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各方房屋评估后没通知当事人合法吗对拆迁取得的房屋归属做了交待,未对拆迁余款作交待,,法院按法定继承怎么判决?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此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日至日
联系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唐汉生
联系电话:
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项目名称: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潇水大桥南花坛以南,滨江明珠以北,潇水路以西,紫金北路以东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2017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房屋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实施办法》。
(三)《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四、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一)征 收 人:双牌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单位:双牌县国土资源局。
五、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草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 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对拒不腾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征收人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房座落的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2、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出现防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 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被征收人只能在上述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安置方式,不能选择同时两种方式合并执行。
(二)安置对象
条例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收地范围内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且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单位、住建、国土、公安、乡镇、村(社区)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其中①被征收户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②被征收户有政策外生育的人口,必须按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后,方可给予安置。③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时间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为准。
(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15.3万元(购房11万元,社保扶持费4.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15.3万元/人的标准,以建设成本价折成住房安置面积作为标准安置房指标。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公布。
(3)安置房建设地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被征收人全部就近在潇水壹号棚改区域安置。
(4)安置房户型和面积。本次安置房户型有三室二厅、四室二厅两种户型,厨卫配套齐全。安置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户型建筑面积在115-150㎡之间。
(5)安置房土地性质。由于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不同,新建的安置房土地性质分为和国有划拨地。国有划拨地安置房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6)安置房价格
①根据安置对象不同,安置房分为国有划拨地安置房和国有出让地安置房。
②符合购买国有划拨地安置房条件的可以转为购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即补交土地出让金),其所购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
③安置房价格分为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和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安置房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a、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成本价+国有划拨用地成本价+税费。
b、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成本价+出让地楼面地价+税费。
(7)房屋置换程序
①公布置换地点及房型
②确定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时间顺序号确定先房顺序号,同一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的以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③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置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置换房差价。
(8)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标准安置房指标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补差,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
(9)征收人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拆除完毕房屋之日起过渡期内,确保安置房达到竣工验收交付条件,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产生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但土地出让金除外。原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证件(房产证、土地证),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10)安置地经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被征收安置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批准建房的手续。
2、房屋征收的安置,以户以栋为单位安置,只安排一次。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征收,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进行安置;两处或以上同时被征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3、搬家费及过渡安置费标准
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标准1000元/户,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实行房屋置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
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以月为单位600元/月,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房屋置换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过渡安置费用应一次性支付。过渡期间,被征收户原则上暂时免费入住永水公租房,水电费、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自负。但入住者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费。
八、违法建筑及附属物的处理
按照县控违拆违规定认定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折劳务费。截止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将依法强制拆除,劳务费由违法建筑修建人支付。
九、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的一次性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二)征收范围内的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设施的拆除由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人适当给予工资及材料费补偿。
十、奖励与补助措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二)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100%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每户每栋奖励10000元,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95%以上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每户每栋奖励5000元,
(三)支持工作奖。对于支持工作提前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奖励外,以户以栋为单位设支持工作奖另行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20天内拆除房屋并腾地的,每户奖励8000元。
(四)房屋置换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从安置房交房之日起五年内按实际安置住房面积1.5元/㎡的物业费,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十一、征收款及奖励、补助款支付
