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回家 保安与业主纠纷,物业有责吗不让进 并发生纠纷 物业张贴告示诽谤业主 小区保安与业主纠纷,物业有责吗醉酒威胁业主 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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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新文采物业公司的真实情况!(曝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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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采物业的安保
& &文采物业的香樟里小区保安形同虚设,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出入,小区车库也多次发生丢失自行车、电动车现象。2012年10月竟发生白天摩托车被撬锁盗走。2013年3月同一天发生两起入室盗窃案,业主损失巨大。盗窃案件频发,被偷钱财的,住户高层电缆被盗的,被偷黄金首饰的,被坏人看到主人走后就撬门入室行窃的,交了停车费车子被盗被砸损失几万块钱的,太多太多,这个就是新文采物业管理的香樟里小区的情况.
2:门口广场停车收费
&&有汽车的,每个月100,半年一交。到期了,你想不交,来看看物业的阵势。下班车一停,也不知道哪里请来的4个保安,守在门口,不给你车开进来。你车进来了,停好,下车,4个人把你一围,请你交费,当场就掏钱,你说我没带这么多,他们说,别带他为难,天天如此,你受得了吗?受不了吧,掏钱吧。最可恶的是,我气不过,打了电话给开发区城管咨询,因为我们停车的地方可不属于文采物业。物业当时对我们说是得到城管部门的委托的,结果呢?电话里城管说,根本没有这么回事,不存在托管,更不可能允许。这全是物业的个体行为。那我们的钱呢,不就是被骗去的,关键是你收费也不要紧,毕竟车子天天开在你修的广场上,不过你应该清楚的告诉我们啊,不能骗人啊。还有,收我们的钱还理直气壮,拿社会上那一套,就差没找保安要挟的吧,还门口拦着不给进,居然还敢围着你们的衣食父母,简直是可笑!
3:天价热水
&&小区的太阳能热水的价格从入住的5元/吨,经几次上调(物业公司未经广大业主的同意)变为现在的11.5元/吨,(已经超过一线城市的热水价格)。去年他们还想再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涨价,才使我们小区的所有业主不得不站起来为自己说话。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把热水由每度5块涨到了11.5度这种变化,大家受得了吗?物业啊物业,香樟里住的人也是辛苦工作赚钱的,可不是你们的摇钱树!
4:业主的钱去哪了?
文采物业收取联通,移动,电信运营商等高额进场费,收取大量广告费,私自出租业主共有的房产开超市和诊所盈利,健身会所的租金到那去了?私自圈出业主的土地给健身会所做广场这些费用到那去了?这些都是我们业主的钱啊.
5:违反协议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每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六年多来,财务帐从未公开过》钱到那去了?最后发现有一点,香樟里是承包制的,X兵承包(现已经辞职)但X总每年要拿十几万的好处。
6:新文采物业人员素质低下。
新文采物业很多管理人员有的都是新文采X总家的亲戚,管理人员很多,待遇比一线岗位还要好,经常看到物业办公室里业主和物业人员吵闹甚至殴打。办公室甚至被业主砸了,可见这个矛盾,文采物业管理人员不解决业主的问题,就知道问业主要钱。
7:小区的电梯早到了年检时间,物业也不采取措施,导致有些单元的电梯发生了一些小事故,不把业主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可怕,这样的物业要来何用?
8: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文采物业人员先是对第二届业委会全体人员以好处收买,过节时每家都送XX,但每次都被业委会全部退还,这件事很多业主都知道!业委会要求整改小区的要求,他们敷衍了事,不积极去履行,撕毁橱窗里面业委会开会的文件。并且和商家串通糊弄业委会,到业主家去办事或者收钱都打着业委会的名义,败坏业委会的名誉。
9:日文采物业的服务合同到期,小区业委会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产生了,但是他们不仅不撤出小区,还拒交各项小区的资料,导致新物业服务公司不能进驻本小区,但是在接下来我们“被服务”的时间里,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不把我们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眼里,一心只想赚业主的钱,在他们这样没有服务合同的情况下,还让业主交物业费,试问没有合同的保障,你敢交吗?
