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州对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的遗孀可享受哪些待遇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我父亲是建国前参军的老干部,2002年去世,我母亲属于老干部遗孀是否有待遇?
您好!我父亲是建国前参军的老干部,2002年去世,我母亲属于老干部遗孀,享受低保,于今年10月份病故,请问老干部遗孀死亡后,是否有待遇?谢谢!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享受如何待遇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rn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rn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回复律师:辽宁-沈阳回复时间: 14:51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建国前老干部丧葬费是离休还是退休?如果是退休就是6000元的抚恤金和4000元的丧葬费,但离休为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倍和4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费的60%,详情致电回复律师:江苏-南京回复时间: 14:51问题老干部去世后的待遇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丧葬费以当地盟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支付4个月。回复律师:内蒙古-通辽回复时间: 14:51
无锡推荐律师禄丰县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发布日期: 编辑审核:admin
万元,至2015年达到200万元,在2013年的基础上增长了1倍,及时全面保障了全县59名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 禄丰县财政局& 刘翠英)
&&&&&&&&&&&&&&
主办单位:楚雄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 政府网站标识码:
滇ICP备号-1
Copyright@http://cxzc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与离休干部再婚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与离休干部再婚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江苏-南通&10-11 15:32&&悬赏 0&&发布者:南通老柳kk & 回答:(30)
张女士,现年60岁,离休老干部高先生原配去世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再婚,8年后,高先生因病于2013年去世,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请问张女士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问题补充:
高先生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髙先生原有配偶去世后,2006年,张女士卖掉自已的小店与高先生再婚,(有结婚证书).婚后,张女士尽心竭力的照顾高先生的生活起居,高先生病重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
&&2013年髙先生因病不幸去世.南通市劳动局讲,离休老干郚的再婚配偶,在离休老干部离休之前再婚的,可以享受遗孀待遇,如离休后再婚的,不可享受此待遇.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请问有关离休老干部的遗孀待遇问题,中央和地方文伴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离休老干部遗孀待遇的条件是哪些?数额?在医疗住房等方面有何享受?
&&请举实例:老干部离休后再婚,在离休干部去世后,其再婚配偶享受遗孀待遇的例子以作参攷!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北京-朝阳区]
102861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此待遇
张女士,现年60岁,离休老干部高先生原配去世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再婚,8年后,高先生因病于2013年去世,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请问张女士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问题补充:高先生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髙先生原有配偶去世后,2006年,张女士卖掉自已的小店与高先生再婚,(有结婚证书).婚后,张女士尽心竭力的照顾高先生的生活起居,高先生病重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
2013年髙先生因病不幸去世.南通市劳动局讲,离休老干郚的再婚配偶,在离休老干部离休之前再婚的,可以享受遗孀待遇,如离休后再婚的,不可享受此待遇.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请问有关离休老干部的遗孀待遇问题,中央和地方文伴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离休老干部遗孀待遇的条件是哪些?数额?在医疗住房等方面有何享受?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如果张女士与高先生领取结婚证办理登记手续,是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作为高先生的配偶张女士,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且符合第一顺序要求继承高先生遗产的。同时,在此过程中,张女士尽到了照顾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鉴于上述情况,张女士是可以继承高先生遗产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再婚只要属于合法夫妻,那么原则都是可以享受遗孀待遇的,原配已经去世,那么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张女士和高先生再婚后,属于合法夫妻关系,高先生去世,作为妻子的张女士理应享受遗孀待遇并享有继承权,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我的补充: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甘老字〔2008〕 5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非因工),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历次按规定增加部分之和,不含各种补贴)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发放。
二、提高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6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其他人员(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50元。
3、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但对于已经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比照一般离休干部待遇享受医药费单独统筹
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省属企业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兰州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各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也可按照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天津市政策是这样的
1。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有子女的540元/月,无子女的860元/月
2。享受住房补助: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助
3。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贴
4。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采暖费减免:有子女的520元,无子女的全部减免
5。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医疗:每人每年560元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河北-秦皇岛]
回复时间:
首先需要确认两人夫妻关系,确认的唯一标准就是登记结婚。如果二人登记结婚即为合法夫妻,依法享有共同财产分配权,遗产继承权,遗孀按照政策应该享有的全部权利。
[山东-青岛]
263930积分
回复时间:
1、是的享受遗属(包括遗孀和去世者的父母子女)待遇,不是离休老干部的,只要是登记的合法夫妻,去世者有单位有工资或者退休工资的,遗属都应该享受“遗属待遇。2、遗孀也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力。
[北京-海淀区]
335336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
[黑龙江-哈尔滨]
回复时间:
我认为,已经登记结婚,可以享受遗孀待遇。
[内蒙古-呼和浩特]
回复时间:
再婚领取了结婚证就可以享受。
[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的。
[山西-长治]
回复时间: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只要进行结婚登记的夫妻就属于合法夫妻,就受法律保护;
&&&&2、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那么相应的领取抚恤金待遇等相关的待遇也应当由其配偶享有;
&&&&3、综上两点,只要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张女士就能够享受该遗孀待遇。
[山东-青岛]
131564积分
回复时间:
1、与离休老干部登记再婚,为合法夫妻。
