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手续费计算公式配资为什么不合法

期货配资不合法吗?背后有何隐情?
期货配资不合法吗?背后有何隐情?
所属栏目:合肥股票配资
来源:智操盘
  在做期货配资,天上不会掉下馅饼,要想利用赚钱,就必须付出资金和智慧,哪怕不能自己亲自配资,也需要一个合格的合肥帮忙。都有一个疑问:?是不是合法的呢?但从现在这个形式来看还是没有必要的,现在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民间可以做期货配资,也没有明文禁止做这个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这个服务发展起来了,并且有了一定的发展时间,各个方面也都进行了改进,他们现阶段不敢自毁前程,不敢做什么违法的事,一旦出现违法的事,就会吸引当地政府部门的眼球,如果严重了,当地政府就有可能通过地方法律,禁止这种服务。但社会是复杂的,不可能是绝对的,在做配资的公司中也有一些公司做侵害客户的事情,各位客户应当提高警惕,谨慎从事,但没必要草木皆兵,毕竟那样的公司很少的。
  有人说期货是一种赌博,这个形容很贴切,但即使它有很多的不可知,有很多的变数,但它并不是不可预知的,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经验预测它的走势,在赌界里有赌圣、赌王,在期货界同样可以有期圣、期王,但这些需要我们有足够的个人能力,有了这些,期货就不会再是赌博,而是一场智力的斗争,个人能力的考验。期货配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扩大了资金杠杆,如果行情好,收益是很惊人的期货配资赚钱客户案例5月20日下午还不到3点,公司同事小李的一个期货配资客户就要求给他出盈利6万,这两天的行情很是不错,险中求胜,坚持到最后的就盈利了。这位期货配资客户已经在我们公司做了一个多月了,是拿5万配的40万,按常理说,这么高的配资比例是有风险的,但是这位客户的操作水平不错,每次都有不少的盈利。这天也是由于他根据自己的判断,坚持到底最后确实赚了一番。听到他要转出盈利,同事小李也是很高兴。
  他的操作很是稳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也为线上合肥股票配资带来了一阵新的气象。能够盈利大多因为以下两点:1、账户的资金管理做得很好,一般他都会买三四种商品,分散风险,把风险最小化。2、就是及时止损,他每次都会给自己设一个自己能承受的亏损范围,以保住本钱,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也正是因为他的这两点做的比较好,所以盈利对他来说是手到擒来。之前期货配资的很多同事也分享过很多期货配资客户赚钱的案例,不免从中发现他们都有各自的操作原则,每次操作都是有计划、有目的。往往都是那些没有主见、心态不好、操作没有技巧的期货配资客户最后输的很惨。期货配资有风险也有利润,风险和利润是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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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由于杠杆的存在,投资期货或期权,对投资来说更具有“以小博大”的诱惑力,相对于股票,追求“刺激”的投资者往往会选择投资期货及期权。
也正因为杠杆效应的存在,投资期货或期权风险性极高,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的这一块业务一直保持相对警惕的态度,对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设置了相对较高的准入门槛。
举例来说,按照原油期货相关适当性制度要求,个人客户在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另外,在开户方面,投资期货的开户手续相当繁琐,比如原油和股指期货要求投资者到营业厅进行现场开户,还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在开户完成之后,还要进行银期转账等其他繁杂事项。
因此,很多想依靠炒期货走上人生巅峰的投资者由于资金不足被硬生生地挡在了“一夜暴富”的大门前,一些资金充足的投资者也因手续繁琐放弃了投资期货的想法。对于那些又有钱又不怕麻烦的投资者来说,如果有更多的钱来充当本金,那相当于变相放大杠杆,玩起来更加刺激。
于是,在资本市场上一些投资公司按照期货投资者自有资金量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按月收取管理费的期货配资业务就红火了起来。
这,就是期货配资出现的大概过程。
从以上简单介绍我们也可以大概看出期货配资大概是什么了。
具体来说,关于期货配资的概念,官方对此没有明确的定义。
普遍认为,期货配资是指在期货市场中,投资方(投资个人/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通过借出资金,由交易方(期货操盘手,以下简称“客户”)委托理财的一种投资行为。配资公司借出的资金,可用于商品期货投资,也可用于金融期货的投资。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客户的资金困境,放大资金杠杆。
通俗来说,期货配资可以简单理解为配资公司借钱给有需要的客户炒期货。&
那么,期货配资一般是怎么操作的?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期货配资公司通过电信网络手段招揽客户入金(缴纳保证金);
第二,在客户入金后,为客户提供 10 到 50 倍不等比例的配资;
第三,期货配资公司在期货公司会开设一个资金量极大的母账户;
第四,期货配资公司通过向第三方软件服务机构购买的分仓系统再分成若干份子账户提供给有需要配资的投资者,投资者使用配资公司提供的软件和账户进行配资后的期货交易。
第五,期货配资公司按照投资者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
那么,核心问题来了:表面上看起来属于借贷关系的期货配资,为什么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一)......(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期货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行为。
那么,期货配资是否属于“期货业务”?
