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民间借贷月利息是多少18万,月利息1分5厘,还了1年想一次提前还完,现在应还多少钱?

女老板借3万却要还800万 1年后倾家荡产逃债7个月|利息|民间借贷|套路_新浪新闻
女老板借3万却要还800万 1年后倾家荡产逃债7个月
女老板借3万却要还800万 1年后倾家荡产逃债7个月
  原标题:&1年后倾家荡产逃债7个月
  要还的钱翻了十倍 杭州小伙深陷套路贷?
  血泪控诉“是我害死了妈妈”
  今年2月1日,24岁杭州小伙陈海到派出所求助时,一开口就震惊了办案民警。“救救我,我害死了妈妈,让家里填了30多万的债务窟窿,如今已是走投无路!”
  陈海是杭州萧山大江东人,父亲早年离世,一直和母亲相依为命,可能是因为单亲家庭的缘故,表面内向胆小的他,一直渴望获得更多的关注。
  于是,上大学期间,他对自己的穿着特别上心,也热衷于请朋友们吃饭唱KTV,家里给他的每月一两千元的生活费,不够他这样大手大脚的花。
  生活费没了,陈海开始接触“高利贷”,在校期间共计贷款十多万元,这些钱全部被他用于高档消费,对此,陈海一直瞒着家人。
  大学毕业,债台高筑的陈海为了还钱,想到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就联系了“高利贷”时认识的中介人冯某某(31岁,萧山人)。
  2017年7月初,由冯某某介绍,冀某某出面,俞某某出资,借款给陈海人民币3万元。借款时陈海被要求“一式两份”写2张3万元借条,并以上门费,利息,保证金等为由先扣除2万元,冯某某收取介绍费4000元,实际给予陈海的只有6000元人民币。
  冯某某等人还威胁陈海,不许他去其他地方借款。
  在借钱给陈海之时,冀某某等人就定了一个“小目标”,就是先在陈海身上套路贷10万元左右,再一步步垒高债款,最终目标是陈海家的房屋拆迁款。
  他们早就查清楚了,陈海母亲的房子即将拆迁。
  陈海竟然完全没想过,自己此时已经被“套路”了,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债务雪球一样叠加,半年时间就先后“套路贷”了十几万元。
  之后,“债主们”开始花样追债。
  陈海的母亲身体本就不好,遭遇了儿子被追债,家中户口本被抢走的惊吓后,在郁愤中离世。
  最后陈家亲朋好友凑钱,帮陈海支付了35万余元的债务。
  陈海又痛又悔,这才想到报警。
  借了3万要还800万 每天要还1万利息?
  曾经的“小富婆”不得不到处逃债 生不如死
  “觉得自己死也死不掉,活下去又看不到希望。”
  今年41岁的临安人何华,拥有一间营业房、一家服装店,还有即将拆迁分配到手的500多方的安置房,在朋友眼里是个“小富婆”。
  可如今的她身无分文,还欠着上百万元的债,为了逃债,已经7个月不敢回家了。
  外面有人传说她去澳门豪赌输光了家产,也有人传说她是吸毒败光了家产……
  她说自己就连港澳通行证都没有办过,平时连牌都不打的,更别说吸毒了,她只是为了还贷款利息,把所有的身家都搭了进去。
  就连她的家人一开始也不相信她的说法。
  哪里有贷款贷到倾家荡产的?