2、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女方当然为离休老干部遗孀。
3、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是确定性的,是不应当有异议的。
4、“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的情形,可以作为主张多分遗产的条件。
[北京-西城区]
311142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
[天津-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
张女士作为高先生去世前长达8年的在任妻子,对于属于高先生部分的遗留财产,享有同等的待遇。
[重庆-永川]
回复时间: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你的问题很明确,一:你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该享有该法律关系下的受益。对于再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视为许可,无理由不让你享受。
二,政策层面上目的也是保障老干部的家庭生活,作为重要成员的配偶,无理由排除。
三,如果您没有获得受益,可以借助媒体与法律途径。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这是可以的。
[北京-大兴区]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河北-石家庄]
回复时间:
[广西-南宁]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向民政局咨询。
[河南-郑州]
449529积分
回复时间:
登记结婚的&&就可以
[北京-东城区]
165143积分
回复时间:
不懂你的意思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按你所提供材料看,你所担心的是,张女士和高先生是二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享受遗孀待遇的问题。
&&&&首先,从我国婚姻法规定来看,高先生原配已经过世,所以高先生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因其前妻的死亡已经解除。
&&&&其次,张女士和高先生结婚,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和夫妻之间的义务。
&&&&还有,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单位的规定,规定内容为,离休干部去世,配偶一方没有工作的享受遗孀待遇,而没有也不会规定必须是原配夫妻。
&&&&鉴于上述理由,只要国家政策没有规定只有原配夫妻之间才享受遗孀待遇,只要张女士符合享受遗孀待遇的条件,相关单位绝不应该已张女士与高先生是二婚而剥夺张女士的权利。如果相关单位不按规定让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张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解决了您的顾虑,也希望该答案被选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追问或电话咨询。
[重庆-武隆]
回复时间:
[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可以享受的。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上海-嘉定区]
回复时间:
你好,经过婚姻登记,两人就成为合法夫妻,张女士可以享受遗孀待遇。
[北京-西城区]
114449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享受。
[重庆-北碚]
回复时间:
可以的。不过一般不会比自己小店的收入高。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好,民政局登记结婚了的就可以享受。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王高强)()&
(王白云)()&
(毕丽荣)()&
(陈晓云)()&
(侯小敏)()&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37317
人气:35497
天津 河西区
人气:39031
上海 徐汇区
人气:419997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75125
人气:116351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文章摘要: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2、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国发〔1982〕62号
3、问: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
答: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后新增离休费、各种补助补贴等
新政办〔号
4、问:基本离休费的具体项目?
答:基本离休费是指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后的离休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平衡后的离休费,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变动审批花名册
5、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了哪些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自1993年工改至日,历次调资都是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共分两大部分.
㈠ 调整标准增加离休费:执行新人退字〔号、新政办〔号、新政办〔2001〕47号、159号、新政办发〔号、新人发〔2004〕37号、新人函〔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㈡ 两年正常增加离休费:执行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文件,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增加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离休费&.日改革工资制度时,离休人员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职务(职称)平均增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
6、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概念及范围?
答:统发工资是指,根据编制、人事和老干部门核准的编制、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7、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批手续?
答: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填制由财政厅制发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及根据统发工资软件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情况统计表&,在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8、问: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在&统发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是自治区老干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离休干部和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的管理.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工作中,老干部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各单位离休人员和副省级以上退休人员的人数、离休费、退休费标准进行审核.
9、问:自治区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适用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答:1、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中符合国发〔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企业改制前由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3、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未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离休干部;4、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仅限于离休费(即离休后发的原工资)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10、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工资?
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知识分子);在新疆实际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其他国家干部,均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1、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转固定工资?
答:凡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离休后,其浮动工资即转为固定工资(新党老字〔号;新财事字〔号;新劳人字〔号).按照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浮动工资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离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满三十年,就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后离休的,均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2、问:哪些离退休干部不能享受浮动工资?
