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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租金怎么办
房屋租赁租客跟房东之间是口头上约定租金等等事宜,双方是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就产生了租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房东遇到了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那么,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租金怎么办?下面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租客拖欠租金怎么办没有订立书面,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诉讼维权需要房东,身份证,,去法院立案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承租方与租赁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等自愿订立口头租房协议,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束租赁关系后协商了迟延履行的租金并打下,因此欠条是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二者租赁合同有效且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租客拖欠租金怎么办?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时候,租客跟房东最好签订书面协议,这样对彼此都有益。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后遇到租客拖欠房租,房东要解决的时候可以就此问题咨询华律网律师。律师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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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鲁0781民初2602号原告马永会,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刘家巷9号。委托代理人陈征、唐志超,律师。被告,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与衡王府路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被告潍坊盛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孝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孟庆杰,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鼎盛泰宏国际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盛世华庭二期(盛宏国际商务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王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辉,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玲,女,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马永会与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潍坊盛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青州市鼎盛泰宏国际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张海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征、唐志超、被告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被告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酒店公司、张海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永会诉称,日,原告与被告酒店公司签订《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用于酒店经营,每年12月31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租赁期限至日,租赁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可以续租也可以由被告酒店公司将租赁房屋收购,被告置业公司为被告酒店公司履行《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或回购房屋义务提供担保。被告管理公司与被告张海玲为被告酒店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且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租金。被告酒店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已明确向原告提出不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无法获得房屋租赁收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四被告共同支付所欠租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0000元。同时,由于上述四被告现仍占有使用原告房屋以及涉案租赁房屋的特殊性,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四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并要求四被告不得侵犯原告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权利,若四被告将资产通过出售、拍卖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应当与第三方明确约定确保原告同样享有上述权利。被告酒店公司未答辩。被告置业公司辩称,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被告酒店公司,与被告置业公司无关,被告置业公司于日向被告酒店公司出具过履行担保书,明确说明对被告酒店公司不能支付的租金提供担保,在被告酒店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被告置业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原告没有穷尽法律程序,不能证明被告酒店公司已经没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向被告置业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在被告酒店公司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被告置业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方式也只是通过拍卖、抵押处理1-6层物业变现以后向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置业公司的起诉。被告管理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原告基于房屋租赁关系对被告管理公司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起诉应予驳回。被告张海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马永会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置业公司开发的盛宏国际商务大厦第815号商品房一处,该房建筑面积为55.51平方米,总价款266338元。原告支付购房款后,与被告酒店公司就涉案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酒店公司租赁该房用于酒店经营。被告置业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落款日期为日的《〈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履行担保书》一份,书面承诺:“潍坊盛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宏置业公司),以其名下盛宏国际假日酒店1-6层物业的产权,对《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中每年的租金收益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下称盛宏酒店公司)原价回购该物业提供担保。若盛宏酒店公司不能按照《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出租方租金或者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想将房屋原价出售给盛宏酒店公司而盛宏酒店公司不能回购时,盛宏置业公司有义务通过拍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1-6层物业以抵付盛宏酒店公司应付给出租方的租金或者回购款。”日,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酒店公司租赁使用。日,原告与被告酒店公司补充签订《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酒店公司租赁原告所有的坐落于盛宏国际假日酒店815号房产一处;租赁期限为八年,房屋交付时间为日;租金按年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日,第1-3年租金为每年19889元,第4-5年租金为每年21215元,第6-8年租金为每年22541元;如被告酒店公司逾期3个月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应另按日支付年度租金的0.5‰作为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时,2、因国家政策法规导致该物业不具备经营条件时,3、合同有效期届满,4、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况;双方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酒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日,2016年度租金未支付。日,出租房屋的多位业主到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索要2016年度房屋租金,被告张海玲进行了接待,对拖欠租金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并就2016年度房屋租金的支付问题作出承诺:“争取年前或者正月里把钱给出去”,“尽量往前赶”。日,被告酒店公司向原告送达公告一份,内容为:“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原系股东刘伟涛和刘素霞经营,酒店公司所经营使用的大楼系潍坊盛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前酒店公司向青州农商行贷款,盛宏置业公司用大楼作为担保物提供抵押,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山东中晨有限公司,中晨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了判决。大楼即将被拍卖处置。鉴于原酒店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复存在,原酒店公司从各业主处租赁的房屋已无法继续使用,酒店公司同各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为保护各业主的利益,现解除租赁合同,请各业主于日前携《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到酒店公司办理合同解除手续,酒店公司同时支付日之前的租金,逾期办理者,酒店公司将不予承担1月31日后的租金。办理手续地点: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原告未按公告内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现涉案房产仍由被告酒店公司使用。同时查明,日,被告酒店公司、管理公司签订《酒店餐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酒店公司将其经营的盛宏国际假日酒店餐饮部分承包给被告管理公司经营,餐饮部分为被告置业公司所有的青州市衡王府路1766号(盛宏国际商务大厦)1-5层,承包期限为五年,自日至日。