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办张在工厂上班可以办信用卡吗,可是工厂不给开工作证明,也没有工作证!收入证明也没有。怎么办?

公司帮忙开收入证明,法院认不认劳动关系?|子非鱼说劳动法
编者:默默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海格斯广告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怡,女,汉族,日生。
原审第三人:何其伟,男,日出生。
海格斯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于2005年9月,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字牌,路牌,灯箱,霓虹灯广告;代理媒体公告;代理报纸、书刊广告;……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
日,海格斯公司出具《个人收入证明》载明:“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兹证明林怡身份证号290923为本公司职员,在本公司职位项目总监,并已经在本公司任职1年5月(从日,至今),年收入约为18万元。”但没有证据显示,林怡、海格斯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海格斯公司为林怡投缴了社会保险。
本案证据显示,海格斯公司曾作为乙方与他单位签订了策划服务合同,合同上何其伟作为海格斯公司方面的人员签有字。
另查,林怡在海格斯公司处工作至2012年7月底。日,林怡以海格斯公司欠付工资半年之久及未购买社保为由,向海格斯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红鼎国际B座1单元。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通知书已送达海格斯公司。
日,申请人林怡以海格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怡请求: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发放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了仲裁案件的审理。现林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了本案。
日,林怡到海格斯公司处工作,与海格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林怡在海格斯公司处担任项目总监职务。工作中,林怡一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工作出色,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时至今日,林怡多次要求海格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海格斯公司均不予理睬。海格斯公司也未依照法律规定给林怡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海格斯公司在林怡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海格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林怡向海格斯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是海格斯公司没有为林怡购买社会保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
另,说何其伟与林怡是雇佣关系,不是事实。何其伟是海格斯公司的总经理及首席执行官,温泉项目均是在海格斯公司名义下实施的,项目收益也是进入海格斯公司的账户。因此,林怡始终与海格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林怡于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终结了仲裁审理。
综上,为维护林怡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决海格斯公司向林怡支付(在职时间为日至日)经济补偿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海格斯公司承担。
海格斯公司与林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海格斯公司没有聘用过林怡,林怡实际是何其伟聘用的私人助理,林怡受何其伟的管理。何其伟在重庆做的是温泉设计及营销之类的事情。海格斯公司为何其伟做广告业务,其它没有什么业务交集。综上,林怡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林怡的诉讼请求。
何其伟在重庆做温泉的设计及营销,林怡是何其伟的私人助理。2010年9月起,何其伟开始聘用林怡,林怡与何其伟间的聘用关系在2012年2月中旬解除。林怡和何其伟间未签订聘用协议,双方是口头协议。林怡主要代表何其伟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对外与政府及业务单位接洽,处理会谈及文件等。林怡的工资按其业绩进行提成和奖励,其工资不确定,按每月的业绩情况定,1万多到2万多不等。综上,请判决驳回林怡诉求。
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林怡、海格斯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一,海格斯公司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可以直接证明此点。
其二,审理中,何其伟一会儿陈述其与林怡是聘用关系,一会儿又说林怡是顶级公司员工。何其伟的陈述前后不一。
其三,有证据显示海格斯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何其伟是以海格斯公司方面人员身份出现,故若说林怡在何其伟手下工作,林怡的工作也是在海格斯公司名下。
其四,何其伟所称的顶级公司在我国并无工商登记,本案中也无证据显示该公司是合法存在的,因此就更无法进一步说明林怡是该公司的员工。另就顶级公司,何其伟证据中曾出现过美国顶级国际公司、顶级国际开发集团公司、美国UNITOP顶级国际公司,也不知何其伟称的顶级公司是哪个公司。
根据本案证据可认定,林怡入职海格斯公司的时间是日,职位是项目总监,林怡在海格斯公司处的月工资为15000元。
虽然林怡向海格斯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林怡邮寄的地址并无证据证实是海格斯公司的住所地,故不能认定林怡的解除通知书已送达海格斯公司。既然林怡的解除通知书未送达海格斯公司,因此,不能认定林怡、海格斯公司的劳动关系现已解除。
林怡、海格斯公司劳动关系既未解除,林怡诉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就没有依据,林怡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怡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林怡承担”。
上诉人意见
1、原判认定海格斯公司与林怡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原判错误认为《个人收入证明》直接证明海格斯公司与林怡存在劳动关系;原判错误认为何其伟以海格斯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签订合同,林怡在何其伟手下工作,林怡也是在海格斯公司名下工作;原判错误认为无证据证明顶级公司合法存在,故林怡是海格斯公司员工。
2、原判采信证据不公正。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件证实何其伟支付林怡的工资,有证人证言证实林怡不是海格斯公司员工,原判认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件无鲜章不采信,证人证言与《个人收入证明》不一致,不采信证人证言,采信《个人收入证明》。
3、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判认定林怡与海格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相关规定。
原审第三人何其伟述称:何其伟、林怡均不是海格斯公司员工。林怡是何其伟聘请的私人助理,其工作接受何其伟的指派,林怡的工资由何其伟支付,《个人收入证明》是供林怡办理信用卡使用。
海格斯公司的员工人数为7人。林怡在二审诉讼中述称,林怡一直负责协助何其伟工作,林怡的工资是何其伟支付的;林怡在海格斯公司工作期间,担任项目总监,但不认识海格斯公司的员工,没有在海格斯公司报销费用。林怡在认为自己与海格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不能对其上述陈述作出合理解释。