10:文采物业想尽一切卑鄙方法和手段,要保留住在香樟里小区的统治地位,决不让这块大肥肉被别的物业公司抢走,按照先礼后兵的原则。竟然收买一些业主或者是和物业人员家里有关系的业主,在小区惹事生非,造谣诽谤,挑拨业委会和业主的关系,诬陷业委会,败坏业委会的形象。最厉害的一件事是文采物业7,8个人员去业委会主任家闹事,这件事都在菱北办事处和菱北派处所备案过的。可以查询。这样的物业公司能用吗?这不跟市井的地痞无赖是一样的?
& && &以上都是一些自己看上去很重要的东西,其它很多都没写出来,是不是真实的,可以来调查,香樟里的业主最清楚。最近还听说文采物业想把第二届业委会炒掉,据我所知全中国好像没听说过物业炒掉业委会的事,都不知道在香樟里小区那个是真正的主人了?真可怕!
& && &&&香樟里小区其实就是X总和他的新文采物业统治的小区,他们在小区用尽一切办法去敛财,不情愿让这块大肥肉给别的物业公司抢走,所以要想尽一切办法和一切手段对付他的最大敌人—--香樟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我们业主不需要没有竞争,独裁统治,剥削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找个真真能为业主办事,把小区建设好的,给业主创造一个良好生活环境的公司.
业主一定要团结&
业主一定要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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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这个可以有。
biquge.la/book/12/ 魔天记无弹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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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人心不齐,你们全小区团结起来一起去直接把他们扔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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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家物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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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全小区团结起来一起去直接把他们扔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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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了!!建议全体业主团结起来拒交物业费,电视台曝光去!
一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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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总,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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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不好,业主委员会可以辞掉物业公司。
其次,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如果认为委员被收买,那就不要选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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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没买那里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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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安庆市香樟里小区正能量能发扬出来,成为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榜样和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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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人心不齐,你们全小区团结起来一起去直接把他们扔出小区!
香樟里小区其实就是X总和他的新文采物业统治的小区,他们在小区用尽一切办法去敛财,不情愿让这块大肥肉给别的物业公司抢走,所以要想尽一切办法和一切手段对付他的最大敌人—--香樟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我们业主不需要没有竞争,独裁统治,剥削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找个真真能为业主办事,把小区建设好的,给业主创造一个良好生活环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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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转载!
& & 希望在安庆市香樟里小区正能量能发扬出来,成为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榜样和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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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了!!建议全体业主团结起来拒交物业费,电视台曝光去!
大家好 !今天是号
现在香樟里小区的情况是:
& && && &1:文采物业公司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家的门禁和门铃全部搞坏!估计下步物业将会更恶劣的行动。
& && && &2: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还在病床上,被小区的事折腾不轻,病情很严重。
& && && &3:早上业委会在小区帖出关于起诉新文采物业公司于号15点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告示,被人撕毁,估计不想让小区的业主看到。
& && && && && && && && && && &&&这几件事已经反映到房产局物业科,不知道房产局物业科的国家公务员同志有何反映?
& && && && && && && && && && && && && && && && && && &&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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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业主要是团结也不会有这样的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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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的人把是非黑白颠倒过来写,就像真的一样,可见此人的心里有多阴暗,他在破坏文采物业形象的同时,也在损害我们国家级示范小区(香樟里小区)的形象。对别人吹毛求疵,对自己的行为却极度放纵,没有丝毫的责任感。试问,香樟里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上任以来,为业主或小区都做了哪些实事,能举一两个例子吗?第二届业委会除了向物业要钱上自己的独立账户(广大业主不知情的账户),他们还做了什么呢?????
业委会设立对公账户是经过菱北办事处同意的,并且在小区发了公告。设立对公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更透明的管理属于业主的资金,以避免象上届业委会那样将业主的资金大量的流失确没有任何账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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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可以和楼主对峙下嘛!真相只有一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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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无敌小炮炮 于
21:21 编辑
发帖的人把是非黑白颠倒过来写,就像真的一样,可见此人的心里有多阴暗,他在破坏文采物业形象的同时,也在 ...
