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吗受害人医药费是不是不用通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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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在其官网刊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到醉驾肇事的,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还提到乘客坐出租车受伤的,可向出租车所属的营运公司索赔。打破了以往的“醉驾肇事,不予赔偿”,也是所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遇到醉酒肇事,还能拿“免责条款”当挡箭牌吗?事实上,新规尚未出台,昆明的法院就有类似判例。
  新规尚未出台 昆明有类似判例
  去年3月9日晚上9点,24岁的陈某骑电动车行至环城西路时,突然被一辆轿车撞翻。发生事故后,交警前来处理,发现肇事司机不但无证驾驶,而且还喷着酒气。事后因为在赔偿方面和肇事司机谈不拢,陈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第三人)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形,包括了驾驶人醉驾。
  此外,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也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两条规定,在保险公司看来,他们拒赔的理由很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按以往的判例,保险公司“胜算”的几率很高,而五华法院对陈某的判决却不同。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任者承担的责任承担。法院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3828.5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2330.5元。
  五华法院作出此判决时,最高法院的《通知》还未出台,五华法院的判决与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不谋而合。
  醉驾肇事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规定,法律打击醉驾等违法驾车行为的力度加大。而现在最高法院却出台醉驾肇事要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规定,这会不会鼓励醉驾行为?”对此一些人持有疑义。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认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不是说肇事者就不用承担责任。最高法院的《通知》里还规定: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说:“司机闯红灯肇事,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而被醉酒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这对于死伤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张宏雷认为,我国建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故意肇事的 保险公司都要赔
  《意见稿》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意见稿》提到: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追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乘客坐出租车受伤的,除了向车主索赔外,也可以向出租车所在的营运公司索赔。
  业内 保险公司尚未接到通知
  昆明近十家车险和财险公司负责人都表示,目前并未接到任何通知,甚至不少人还不知道这个消息。同时,由于该解释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能否按当前条款通过尚不可知,目前还不便评价。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全部或部分列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及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以及出现车辆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增加危险程度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在实践中,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这意味着若《解释》正式实施,保险公司遇到类似情况赔付成本将明显增加。
  云南同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吉智表示,《解释》中的新条款对保险公司整体影响并不大,保险公司会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中主要是商业保险,交强险占的比例并不大,就算《意见稿》能通过,保险公司成本上升的幅度也不大。(来源:云南网 文/柏立诚 钟国华 王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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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醉驾伤人保险先赔”的利益博弈
  “醉驾伤人保险拒赔”的现象有望终止。媒体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17条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若看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76条,可能会觉得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有些多余。因为76条已明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规定的依据在于,交强险系强制险、法定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交强险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体现了人命优先、受害人优先。它并不排斥保险公司对醉驾者的追偿,强调保险先行赔偿,以满足受害人的及时治疗。
  事实上,醉驾已经入刑,无证驾驶也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法律并不纵容交通违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先予赔偿,也并非是替违法者埋单。对先予赔偿部分,保险公司还可向责任人追偿。
  问题就出在“追偿”上。从当下的交强险理赔后的代位追偿实践来看,保险公司能够追回垫付款的案例并不多。更何况,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人力和财力消耗也不可避免。因此,保险公司才会在“交法”出台后的这些年来,坚持用“拒赔”来回应76条。甚至在有些地区,保险公司还相互约定:凡是因醉驾引发的交强险理赔案,一律拒赔,而且不参加调解。即使一审被判败诉,也要上诉,直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才执行。“拒赔”的目的,就是用行动向法院施压,逼迫法院建立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
  保险公司并不是没有任何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及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依后者的规定,除了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才予垫付医疗费外,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显然,通过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保险公司将交强险在醉驾伤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有条件的垫付“抢救费用”上。这与“交法”76条相距颇远。
  对“醉驾伤人保险先予赔偿”,受益人主要是受害人。在这个风险社会,我们都是潜在的受害人。让受害人不因赔偿问题而耽误治疗,符合大多数人的立法期待。在开门立法大环境下,相信最终结果不会降低交强险的社会责任。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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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保险赔不赔?