  直到临安公安因为“套路贷”的案子上门去调查取证,她的家人才相信她说的竟然是真的。
  看看3万是怎么一步步变成800万的。
  去年8月,何华有一笔钱借给了朋友没还回来,而自己另外有一笔借款却到期要还了,需要周转,经过中介介绍,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虽然对方说借款3万元,10天的利息要8000元,但她觉得自己这8000元反正拿得出的,能不欠别人人情就周转成功就好了,于是爽快答应。
  第一步:对方让她签了个合同,合同金额8万,约定每天违约金20%,但何华实际到手只有3万元。
  8万里扣掉的5万分别是,10%的中介费、10%的保证金、几万的家访费(就是中介上门查看是否真的有还款能力的交通费,但警方说,这些中介上门会看菜下饭,如果对方房子大,看起来有钱,家访费就会很高)、还有利息8000元也要先扣掉。
  第二步:何华违约。
  何华说,自己由于晚了几天没有归还8万元欠款,按照每天20%的“违约金”约定,她需要还好几万的违约金,加上本金,她欠的钱一下子增加到了十几万。
  第三步:重叠借款。
  同年9月,为了偿还之前的“违约金”,她在中介的介绍下,又先后向朱某等人借款,这样她欠朱某的钱越来越多,但借来的钱只够还“违约金”和利息,随着借款额度越来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来越多,利息和“违约金”叠加,雪球不断滚动,她到了最后,每天要还1万元。
  她实在还不出了,朱某拿着合同找上门,言语威胁、滋事,甚至找到了她的父母家……她只好变卖了自己的营业房、转卖安置房号用来还债,共得款300余万元用于偿还部分欠款。
  即便如此,还有近500万元的欠款无论如何无法偿还。
  最后,她只好离家出走,到外地去躲一躲,这一躲就7个多月,这段时间,她几乎不出门,也不敢给家里打电话。
  一开始,她很想自己的儿子,但现在,她可以回家了,又不敢见儿子了,因为她不知道自己怎样去面对自己的儿子,“本来我可以给他很优越的生活,现在呢,我真的不知道怎么跟他解释,还有我的老公也是……”?
  报警后,警方统一行动,民警说,如查实确实为“套路贷”,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何华不用承担本来就不合理的债务。
  何华终于可以回家了。
  帮人担保贷款2万元
  莫名背上140万债务 唯一房产被强行抵债
  今年30出头的杭州人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两年前因为帮人借贷担保2万元,两年后这笔债务却如滚雪球般让自己莫名背上了近14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甚至连唯一的住房都被逼抵债了。
  2016年10月,家住杭州下城区的王先生接到朋友A请求,希望其帮朋友B做个2万元的借贷担保。
  尽管有些疑惑但碍于朋友情面,王先生还是勉强答应了。
  三人一起到犯罪嫌疑人施某公司办理借款,但朋友又找借口突然改称要让王先生帮忙共同借贷。
  王先生说自己极不情愿的,但却架不住两人软磨硬泡,他们还下跪,许诺给他股份回报等好处。
  王先生最终还是心软了。
  签署借贷协议时,明明2万元的借款,但合同上却虚高成了4万元,施某解释称其中1万元是保证金,另1万元含上门费、平台管理费、诉讼费等预支费用,实际拿到借款是2万元,并且说明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累计只需要还款2万元,但若逾期未还,则约定要还4万元。
  签完合同后,朋友B的银行卡上立马就收到了2万元贷款,王先生也签了字。
  王先生没想到,他的噩梦便从此开启。
  两个月之后,朋友B“突然”失联了,借贷公司便向王先生来催讨之前的4万元“欠债”。
  王先生还不出,只好又借贷4万,用来填补之前的欠款。虚增合同变为6万。
  后因为不断 “拖延还债”,王与对方的债务约定从6万元又变成了9万元,再又变成了20万元。看王实在还不出钱,犯罪嫌疑人余某清又以到法院起诉、找他家人麻烦等方式软硬兼施,逼迫王某又去指定的第三家投资公司继续借贷还20万“欠款”,借贷合同这次变成了40万……之后,对方又如法炮制,王某又被逼向第四家投资公司借贷,借贷金额不断刷新,一年之后其“欠债”已达120万元。
  王先生位于市中心的房子被强行抵债。
  期间,王先生还不断遭受对方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殴打体罚等。
  “姐,利息很低的贷款考虑一下?”
  “哥,有资金需要吗?”
