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问题答疑(三、企业做好汇算清缴要过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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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好汇算清缴要过四关&&&&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是一场硬仗。2015年度汇算清缴不仅面临十多项所得税法规变化、申报表调整,而且绝大部分涉税事项由事前审批变成备案管理,纳税人责任加大。汇算清缴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汇算清缴要过认识、法规、报表、管理四关,才能消除税收隐患,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 认识关:汇缴是风险防控的最后关口&&& 如果简单地理解汇算清缴工作就是填写报表、履行程序、交差了事,那将埋下巨大的风险。因为申报的结束,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如果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以后将面临被补税罚款的风险。这样的教训已有很多。&&& 2015年,某市税务部门在检查一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时,发现其对有关法规理解有误,没有正确处理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和税额计算问题。该企业没有在分配税额之前,先分配所得额,导致本应适用高税率的所得,适用了低税率,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持续多年一直沿用这种错误的计算方法,多年累积的少缴所得税金额已经达到数亿元,使企业陷入巨大的税收风险之中。&&& 笔者建议企业从以下三点,认识汇算清缴工作。&&& 一、汇算清缴是控制所得税风险的最后关口&&& 在现行18个税种中,企业所得税风险更大。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复杂,税会差异大,计算方法繁杂,纳税人即使有很强的遵从意愿,也极易产生少缴税的风险。再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内在关系看,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一般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凡是发生补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情况,一般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减可弥补亏损额,但是补缴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因为扣除的原因,补缴企业所得税,不一定补缴营业税或增值税。&&& 汇算清缴是控制少缴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不能依法纳税,少缴税的风险就已经埋下。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汇算清缴的是征管部门,负责检查的是稽查部门。征管部门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纳税人的申报,一般只做程序审核,不做实质审核,纳税人是依法自主申报。如果纳税人没有将少缴税的风险,自行控制在申报环节,以后税务机关稽查时,就面临被补税、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汇算清缴是享受所得税权益的关键机会&&& 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许多可以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义务的规定,比如特殊重组暂不征税的规定,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各类收入减免税的规定等等。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有关规定,争取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合法地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没有享受优惠,尽管以后不是没有机会,但是办理程序相对复杂,也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笔者在2014年接受两家公司委托,为其出具2013年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这两家公司都在2013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经法院批准,被投资方都已开始清算,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损失证据确凿,当年基于鉴证报告,将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另一家公司则因无法找齐实际出资额的证据,支撑损失金额的证据不足,当年没有税前扣除,直到从其他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协议,才在以后年度扣除。&&& 三、汇算清缴是提高管理水平的良好契机&&& 业务决定税务,应纳税额是业务经营的结果,正确计算税额,必须在财务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业务进行。因此,做好汇算清缴,必须对自己过去一年包括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在内的企业管理,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内部审计,在正确计算税额的同时,发现各方面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因为业务、财务、税务管理脱节造成的税收风险,提出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的措施,尽量实现业务、财务、税务管理的无缝对接、事前对接和科学对接,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产生之前。&&& 法规关:熟练掌握应用所得税法规&&& 税法是衡量纳税义务的尺子,是处理有关工作的指南。全面、准确掌握所得税法规,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必要条件。做好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包括截止汇算清缴年度所有有效的所得税法规,对当年新出台的法规、修订的法规,纳税人要特别注意。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几十项所得税新法规,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福利性质的部分支出可按工资扣除&&& 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以往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项目,如果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将福利费作为工资扣除,可以从两个方面减轻税收负担,一是可以减少福利费被调增的金额,二是其他以工资作为计算扣除基数的项目,也可以多扣一部分。&&& 二、跨年度支付的工资可以扣除&&& 许多企业的工资,尤其是年终奖,一般是在年度结束后发放。关于工资发放的扣除问题,2015年之前,许多地方的税局坚持只有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以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这种做法,自2015年汇算清缴开始改变,2016年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的2015年度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这一改变,使工资、薪金的扣除,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减轻了纳税人纳税调整的负担和风险。&&& 三、外部派遣劳务用工支出可作为工资扣除&&& 许多企业受编制等限制,只能通过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支付的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劳务费扣除,还是工资、薪金扣除?按常规来讲,应作为劳务费扣除。自2015年起,根据支付对象,分别作为不同的项目扣除。凡是按照协议,支付给派遣公司的,就作为劳务费扣除,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的,可以按照工资和福利费扣除。&&& 对接收方而言,劳务费改为工资扣除,可以加大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但是劳务费改为福利费扣除的部分,又可能导致纳税调增。对派出方而言,如果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由接收方支付,导致自己的工资支出减少,可能导致某些项目可扣除金额的减少。&&&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扩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过去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六大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其2015年1月1日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对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影响,尽管是时间性差异,但可以使纳税人在设备使用前期少缴所得税,减轻现金流的压力,节省资金的时间成本。&&&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限制进一步放宽&&& 优惠限制的放宽,包括对独占许可地域限制的放开和技术转让收入范围限制的放宽。&&& 根据税法,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如何把握技术转让所得的内涵?一般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是否有地域范围限制?最初的地域限制非常苛刻,限于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才可享受优惠,后来对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取消了地域限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都可以享受优惠。&&& 为使技术受让方掌握技术,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与技术转让收入一并收取,可以计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 六、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也许是集成电路产业太重要了,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封装、测试企业、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底前获利的(也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7年前未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当然,对享受优惠的上述企业,在职工学历、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等方面,都规定了非常苛刻的条件,纳税人一定要完全符合要求才可享受。&&& 七、创投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免优惠&&& 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事创业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是先分后税,无法享受上述优惠,其法人合伙人也无法享受优惠。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15年起,合伙制的创投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其法人合伙人也可享受投资抵免的政策,法人合伙人按照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比例和合伙企业的投资额,计算其可以享受优惠的投资额,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抵免的所得额,不是其全部所得额,仅限于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 八、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产生纳税义务的可能性加大&&& 在2015年之前,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转让,产生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但间接转让资产的范围,还仅限于股权,还仅限于设在开曼等避税地的中间层企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间接转让征税的范围大大拓宽。