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手机网上怎么买,要质量可信的啊监管的东西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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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质量与可靠性专业,在网上查了,几乎没有这个专业的事业单位招聘,想问下,这个专业一定是隶属航空航天专业吗?管理科学与工程不行吗提问时间: 15: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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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与可靠性专业属航空航天大类,不属于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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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三无&商品有哪些新规定?
提问时间: 21:03:25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三无&商品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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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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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商家卖的所谓的“处理品”、“残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商家卖的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还能不能继续销售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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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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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怎么抓质量管理:产品刻名,商品评级,三天内无条件退货……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赵文斌
摘要:一部人类进步史,也是一部质量发展史。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我国古代质量管理制度注重生产者的责任和出售者的诚信,采取严酷的法令惩处违法行为
党的十九大报告16处提到质量,“质量第一”、“质量强国”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质量几乎贯穿于人类的所有活动,中华民族追求质量的历史源远流长、波澜壮阔。一部人类进步史,也是一部质量发展史。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我国古代质量管理制度注重生产者的责任和出售者的诚信,采取严酷的法令惩处违法行为。
在自己制作的产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一项重要的质量保障制度——物勒工名。《吕氏春秋》曰:“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把制造者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对合格者进行奖赏,对不合格者给予惩处。
生产者对质量负有最终责任,明确责任并保证对失责者能够追究,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春秋晚期已经出现物勒工名,齐国右伯君铜权周身铸六个大字:“右伯君,西里疸”。“右伯君”是主造官,“西里”是铸造的地点,“疸”是工匠的名字。战国中期之后,不仅将工匠的名字刻在产品上,而且铭刻铜器的制造机构、官职名、工长名。物勒工名制度最初主要在官营作坊中实施,尤其是官营的兵器作坊中应用最广泛、监管最严格,随后私营作坊和其他器物上也开始实施物勒工名。不仅出现青铜器上,而且在陶器、丝织物上相继使用。
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国开始在兵器上实施物勒工名制度。战国中晚期,吕不韦作为相国,是兵器质量的最高监管人,在秦国兵器上名字出现次数最多,也是他正式论述了物勒工名质量责任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法律上规范化,使之成为权威性的常规制度,不仅勒有工匠名,还勒有督造者和主造者之名,范围扩大到砖瓦,不刻者,要被罚款。因此,清代梁玉绳说:“后世制器,镌某造,盖始于秦。”
汉朝,不仅物勒工名的范围扩大,而且更加规范。一枚铜鉴铭文:“上林铜鉴容五石,重百廿一斤,阳朔四年五月工左谭造,二百四十枚,第百六。”就是说,此鉴是汉成帝阳朔四年(公元前21年)由主管铸钱的“上林三官”所造,工匠是左谭,产品编号为240件铜鉴中的第106个。刘胜墓出土的铜钟口沿有铭文:“中山内府铜钟容十斗重四十一斤三十九年九月己酉工丙造”,容量、重量、年月日、工匠一应俱全。汉朝还建立了中央级“质量档案”——骨签,目前所见的骨签最早的年号为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详细记录着各地工官和中央某些属官向中央“供进之器”详细信息,既包括名称、数量,也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工官、官名、工名、强度、编号等物勒工名要素,以便质量溯源。
唐朝不仅对物勒工名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而且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规范下来。《唐六典》规定:“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之后,物勒工名法制化成为惯例,如《明令典》规定:“明有坚固者,照名究治不堪用者,照号问罪,责其赔偿”。就是说,在产品上要铭刻工匠或工场的名、号,对不合格者要追究质量责任。清代泸定桥是一座百米左右的铁索桥,环扣数以万计,全靠手工锤打,而每节扣上都有铁工代号,如有断损,匠人将受责。
在物勒工名发展过程中,一些广告用语也出现在器物上。西汉后期的四神纹铜镜上常常铸有:“尚方作镜真大巧,上有仙人不知老,渴饮玉泉饥食枣,浮游天下遨四海”。而且汉代铜镜上已经用印章、印记标明生产者的姓氏、姓名及产地,已经具有商标的萌芽。五代永陵王建墓出土的一面圆形铜镜背面铭有:“炼形神冶、莹质良工、好珠出匣,似月停空。”唐代的一些瓷器上标有“卞家小口(小口即茶壶)天下有名”“郑家小口天下第一”等字样,均带有广告色彩。广告的出现,一方面能激发制造者生产更加优质的产品,另一方面,有可能产生虚假信息。宋代民营手工业生产的铜镜和漆器上除了注明生产铺号外,还表明产品制作工艺出众、质地纯正、铜材优良、炼铜技术精良。