协议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时搬空腾房奖、支持工作奖在被征收户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空拆除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置换物业补助在调换交房时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每完成一个范围内的腾房工作,支付该范围内应支付的奖励。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拒绝腾空房屋、不交出土地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责任追究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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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8554号原告韩家财,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律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嘉,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振钧,男,日出生。被告黄贵莲,女,日出生。原告韩家财与被告(以下简称:中信公司)、被告黄贵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家财诉称,原告韩家财于日正式承租了南大吉巷×号的西房1间(使用面积6.20平方米),因前妻黄贵莲离婚后无住所而暂借居住。自2000年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快了原宣武区危旧房的改造步骤。原告韩家财承租的房屋属于大吉片区,列入了原宣武区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而且原告韩家财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之初,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2014年12月初,原告韩家财突然发现上述房屋已经被拆除了。经了解,两被告在未告知原告韩家财的情况下就擅自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韩家财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韩家财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二被告于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中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韩家财不是被拆迁人,不具有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因本案涉案房屋是公租房,被告中信公司在拆迁时是依照房屋管理部门,即,确认的购房人作为被拆迁人。已于日与被告黄贵莲签订了《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已确认被告黄贵莲为涉案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因原告韩家财提供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期是日至日,故自日起,该租赁合同已过期,原告韩家财已不是承租户。且法院判决确定的租户为被告黄贵莲,其本人也一直向房管所交纳租金,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黄贵莲本人实际上已与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房管所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故原告韩家财不是被拆迁人,不具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韩家财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且未损害原告韩家财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协议各项条款及补偿原则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原告韩家财的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原告韩家财并非被拆迁人,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韩家财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韩家财的诉讼请求。被告黄贵莲辩称,我与原告韩家财在199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判决由我租住涉案房屋。此后,涉案房屋的房租、水电费用都是由我支付,我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直到拆迁。我是实际上的承租人。我的户口也在涉案房屋。我不同意原告韩家财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韩家财与被告黄贵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经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民事判决书编号为(1992)宣民字第×号,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记载如下:“四、黄贵莲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本区南大吉巷×1号迁入本区南大吉巷×号1间西房中租住。”此后,被告黄贵莲居住于北京市西城区南大吉巷×号1间西房并交纳房屋租金。被告黄贵莲的户口于日从原宣武区南大吉巷×2号迁入原宣武区南大吉巷×号。日,原告韩家财(承租方,乙方)与原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房管所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韩家财承租位于原宣武区南大吉巷×号×号西1间房屋,租期自日至日止。日,被告黄贵莲(购房人,乙方)与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售房单位,甲方)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黄贵莲购买位于原宣武区南大吉巷×号平房(建筑面积:8.26平方米),房价款6473元。日,被告黄贵莲(被拆迁人,乙方)与被告中信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编号:6-166),约定甲方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南大吉巷×号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65443元、拆迁补助费40647元,扣除公房购房款6473元,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99617元。同日,被告黄贵莲(被拆迁人,乙方)与被告中信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编号:6-166),约定甲方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南大吉巷×号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甲方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号楼×层×号房屋对乙方进行安置。随后,原告韩家财以自身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告中信公司及被告黄贵莲不同意原告韩家财的诉讼请求,并持其辩称理由予以抗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1992)宣民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户口薄、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协议书、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屋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贵莲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和实际居住人,在房屋拆迁前与房管部门签订房屋购买协议,购买被拆迁房屋,成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并无不妥,且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已实际履行。被告黄贵莲与被告中信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及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黄贵莲与被告中信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及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均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韩家财以其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为由要求确认被告黄贵莲与被告中信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及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家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韩家财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昌龙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佟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旭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处理 试验机 开炼机 硫化罐 色选机 气泵机 储气罐等物资,工程拆迁拆除招标公告
约15700平方米拆迁拆除工程招标公告
省政协格林庭院剩余拆迁拆除工程
二次招标公告
省政协格林庭院剩余拆迁拆除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南街道办事处委托现对省政协格林庭院剩余拆迁拆除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单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南街道办事处
2、项目名称:省政协格林庭院剩余拆迁拆除工程
3、工程地点:天水路省政协格林庭院内
4、资金来源:区财政
5、工程内容:省政协格林庭院剩余部分拆除工程。
6、工程估算总投资额:约115万元