业委会是业主一家一户投票选出来的 合法性你能否定?
如果业委会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事情的是非曲直就简单了
业委会经业主授权 是小区的主人 物业只是业主雇来做服务的 这个能成立不?
现在经全体业主合法选举出来的业委会要求物业走人 天经地义啊 物业有什么理由赖着不走?你见过雇主被雇工强迫服务的吗?业委会是小区业主的代表 业主花钱请物业来管理 选举了业委会 业委会所能做的最大的实事就是依法监督物业 为广大业主争取最大的利益&&难道要业委会和物业一样 去做保安?去规范停车?去维修公共设施才叫做了实事?要搞清楚&&人家是花了钱的 物业拿了钱做事是应该的 不做事 或者做的不能让雇主满意就是失职 雇主不能有对雇工不满的权利?雇主不能解雇雇工?
据我所知 这届业委会能够成立 全是几个热心人挨家挨户上门 一票一票选出来的 才成立了一个不收物业礼品 不和物业同流合污的业委会&&问物业一句 你们有没有向这一届业委会成员送礼? 你们送礼的目的是什么?送了礼人家收没收?
你们可以辩解说 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 还是有一部分业主支持物业的 那最好的办法 就是民主选举 一户一票 少数服从多数 尽快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或者物业和业委会联合组成上门调查组 把权利交给所有业主&&超过半数支持物业继续 那物业就合法可以继续干 也说明物业之前的工作得到了认可 超过半数支持更换物业 那物业继续干就是非法 你们说的再好听也是苍白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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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业主一家一户投票选出来的 合法性你能否定?
如果业委会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事情的是非曲直就简 ...
听说你们业委会主任现在为小区的事搞的高血压住院了,哎,好人不能做哦!为业主的公益事情不能做哦。吃力不讨好,还被人骂,业委会为小区业主权益做了很多好事,这个我知道。我看业主也没说你们好,还不如让新文采物业留下来,让物业费从1块涨到1块4,热水从11.5元涨到14元。停车费在涨到120元,业主的产权房子也不要管了,等等,一切都给物业吧。这样多好 ,多省事,也不要到法院告物业了,省了心了。
& & 你们过节就把礼收了吧,反正你们也不吃亏,物业还要拍马屁呢?是不是?管他的广大业主呢?为这些随波逐流,冷漠,和冷眼旁观后得利的丑陋的小区业主争权益真不值得。这样多好,反正我觉的你们为小区业主做公益事业真没吊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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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香樟里小区的情况是:
& && && &1:文采物业公司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家的门禁和门铃全部搞坏!估计下步物业将会更恶劣的行动。
& && && &2: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还在病床上,被小区的事折腾不轻,病情不太好。
& && && &3:早上业委会在小区每个门栋墙上帖出关于起诉新文采物业公司于号15点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告示,被人撕毁,估计不想让小区的业主看到。
& & 这几件事已经反映到房产局物业科,不知道房产局物业科的国家公务员同志有何反映?
& && && && && && && && && && && && && && && && && && &&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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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ff年11月26号
现在香樟里小区的情况是:
& && && &1:文采物业公司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家的门禁和门铃全部搞坏!估计下步物业将会更恶劣的行动。
& && && &2: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还在病床上,被小区的事折腾不轻,病情很严重。
& && && &3:早上业委会在每个门栋帖出关于起诉新文采物业公司于号15点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告示,被人撕毁,估计不想让小区的业主看到。
& && && && && && && && && && &&&这几件事已经反映到房产局物业科,不知道房产局物业科的国家公务员同志有何反映?
& && && && && && && && && && && && && && && && && && &&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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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ff年11月26号
现在香樟里小区的情况是:
& && && &1:文采物业公司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家的门禁和门铃全部搞坏!估计下步物业将会更恶劣的行动。
& && && &2: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还在病床上,被小区的事折腾不轻,病情很严重。
& && && &3:早上业委会在小区每个门洞里帖出关于起诉新文采物业公司于号15点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告示,被人撕毁,估计不想让小区的业主看到。
& && && && && && && && && && &&&这几件事已经反映到房产局物业科,不知道房产局物业科的国家公务员同志有何反映?