北宋时代产生了图文并茂的标识,山东济南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设计、制作了一枚以白兔为商品标志的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这枚白兔商标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既有文字,又有图形,近于正方形,上方阴文横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店号,中间阳刻白兔儿图形,两侧竖刻阳文“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方刻有较长阳文附记。这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一枚完全意义上的商标,将物勒工名与广告、防伪结合起来,有利于品牌的产生。明代的“六必居”酱菜、“同仁堂”药品、“张小泉”剪刀等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成为中华老字号,正是由于质量责任制度和品牌发展相得益彰的结果。
“三贾均市”与“三日听悔”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重要内涵,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商业行为本质上为了获取利益,而我国传统文化很注重利义关系,强调以信取利,反对见利忘义。诚信文化对保障质量安全产生着深远影响,自古就提倡和宣扬“诚工”和“诚贾”,所谓“小商道做事,中商道做市,大商道做人”。《韩非子》记:原本东夷所制造的陶器苦窳粗糙质劣,舜去了几年后变得牢固。孔子认为,舜不是制陶之人,他教百姓的不是手艺,而以“信”“仁”感化民众。制陶人有了“信”“仁”之心,所制陶才经久耐用。
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我国古代优秀工商业伦理精神之一,历朝政府在吸纳诚信的质量思想基础上,建立一些规章制度。质量诚信制度要点在于防止价格欺骗和质量欺诈行为,在于质量和价格的吻合,“三贾均市”“三日听悔”等制度应运而生。
“三贾均市”最早见于春秋时代范蠡所著的《范子计然》,记载当时的刺绣、柏枝脂、螵蛸等按照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种价格。《秦律》规定,除了每件值不到一钱的小件物品外,其他买卖都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汉代王莽时期,规定每季中月,即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四次,按商品质量分别确定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叫平市。东汉时,出现了月平,每月评定一次价格,一年十二次。到了唐代,三贾均市进一步典制化。周期改为每月评定三次价格,一年由市司定三十六次三等时价,并造为簿册。《新唐书》云:“平货物为三等之值,十日为簿”。为了督导市场官吏秉公评价,兼顾买卖各方利益,防止营私舞弊,在法律上对违法者做出处罚规定。
“三日听悔”是一种质量契约制度。古代,检验检疫手段总体上比较落后,为了防止出售者利用消费者不知情进行欺骗,已经建立一些契约制度。《周礼》记载:“听买卖以质剂”,质剂就是指契约。汉代,契约已经比较普遍,并建立了担保制度。唐朝,规定马牛驼骡驴等交易必须立市券,并实行“三日听悔”制度。即规定三天内,买方发现马牛驼骡驴有病,卖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要不然就要受到鞭杖40下。当然,买方同样不可欺诈,如果出现不诚信,把无病说成有病,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
在文化和制度双重作用下,我国古代工商业涌现了许多流传千古的佳话。乐正子春是曾子的弟子,鲁国人,也是辨别铜器专家。齐国打败鲁国后,索要谗鼎。鲁国送了一个赝品过去,齐说假的,鲁说真的,双方争持不下。齐人说,那就请乐正子春来鉴定吧。鲁国君王以为乐正子春是本国人,定会帮自己。不料乐正子春看后问,为何不送真的?鲁王说,我很喜欢这个鼎。乐正子春回答:“我也爱惜信誉!”宋代,陶禹锡高祖陶四翁开了一家染布店,一天,花四百万钱买下染布用的紫草。不久布商来店进货,看见这些紫草,说是假的,但仍可染布,价钱低点就行。次日,商人再来进货,陶四翁却没有一匹染布,还当面毁掉所有假紫草,并说:“宁我误,岂可误他人耶!”
严刑峻法惩治假冒伪劣
我国古代尽管强调和制定了责任和诚信制度,但是依然无法杜绝假冒伪劣现象。汉代的张衡、王符都曾专门记载过制假售假问题,东晋浙江富商沈充私铸的钱轻如柳絮,李商隐讽刺说“谢家轻絮沈郎钱”。隋代人们对酒里掺水已经见怪不怪,甚至将此作为说笑的对象。唐代名相裴休有一次得了一件青铜器,非常高兴,大宴宾客,结果来宾告诉他是赝品,闹出笑话。宋代假冒伪劣现象似乎更为严重,《宋会要》、《梦溪笔谈》、《袁氏世范》等均有记载,连宋高宗都为假药之事深感焦虑。造假者处心积虑、瞒天过海,即便以聪明著称的纪晓岚也难免上当,他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录了先后买到假墨、假蜡烛的经历。
如果说,诚信是为了激发产品制造和销售者自觉地维护质量安全,物勒工名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那么,只有严厉惩处造假者和质量失职者,才能确保生产者真正承担起责任,才能警示所有质量生产者确实负起责任,才能防范质量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没有严刑峻法的执行,质量安全责任就无法真正落实。
自古以来,政府对质量违法行为都采取严惩措施。西周时,已经规定器物、兵车、布帛等不符合规范,不得买卖。《考工记》记载:“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梓师罪之”,就是说,如果所制的饮器,留有余沥,不合标准,那么就要受到处罚。秦朝,已经建立相对严密的质量考评奖惩制度,如果产品被评为下等,监督者、制造者都被处罚,如果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要加重惩罚。秦朝对筑城和修城等工程建筑则采取责任担保制度,如果建成后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必须首先修补城墙,把要害处加高加厚,同时还将受到处罚。
我国古代法律规定通常把制假售假视同诈伪行为。曹魏时期的《魏律》十八篇专门有《诈伪》篇,《北齐律》也有“诈伪”篇。《唐律》对“诈伪”规定更加严格,并逐步将假冒伪劣行为视同盗窃罪,一旦查究,将对制造、贩卖质量低劣物品的人处以杖笞,有关失责官吏都要受到严惩,严明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唐朝经济的繁荣。
宋朝法规基本上沿用唐朝内容,《宋刑统》规定生产和出卖假冒伪劣物品,罪同偷盗,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与造卖者同罪。南宋曾发生过一起假药案件,贩假药者被判“勘杖六十,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的处罚。示众能够起到惩戒当事人、警示其他从业人员的作用,是早期曝光质量违法行为的方法。宋朝同样沿用了责任担保制度,并把范围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兵器生产等行业。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同样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作出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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