被告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向入住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的客户开具加盖本公司发票专用章的住宿费发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永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履行担保书》、公告、视频资料、被告管理公司提交的《酒店餐饮承包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马永会购买被告置业公司开发的盛宏国际商务大厦815号房产后,与被告酒店公司就涉案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酒店公司租赁该房用于酒店经营,并于日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酒店公司租赁使用,此后双方又于日补充签订《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一份,就房屋租赁的标的、期限、租金、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进行了约定,且被告酒店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交付租金义务至2015年底,应认定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经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发生约定解除条件或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酒店公司在涉案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向原告发出以解除合同为主要内容的公告,其理由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同时对照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被告酒店公司以“原酒店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复存在,原酒店公司从各业主处租赁的房屋已无法继续使用,酒店公司同各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也与双方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因国家政策法规导致该物业不具备经营条件”、“合同有效期届满”等合同解除条件并不吻合。因此,被告酒店公司无权以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为由,解除其与原告间尚在履行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发出的公告不具备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另一方面,被告酒店公司的该公告可以视为其为与原告解除合同发出的要约,且未规定承诺期限,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要求与被告酒店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据此,原告马永会与被告酒店公司于日签订的《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已于本案庭审之日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酒店公司应于日前支付2016年度房屋租金,2016年度系该合同履行的第六年,租金为22541元,日至本院确认的合同解除之日日,租金共计11270.5元,被告酒店公司应予支付。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如被告酒店公司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应自违约之日起第二天另按日支付年度租金的0.5‰作为违约金,据此计算,被告酒店公司因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的违约金标准应为每日11.27元(22541元×0.5‰),自日至日,共计182天,违约金为2051.14元。以上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3321.64元,原告在本案中仅按10000元主张,是其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上,对原告请求被告酒店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酒店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产已经失去合法依据,其所占用的原告房产应当及时返还。同时,原告向被告置业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后,已经交付了房款,被告置业公司也已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并出租,故应认定原告已经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是涉案房产的业主,依法享有对该房产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各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上述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双方就原告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未产生争议,故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请求被告确保其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被告置业公司在原告与被告酒店公司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时,自愿向原告提供《〈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履行担保书》,该担保书前段关于“对……租金收益……提供担保”的内容与后段关于“若盛宏酒店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出租方租金……时,盛宏置业公司有义务通过拍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1-6层物业以抵付盛宏酒店公司应付给出租方的租金……”的表述中,关于保证方式的内容相互矛盾,应视为被告置业公司对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故本案中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被告置业公司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管理公司虽在承包经营被告酒店公司的餐饮业务过程中,向入住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的客户开具住宿费发票,但不能据此认定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管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海玲并非涉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以追索租赁费时被告张海玲曾出面接待为由,要求判决被告张海玲承担付款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酒店公司、张海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永会与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盛宏国际假日酒店租赁合同》于日解除;二、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盛宏国际商务大厦815号房产返还原告马永会;三、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永会日至同年6月30日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0000元;四、被告潍坊盛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马永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潍坊盛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潍坊盛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段美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口头协议引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_网易新闻
口头协议引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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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二十年前的口头协议惹来一场纷争,经邓州市孟楼司法所调解员情理结合,悉心调解,使得剑拔弩张的矛盾双方得以握手言合。
日上午,孟楼镇长乐村支部书记打电话向司法所求助,本村村民李某与王某为20年前的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李某带着铲车要强行拆除与其相邻宅基上王某所建的石棉瓦房和自己所买王某的老房子,王某带领家人阻扰李某拆房,双方争吵激烈,几欲撕打,围观群众连忙报案。 司法所接到案情通知后马上介入,了解事情原委:20年前,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及院落以口头协议的形式,800元价格卖与李某,李某已办理了房权证。现在李某想扒房重建,王某不同意,说我当初卖的是房屋不是地皮,房屋扒完后地皮要收回,李某认为哪有卖房没卖地的事,两家因此大闹起来。调解员到场时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拒绝调解员的劝解,为稳控双方的过激行为,调解员决定背靠背单方逐步调解,分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关于不动产(房屋)的法律规定,指出房屋买卖,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起转移,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不灭失;其次,又讲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指出房屋已经过户的法律后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是不能反悔的。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李某和王某各退一步,二人为房屋回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新的买卖合同:一是李某的房产(详见房权证)以6000元的价格出卖与王某,四至见平面图,王某愿意6000元收回。二是王某负责拆除上述房产遗留的建筑物,所占宅基归王某使用。该房产交付后,一切经济纠纷及安全事故由王某负责,与李某无关。三是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交付后,李某一次性支付现金6000元。
调解员又抓住两家矛盾缓解这一机遇,加大思想工作力度,更多地灌输“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等道理,使两家隔阂进一步清除,关系进一步趋向融洽,一场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苗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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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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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与口头约定不相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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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上涨,如果自己暂时没有经济能力买房的话,是可以考虑租房的。租房是可以签订的,有的人可能也会口头约定某些租房事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如果租房合同与口头约定不相符怎么办?下面,叫个律师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租房合同与口头约定不相符租房合同与口头约定不相符的,以书面的合同为准因两人当时口头协议达成一致,没有留下正规证据在场,是无法得到解决办法的。类似这样的时间比较多,有的消费者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很多达成口头协议,并没有明确写下协议,导致消费者无法租住,被骗租金,甚至有的在房子交易时,当初没有查看好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无法索要押金。口头协议,必须在当事双方都认同的情况下,才能起到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口头协议远远低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租房时一定要考虑周全,查看房东或中介的证件,明确房屋产权;签订合同注意权利义务等细节;办清交接手续;警惕“二房东”,避免纠纷;明确房租和押金的支付方式;附加条件要在合同中明确记录,以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在民法上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范畴,即合同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房屋)交给合同另一方占有、使用及收益,同时,使用方向交付方支付相应的租金。