答:凡是在离退休前,没有享受过新党发〔1983〕71号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知识分子工资待遇的,离退休后一律不能享受.
13、问:知识分子工资待遇指哪些?
答: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实行浮动工资待遇(含浮动转固定工资)、发放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在新疆地区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知识分子,退休后继续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
14、问:实行知识分子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在新疆工作满十五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享受知识分子补贴.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元;在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在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15、问:如何发放知识分子书报费?
答:凡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或虽无技术职称,但在在新疆工作满十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满十五年的中专毕业生,在一、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三十元;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四十元书报补贴费.
16、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答: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区.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边远地区范围.
17、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过几次?
答:自日起,国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日起,国家又对新疆40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将16个县(市)由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乌什县由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3个县(市)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日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把新疆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同时,国家又对新疆49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
18、问:离休人员如何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006〕79号文件答:离休人员按照本人现在执行的职务(职称)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职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职称)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百分之百增加离休费
19、问:正常增加离休费的概念?
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工资就变成了离退休金.本人在职时的职务工资档次,自离退休时就固定不变了.因此,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至日,离休人员已经6次正常增加了离休费
20、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在离休费方面的体现?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享受百分之百的离休费);
② 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发放1-2个月的生活补贴;
③ 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干部可按照离休时的职务(或比照职务;或提高待遇),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套改,增加离休费;
④ 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
⑤ 企业离休干部可比照自治区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离休干部,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执行平衡后的离休费标准.
⑥ 日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时,国家给离休人员按照职务(职称)的正副职,分别确定了平均增资标准.国发〔1982〕62号;新政发〔1994〕48号;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新劳社字〔2003〕12号;新政发〔2006〕79号
21、问: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2、问: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规定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实行按年度计发,并在每年元月份发给,如遇当年调整离休费,不论当年从哪个月增加离休费,均在第二年元月发放生活补贴时补齐新增数额.
23、问:离休干部应享受的每月补助、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月补助、补贴有:交通补助费、电话月话补助费、护理费、警衔津贴、归侨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事业单位提高10%工资补助、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现行津贴发放标准
24、问:自治区离退休人员交通补助费的规定?
答: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发放交通补助费,厅局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员35元,县处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25元;科级以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15元.
25、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及享受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离休后,配备卧车一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四人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五十人配备一辆;超过二百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26、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离退休干部费用自理.
27、问:发放护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答:因公(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28、问: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日至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9、问: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精神,将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含中央批准的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伊犁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级干部).
30、问: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①提高 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②护理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1、问:自治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答:一、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国发〔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护理费.
32、问: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后退、离休人员,退、离休前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自次月起按原工资的5%计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33、问:我区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规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区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80补贴.
34、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答: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35、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36、问: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37、问:1993年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发离休费.
(2)事业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
38、问: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39、问: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40、问: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1、问: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要求,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42、问: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问题上,有关部门如何分工负责?
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
43、问: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答: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44、问: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答: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5、问: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46、问: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47、问: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怎么筹集?
答:实行单独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费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8、问: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答: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9、问: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50、问: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51、问: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
答: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52、问: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答: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53、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新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乡科级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30平方米.但在房改中享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仍然按照新政办〔号文件规定执行,乡科级干部不超过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不超过83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不超过98平方米.
54、问: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答: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55、问: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离休、退休、退职人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我同级干部要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原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合同医院全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56、问: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①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②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③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④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⑤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57、问: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58、问: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
答:《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
59、问:干部离休后,&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答:&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60、问: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按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61、问: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答: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62、问: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是否继续发给野外津贴?
答:由于野外工作津贴是生产(工作)性质的待遇,不是地区性津贴,因此,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不论是否仍居住原地,其原享受的野外工作津贴都不再继续发给.
63、问:干部离休后因工作需要仍坚持上班的,是否继续发给奖金?
答: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64、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否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居住地工作?
答: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离休干部也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65、问: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①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②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③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丧事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66、 问: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上一篇:受到了老同志的普遍认可,效果也很好.由于居民区老干部人数较少,老干部的身体也不是最好,我翰城居民区一直采用送学上门的做法.1、1月12日上午,翰城居民区2012年工作总结在联丰小学四楼大礼堂举行,约200名党员、老干部、楼组长、志愿……
下一篇:推进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的良好运行,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了《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多次向省委老干部局报送《关于恳请省局协调省有关部门参加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单独统筹医药费用超支问题协调会的报告》,推……
《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由“cqchenxi”分享发布,如因用户分享而无意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休干部遗孀住房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