林怡在其办理年假的《请假条》中,载明“申请人:林怡顶级国际公司.”何其伟在该请假条中签字“同意办理,作好工作衔接事宜”。一审诉讼中,林怡为证明何其伟系海格斯公司的员工,举示了数份合同复印件,其中的《珞璜温泉项目装潢策划委托服务合同》、《美林基业集团丽江温泉SPASPA项目策划委托合同》复印件显示,何其伟以美国顶级国际公司签约代表人身份签名;《惠州龙门富力温泉SPA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合同》复印件显示,何其伟以海格斯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名;《【中港卧龙湖项目】旅游及商业总体概念性策划服务合同》复印件显示,何其伟以海格斯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签名;《南京卧龙湖温泉酒店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显示何其伟以海格斯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签名。何其伟称其与海格斯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在一审诉讼中经庭审质证的相关合同、《请假条》、证人证言、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林怡与海格斯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林怡主张与海格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林怡举示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显示,何其伟曾经以海格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法人代表名义签名,但同时又以美国顶级国际公司签约代表人身份签名,何其伟自述其与海格斯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林怡书写请假条的落款处载明“林怡顶级公司”,且其在二审中陈述林怡一直负责协助何其伟工作,林怡的工资是由何其伟支付,林怡不认识海格斯公司员工,没有在海格斯公司报销费用。因林怡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何其伟与海格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林怡为海格斯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其规章制度管理,海格斯公司向林怡支付劳动报酬等事实,故本院不能认定林怡与海格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个人收入证明》,本院采信海格斯公司的陈述是为林怡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之用,因其内容与林怡同海格斯公司之间的实际关系不一致,本院对《个人收入证明》不予采信。
原判认定林怡与海格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尚未解除错误,应予纠正,但判决驳回林怡关于海格斯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楚。上诉人海格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
咨询请加微信 hiwanpi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注意!这三类工作证明不可乱开!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入证明,买房按揭需要收入证明,考证需要工作证明,就业需要离职证明。每当员工需要这些证明的时候,就会来找HR,但作为HR千万不可在员工的软磨硬泡之下,大开方便之门,随意开具证明。
员工在开具证明时,有时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比如要求开高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又或者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时填写与实际不符的离职理由。此时,不少用人单位觉得不过是“小事一桩”,不忍心拒绝员工的请求,所以也都一一答应了。但是这个看起来很不起眼的小动作,实质上却会给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
一、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王某,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2013年年初计划在甲市市区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何乐而不为,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也因此顺利地办成了买房按揭。
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企业因为好心而让自己陷入官司。
由于自身在工资方面管理不规范,又没有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导致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员工出示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后,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反驳该证明上的工资数额,使得自己最终败诉。原本的一番好意,最终却反而吃了大亏,不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应诉,还需要承担本不需有的经济责任。
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日,张某经人介绍,入职某电子公司,任运营维护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线员工,一直没来得及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
过了不久,张某回来公司找到HR,谈到自己最近希望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经验,并且会考量员工长期工作的忠诚度,因而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进来公司,做了一年的运营维护工作。
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而且交了辞职信,不会有什么经济补偿的风险。考虑到员工也是找工需要,就答应了张某,按照他的请求重开了离职证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没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张某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觉得很委屈,觉得一片好心反而还被“诬陷”,告到了区法院,并在起诉书中反复强调员工实际只工作了一个多月,远没有那么长时间的劳动关系,更不应该支持没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告知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自己盖章的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公司单纯出于好意,违背事实开具证明,事后只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过考虑到员工的不当行为,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促使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算是帮公司减少了一部分损失。公司遇上这事,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开具不属实的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司法判案过程中讲究的是证据事实,即审判员不能单纯凭借单方的口头辩解还原案件事实,而需要依靠双方为证明自身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判定。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能够调解已经算是比较皆大欢喜的结果。
三、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书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6月,江某却“反咬用人单位一口”,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辞职的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辞职在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一起公司为员工虚构离职原因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决定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
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却主动帮其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待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并没有得到员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非常值得许多用人单位的深刻反思。
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体谅员工的难处后,想方设法地帮助员工争取利益,但是员工关系的人文关怀不能依靠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好心好意,而应当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如若本案中的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帮助推荐就业,为员工提供一些心理援助等等,可能就省却了后续这些应对诉讼的麻烦。
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开具证明的事?
