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收据工作单位写错了还能报销吗更换 是否还能继续租住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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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租的哪里,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一般来说你还是可以租的,但要可能要交一些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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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摇号配租时间为日(星期四),申请截止日期3月22日,请大家尽快安排时间提交资料申请。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第26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买房后能否继续住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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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渝土房信箱[发布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来信内容:关于公租房的建议我在公租房已经住了快5年了,不得不说重庆的公租房给我门这些来自外地的人,带来了一种归属感,更在经济上给我们减少了住房的压力,真的很感谢!这个月经过我们的积攒和父母的赞助,终于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也还是算为重庆的经济增长出了一份力吧。但是这就牵涉到了是否还能继续住公租房的问题,我查阅了相关政策,一旦买了自主房,公租房就得退房,要不房价就翻倍。我就纠结了,那我是不是一辈子不买房,一辈子就住在这里,那其他更需要的人就别想住进来了;而我买了房,等我搬了新房,其他需要住房的同胞就可以住进来了。我到底是不是给自己办了件坏事?在没交房钱我到底应该住在哪里?在租一个外面的房子,每个月的月供,房租,我还拿什么生活?大多住公租房的同胞经济都不宽裕,好不容易凑钱买了自己的住房,但还没交房。过渡期继续住公租房房租就翻倍,对于我们经济上怎么承受得起,一旦我们房子交了,肯定会退房,让给更有需要的人。建议可以根据公租房住户的商品房合同的交房时间来决定退租时间。我相信公租房像我这样的情况很多,我不仅仅代表我个人,更代表跟我一样在重庆奋斗,为了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在奋斗。我能写这个建议,我就不会担心第一时间被勒令退租。我相信政府会有英明的决断!能够体恤民众的难处。 办理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结果:强同志: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公租房的关注。您通过公开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就来信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通过与您电话沟通,了解到您目前承租康庄美地公租房,打算购买住房。
按照公租房政策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目前,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计算方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住房户籍人口数。
我们将通过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比对的方式,对承租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查,查实不再符合条件的将进行清退,房源腾退后将重新用于配租。对暂时无法退房的,按规定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后仍无法退出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若还有其他疑问,您可登陆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或拨打公租房管理局公开电话41520咨询。
发布时间: 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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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不错 支持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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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帮顶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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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本就是给没自己房产的人准备的,有房产了本就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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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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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给我申请了公租房,如果我更换工作单位,那我
我们医院给我申请了公租房,如果我更换工作单位,那我还能租该公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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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如果是医院的名义,你就不能租该公租房。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这要看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
这个是可以的,
这个具体咨询公租房管理部门。
你和公租房管理中心签了租赁合同,应当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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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公租房,如果我结婚了,还能继续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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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在租住期都是可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无忧心理咨询师
当可以了,跟你结婚没关系的,只要承租人不变就行。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当你老公有了产权房后,只要你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了13平方米,家庭成员就不再享受公租房的使用,也不能购买公租房
可以,只要你没有退租
那要看当地的与单位的政策才可以决定得了.最好你找当的负责的部门去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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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入住后仍能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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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住上了公租房,可离孩子学校或单位太远,今后这样的尴尬可通过调换来化解。昨天,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
原标题:公租房入住后仍能换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可调换同套型好不容易住上了公租房,可离孩子学校或单位太远,今后这样的尴尬可通过调换来化解。昨天,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上网找调换对象《通知》规定,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市住建委将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房源调换信息,承租家庭可登录系统“自助”寻找合适的调换对象。《通知》明确,公租房承租家庭入住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配租住房改善居住困难。例如单身承租者结婚、家庭新增人口等,经区县住房部门复核,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调整面积更大的住房承租。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希望调小住房面积的,也可申请。换房需要先公示承租住房调整工作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有调整需求的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承租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承租家庭申请书》,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住房调整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房屋产权单位、区县住保部门等进行审核后,符合调整条件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保部门在15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服务办理通知书》。同期申请小面积优先房屋产权单位为通过审核的调整家庭登记排序,建立承租家庭调整轮候需求库。需求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源时,产权单位可直接予以调整,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家庭按规定期限腾退原承租住房,房屋租赁期限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区县调整审批意见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区县审批时间一致的按照承租家庭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申请时间一致的按照家庭住房面积排序,住房面积小的优先。房屋产权单位持有的空置房源每年向社会公开配租前,将划出一定比例房源满足调整家庭需求,如暂时没有可供调整的房源,承租家庭还可登记参加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摇号配租,摇号期间可继续承租原有住房。■提示租约到期前仨月不能换此外,通知还规定了不予受理调换的情形,包括承租家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房屋产权单位制止拒不改正的,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的。违规行为包括转租、转借公租房,累计3个月不交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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