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配资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旦期货配资被认定为属于期货业务,那么期货配资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
纵观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找到相关条文对期货业务的具体行为方式与涵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参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期货业务具体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期货配资业务既不属于期货经纪业务,也不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而得出期货配资不属于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论。
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观点似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以首例期货配资犯罪——“乐易金融”非法经营案为例。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乐易金融的经营模式可概括为:招揽客户入金(缴纳保证金)后,为客户提供10 到 50 倍不等比例的配资,客户使用乐易金融提供的专门软件进行配资后的期货交易,乐易金融按客户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
法院认为乐易金融的期货配资模式属于未经国家允许的场外期货交易行为,不处于监管之下,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终,相关人员被判非法经营罪。
不难看出,期货配资行为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期货行为,背后很大的原因在于期货配资再次放大期货投资的杠杆,容易造成投资者的亏损,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国家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用非法经营罪对该种行为进行打击也就不难理解。想了解更多关于《 》的报道,那就扫码下载和讯财经APP阅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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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从已判案例看贵金属交易平台非法期货究竟定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鹿头社。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办理多起贵金属交易平台案件既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的,也有涉嫌诈骗罪被立案的。同样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定罪量刑的情况,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刘平律师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站的类似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裁判理由进行了归类分析,认为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才能体现刑法的公平公正。
  一、序言
  2017年年初,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该通知发出之后,在交易平台市场掀起来狂风骤雨般的打击,顿时整个市场风声鹤唳,一片哀嚎。深圳市某区写字楼顿时空了一大半,人去楼空。
  非法交易场所通常以现货白银等热门投资产品和大宗(,)现货交易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是单纯提供交易平台,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或以配资为名提供更高杠杆率,吸引投资者参与,为买卖双方提供撮合交易,收取佣金。部分场所还为境外交易机构(俗称“外盘”)充当代理,或者以外盘代理为名,行内盘交易之实。
  (2)是不仅提供交易平台充当中介,而且参与交易,成为买方或卖方(俗称“对赌”)。有的在对赌时,提供虚假行情或者不同步的交易行情,有的在交易系统恶意设置障碍。
  (3)是完全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吸引客户参与交易后,将客户缴存的等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二、最高院首认非法期货交易
  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再审请求,明确指出,投资者展某在西北黄金的白银现货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平台持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但文件没有涉及交易方式,因此西北黄金不能使用批准文件推翻法院作出的非法期货交易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审裁定,采用2013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111号文”)作为依据,认为西北黄金通过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而展某多次交易都未发生任何实物交割,亦符合期货交易特征。
  但是,该案仅仅是对民事部分进行了认定,并没有涉及刑事部分定罪量刑。
  三、从全国各地贵金属交易平台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看,究竟是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一)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判诈骗罪的案例精选。
  1.《胡接亮、黄斯楚、卢瑞丽、余某、谢某、廖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49号。刘平律师提炼出该案认定为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第一,交易平台虚假,第二,骗取客户账户和密码操控交易。判决书认定:“诱骗被害人在“张祖洲”提供的虚假交易平台即恒鼎贵金属交易平台和永申贵金属交易平台投入资金进行“白银现货交易”,伺机骗取被害人账户号及密码,并通过后台操控交易等方式使被害人账户亏损,进而非法占有各被害人钱款。”这显然是一种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2.《李德军、冉磊等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38号。该案认定为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第一,伪造发改委批文;第二,虚构交易平台;第三,直接转移客户资金;第四,修改数据操控交易行情。判决书认定:“李德军购买了贵金属交易系统软件,李德军、冉磊伪造了重庆市万州区发改委批文,在没有相应白银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不与国际白银交易市场接轨、虚假的白银现货交易平台。被告人李德军聘用被告人张洪权为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聘用被告人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为辉旺公司的业务经理,带领公司的业务员,以高回报、低风险、谎称其交易平台正规并与国际接轨及客户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等手段,诱骗客户进入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公司进行交易。客户在隆兴百泰公司开户后,充值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短期保管后均转入被告人XXX为李德军办的卡号为xxxxxxxxxx的(,)卡,在客户虚拟的交易中,李德军等人以收取根本不存在的手续费、仓储费以及获得客户的亏损来获利。李德军让公司业务员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骗取客户高额的手续费,并以修改数据的方式操控交易行情,造成或者扩大客户亏损”。
