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提成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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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了 工资提成已发 结果客户来公司退款 非要按照销售时的价格退怎么办
员工离职了 工资提成已发 结果客户来公司退款 非要按照销售时的价格退怎么办
提问者:wl6390***时间: 11:13:26地点:2个回答
退款与已发提成没有必然联系。
这个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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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带走公司所有客户资料,要求公司先把工资提成什么的发给她再归还公司资料,这种员工怎么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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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只是要工资而已,你们给她就好了,泄露商业机密是犯法的,估计他不会这么傻,
以企业身份回答&
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这员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先直接说明客户资料属于公司财产,私自带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窃取商业机密,可以直接控告,为什么公司这么重要的资料能够被职员带出公司管理方面肯定有问题,文件为什么不进行加密 ?关于工资问题叫她找HR谈!
这里面的问题不详细
首先,员工这么做肯定是有原因,要么想自己创业,要么公司伤害了她,才会选择这种途径离开。
你问题中提到提成,难道你们公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亏待于员工?
再者,能带走所有客户的资料,这是你们公司在管理方面很大的漏洞,自己也该反思。
此员工的偏激做法是违法的,不过有因才有果,解铃还须系铃人。
你们先不给工资和提成在前,属于你们侵占了员工的财产,然后员工将公司里的客户全部带走,属于侵占公司的财产,你觉得谁对谁错?
假如公司真多对员工不是很好 虽然这种做法不妥当 但是至少让公司人对其他员工好点 &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1】上班之时肯定有相关的劳动合同的,中间没有注明这些条款吗?很有可能有法律责任哦
2】老板为何不付工资和提成,理由是什么?也许劳动局会找你们哦
3】双方能协商就协商吧!不要为一件事,搞大家都不愉快
& & 要先说明的是,这个员工离职后, 工资等提成 是什么时候发给员工呢? 如果是按公司工资发放时间, 那这个员工就没有必要 拿这次客户资料做威胁了。 &如果公司迟迟拖欠工资的话,这种方法也是维护自己, 又不是为别的, 为了自己应得的工资。
人家又不是提什么过分的要求,只不过是想要回自己的劳动所得而已,既然欠了人家工资就还回去啊,还回去事情不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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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业务提成未兑现离职之时被打4折 销售员讨还30万提成款&
稿件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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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离职,我在公司虽算不上最优秀的员工,但起码是业绩优良的员工。”陈娅君1月15日告诉记者。因为离职,她不仅成了让公司老板最生气的人,而且成了第一个敢告单位的人。而她这一告,竟然讨回了被拖欠8年之久的工资及销售提成款计305161元。
  “这家公司主要生产散热器,人才济济。而这些人才在打官司方面,也给我找了不少麻烦。”陈娅君说,在致诚公益律师于帆帮助下,她揭穿公司一个又一个谎言,最终逼得公司认错服罚。
  辛苦8年挣30多万 公司结算只有8万
  日,从山东来北京打工的陈娅君顺利通过公司笔试、面试,被安排在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陈娅君的工资由保底工资、销售提成和超额销售价格奖励三部分构成。
  “当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出台。之后,大家相处得很融洽,都成熟人了,所以,我碍于面子就没有提签合同这件事。”陈娅君说,按理说其收入应该很高,可实际上她每月只领取50%的保底工资,如果再扣除一些社会保险费,到手的钱还不足2000元。至于销售提成及销售价格奖励工资,从入职开始从没领取过。
  2014年底,因单位未将扣除的50%保底工资给陈娅君,她就去找总经理。总经理写了张条子,内容是:“2014年工资不再计发。2015年按全额付工资,4980元/月”。对于销售提成及超额销售价格奖励工资,总经理跟以前的说法一样:“会一次性补给你的。”
  2015年9月陈娅君决定离职。她认为公司肯定会按之前的承诺,把以前的销售提成和超额销售价格奖励工资结算给她的。因此,她按照单位奖励提成相关规定计算了一下,单位应补给她:提成工资138516元、销售价格奖励工资173396元。
  “在销售价格奖励工资中,041号合同为116396元,而总经理签名确认的钱为109644元。”陈娅君说,“以上合计311913元。即使总经理扣下1万元,也还有30多万元。”
  办理离职手续时,陈娅君从人事部门找到总经理,一切都很顺畅。但她拿到结算单时一下子蒙了。
  “公司以我入职以来未完成任务为由扣除提成工资114888元。而应该给的销售价格奖励工资只给了57000元,总经理认可的109644元销售价格奖励工资在汇总计算时也不见了。”陈娅君说,“我辛苦干了8年,应该给的30多万元变成了80627元。”
  经理签名像画圆圈 被裁输理还要狡辩
  与公司交涉无果,陈娅君经人介绍来到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向于帆律师讲述完案情,她眼圈都红了。“我干了近十年,提成和奖励工资年年说给但都不给。离职了以为真的该给了可又东扣西扣,这还有公理吗?”