  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要不要赔,一直备受争议。近期,一部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释,有望让有车一族“吃下定心丸”。专家建议,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调整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中国论文网 /1/view-3463852.htm  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这一条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各方观点各异,莫衷一是。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担忧。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如果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这么写,那守法的驾驶人将与违法驾驶人一起,为违法行为买单。”  许多律师和学者则持肯定态度。“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不能为了惩罚醉驾,而忽略对伤者的保护。”云南昆明的律师张宏雷称。  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陈欣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我觉得征求意见稿这条写得很好,体现了这个原则。”  那么,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争议?又应当如何解决争议?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需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在醉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援引该条规定,拒不赔偿受害人。不过,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0年7月,云南个旧市民王洪醉酒驾车撞上行人樊某,致其死亡。半年后,个旧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同时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依照交强险条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同样是醉驾撞上行人,同样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样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发生在北京通州永顺北街的另一起醉驾案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2011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10万元。  研究过不少案例的陈欣告诉记者,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受害者,有的则认为不应该赔偿。“近几年判决赔偿的越来越多,这是个总趋势。司法解释应该尽快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也便于统一裁判尺度。”他说。  相同内容不同规定,导致分歧产生  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争议的焦点。  交强险条款其实是一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全国通用。前述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称,车主购买交强险,都要签交强险合同。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产生直接约束力。  这位人士还表示,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部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人士认为,既然交强险条例规定醉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不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是合法的。保险业内的坚持,并未得到法院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在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浙江省保监局法制处处长陈沁坦言。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张若琳分析,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只是明确了在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并未规定对人身伤亡也能免责。  张若琳强调,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要从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去探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论驾车的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  应当既保护受害人,又惩戒醉驾  “道交法的本意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的,如果醉驾事故的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这就违背了立法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张若琳说。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梁鹏看来,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不予赔付的手段,来惩戒醉驾者,进而促进交通安全。  “但这种手段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既避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又达到惩戒醉驾的目的。”梁鹏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受害人,再向醉驾者追偿,就是很合理的做法。  那么,规定醉驾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会不会起到鼓励、纵容酒驾的反效果?梁鹏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醉驾已经入刑,肇事者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保险公司仅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先行赔付,后期还可以找醉驾肇事人追偿,肇事者并不是不赔一身轻,天天有人追上门来讨债,估计日子也不好过。因此,相信真正认清醉驾高成本的人,是不会以身试法的。”梁鹏解释说。  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多赢格局  “醉驾伤人赔不赔,表面看是法律问题,背后其实是经济问题。”陈欣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0 年交强险行业经营亏损72.4亿元,运作5年来,累计亏损已达187亿元。赔付水平逐年走高是亏损的重要原因,2010年的赔付比例达到了82.3%。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醉驾事故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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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焦点新闻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调整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醉驾出了车祸、伤了人,保险不赔,这是有车一族都知道的“常识”。然而,一部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释,有望推翻这个已经被人们默认多年的车险“常识”。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这一条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各方声音莫衷一是。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担忧。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如果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这么写,那守法的驾驶人将与违法驾驶人一起,为违法行为买单。”
许多律师和学者则持肯定态度。“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不能为了惩罚醉驾,而忽略对伤者的保护。”云南昆明的律师张宏雷称。
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陈欣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我觉得征求意见稿这条写得很好,体现了这个原则。”
那么,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争议?又应当如何解决争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需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在醉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援引第9条,拒不赔偿受害人。不过,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0年7月,云南个旧市民王洪醉酒驾车撞上过路行人樊某,致其死亡。半年后,个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同时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万多元。
但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依照交强险条款不应承担赔偿,于是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同样是醉驾撞上行人,同样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样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发生在北京通州永顺北街的另一起醉驾案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2011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10万元。
研究过不少案例的陈欣告诉记者,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受害者,有的则认为不应该赔偿。“近几年判决赔偿的越来越多,这是个总趋势。司法解释应该尽快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也便于统一裁判尺度。”他说。
相同内容不同规定,导致分歧产生
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争议的焦点。
交强险条款其实是一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全国通用。前述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称,车主购买交强险,都要签交强险合同。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产生直接约束力。