  3.《吴成志、杨保林等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刑终169号。该案认定原审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主要依据是:采用可以操控的交易平台诱骗客户投资使客户亏损。裁定书认定:“共谋采用经营有后台操控功能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来骗取投资客户资金。”;“以低投资、高回报、专业理财师指导等为诱饵,采用拨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诱骗他人到“百亚平台”开户入金交易,后采用控制后台行情软件、提供反向行情致客户亏损等欺诈手段,先后骗得高某等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4.《杨ァ⒄琶⑽庀热朔刚┢镆话感淌屡芯鍪椤氛憬∥轮菔兄屑度嗣穹ㄔ海2015)浙温刑初字第212号、(2016)浙03刑初00018号。刘平律师提炼出该案认定为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虚假的交易网站;第二,客户投资资金直接进入了被告人的账户;第三,虚构亏损假象。判决书认定:“由杨ヌ峁┬榧俾蚵艋平鸾鹑谕荆掌送蹲食绰蚧平穑缓罄谜琶⑽庀热说囊锌ㄓ胙サ囊锌ㄏ嗷プ剩善缓θ艘晕绰蚧平鹂魉穑詈蟠锏秸加斜缓θ瞬莆锏哪康摹薄!安⒃谕缙教ㄉ闲楣贡缓θ艘蚵蚵艋平稹⑼饣憧魉鸬募傧螅缓θ俗式万元(人民币,下同)占为己有”。
  除上述判决书之外,还有大量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将类似案件认定为诈骗罪。刘平律师发现认定为诈骗罪的理由通常包括:第一,虚构交易平台;第二,操控平台控制交易行情;第三,直接转移客户资金;第四,制造虚假批文。第五,骗取客户账户和密码操控交易。
  可见,这种类型的案件被判决认定为诈骗罪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几乎都存在控制交易平台和交易行情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诈骗客户资金,刘平律师也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二)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例精选。
  1.《王科、等犯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刑初字第133号。该案被告人存在用虚假身份资料引诱客户投资,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情形,但这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罪。如判决书中认定:“每周题材里面的故事是他从网上下载的一个范本,再根据自己公司的需要把里面的故事情节换一下就讲给客户听,有真有假,大部分假小部分真;不把真实姓名告诉客户是怕客户找他们,以“老师”身份告诉客户是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默许了业务员把客户的账号和密码骗过来是为了替客户恶意操作,多赚交易手续费;有客户因业务员恶意操作找他们赔钱,他们赔了一部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科、孙立为获得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网上购买杭州厚通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代理江苏金银公司,招聘和教会员工发展客户,非法经营名为“现货白银”,实为白银期货的业务,……”最终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2.《江小玲、叶亮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55号。该案上诉人虽然使用的是打电话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同样是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小玲、叶亮、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王某乙、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3.《被告人马希龙、英非法经营一案刑事裁定书》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刑终175号。该案上诉人所采用的经营方式最终被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裁定书认定:“在实际经营交易过程中,王春英明知马希龙经营的公司不具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却与马希龙等人在集安市发展客户40余人,采取保证金制度,与客户签订合同,以1:100保证金的方式吸引客户,在某一时间买“涨”或“跌”,并以一手为最低单位非法进行期货交易。中创国信公司根据客户交易数量,以每手为计算单位给马希龙提成71元。截止2015年8月,共交易1769手,非法经营数额159万元,违法所得12万余元。”
  4.《陈立喜、郑卫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214号。该案也被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罪。判决书认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5.《马琼、章明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374号。该涉案公司中更加严重的行为是业务员直接操作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使客户亏损。即便是如此,判决书也只是认定这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书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田景川作为业务员取得客户的信任,将其账户和密码交由王腾操作,而客户亏损的钱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至马琼指定的个人账户,再由马琼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汇款给刘英指定的个人账户,再由刘英将分成发给王腾、田景川。”;“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6.《孙力强、兰建勇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终字第1318号。该案上诉人的经营模式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裁定书认定:“被告人兰建勇、孙力强与被告人等人合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上述独立封闭的网络平台交易系统,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发展客户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白银期货交易。久恒公司代理中赢公司白银期货业务并发展客户进行交易,中赢公司向久恒公司提供对应交易账户、按比例分配违法所得。”
  从上述案例来看,类似案件被判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名为现货实为期货;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第三,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发展客户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等交易机制等。
  根据刘平律师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认为,这部分公司的交易模式“并非传统的现货交易模式,但也区别于期货交易模式并非非法期货”,而是一种电子交易形式的现货远期交易市场,属于现货市场,以服务大宗原料商品的流通为经营目的。但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着诸多相同之处,如都采用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双向交易机制等,使得这种交易被很多人称之为“变相期货”、“准期货”。实际上两者仍然有着很多区别。根据区分既期现货交易、现货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模式中三种相互联系又各自不同的交易方式。三者是由低级向高级不断进化的交易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衍化。
  刘平律师认为如果会员单位、或者代理商涉嫌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帮助公安机关准确辨明事实、正确适用,以区分对待,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作者:刘平律师,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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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晓琳 H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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