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场属于公摊吗产权是开发商的,有产权证,合理吗

没有产权也不是人防车位,开发商可以买卖吗?_百度知道
没有产权也不是人防车位,开发商可以买卖吗?
没有产权也不是人防车位,开发商可以买卖吗?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也不是人防工程,现在开发商逼着业主买车位,不买车位不让进小区。这么做合理吗?如果想维权,应该找哪个...
没有产权也不是人防车位,开发商可以买卖吗?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也不是人防工程,现在开发商逼着业主买车位,不买车位不让进小区。这么做合理吗?如果想维权,应该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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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杭州地下车位的产权证是怎么回事
想买个地下车位,但开发商告诉我只有和他签的转让协议和交纳契税的凭证,开发商说现在所有杭州楼盘的地下车位都没产权证,请各位求证一下,那如果以后要过户怎么办呢???
开发商说现在所有杭州楼盘的地下车位都没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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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人呢,只有人防车位没有产权证,非人防车位可以办产权证的
本帖最后由 xirimaya 于
14:10 编辑
地下车位是没产权证,转让时签个协议就好了。反正我是这么办过的。
woshiyouke2013 发表于
开发商说现在所有杭州楼盘的地下车位都没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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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朋友买的人防和非人防的都是只有一纸协议,没有产权的。- -你确定非人防的车位有产权证?
本帖最后由 且听风淫 于
14:21 编辑
山吹大师 发表于
我跟我朋友买的人防和非人防的都是只有一纸协议,没有产权的。- -你确定非人防的车位有产权证?
同问,谢谢。还有契税凭证我搞不动,如果证税了是不是表明和开发商这个契约行为政府认可,但万一开发商没了或倒闭了,政付是否还会保护我的权利。
山吹大师 发表于
我跟我朋友买的人防和非人防的都是只有一纸协议,没有产权的。- -你确定非人防的车位有产权证?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 &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 &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最主要是想问一下,杭州是不是普遍这种情况,如果是,那也没什么好纠结了
最主要是想问一下,杭州是不是普遍这种情况,如果是,那也没什么好纠结了
车位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woshiyouke2013 发表于
开发商说现在所有杭州楼盘的地下车位都没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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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的,这部分面积开发商没交过土地出让金。
只是根据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有偿转让使用权。
woshiyouke2013 发表于
车位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 ...
是的,使用权实质就是租,物权法只保护20年。
且听风淫 发表于
最主要是想问一下,杭州是不是普遍这种情况,如果是,那也没什么好纠结了
我当时买车位的时候什么都不懂就买了。合同在家里也没仔细看过。杭州大部分都是不能办产权的,只有使用权的吧。反正没得选择的,即使是只有使用权,车位基本上也都是供不应求的,当时买房的时候销售承诺1:2的,- -结果后来也只能买一个,哎...现在打算看看还有没有残疾人车位留下,虽然贵点,但是一个车位实在是不够。
本帖最后由 woshiyouke2013 于
14:38 编辑
相关案例分析:
赵某和李某系夫妻,2005年6月6日两人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98000元的转让价格受让了某经济适用房住宅区1号人防地下车库98号车位,合同约定车位使用权与住宅使用权同期。后赵某夫妻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要求返还合同无效部分对应的转让费70000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结果是胜诉,法院判决开发商退款。
一、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买卖抑或租赁
  一种法律行为,无论其名目为何,要想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某一法律制度的调整,必须先确定其法律性质。纵观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涉及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并单独让渡的制度只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物权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制度
;第二类是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制度、融资租赁合同制度、借用合同制度。
  本案中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制度无关,也明显区别于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因为有偿的性质而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只能是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规定,租赁合同有二个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一方将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另一方;2、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受让一方为使用该财产向对方支付一定费用。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1号地下车库98 号车位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为使用该车位向被告支付98000元,使用期限与住宅使用期限同期。可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符合租赁合同特征及法律要求。
  有人认为,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系有效的买卖合同。但笔者认为,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本质上不属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故不转移所有权而只转移使用权的行为绝不能说是买卖行为。
  因此,本案所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应该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专门性规定。无论该合同是否有效,也无论该合同是否履行完毕,都不应影响该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部分无效抑或整体无效
  (一)从内容角度认定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按照前面的分析,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一个租赁合同,因此,双方关于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约定前20年可以认定有效,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
  至于超过20年的无效部分究竟是多少年,要看双方约定的车位使用权总年限。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车位使用权年限与住宅使用权年限同期。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本案所涉住宅使用权年限的问题。
  对住宅使用权年限的理解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住宅使用权年限即指住宅本身的使用年限,该期限在理论上是无穷尽的,只要住宅不灭失,权利人对住宅的使用权就永久性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住宅使用权年限是指住宅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是划拨的,经济适用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开发商因划拨而受让之后再转让给业主。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与地方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转让和出租;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在实践中,该年限一般为50年和70年两种。所以,因划拨而受让之后再转让给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可以认定为是50年或70年,因此,本案所涉住宅使用年限可以认定为50年或70年。
  可见,无论从哪一种观点出发,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至于超过部分为多少年,根据前面的分析,主张无效一方至少有权主张30年部分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①,开发商应返还业主至少后30年所对应的使用权转让费。
  (二)从主体角度认定合同效力