& && && && && && && && && && && && && && && && && && &&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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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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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真的很糟糕,换不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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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真相与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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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安庆市香樟里小区正能量能发扬出来,成为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榜样和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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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湖北】启动“合表用电”收费专项检查 物业不得捆绑收费
【武汉】江夏区将投入2000万改造老旧小区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大火无情人有情 浦口物业暖人心
【西安】有人扔下盘子碎片 物业逐户比对锁定住户
【湖北】启动“合表用电”收费专项检查 物业不得捆绑收费
7月17日,省物价局发出紧急通知:从7月17日至8月31日,对全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检查,违规收费单位将依法纳入失信者名单。
转供电环节收费主要涉及电力非直抄用户,即电力合表用户,指的是因电网企业没有直接抄表收取电费,而通过总表(用户、物业、所有权人等)向电网企业代收代缴电费的用户。电力非直抄用户用电和直抄用户一样,执行统一的政府目录电价政策。
近年来,由于部分物业管理不规范,对非直抄用户存在在政府目录电价之上加价收费,搭车收取其他无关费用等行为,增加了电力非直抄用户不合理支出。
省物价局表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化营商环境,是我省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4月和6月,我省分别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共计降低每千瓦时0.0449元,目前,我省仍有个别单位对降电价措施执行不到位。该局将通过此次检查,整治收费单位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捆绑收费行为,避免物业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电损等问题。
省物价局公布的电价目录显示:按照4种不同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1-10千伏、20-35千伏以下、35-110千伏以下),我省一般工商业每千瓦时电价分别为0.8251元、0.8051元、0.8001元、0.7851元。
来源:湖北日报
【武汉】江夏区将投入2000万改造老旧小区
今年下半年江夏区将有85个老旧小区大变样,小区内部将划定停车场,设置交通标志,主要入口等重点区域将设置监控探头并有专人值守。7月13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江夏区将拿出2000万元资金将用于对全区85个老旧小区环境进行改造,并引入“红色物业”。
目前,全区的这85个老旧小区普遍存在卫生、安保无人负责的问题,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许多小区路面破损,不仅影响居民出行安全,雨季还有渍水。小区中也缺少安保和监控设施。
下一步江夏区将因地制宜,逐步启动道路修整、排水管网疏通、绿化补偿、楼道粉刷、管线序化等环境整治项目。配套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添置消防设施,增设路灯和楼道灯,完善监控设施,配建值班岗亭,增建或者改造停车场地,设置交通标志和拦车器,增建文化宣传栏等,为开展物业服务创造条件。
江夏关山桥廉租房小区水压不足,4楼以上住户用水困难,居民家中的洗衣机、热水器都无法正常使用。自“红色物业”入驻小区以来,江夏区先后拿出近160万元对小区硬件设施设备提档升级,配建二次增压水泵房,解决较高楼层住户的用水问题,还更换了小区破损的防盗门,保障居民安全。
来源:长江日报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对此,记者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韩玉霞。
记者:内蒙古物业服务覆盖情况如何?
韩玉霞:截至2017年底,内蒙古已有物业服务企业6000余家,物业服务从业人员16万余人。内蒙古新建住宅小区实现了物业服务全覆盖,物业服务综合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记者:为何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韩玉霞:《条例》于2003年通过实施,2008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随着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服务能力不足、质量不高,物业服务覆盖面、物业费收缴率普遍偏低等问题日益突出,物业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国务院将物业管理师资格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后,现行的《条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因此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记者:《条例》有哪些亮点?