这位人士还表示,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部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人士认为,既然交强险条例规定醉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不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是合法的。保险业内的坚持,并未得到法院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在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浙江省保监局法制处处长陈沁坦言。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张若琳分析,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只是明确了在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并未规定对人身伤亡也能免责。
张若琳强调,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要从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去探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事实上,道交法第76条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论驾车的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
应当既保护受害人,又惩戒醉驾
“道交法的本意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的,如果醉驾事故的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这就违背了立法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张若琳说。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梁鹏看来,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不予赔付的手段,来惩戒醉驾者,进而促进交通安全。
“但这种手段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既避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又达到惩戒醉驾的目的。”梁鹏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受害人,再向醉驾者追偿,就是很合理的做法。
那么,规定醉驾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会不会起到鼓励、纵容酒驾的反效果?梁鹏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醉驾已经入刑,肇事者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保险公司仅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先行赔付,后期还可以找醉驾肇事人追偿,肇事者并不是不赔一身轻,天天有人追上门来讨债,估计日子也不好过。因此,相信真正认清醉驾高成本的人,是不会以身犯险的。”梁鹏解释说。
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多赢格局
“醉驾伤人赔不赔,表面看是法律问题,背后其实是经济问题。”陈欣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0 年交强险行业经营亏损72.4亿元,运作5年来,累计亏损已达187亿元。赔付水平逐年走高是亏损的重要原因,2010年的赔付比例达到了82.3%。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醉驾事故的受害人。
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其费率和赔偿额度都是统一的。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远不能弥补一次事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不满意,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也不满意。
专家指出,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症结所在。一方面,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交强险要贯彻“不赢不亏”的原则,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要商业化运作,矛盾由此产生。
陈欣明确建议,我国的交强险应该走商业化模式,将现行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合二为一,仅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上不封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最终形成多赢格局,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只要能赢利,我想保险公司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去赔偿醉驾事故中的受害人。”他说。
与醉驾有关的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条款
道交法第76条摘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摘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新交强险条款第9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至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原标题:醉驾伤人保险赔不赔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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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免费搭乘可减轻赔偿?乘出租车发生事故可向运营方索赔……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意见稿对出租车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稿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此消息引发广大市民热议。
醉驾伤险公司要赔偿
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 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 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者的权利
北京市东城法院保险专案法官王磊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在实践中,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
王磊说,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该条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
会使更多人肆无忌惮醉驾
对此,中国人寿、华泰人寿、等保险公司人员都说,目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最后导致人身损害的,是不予赔偿的。因为醉驾是违反我国交通法的,如果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就会使更多的人肆无忌惮的醉酒驾驶。
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任
意见稿规定: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事故认定书”与其他证据地位同等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说,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问题,且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影像数据等其他证据具有同等地位,可以避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论的问题。
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
意见稿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改装与保险风险联系更合理
王磊称,此前在审理改装车、加装车的事故理赔案件时,保险公司将其视为免责情形。这个条款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个条款将机动车改装、加装等与保险风险联系更加合理。
免费搭乘出事故可减轻赔偿
本报讯(首席记者 姬娜实习生刘嘉颖王戈凡)意见稿对出租车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获取赔偿分不同情况
对此,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就目前来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获取赔偿,分不同情况。如果车主只买了交强险,是不予赔偿的;如果车主买的保险险种里包括车上人员的安全,会予以赔偿。而且这要看买保险的多少和种类,买的多赔偿多,买的少得到的赔偿自然就少。”
车主刘先生说:“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对免费搭车行为的鼓励。”
乘出租车发生事故可向运营方索赔
《意见》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首提出租车赔偿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前后经过了两三年时间的讨论。在出租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试乘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张新宝称,之前对于这几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有社会各界提过建议,但是一直没有以规定或法律的形式出现,这次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对车主和司机是利好消息
华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说,现在的出租车都是买保险的。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先是由保险公司给出租车公司赔偿,再由出租车公司赔给顾客,但是也要看出租车保险的种类和份额。
莲湖出租车公司张姓工作人员说,公司一般都会给出租车买保险,20万元的比较多,目前是这样执行的,如果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主要分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和三方事故,然后进行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总额的80%,车主承担20%。一些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说,新解释实施后,将会加大出租车公司的负担,当然对车主和司机来说是利好消息。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据《新京报》、《京华时报》
本文来源:三秦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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