&&& 一是扩大间接转让的对象。由以前的间接转让股权,扩大到间接转让不动产和机构场所。&&& 二是扩大中间层企业的范围。不管中间层企业设在什么地方,只要其价值主要由我国境内的股权、不动产、机构场所构成,则转让中间层企业的股权,就可能被认为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7号公告的出台,警示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某个企业股权时,只要该企业持有我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不动产或者机构场所,在考虑交易价格和交易模式的时候,就要注意是否会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九、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明确,开采石油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第一次明确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缴税。&&& 如果将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居民企业征税,则向境外的外方支付税后利润时,还应按照股息所得,扣缴外方的所得税。&&& 没有在境内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在我国境内开采石油,构成机构场所,外方在我国有纳税义务。外方缴纳所得税后,再将税后利润汇回本国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十、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自境内取得利息不再扣税&&& 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如果将资金贷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在2015年之前,是应该扣缴所得税的。但是,境外分行的利息收入需要并入总行的利息收入,被扣缴的所得税,由于是在境内缴纳的,不能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政策,导致重复征税,这是困扰许多银行多年的一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以后境内企业再向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用再扣缴所得税。&&& 除上述比较重大的政策调整外,金融企业准备金政策、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等政策变化,也值得有关纳税人注意。&&& 报表关:熟悉架构了解申报表变化&&& 汇算清缴的过程,最终是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主表及有关的附表。把数算对了,把表填对了,才能避免所得税风险。正确填写申报表,需要正确认识申报表。&&& 一、申报表的结构和逻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主表与附表的关系是主表汇总附表,附表支持主表。当然附表又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二级附表支持一级附表。&&& 主表一共38行,1到13行是利润总额的计算,14行到23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行到36行是应纳税额计算,37到38是以往年度多缴或少缴税款在申报年度的处理。从主表的总体结构看,年度申报的过程,就是本年应补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汇算清缴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计算当年应纳税额,得出汇缴年度应补或应退的税额。具体的过程和逻辑是:&&& 1.以会计利润作为起点(主表13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会计利润,申报表的第一部分,实际就是利润表。因此,在财务审计结束后,再做税务审计,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调整。&&& 2.将会计利润调整成不含境外所得的境内所得(主表23行)&&& 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先把会计利润中的境外所得去掉,把会计利润变成不含境外所得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存在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所以境外所得要单独计算,先去掉,后面再加回。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三次计算(主表25行、28行、31行)&&& 根据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2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主表25行)&,由于有直接针对税额的减免税额优惠和抵免税额优惠,考虑这些因素后,又得出&应纳税额(主表28行)&,再考虑境外所得应纳的税额和抵免税额,才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主表31行)&。&&& 所以,汇算清缴的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会计利润是起点,境内境外分别算,纳税调整是关键,税额再做加或减,扣掉已预缴税款,应补应退才算完,只要记住这条线,汇算清缴并不难&。&&& 二、申报表的变化&&& 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调整年度申报表的法规。如《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职工薪酬、加速折旧、政策性搬迁,亏损弥补等附表的填报,做出了某些调整,有关的纳税人,应予以关注。结合最新的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也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中,对申报表的部分内容相应调整,如《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除年度申报表有所变化外,预缴申报表的变化在2015年有过两次,主要是根据政策调整,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判定栏次,以落实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了避免汇缴时退税,有些优惠政策,如对收入的免税等,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优惠。&&& 管理关:适应审批变备案的不断变化&&&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事前审批,变成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包括特殊重组在内的优惠,享受协定待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都是采取给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然后可以享受有关待遇,税务局以后再核查等方式。具体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税务局管理方式的变化,对纳税人而言,尽管在程序上简化了,但是由于税务局不再通过审批的方式,对有关涉税事项把关,加大了纳税人的遵从责任,纳税人在享受有关待遇时,为了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规划有关业务。&&& 二、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草拟有关合同协议。&&& 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备提交税务局的证明资料。&&& 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留存备查的有关资料,做到一样不少,件件与实际情况相符。这样才有助于在享受管理便利的同时,规避潜在的风险。bugbug蚌埠地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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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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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主要变化如下:
1、实时在线填报的网上申报功能,无需再下载、安装申报软件;
2、实时获取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数据核对,无需纳税人再下载、导入基础信息包;
3、在线提交问题,实时进行解答;
4、系统即时优化升级。
有CA用户,可以直接网上填报申报;无CA用户,可以在网上填报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问题三: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涉税备案(申报)事项相关资料: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发生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采取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股权划转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要求,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企业享受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6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凡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中涉税事项办理报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要求的相关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应整理齐全自行保存,供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查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2.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hbwhrd.org/)录入电子资料后,凭系统中打印出的上述备案资料,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其他需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备案资料为: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⑦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七: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中&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问题八、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题十、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十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的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问题十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题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问题十四、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十五、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题十六、企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费,能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何理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问题十八、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答:关注&湖北国税12366&、&武汉国税&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等相关表证单书。
备案号:鄂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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