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经济问题必知的经济知识,你能记住么

公职人员必知!关于公车改革,国家做出新部署!
来源:福建新闻联播官方微信作者:联播君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聚焦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中短途出差、去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下乡等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做好差旅费等现行制度与公车改革制度的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财政部:推进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在科学合理保障公务出行需要的同时,坚持行政区域(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由选择,到行政区域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原则,从严从紧制定支出标准,合理控制支出,坚决防止因乱开口子或放松要求影响车改成效。下一步,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各地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情况,推动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并有效运行。公务用车,中央有了新要求!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专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关于公务用车,这些问题要厘清!1、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2、党政机关使用哪些车辆属于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3、党政机关可以配置越野车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多少年可以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来源:财政部、工人日报
编辑:罗骁公职人员必知!过节发福利是否违规?请看纪委干部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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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图来源|人民日报
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发放过节福利?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结合纪律审查实践,笔者认为判断发放过节福利是否属于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多个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即看发放主体、看资金来源、看发放形式。
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
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都属于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纪律明确的特定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个类别。
机关类可以分为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两个层次;
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个层次;
国有企业类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3个层次。
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这一类,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2012〕4号)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违纪主体。
如,2013年9月,河南省郑州市某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支出79.75万元为职工发福利。经过调查认定此行为属违规发放过节福利,该单位领导连某因对此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其次,根据《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中纪发〔2012〕3号),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这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外,还包括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这样,无论何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
看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
明确了主体,还应当看发放过节福利的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其中,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同时补贴集体福利;
而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依据的,也是应该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发放过节福利的时候,往往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存在挪用、套用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发福利现象,个别单位甚至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理由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这就把正常的职工福利异化和歪曲了。
看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
过节福利可以发,并不代表随意发。
《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2001]2号),早对单位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须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追究。
全国总工会曾经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
全总认为,在反腐的同时,应该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哪些福利,职工可以有?
“逢年过节”都是什么节
《补充通知》首次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但这些开支,不能有
(编辑|谢伊代·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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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公职人员必知!培训费、讲课费、差旅费...不能超过这些标准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法制日报、经济日报1月4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修订后的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新规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最高标准760元/人/天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是450元/人/天。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相比2014版的办法规定,新办法明确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讲课费以学时计算 知名专家不超150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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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1月4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新规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最高标准760元/人/天
  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是450元/人/天。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相比2014版的办法规定,新办法明确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讲课费以学时计算 知名专家不超1500元/学时
  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在2014年实行的老办法规定中,对于讲课费计费标准是&按半天计算&的规定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这一标准比2014版的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少一半。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不得向参训人员转嫁费用 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
  培训计划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据了解,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差旅费官方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北京住宿一晚不超500元
  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河北张家口市、秦皇岛市、海南三亚市等地,旺季期间部级官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最高上浮至1200元。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编辑:程祥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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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聚焦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中短途出差、去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下乡等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做好差旅费等现行制度与公车改革制度的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财政部:推进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制定公车改革配套政策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地方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巩固公车改革成果,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工作,聚焦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中短途出差、去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下乡等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研究做好差旅费等现行制度与公车改革制度的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在科学合理保障公务出行需要的同时,坚持行政区域(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由选择,到行政区域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原则,从严从紧制定支出标准,合理控制支出,坚决防止因乱开口子或放松要求影响车改成效。  下一步,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各地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情况,推动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并有效运行。  公务用车,中央有了新要求!    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专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公务用车,这些问题要厘清!    01  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02  党政机关使用哪些车辆属于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03  党政机关可以配置越野车吗?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04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多少年可以更新?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来源:中国普法(ID:zg_pufa)、财政部、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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