中的使用方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可知,城市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着很多口头房屋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情况。口头租赁合同因为随意性、变动性、不确定性较大,所以会存在着不少风险。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口头租赁合同的效力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都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可知,口头房屋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其均有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以对方违约为要件,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出租人,则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租房合同与口头约定不相符相关内容,如果有口头合同的话,能够有证据证明的,口头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最好签订书面合同。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叫个律师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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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延伸阅读:无房产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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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遇到出租人并非房东,而是受房东委托出租,那么除了要检查房产证,还要出租人提供房东授权出租的证明。c、房屋的承租人再次转租的(简称“转租人”)因为当承租人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东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承租人不必要的损失。1、在房屋管理部门做了一个记录,证明你和房东的租房行为合法有效,而且由房屋管理部门给你把关,这样的房屋一般也不会出现法律瑕疵;
论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但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能否认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只要出租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比如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或是合法的经营管理人(有权将房屋出租或转租)即可,既具备对房屋租赁的合法权益,除非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构成合同无效的因素,否则不能仅仅因为拟出租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最后一种意见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如果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务,抵押人不得再设立抵押,如果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务,则抵押人有另设抵押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1.2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无所有权证书,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买方、合同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预登记;3.2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需要将租赁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类似登记,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进行核查,如不能实现目的即不应签署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
房屋抵押权和租赁权效力认定的应知干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当是对其出租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是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不核实出租人是否是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况,其中细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单方解约的几项权利,比如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达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等等,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纠纷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当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这种观点在有些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们认为,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律师分析: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注意事项。1)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实材料。3)委托或代办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4)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询。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审查风险控制清单(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在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频率及规模越来越多,但由于不同的房屋种类和不同的租赁用途,在合同设计及审查上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为有效控制房屋租赁合同风险,提升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效率,特编写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控制清单:尽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诸多问题取消了限制规定,但在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时仍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关注:
租房当然要签合同,有的不法中介公司就在这《房屋租赁委托书》中巧设陷阱,坑害消费者。下面我为消费者讲一下如何让鉴别湿巾优劣的方法,在我们的面前放着两种湿巾,左边的是优质湿巾,而右边的则是由手工作坊生产的劣质湿巾,首先我们拿过一包优质湿巾,撕开标签,抽取一片,然后放在鼻子边轻轻闻一下,我们会闻到一种柔和淡雅的味道,它没有任何的刺激性,我们再拿过一包劣质湿巾来,我们在闻的时候,会感到明显的刺激性(气味)。
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答: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六、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如何处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你是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即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侵犯出租人王某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如果王某要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如果你是在征得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且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装修的处理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张老师在承租的二室房里居住了四年,第一次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张老师与房东直接签订了租期为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最高法规定: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这三种情况下租客不再续租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住房屋时一定要小心 十种房屋租不得-北京租房 搜房网租住房屋时一定要小心 十种房屋租不得http://rent.soufun.com 搜房租房网 2009 年4 月16 日 网文 [摘要] 如果你已看中要租的房子,先别忙,在签合同之前,还得核实一下出租人的资格:是否对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及经营的房屋均可作为出租房屋。
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 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的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从发文之日(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参与承租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出租。
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须知。答: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答:罗湖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房屋租赁管理局)是罗湖区房屋租赁 的主管机关,下设10个房屋租赁管理所,租赁双方可到出租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答:需要向房屋所在的房屋租赁管理所、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和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收的房屋租赁税。
如果不知道房屋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就应要求出租人提供产权证,违法建筑不可能办理产权证,公租房只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同中也会明确约定房屋不允许转租,租房时应当注意。确认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切记,尽量不要采取不退押金不退房的措施来逼迫出租人退还押金,如果不腾退房屋,在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是要由房屋占用人来承担和支付的。即使你不使用房屋,不与房屋出租人办理交接手续,仍是由承租人支付房屋的使用费。
教您如何避免出租房屋合同协议陷阱(图解)教您如何避免出租房屋合同协议陷阱(图解)
17:50 北京本地宝整理报道。房屋租赁合同是由租房人和出租人签订一项房屋协议,租房人可以根据协议中的签订时间,在期限之内对改房屋持有占有和使用权利。房屋租凭合同范本。经甲方审定,乙方符合甲方制定的房屋租凭条件,同意乙方按每月____元的租金租赁甲方住房。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十大节税举措(二) 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十大节税举措(二) 发布: 房产与场地分别签订出租合同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为房产税只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征税,出租场地不交房产税。如果将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即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约定以每年2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每年1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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