1 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约履行劳动义务,同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为自身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企业决不能为了避免自己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绝来自员工的正当的证明开具要求,这属于矫枉过正,不仅会降低员工在公司的归属感,也大大违背了本文写作的初衷。
2 当员工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仅应当认真对待,还应当积极配合。但是,为了企业不要重蹈案例中三个公司的覆辙,建议企业在开具证明时:
一定要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二是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三是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最好做好登记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对此,对于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离职证明这些证明,企业不要因为一时的不介意小细节,随便帮员工,小心这样会惹上官司,出事。开具证明还是要客观真实,做好备案。
来源|见微论道
本平台部分素材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图文编辑:徐巧玉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热线:028-
团伙伪造假资料办信用卡 百余手机开机只为应对银行审核
记者:周子铭
编辑:王敏琳
警方查获的假印章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8日讯(记者 周子铭)5月1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警方获悉,昨日下午,成都市金牛警方在抓捕一名网上在逃人员时,发现了案中案,并顺藤摸瓜打掉了一个通过伪造假资料帮人办理信用卡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发布信息称,只需一张身份证便可帮忙办理信用卡,其实是通过伪造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等方式来达到目的。在该团伙的营业场所,一百余台手机随时开机,只为应对银行信用卡部门的审查。
  据办案民警介绍,昨日下午4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光荣派出所接到辖区银行固定点报警,发现网上在逃人员使用银行卡办理业务,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涉嫌盗窃被追逃的嫌疑人彭某某抓获,同时从其身上搜出多张均为近期办理的信用卡。令民警感到疑惑的是,嫌疑人为网逃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那么,他怎么能在近期办理到这些信用卡呢?
  警方对彭某某展开了审查,据彭某某交代,这些近期办理的信用卡,均是其在网上找的一家代办公司办理的。该公司承诺,可以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内,为客户成功办理信用卡业务,客户只用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不用提交其他任何资料。
  要知道在银行办理信用卡,除了要提交身份证等信息外,还需要提供工作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除此之外,一般还需要收入证明,如最近三个月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等。而这个代办公司却宣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件,便可以替客户办理,民警认为,其中定有猫腻。
该代办公司百余部手机同时开机,只为应对银行检查
  民警立即按照彭某某的供述,找到了该代办公司,在现场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电脑5台、手机100余部、打印机1台、伪造印章50余个。“我们在现场看到,手机都充着电,保持着开机状态,每个手机背后还贴着不同的公司名称。”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通过审讯得知,该公司所办理的信用卡,除了办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其他的信息如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等全部为伪造。据嫌疑人交代,当有银行信用卡部门审核人员来电询问信用卡申请人的信息是否属实,该代办公司就有人冒充伪造资料内的公司员工为信用卡办理者提供“身份证明”。
  经过进一步深挖案情,民警获知,所有的用于伪造信息的印章均是在该代办公司对面的印章铺制作的,民警立即查封了该印章铺,现场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大量伪造的印章、营业执照、毕业证等,还发现了大量印章及各类证件的制作工具。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图据金牛警方)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太阳鸟时评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给人乱开收入证明 诊所赔掉了4万元
都市热报唐中明
九龙坡区一诊所给人开了一个收入证明,被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赔双倍工资。诊所觉得冤枉,和对方并没有劳动关系,收入证明是员工偷偷帮忙盖的。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证明如果不是员工,收入证明不会盖出来。法院以此为由判定有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双倍赔工资4万元给员工。向女士在九龙坡区开了一家私人诊所,2015年2月,向女士突然收到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她的诊所被离职员工告了,理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小黄声称自己是向女士诊所的离职员工,离职原因是诊所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并提请仲裁委仲裁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小黄和向女士所开诊所在2014年6月到2015年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诊所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向女士觉得很冤,仲裁委之所以认定小黄和诊所有事实劳动关系,就凭着小黄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诊所盖章的小黄收入证明,而这份收入证明据称是当初小黄要办银行信用卡所开具的。诊所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诊所方面称,小黄所持有的收入证明,是另外一名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偷偷为小黄所盖的。法院审理认为,诊所举示的收入证明载明小黄于日入职诊所,岗位为检验医师,基本月薪6000元整,该证明内容明确、表述清晰,并盖有诊所公章。诊所认可证明中诊所公章的真实性,诊所虽然陈述小黄是从已离职诊所员工帮忙盖的公章,应系个人行为,不是诊所的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并无相应证据来证明。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小黄和诊所有事实劳动关系,诊所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法官说法乱开收入证明 小心吃官司承办法官称,现实生活中,因购房、买车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时,有些员工会请求供职单位为自己虚开收入证明,以便多贷些款。然而,这可能会引发单位吃官司。法官特别提醒,收入证明也可以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就像小黄这种,无法拿出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装、出入厂区牌等,收入证明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责任编辑:wyzaranzhang]
热门搜索:
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厂门口办信用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