  这样的推销电话,是不是接到过很多?小心,有可能是陷阱。
  低息贷款的推销电话、随机分发的贷款广告、小型网贷平台……
  都暗藏玄机和套路
  打来推销低息贷款的陌生电话、马路边随机分发的贷款广告、鱼龙混杂的小型网贷平台……这些都可能是“套路贷”。
  套路贷和高利贷以及一般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大多为团伙化运作,有些甚至成立了公司,还设有经理、财务、业务专员、法务等多种岗位。
  从目前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来看,套路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房贷”。
  这类案件中,套路贷团伙盯上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名下的房产,会通过虚增债务的方式,让受害人将房产作为抵押,最后以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占有受害人的房产;
  二是“车贷”。
  这类案件是针对名下有车,尤其是豪车的受害人。
  套路贷团伙往往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等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之后再以超期、违约等理由,强行扣车、拖车。
  车贷中还有一种被嫌疑人内部称为“吃快餐”的套路,即签订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就制造违约借口,单方认定违约,随后扣押车辆,通过所谓的协商、谈判、调解等手段敲诈受害人。
  三是伪装成普通“民间借贷”的套路贷。
  这类案件中,套路贷团伙的目的是占有受害人的现金、存款等财产,在确认从被害人处有利可图后,嫌疑人会以一张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合同为诱饵,受害人签订后,再层层加码、虚增债务,最后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
  套路贷是怎么“下套”的?
  据警方分析,套路贷给受害人“下套”,通常都是按照以下套路:
  第一步: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
  第二步:签空白合同。
  第三步:制造一个“证据链条”
  第四步: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
  第五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第六步:软硬兼施“索债”。
  究竟是那些人在进行“套路贷”诈骗?
  从杭州市公安局打击的情况来看,主要以年轻人为主,本地人外地人都有,一般都有三人以上的组织,采取公司化运作。
  从警方破获的案件来看,这些套路贷诈骗人员,有相当一部分都曾有“放炮子”(高利贷)的经历,也有一些是来自各行各业,比如曾经有一个快递团队,老板发现“套路贷”来钱快,于是整个团队转型干起了这个事。这些公司往往手续齐全,人员架构齐整,披上了“正规公司”的外衣。
  老百姓如何判断、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
  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假借所谓贷款业务,实则设置“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的陷阱合同,再制造各种理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并以处理车辆相要挟,敲诈被害人财物。
  发现这几个特征就要提高警惕了:
  一、贷款条件特别好。
  如果贷款公司给出的条件特别吸引人,比如利息特别低,“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个时候心里就要有数了,天上不会白掉馅饼。
  二、签的是“阴阳合同”。
  给你的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符。
  三、单方面认定违约。
  如果被对方单方面无理认定违约且不容置辩,那么八成遇到“套路贷”了。
  警方表示,如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除了以上的套路
  身边还有一些贷款陷阱需要警惕。
  在网络贷款平台借钱太容易
  她借了又借
  讲讲我的亲身经历。
  前段时间,我突然接到十来个奇怪的电话,有广州、上海、北京各个地方打来的,有些人说话还算客气,有些人则是上来就破口大骂,说话非常难听。经过初期的摸不着头脑后,我终于搞清楚了,这些来电都在找一个人,这个人是我的朋友小君(化名)。
  小君22岁,读的是专科院校,在校期间成绩也不算突出,等到快毕业的时候,她才发现,求职并没有自己想象中那么容易。在十几次碰壁之后,她终于应聘进入杭州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行政人员。
  刚进公司的前6个月是实习期,不算工资,每个月只有1500元的补贴,她不想上下班路上耗费太多时间,便在公司附近跟人合租了一间房子,每月租金1200元。
  这时候,她第一次遇到了钱的问题,公司的补贴要到月底才发,而租金却要提前交,还得付三押一。她家里条件并不好,父母都是农民,家里还有个弟弟,听说她找到工作,妈妈就明确表示,不会再给她生活费了。
  小君也想到过借钱,可身边并没有人愿意借钱给她。直到有一天上班,她在单位楼下的广告屏里看到一个网贷APP的广告,忽然灵机一动:“可以先去平台上借点钱,等发工资了再还。”
  小君当即就下载了这个APP,APP的广告里一直在强调“便捷”、“无需手续”、“超低利息”。
  网贷的手续确实很便利,不需要审核资产,只要填写姓名、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再拿着身份证拍一张正面照片就可以了。
  不过,对方也提前告知小君,如果到期还不上欠款,就会通知她的家人朋友,甚至走法律途径。为了保证她会还款,对方还复制了她通讯录里所有的联系人信息。
  小君借了5000元,钱几分钟后就到账了,但她一查,只收到3200元。小君去问网贷公司的人,对方答复说,为了防止她还不出钱,手续费、利息都要在借款里提前扣除,这是“业内规矩”。
  小君想着钱差不多正好够了,也就没跟对方多作争辩。
  房租交了,小君心头一块石头也落了地,每天和同事、朋友一起吃吃玩玩,过了三个月的潇洒日子?