7、计划工期:150日历天(日至日)
8、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9、招标范围:拆除面积约15700平方米(以最终实际丈量拆除面积为准),拆除后(拆至地平)并运走所有拆除物,场地平整。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2014年至2016年或2015年至2017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3)投标人近三年(18年3月)同类施工业绩(拆除工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为准);
(4)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C证;
(5)投标人按甘建建【号及甘建建【2016】46号文件要求配置本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需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材料员、机械员;其中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安全员与安全生产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须同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项目管理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持有有效岗位证书(提供社保部门出具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中标后不允许更换。
(6)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省外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依据甘建建【2016】20号文规定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以《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为准);
(8)投标人需到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投标人需提供无财产冻结及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欠薪”证明。
三、资格审查方法: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1、获取日期:日——日;
2、获取时间:日——日;
3、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登陆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zggzyjy.lanzhou.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1、报名结束后,建筑业企业各申请人请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于日18:00时之前将《工程建设施工投标资格备案登记表》申请人(可从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网址上下载http://lzggzyjy.lanzhou.gov.cn/用A3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统一于日到兰州市城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最终将备案结果《工程建设施工投标资格备案登记表》递交评标委员会。
2、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递交投标文件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日10时00分
递交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关分中心8楼第一开标厅(南河路2766号8楼)
六、联系方式
1、招标单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南街道办事处
招标单位地址:雁滩路3122号
联系人:毕露敏
2、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03号酒钢大厦2-2-9001
联系人:连奕博
3、审核备案单位:兰州市城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精米加工厂立式铁辊米机 色选机 气泵机 储气罐等机器设备拍卖公告
龙江县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位于龙江县稻丰精米加工厂内机器设备的公告
龙江县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龙江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龙江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区号——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龙江县稻丰精米加工厂内立式铁辊米机一台、立式砂辊米机两台、储气罐两台、色选机三台、气泵机三台/气泵两台(详情见齐红评[2017]法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格为950000元,保证金120000元,竞价增长幅度2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日起至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执行法官联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3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龙江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江县支行,账号:4092704)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龙江县人民法院
橡胶科技公司电子万通材料试验机 开炼机 无转子硫化仪 硫化罐 数控切割机等机器设备拍卖公告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起至日10时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岱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80/05?spm,户名:岱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舟山美之特种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电子万通材料试验机、老化试验箱、可塑性温度控制器、硫化罐、出片机、开炼机、锅炉等23项共51台,详情如下:
电子万通材料试验机
PSL-50000N
裸机,不包括接电部分
TEMP老化试验箱
无(低温)
裸机,不包括接电部分
老化试验箱
401B(高温)
扬州新金都
裸机,不包括接电部分
无转子硫化仪
双头切片器
JDK16-10型
可塑性温度控制器
车间东侧起1、4、6
车间东侧起2、3、5
车间西侧起1
同步带成型机
DCV,规格2500
车间东侧起1、2、3
直径范围3500
裸机,不包括外接气动元件
数控测长机
数控切割机
16寸齿轮式,X(S)N-35L
加压式橡胶捏炼机
快装式DZL-2T,蒸气锅炉
裸机,含本机、上煤机、进气风机
螺杆空压机
维尔泰克(上海)
花边缝纫机
总高500,同步带模具,有97-RU/99-YU/91-MY/163-S8M/123-ZBS/123-MY等
自制,+镀锌
同步带商标烫印机
以上机器设备现存放于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经济开发区舟山美舟达传动带有限公司厂房内。
特别提醒:
1、标的物的存放位置、项目、数量及质量以实际交付时实存位置、项目、数量及质量为准。
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上述动产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提取,动产交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动产拆卸和运输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详见附件浙方评字(2017)第539 号评估报告书
评估总价719 400元,变卖起拍价403 200元,保证金8万元,加价幅度2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日起至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安排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出让方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代缴,凭相关票据本院审核后再予以退回。)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竞买人也可将变卖预缴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后(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本院办理线下缴纳变卖预缴款报名手续。变卖预缴款指定账户账号:0047463,户名:岱山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岱山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47463)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通过线下途径缴纳变卖预缴款报名未成交的,可于变卖结束后第二天(节假日顺延)持相关身份材料到本院办理退款,变卖预缴款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标的物详情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飞舟路5号。
岱山县人民法院
标的物介绍
调查情况表
舟山美之特种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
(2017)浙号之七执行裁定书
标的所有人
舟山美之特种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橡胶加工用 
评估鉴定基准日
权利限制情况
岱山县人民法院首查封
提供的文件
《执行裁定书》
标的物现状
设备存放于舟山美舟达传动带有限公司厂房内
标的物介绍
详见评估报告
详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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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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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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