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协议达成多久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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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提要:在综合考虑乙方清偿能力及甲方债权实现风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民事调解书》所指债务的清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还款协议
  甲方:厦门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与乙方担保追偿一案,各方经人民法院调解于达成了()思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乙方债务金额及清偿期限;乙方一直未能严格执行,为此,甲方每年均多次催告乙方结清债务,乙方却总借故推脱,直至2012年月日,乙方才就上述《民事调解书》所指债务的履行事宜向甲方出具了一份书面还款承诺。
  在综合考虑乙方清偿能力及甲方债权实现风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民事调解书》所指债务的清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共同确认:
  截至2012年月日,就上述《民事调解书》所指债务:乙方尚欠代偿款元、违约金元(违约金应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的标准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元人民币。
  二、双方一致同意:
  1、乙方应在2012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万元,在2012年月日向甲方支付20万元;
  2、乙方按期付讫上述两笔款项后,双方就上述《民事调解书》所指债务再无未了事宜,即乙方无需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其他债务;
  3、乙方未能按期付讫上述两笔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金额向甲方清偿债务,甲方还有权就乙方尚欠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因本协议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诉诸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捺印)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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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在与该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一工程合作期间,借给房地产公司70万元。后卫生局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双方于2000年12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房地产公司同意于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返还给卫生局欠款70万元,逾期还款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该调解书于当日生效,但房地产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卫生局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11月28日,卫生局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双方同意将还款期限延至2002年10月30日,延长还款期限为逾期还款期,按实际还款时间加倍支付利息。后房地产公司再次违约。卫生局遂于2002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返还欠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就卫生局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先前诉讼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对7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同判决书同样具有既判力,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涉及的标的,法院已经通过调解作出处理,卫生局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可以受理,但对卫生局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理由是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对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本案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对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作出更改,属于无效行为,故应判决驳回卫生局的诉讼请求。至于卫生局未能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其后果应该自负。
第三种意见认为,卫生局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其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三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如何理解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对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当事人可否自行协议予以变更?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看本案的可诉性问题。所谓既判力,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同一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同一诉讼标的重新起诉。可见,诉讼标的问题是解决既判力问题的关键。何谓诉讼标的?有的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对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诉讼请求等于诉讼标的。对此,笔者不甚赞同。诉讼标的应该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整的有争议法律关系,如侵权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裁判调整的对象,而只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侵权之诉中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为赔偿的后果;给付之诉中,一方给付另一方金钱、物品的后果等。如果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诉讼标的,则许多案件将不存在诉讼标的,无诉讼标的则法院无需受理和裁判。如在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待定状态,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请求权,因此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而是基于双方之间争议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虽然卫生局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但确是基于后来的还款协议这一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因而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对后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二、对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当事人可否自行协议变更?对此持反对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受生效调解书拘束,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我们知道,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的减少、债务履行期限的延长等。因为这是申请执行人对其权益的自行处置,法律出于对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而允许之。正如我国第十三条所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和诉讼权利。”那么同样,本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以服从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卫生局同意房地产公司延长还款期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的行为,如果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是应该予以允许和支持的。对此,有人认为,执行程序的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这种观点经不住法理的推敲,如果按照这种说法,如果承认这种观点,就等于承认法院执行程序可以否定原判决的既判力而具有审判监督的性质,这在诉讼法中是找不到根据的。可见,执行和解也好,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法院裁判的履行方式也好,之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许可,都是基于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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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就民间借贷利率24%~36%内容出具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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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借贷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法院能否出具调解书确认?
意见一:应当出具调解书确认,理由是双方合意结果是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
意见二:法院不能出具调解书确认,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仅对年利率未超过24%的部分赋予了司法保护权,出具此调解书与上述规定相悖。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就此进行了如下考证:
一、债务人承诺履行激活自然之债的强制效力。
【24%至36%利率区间的理论来源】
笔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执笔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林清法官发表在《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4期上的一篇文章。该文章对《规定》中24%和36%两个利率临界点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详细解读。现摘引直接相关的一段内容如下: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
债权的效力,从原理上观察,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具体到民间借贷问题上,一旦借贷行为完成,利息也随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为债权之一部分。笔者主张,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该约定也并非无效,但当出借人请求给付时,借款人可以拒绝给付,出借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借款人履行。假如借款人已经给付且出借人受领了,法院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换言之,出借人享有债权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债权之执行力。
【自然之债概念简述】
王林青法官在上面的表述中提到了“自然之债”的概念。厘清这个概念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本文所论及的问题。&
什么是自然之债?
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通过详细考证,最后给出的结论是: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其对债务人的强制效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
自然之债主要包括:1.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2.赌债;3.因限定继承而发生的债务;4.因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义务;5.破产程序终结后免责的债务。
(以上内容参见:——李永军)&
【自然之债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自然之债”这样的法律概念。按照李永军教授的说法,“在我国,自然之债的效力几乎没有被系统讨论过,法律或者判例也没有明确或者清晰的思路。”
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中,存在反映“自然之债”的零星法律规定。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自然之债之强制效力】
关于自然之债,受罗马法影响的欧陆国家立法多有规定,但各行其是,并不统一。&
按照李永军教授的考证,德国学理将“自然之债”称为“不完全债权”,其效力可以归纳如下:(1)自然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更改而使其成为普通债务,这在德国法上不应存在任何障碍。(2)可以被担保。(3)可以转让。(4)可以抵销,但不能作为主动债权。&
李永军教授的结论是,“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其对债务人的强制效力。”
【“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含义】
李永军教授认为,“自然债务的债权人是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也能够获得判决,仅仅是享有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而已。”。通观李永军教授的论述,其所说的“经由诉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人不能获得法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但如果是债务人承诺履行,则会激活自然之债对债务人的强制效力。(王林青法官没有对其文中表述的“不享有债权之执行力”做出解释,此处不做评论。)
二、当事人可以就24%~36%之间的利率达成还款协议并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仅仅规定了借贷双方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约定无效。很明显,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就24%~36%之间的利率达成还款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对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类协议也并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当事人可以就24%~36%之间的利率达成民间还款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达成司法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当事人就24%~36%之间的利率所达成的民间还款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且,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法院有义务对本文所论及的情况进行调解,当事人并可就此达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调解协议。
四、法官不应对债务人无强制履行义务的情形做出释明
法官的释明义务最早以“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的形式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中。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予以延续并拓展,具体参见《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
在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七条中,则明确规定了法院的释明义务:
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另外一则关于法院释明义务的规定是日最高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有如下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具体的本文所讨论的情况,鉴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法院施加释明义务,法院对于当事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义务不应以“释明”方式作出干预,否则既有违“自然”之本意,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综上,当事人就24%~36%之间的利率达成还款协议是当事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该协议“激活”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强制效力。法院应当在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况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出具调解书。债务人拒绝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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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请致电 8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未履行协议。请问还款协议是否有中断执行时效的效力?_百度知道
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未履行协议。请问还款协议是否有中断执行时效的效力?
民诉法及民诉执行若干解释规定执行时效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那么双方私下达成的还款协议有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吗?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说已过申请执行时效,只能就还款协议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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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私下达成的还款协议没有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只能就还款协议重新起诉。
由于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那么原来的申请执行的权利丧失,也就是只能另行起诉了。
法院的回答是正确的。你在判决后应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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