  “现在想起来,网贷这种事,开了一次头就很难收住了。”小君后来跟我说过,自己以前在学校,生活很单调,出来工作以后才发现,外面好玩的东西这么多,做美甲、去KTV唱歌、密室逃脱,都需要花钱。她也开始买面膜、新衣服,1500元的补贴发下来还不到一个星期,就被她花了个精光。
  很快到了要还款的日子,小君身上一分存款都没有,为了还上钱,她又下载了另一款网贷APP,借钱来“填坑”。
  就这样过了大半年,钱越滚越多,那些小型贷款平台几乎都被小君借遍了,借不到钱,她就拖着,不接电话,也不还钱。
  再后来,我也找不到她了,退了租住处、辞了工作,微信和QQ都注销了。
  再联系上她是4个月后,小君换了一个电话号码,又出现了。
  她说,自己之前明明只借了两三万块钱,可不知道为什么,最后七算八算,加起来竟然要还十多万。她曾试过跑回老家,但家里也不得安宁,爸妈的电话都被网贷公司打爆了。
  小君的爸爸被气病了,妈妈借遍家里亲戚,替她还上了这笔钱。
  2017年10月陈小姐来电:
  我弟弟贷款,现在欠款30万,然后他身边好几个朋友也都卷入了,弟弟在杭州读书,后来为了付利息连学费都交不起了。
  2018年4月何先生来电:
  我在一个公司贷了几百元,是上大学时借的,现在,我需要还几万元,我咬牙还了,但他们居然又说我没还,还发短信给我的很多朋友,给我的名誉造成很大的影响。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贷款应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广告信息。如果遭遇“套路贷”,应尽可能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并及时报警。
  来源:&半岛晨报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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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月利息1分是什么意思】- 融360
月利息1分是什么意思
&&&&&&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时间。民间贷1分,具体年化就是1%×12=12%,所以1分利息的年化真实利息高达12%!
月利息1分是什么意思-攻略
1分利息怎么算?1分利息是百分之几?1分利息年利率利息是多少?
分就是百分之多少,月利息1分就是每个月1%的利息,那么合起来这个1分的利息就可以理解为月利息为1%。然后按照利息的。公式计算:利息=本金×利率......
分就是百分之多少,月利息1分就是每个月1%的利息,那么合起来这个1分的利息就可以理解为月利息为1%。然后按照利息的。公式计算: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时间。民间贷1分,具体年化就是1%×12=12%,所以1分利息的年化真实利息高达12%!
利息如何计算?
您好,贷款是结合贷款放款金额,执行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各个要素索取数据综合计算结果,单凭借款金额无法计算实际月供金额。若您目前是想试算一下月供信息以作......
您好,贷款是结合贷款放款金额,执行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各个要素索取数据综合计算结果,单凭借款金额无法计算实际月供金额。若您目前是想试算一下月供信息以作参考,请您打开以下连接:http://www.cmbchina.com/CmbWebPubInfo/Cal_Loan_Per.aspx?chnl=dkjsq尝试使用目前贷款的基准利率试算月供。(可查看月供、月供本金、月供利息、本金余额、利息总和及还款总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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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贷款利息在几厘左右,小额贷款利息高于银行是事实。为什么很多人喊着利息高,最后还是要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呢,因为小额贷款有它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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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年息1分,一年的利息才100块,年利率1%,还不如银行定期一年的基准利率1.5%,首先我判断题主问题描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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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很多时候都是用“几分”“几厘”的方式来约定的。大家自然知道“分”比“厘”要大,10厘等于1分,那么,民间借贷利息中的“几分”“几厘”到底是什么意思,代表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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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意思却相距甚远,很多刚开始接触金融、贷款的朋友总是傻傻分不清,总以为只是叫法不同而已。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利息与利率之间的区别!...