  目前,诸多理论观点认为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根据“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上述观点已为判例所支持。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②
  同时,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文章所涉案例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设施的一部分,属于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上述“无偿提供给整个小区的住户使用”的规定,开发商当然不能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这就说明该案被告无权将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告
  因而,从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或归业主无偿使用的角度理解,被告无权出售出租地下车位,原、被告之间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属于无权主体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只要原告不予认可,即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被告应返还全部转让费,并赔偿因其缔约过失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综上,从合同内容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部分无效,从主体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整体无效。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应当视为整体无效
谢谢,那好像现在很多楼盘都没车位权证的,杭州是不是存在这种普遍情况
是的,使用权实质就是租,物权法只保护20年。
我的协议上好象是“使用年限等同地面建筑”类似这样的话,有点含糊,感觉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地面的建筑70年到了,车位也到期了;二是地面建筑倒了(或拆了),车位到期了。
都说有些有房产证,但没听说谁领了房产证;物权法保护20年,但实际操作的都是按70年,没人觉得真有问题。
本来就说不清是买还是租,反正都说是“买”。期限嘛,大家都认为是70年,那估计就是70年了。
杭州的车位,几乎是没有产权的
20年的租期是法律上的界定,实际上大家都默许签协议转移使用权。
说白了就是花钱在物业管理本子加个你的名字而已。
没产权的,使用权跟房子走,一纸协议
我觉得老虎说的应该是对的
xirimaya 发表于
地下车位是没产权证,转让时签个协议就好了。反正我是这么办过的。
woshiyouke2013 发表于
开发商说现在所有杭州楼盘的地下车位都没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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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车位没有的,车库是有产权的。
Powered by  近日,万人小区天津阳光100国际新城开发商对该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引起业主不满。许多业主表示,并不是不愿意买车位,而是担心花十几万元买不到保障。
  原来,业主购买该小区地下车位得到的并不是产权证,而是一份《地下车库泊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写明业主获得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的&使用权&。销售人员表示,在天津以及其他许多城市,业主购买地下车位后都不能单独给车位办理权属登记,自然也不能取得车位所有权证。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城市的业主往往要花十几万元购买地下车位。在广州、深圳等地,一些地下车位售价甚至高达50万元以上。但是,业主们拿到的权利凭证五花八门。
  居住在杭州东方花城小区的徐女士花15万元购买了一份《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人防)》,协议上写明该车位&位于人防范围内&&无法办理所有权证&,权利期限也未写明。
  天津融汇北苑小区业主武先生以17万元购买了地下车位,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使用期限与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相同&。
  然而同样是敞开式地下车位,在北京海淀区某小区居住的李女士却有车位的产权证,这个产权证与商品房的一样,规划用途一项写着&车位&,共有情况写着&单独所有&。
  无独有偶,居住在江苏泰州美好上郡小区的赵先生的车位也有产权证,与商品房产权同记在一本所有权证上。
  争议纷纷:地下车位该归谁?
  并不相同的地下车位权利凭证,对业主的合法权益能否起到有效保障?
  一般认为,地下车位在出售前,其初始所有权权属有三种情况:在人防工程上建造的车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纳入公摊面积的产权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按规划建设并取得产权的所有权归开发商。
  多位法律专家认为,人防工程不能办理产权证,而住建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把独立使用的地下停车位计入公摊面积本身是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所以,前两种拿不到车位产权证的情况虽然有争议,但比较容易厘清,目前权属确认争议最多的是第三种情况,即开发商有产权却不能进行所有权转让。
  天津阳光100小区开发商向记者出示了其分标段的多个地下车位产权证,并表示自己不能出售所有权也是在与房管部门协调后的&无奈之举&。
  记者就此问题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求证,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产权登记一般需要有独立的门牌号码,目前天津对没有隔断的、敞开的地下车位,一般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开发商取得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销售范围本来就不包含这种地下车位,因而不能出售它的产权。
  记者了解到,关于地下车位的销售许可,上海、北京、南京等地做出过较为明确的规定,一些地区在《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上明确列出地下车位面积,但还有许多地区在这方面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相关专家认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应该是一个整体,包括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可以销售,不应把地上地下分割对待。
  理顺权属: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下
  日前,住建部和国土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及&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被认为是停车场走向权属规范的重要一步。
  &明确对停车场进行不动产登记,就是把停车场当成了一个独立的物权,对其法律关系界定更为清晰了。&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耀东说。
  然而,该文件并未提及业主购买的单独车位如何登记。
  今年5月,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提出:&对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进行分类和信息收集,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记者查阅《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看到,&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是列入其中的不动产单元。
  陈耀东表示,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属于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如果业主购买后拿不到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则业主的这部分不动产事实上无法进行登记。
  据了解,目前,在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前提下,有独立隔断的地下车位一般可以办理分割的产权登记,而对于画线的、敞开式地下车位,有的业主拿到了产权证,有的却拿不到。
  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陈耀东认为,敞开的地下车位通过画线等方式完全可以独立地、排他地使用,是专有部分,业主应当能够获得车位所有权,进行产权登记。
  多位专家表示,我国正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关于地下车位权属的认定不应继续含糊不清,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地下车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制定相对统一规范的登记证书,既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也有利于厘清整个社会的不动产状况。(原题为《十几万元买的地下车位,该是谁的不动产?》)
来源:新华社  作者:李鲲  编辑:姚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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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地下车库的产权问题
(想买车库和已经买了车库的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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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位)权属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可以销售的车位又有不可以销售的:
& &&&一.车库(位)是否可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库(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到手的也只是一张白纸。&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库(位)(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 &&&
& &二.几乎每个小区都有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车位(库),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 &1.敞开式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主要通过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 &2.三面有护围的地上车库(位)——可办产权,可销售& & 若开发商在当初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库(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如根据&&北京巿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 &3.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 &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不能办产权的当然还是禁止销售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如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即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 &4.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属于全体业主& &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的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 &5.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
& &6.改造车位(库)——属于全体业主&&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之前有媒体讨论现在小区的地下车库之争,里面讲到了,除了人防工程、营业性共建配套外,很多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只向业主出售使用权的问题。其实是记者搞错了一个基本问题,这些车库不是开发商不想卖产权,而是他们没有资格卖,他们也不拥有产权。这些车库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土地没有缴纳地下部分的出让金,办不到土地证,在这个前提下当然也办不到产权证,所以开发商也就没有办法卖给业主了。那有人又要问了,那么开发商为什么要建设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呢,那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规定,这规定具有前瞻性,个人也认为是必须的,不然以后的小区停车矛盾更加突出。那些开发商所谓的投资建设了地下车库成本收不回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就像饭店不能说提供了免费茶水就说自己亏本一样,单纯从免费茶水来看,饭店是亏的,但是从整个饭店经营来看,饭店不可能因为茶水而亏本。这地下车库也一样,开发商口口声声说地下车库赔钱,那么商品房赚钱的时候怎么不说呢,应该说地下车库的必要成本早就已经打入整个房子的开发成本了,就像饭店不应该收了菜钱再收调料钱,烧菜的煤气钱一个道理。而且地下车库的定性应该是明确的,那就是公建配套,这在规划方案和建设许可证上都是明确的。既然是公建配套,那就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开发商只是履行了政府规定的每户0.6个车库的配备义务。如果说这产权是开发商的,很简单,请开发商拿出产权证明来,很显然,绝大部分的开发商是拿不出来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缴纳土地地下部分的出让金。没有出让也就是说,这些土地的使用权还在国家,也就是说这些车库是开发商按照政府的要求义务建立在政府拥有绝对使用权的土地上的,那么这些车库与开发商何干呢?& && &这个问题也反映了我们地方政府对开发商的妥协和退让政策。因为本地要求开发商的车位配套比例高于其他地方,所以政府对于开发商处理地下车库的问题上一直属于管理缺位状态。对于这个问题,我相信,各级领导都是心知肚明的。& &
& &梳理了一下关于地下车库的一些问题:& &
& & 1、国土部门对于使用地下空间应该有规定的吧?怎能放任开发商建设以后自说自话卖使用权呢?土地使用权都不属于开发商,凭什么开发商可以出让车库使用权呢。& &
& & 2、工商部门和房管部门,对于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出让合同,这合同合法吗?很多小区都是卖的永久使用权。车库产权没有界定的情况下,这样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车库的使用权应该是依附于产权的,没有产权何来使用权呢?& &
& &3、后遗症问题,作为购买了使用权的业主,当然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属于善意取得,法律会保障他的既得权益。但是如果以后法律完善了,产权明确了,全体业主或者政府的利益损失,谁来承担呢?开发商卖掉了别人的使用权给了别人,自己却可以潇洒的走了。&&
& & 最终我的结论是:开发商出售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的使用权是违法行为。等于说是拿了人家的东西卖给第三方。& &
& & 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回归这些车库属于非营业性共建配套的本来面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具体可以参见规划方案和施工许可证)。第二种方案,开发商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更规划为营业性配套,出售有产权的车位。(按理说规划变更应该在建设之前,并公示)。应该第一种方案符合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第二种方案在程序上似乎不对了,当然,实际操作中,土地违法先斩后奏的事情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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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第六章&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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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长见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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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作为商品销售,你肯定是想拥有产权,否则就是租赁。属于全体共有的,更不能拿出来销售。买的时候要搞清楚这个。正规的开发商也不得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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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我还正准备买,看来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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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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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1: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举例,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房地产商“走佬”,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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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先斩后奏的事情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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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开发商拿出规建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面有地下车库内容,是不是开发商就可以卖车位?我们小区一个县份上小区就这样,没有购买车位的都收200一个月,其他小区基本价格都是150元,是不是开发商拿出这个许可证就可以卖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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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要随便买地下车位&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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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买了就是要算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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