韩玉霞:《条例》从内蒙古物业管理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平衡各方利益,强化制度设计。
一是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提高了各级政府对物业管理的重视程度。
二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每届具体任期以及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三是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条例》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是把2016年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写入条例,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两个角度分别作出规定。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是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相关规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车位、车库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六是对水、电、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服务节点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是增加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内容,明确了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方式。
此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应当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半数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得;
(九)监督广告、车位租赁经营收入以及使用情况;
(十)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社区建设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打击、报复、诽谤有关投诉、举报人;
(六)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人至十一人的单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年限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并通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逾期未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将自行终止。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没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与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造成损失的,由同意作出决定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主动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或者与该物业服务企业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七)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或者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但不得侵犯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并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
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不得与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设规模小于二万平方米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全体业主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以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四)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七)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关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服务混乱的;
(三)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进行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四)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六)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八)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九)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五)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备;
(十六)将阀门、检查口以及主管道等封闭、遮挡;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管理单位,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充电桩、快递柜等服务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于长期废弃并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消防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确需停放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车位、车库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施划的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六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办结。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六十五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表决: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物业服务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二)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商报
【南京】大火无情人有情 浦口物业暖人心
7月17日中午,家住南京浦口区桥林街道祈福花园小区的魏女士正在家中熬炼猪油,由于熬炼猪油的时间较长,中途,她就去阳台拿了个东西,谁知,就在她拿东西的间隙阳台门被风吹关闭,她在反复尝试后仍然无法打开阳台门,眼看着锅里的油温越来越高,浓烟已经从窗口向外冒,她在阳台上大声呼救。
祈福花园的杰助物业工作人员在听到呼救声后,迅速调集人员在辖区内查找声源,确定声源位置后,物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锁匠开门,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在锁匠开门后,该物业公司保安宋久义冒着生命危险第一个冲进厨房,面对已经蹿上天花板的大火,他沉着冷静关闭电闸、液化气阀门,与随后进入的保安一起很快就控制住了火情。由于反应迅速、处理得当,住户只有厨房受损,没有人员伤亡。
在收到火情发生的通知后,街道物业科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由于夏季是用火用电事故高发期,街道物业管理科也提醒桥林广大市民要及时对家里的燃气、电路开展自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据悉,街道物业管理科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高度重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月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为各小区配置微型消防站,全力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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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有人扔下盘子碎片 物业逐户比对锁定住户
酒瓶子、盘子……三天两头的高空抛物,让普华浅水湾熙岸住户走在路上提心吊胆。物业人员对高空抛下的一个盘子碎片进行逐户比对,终于锁定了抛物住户,目前已经报警。
家住西安市灞河边的普华浅水湾熙岸1号楼一单元的张先生说,回家的路必须经过1号楼二单元门前,楼都是三十多层的高层,楼的北侧是小区外的马路(步行街),而内侧便是小区内的道路,所以楼上扔个什么东西,楼下马上就知道了。
张先生说,7月12日晚,他和家人在楼下遛弯时,看到1号楼二单元楼下聚了很多人,大家都在说楼上扔东西的事。“我知道上午有人从楼上往下扔过盘子,晚上听小区住户说这个楼上又往下扔了个碗。这么高的楼,砸到人可不得了啊!”
张先生说,6月初,母亲带着他儿子在楼下玩,当时也是1号楼二单元的楼上往下扔啤酒瓶子,“当时瓶子下来时还被我妈看到了,瓶子砸到一个滑板车的跟前,亏得没伤到人,不过也够吓人的。”张先生当时就给物业反映了,大家想着物业提醒、警示一下就可以了,没想到楼上还往下扔东西。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在该小区看到,1号楼两个单元门前就是小区的行人通道,楼下人来人往,一旦高空抛物落到谁头上,后果不堪设想。小区住户叶女士说,不光是盘子、碗,还有一次掉下来个纸箱子。
小区物业主管王女士说,之前有人扔过啤酒瓶,12日上午有人扔过盘子的碎片,都是从1号楼二单元楼上扔下的。“我们拿着盘子碎片挨家挨户比对,终于比对上一户人家的盘子,花纹都吻合,当时只有一个孩子在家,没有大人。目前无法了解高空抛物的真实情况,不过已经报警了。”
7月13日上午,公安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民警前来调查,但该户人家还是没人。物业称,等调查清楚后,该户人家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警方会处理,物业只能是提醒和警示。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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