月利息1分是什么意思-问答
如果贷5万,利息是1.5分,每个月利息和本金还多少
直接问贷款平台
等额分金还贷款方式是什么意思?
你好,是等额本金还款,这种还款方式的原理是在还款期内按期等额归还贷款本金,并同时还清当期未归还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方式可以是按月还款和按季还款。由于银行结息惯例的要求,一般采用按季还款的方式(如中国银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剩余未归还本金×每月利率。等额本金还款,在还款期限内,每期需要偿还的金额越来越少,更适合生活负担越来越重(支出越来越多)或收入会逐渐减少(临近退休)的群体。你好,没有等额分金还款,应该是等额本金还款,通常贷款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金等额本金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等额本金还款每月的还款本金额固定,而利息越来越少,贷款人起初还款压力较大,但是随时间的推移每月还款数也越来越少。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等额本息还款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10万元贷款等额本息利息7厘5,先息后本1分3是什么意思
等额本息是本金和利息同时还款。
先息后本是先还利息,最后到期还本金
贷款5万24期利息1分63年利息和月利息是多少
你好,这个1.63是月利息,那么年利息就是1.63X12个月
贷款五万 月利息2分 期限为1年还完 一个月需要还多少啊
看你是哪种还款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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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民间借贷几个利息问题的处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问题往往比本金复杂,有的因违法需要处理,有的因纠纷需要解决。下面,我们根据有关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几个常见的利息问题及其处理进行分析。
一、提前还款的利息支付问题
《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民间借贷提前还款的利息问题应适用这条规定处理。
1.&&&&&& 按约支付利息问题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提前还款的利息问题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利息问题。例如,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利息应当按照约定借贷的期限计付的,那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不能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付利息。
2.&&&&&& 损害出借人利益问题
在依据《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处理提前还款的利息时,还应当注意《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的利息问题,借款人可以不经出借人的同意提前偿还借款,且利息按照实际借贷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提前偿还有期借款,不应损害出借人利益,如果损害出借人利益,出借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如果已经接收提前所还借款,视为同意变更借款履行期限,利息也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3.&&&&&&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利息问题。
民间借贷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除补充协议外,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那么,利息就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付。
二、逾期还款的利息计付问题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条规定是对有约定期限而言的,即借贷合同有约定期限而借款人未按照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个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贷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这条规定解决了无息借款的逾期利息支付问题:一是民间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二是民间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也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无息借款,借款人对期限内的借款不负支付利息义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无息借款,在出借人催告给与合理期限前,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三、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 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借款人求助于出借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弱势的情况下,一些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困境,在同意出借的同时,提出预先扣除利息。虽然预先扣除利息只是在借款人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实现的,但这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首先,,借款人原本因急于用钱而借款,当然不会自愿在本金中先予扣除利息,即使表面上同意预先扣除利息,意思表示也不真实。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预先扣除利息,实际交付借款数额就小于合同约定的数额,这是对借贷合同的违约。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10000元,实际交付给借款人9500元。最后,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时间是偿还借款时间或者约定时间,而预先扣除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交付时。
& 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是侵害借款人合同利息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00条规定予以处理,即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条规定,对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处理涉及两个内容: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而是减去预先扣除利息后的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以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而是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本金20000元,预先扣除利息1000元,出借人实际交付给借款19000元,按照《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处理,借款人只需返还19000元实际借款,并以19000元实际借款共计付利息。
四、复利的处理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以&本金乘以利息乘以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的,所得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复利是另一种计算方法,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
& 下面以同一例子,用单利与复利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利息,以便看出两者结果的差别。
假设: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1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使用期限2个月。
单利计算:10000乘以千分之二十乘以二等于四百元。
复利计算:10000乘以(1+千分之二)乘以二等于10440元。
两种计算方法对照比较,复利显然高于单利。如果反复多次计算计算复利,利息将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利息大于本金的现象,最终造成借款人不堪重负。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息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条规定禁止复利,但借款人未支付利息,出借人将没收取的利息转为本金再收利息是合理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主要理由是:复利没有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的,不属于高利贷,应当受法律保护;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但是,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则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的行为,那么就应当作为高利贷处理。
五、高利贷的处理
