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扣除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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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有税前扣除项目,那具体有哪些项目可扣除,扣除标准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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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四、利息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7〕41号)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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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61000税前扣除项目都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需要缴纳的费用,我国相关的法规有详细的规定。那么,重庆一诺财务提醒各位,在扣除小型企业所得税前要清楚扣除的项目有哪些,以免造成多扣或者重复扣取。下面就是重庆税务代账公司一诺财务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小型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社会保险支出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以上就是一诺财务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大家都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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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哪些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税收所交纳的滞纳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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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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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解释】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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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有哪些比例限制
1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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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如下所示:1、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2、 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3、 满足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扣除;4、 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5、 业务招待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6、 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7、 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8、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9、 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10、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11、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准予扣除;12、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含)以内的准予扣除;13、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14、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15、 企业融资租赁所发生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承租方所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所支付的利息等则可以扣除;16、 企业实际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信息来自于中国会计网
跨媒体资源交易平台
主营:媒体
户外广告 广播广告 报纸广告 地铁广告等
企业所得税前按比例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平时据实列支,年度汇算时按实支金额的60%扣除,但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0.5% 2、福利费 ,平时据实列支,汇算时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 3、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 4、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报销,但不能超过按工资总额2.5% 5、宣传广告费,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6、公益性捐赠,不能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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