  提成工资也罢,奖励工资也罢,关键是主张这些权益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陈娅君提出公司应该给她30多万元凭什么。因此,于律师告诉她:单凭自己一笔笔计算的明细,要想维权成功是根本不可能的。当前,需要提供的证据是:一、提成工资的依据及标准。二、销售价格奖励的依据及标准。三、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欠你30多万元。
  随后,陈娅君找来公司扣除其提成及奖励工资的销售费用表,并找到当年公司提成和奖励的相关政策,上面还加盖有单位公章。于律师一看这些材料,决定从有公司总经理签名的销售费用表入手,来确定提成工资及奖励工资主张的合法性。以公司提成及奖励政策作为依据,确定陈娅君被拖欠工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可是,于律师还有一个疑问,即那份有总经理签名的销售费用表。在表上,这位总经理的签名,让谁看都不像是一个人的汉字签名。说到底,更像一个人画的圆圈。
  “如此证据,不要说法官,连为当事人代理的律师都起疑,下一步该怎么办?”于律师问陈娅君。陈娅君肯定地说:“这个圆圈就是总经理的签名。”
此外,陈娅君提供的销售费用表上的数字,前后还有矛盾。“尽管公司销售奖励政策等规章制度上加盖有公章,如果公司有两枚公章,对这枚加盖的公章予以否认怎么办?”于律师说:“在打官司时,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只认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公章。此前曾多次发生过这种情况。”
  一切如于律师所料,在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时,公司代理人一开口就否认公章和总经理的签名的真实性。此时,于律师已经详细研究过单位提交的证据,在陈娅君的离职表上,总经理的签名与销售费用表上的签名基本一样,均是一个圆圈。公司在其他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陈娅君提供的规章制度上的公章用肉眼看不出有何不同。
  即使这种情况下,公司仍提出对总经理签名和公章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于律师表示同意,并要求尽快进行,不要拖延案件审理时间。
  后来,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又申请撤回了鉴定申请。鉴此,通州区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当在裁决生效起10日给付陈娅君提成工资等总计195516元。
  收到裁决书后,公司又认为裁决不公,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多发工资 法院查证属于谎言
  仲裁裁决虽然以陈娅君主张的价格奖励工资的041号合同没有原件,故未支持其全部仲裁请求。但是,陈娅君对这个结果已经十分满意,并表示只要公司把这些钱给她就不再起诉了。
  全面分析案情后,于律师认为公司肯定会向法院起诉,建议她也向法院起诉。如果公司没起诉,到时候再撤诉也不晚。
  果然,公司起诉了。在庭审中,其虽未要求对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但直接否认总经理签名的真实性,并提出对总经理签名进行鉴定。
  此外,公司还提出:陈娅君所提供的销售费用表中列明的项目相关内容不一致,且其未完成每年300万元销售任务所以没有提成工资。对于价格奖励工资中的041项目,公司认为根本不存在,故也不存在提成工资一项。
  更出乎陈娅君意料的是,公司还编造出与她已向法院提交的加盖公司公章的奖励政策等文件文字基本一致,但在关键处却完全不同的单位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推翻其价格奖励工资要求。
  为混淆视听,单位还不惜歪曲事实,编造出一套所谓的计算公式。如果据此计算,近十年来,公司不仅不欠陈娅君工资,反而多支付了不少钱。至于离职时同意给她的8万多元,是公司出于人道对其多方照顾才同意给付的,决不是欠她的。
  面对公司的主张,于律师据理力争。在强调陈娅君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公司提出的不拖欠陈娅君工资的理由,于律师提出,如果按照公司的说法,在其合理扣除11万元后,在所扣除年度陈娅君的工资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有的年份工资为负数。这一事实,需要公司给出合理的说明。
  由于公司不能自圆其说,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扣除陈娅君业务提成工资,并涤除其经总经理签字的价格奖励工资属于违法扣除,故此判决支持陈娅君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向陈娅君给付各项提成工资总计305161元。
  单位不服而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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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
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即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故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
提成协议或者销售提成管理方案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销售提成计算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一般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来作为计算销售提在的依据。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提成款的内部规章制度,从性质上说,提成制度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范畴。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符合《劳动法》有关工资分配方式的规定。
实践中注意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销售提成制度发生变动情况下提成的处理问题。销售提成制度暂行方案后,公司如认为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在未对该制度调整之前,其公司员工的销售提成仍应按照该制度执行。尽管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但同样可以参照适用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公司新的销售提成制度只能针对发布之后,而不能溯及既往。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司管理不规范,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提经常会拿出好几个不同版本的销售提成制度。第二个问题是成制度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虽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一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遵照执行。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应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内部制度的内容发生抵触时,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当二者的内容相一致或内部制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离职时对尚未到帐的提成的结算处理。
实践中对于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发放有争议。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奖金、业务提成部分的处理根据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有发放惯例,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的。即对于离职时如果有约定的,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
另一方面,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却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因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却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像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员工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员工也不清楚,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这里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弱势群体角度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销售收入的回款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回款未到账为由而拖欠甚至克扣销售提成,变相地转嫁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销售提成的举证责任问题。
实践中,大部分有关奖金、提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奖金、提成的计算要以整个企业、部门的利润数额、业务回款、个人考核等情况为基础数据。奖励、提成形式多样化,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引发其他法律问题。劳动仲裁、诉讼中的劳动者一方很难提交此类证据。
劳动者直接诉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用人单位拒绝的,应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应该获得提成,对于提成款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的事实进行举证。
我们认为,劳动者提供销售提成制度、提成协议、完成的销售业务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即能证明该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至此,劳动者已经完成了他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抗辩认为因部分货款并未收回,有部分提成款不应支付,则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证明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的举证责任。此外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上看,劳动者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离职劳动者也不清楚,如果要让离职劳动者举证证明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货款是否回笼的相关证据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即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劳动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劳动者该主张成立。
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经济补偿金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支付,将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仅狭隘的理解工资收入为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也包括销售提成,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劳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应当受到保护。
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二倍的工资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综上所述,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根本就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立书面的工资标准和提成点数,这些公司故意为日后拖欠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留下的伏笔,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尽量让公司明确销售提成的方式、时间以及离职时未到帐业务款的处理方式,且劳动者要具有证据意识,即平时要留存好相关销售提成的协议以及自己完成销售业务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今后举证的困难及减少仲裁诉讼成本。劳动者在销售提成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及时向精通劳动法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摘自:金牌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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