高利贷是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借款利率限度的违法借款活动。《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的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
&出借人利用高利贷盘剥他人,同时也破坏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借款人接受高利贷,大多数属于&口渴喝盐卤&,没有偿还借款的思想准备,这对出借人实现债权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国家不许高利盘剥,并且明文予以禁止。
&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旦证实出借人高利贷,通常视出借人是否已经收取高利作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出借人只是在借贷合同上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实际尚未收取超过&四倍&的利息的,那么,只是判决超出四倍部分不予保护。二是实际已经收取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直接作为本金折抵。例如借款10000元,超过四倍的部分是500元,那么,人民法院就会把这500元直接折抵本金,判决归还本金9500元。
六、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是有息借款,而借款人主张是无息借款,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而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涉及适用《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处理,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规定,当事人约定利息不明确的,可以适用法定利率计付。但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规定,当事人约定利息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合同法》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因此,应当执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即约定利息不明确的,对约定期限内的借款,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七、利息高低争议处理
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情况有时是比较复杂的,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也有不同表现形式,故应视为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正确处理。
&有些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是有息借款,但约定利率或者利息数额不明确,为利率高低、利息高低、利息数额多少发生争议,有无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对此,如果也适用《合同法》第211条规定,以&以约定不明确&为由,&视为不支付利息&,显然违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例如,出借人主张利率是1%,而借款人认为是0.3%(低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双方的主张都没有证据证实的,则可适用法定利息计算支付。
在利息高低争议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利率或者利息数额,虽无民间借贷合同证实,但对方给当事人认可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或者符合当地借款习惯的,应当以被证明的事实或者当地习惯,认定利率或者数额来支付利息。例如,出借人主张月利率为2.5%(属于高利贷),而借款人主张月利率为1%(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就不能认为利息&约定不明确&而应当以借款人已经认可的月利率1%计算计息。
八、利息支付期限纠纷的处理
有支付利息期限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在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亦属违约行为,出借人可以行使催讨权,请求借款人支付。系随本清是民间借贷的惯例,不论借贷有无期限,借款人在偿还本金时,利息也应当随之结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现实中,不少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为此发生争议。无支付利息期限,不是永远无期限支付,更不能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如果为此发生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固定进行处理。
1.&&&&&& 补充协议期限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该条规定,进行协商解决。通过协议补充,确定支付期限,使无支付利息期限变为有支付利息期限,然后执行协议的期限支付利息。补充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事情,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所以,支付利息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无须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协议,按照息随本清原则,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地习惯直接裁判即可。
2、参照法定期限支付
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期限发生争议,不愿协议处理或者协议处理不成的,我们认为,还可以按照《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处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根据《合同法》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期限发生争议的,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借款人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即息随本清。(2)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3)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例如: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6个月,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按照《合同法》这条规定,借款人还应当分四次支付利息,前三次每一年届满时支付,剩余六个月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起结清。
2.&&&&&& 按照习惯期限支付
在解决这种纠纷时,也可以按照当地的借贷习惯进行处理。有的地方习惯按月付息,有的地方习惯按季付息,也有的地方半年付息一次。只要这些习惯具有合理性,且不会侵害当事人权益,都可以作为解决支付利息期限纠纷的依据。
原告吴某诉称:日,被告陈某向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限半年,被告陈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未归还借款。日与被告陈某就续借达成协议,约定月利息1.5%,2011年3月先支付利息1.5万元。借款再次到期,吴某只支付1.5万元利息,10万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扔拖欠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剩余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向原告吴某借款10万元以及日双方约定月利率1.5%属实,但自己偿还的1.5万元是本金而不是利息,剩余本金只有8.5万元及其余利息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无异议,但在日续借协议上只写&2011年3月还1.5万元&,没有明确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后来,被告陈某还款1.5万元,双方也未言明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于是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先支付利息,故被告陈某主张支付的1.5万元是本金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吴某10万元本金并支付剩余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本付息的顺序的情况下,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的问题。
从《合同法》第205条规定来分析,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不到一年的息随本清,这就是说实行&先还息后还本&的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低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先还息后还本&还款顺序。
& 但是,&先还息后还本&只是在借款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和数额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则不适用上述&先还息后还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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