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公司和一个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税务,又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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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用工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公司与大家分享:当前建筑施工劳务的组织主要有一下三种形式:建筑劳务分包
& & &&&&第一种用工形式: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建筑劳务。指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签订长期正式劳动合同,作为施工企业的自由劳务。因为国家建设部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包出去。
& & &&&但是施工一线的实际施工大部分都是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劳务承担。在现场的施工企业人员大多都是技术工人与管理人员。实际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会减少自有劳务人员,而只保留部分的技术熟练与管理精湛的劳务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对雇佣的自有的劳务人员承担相应职责,也有权利决定如升职辞退等相关问题。
& & &&第二种用工形式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人员。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某些工程的劳务分包业务的企业。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劳务使得建筑劳务以企业为依托,以整个团体的形态进入建筑市场中的劳务市场领域,承担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现场操作工作。成建制劳务分包所体现的优势在于,对建筑劳务的管理体现统一化,直接化;对施工操作所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容易确定;
& & &第三种用工形式非成建制劳务企业施工劳务。建筑施工企业在某一项工程施工时人手不够将会雇佣临时建筑劳务,而顺利完成某项工程。雇佣临时建筑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往往与劳务人员不签订任何正式的合同文件。因此这些临时雇用的劳务人员又称之为临时用工或零散用工。临时用工目前在我国的建筑施工领域是一种比较普遍也是大家默认的用工形式。临时用工虽然没有与坚实施工企业签订合同,但是其表现形式也是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虽然我国出台相关法规为保障建筑劳务的合法权益禁止对建筑劳务人员零散用工,正式因为其表现形式与正式雇佣劳务用工相似而难以打击取缔。
& & &&许多外出到城市建筑业务工的劳务人员,特别是那些第一次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社会网络关系,成为临时工或者说零散工是他们尽快安顿下来的唯一的途径。这在无形中助长了零散用工的存在,也为零散用工的取缔增添了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业施工的特点,遇到某些特定的工程不得不临时增加劳务人员,那么雇佣零散用工就成为施工企业首要的选择。由于零散用工的形式隐蔽这也增加了杜绝零散用工的难度。但是施工企业应该对这类劳务人员的、使用、培训、权益以及他们的操作质量等负有直接的、完全的责任。施工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在对待这些存在的零散用工劳务人员时,应该将他们与成建制企业的劳务人员相同对待。
& & &目前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去除正式工与零散用工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用工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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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时,涉及哪些纳税环节,其中材料如何管理可以达到税负最小?
答:(1)专业分包方与施工企业为不同的法人主体,施工企业支付专业分包队工程款时,需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11%,小规模纳税人3%),以此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施工企业调拨材料给专业分包队,并在验工计价中反映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的情况下属于销售行为,需要给专业分包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是就地缴纳增值税;劳务分包,如果是劳务公司,施工企业支付款项时,对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给予劳务分包方的材料,做材料销售处理,并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施工企业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像钢材、水泥等能够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材,如果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给分包方(即甲方供料),对材料不予以计价,此时施工企业可以抵扣17%的材料进项税额,而如由分包方采购材料随后开具发票给施工企业,则只能抵扣11%的进项税额,所以可以考虑甲供材模式以增加6%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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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5)惠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法定代表人肖家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金,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宏义,系公司员工。被告。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总裁。委托代理人万和林、吴浩,系公司员工。被告李红东,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彩彩,律师。被告邓少云,男,日生,汉族。原告(以下简称河南志越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中城六局公司)、李红东、邓少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金、黄宏义、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和林、吴浩、被告李红东委托代理人杨彩彩、被告邓少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方(即原告)为甲方(即被告)某某市某某项目#5、#7、#9楼及两栋高楼的建筑工程实行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双方就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结算办法及承包价格、付款方法、双方责任、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质量进度信誉保证金的交纳及返还条件、违约责任、协议解除等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自日至8月21日分五次给被告李红东、邓少云交付合同保证金共计1500000元。被告违约,直到今天,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原告应被告要求多次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但没有工程可干,损失巨大。被告既不解除合同又不退还保证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合同保证金150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建筑工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与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市某某工程项目承包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与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市某某工程项目承包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并交纳了保证金,原告承包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有工程可干。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承包某某市某某工程项目具备合法条件,被告中城六局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具有合法资质。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存在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邓少云受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委托签订与某某市某某工程相关文件和处理相关事务,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均予承认。收款收据1份、收据复印件3份、银行转账凭条1份、存款凭条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五次给被告李红东、邓少云交付合同保证金1500000元。7、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书面向原告承诺被告承建的某某工程项目在日以前开工,并保证在2013年11月底安排原告干到100000平方米的房子,否则原告有权停工、算账,但被告没有达到被告的承诺。8、日被告李红东出具的还款计划1份,证明被告承诺收到原告某某市某某工程项目保证金15 00000元分四次还完,并承担自日起按年息二分计息,直到还完为止,每还完一笔,其未还部分分段计息。9、日原告方代表黄宏义与被告李红东及担保人签订的谅解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经担保人调解与担保,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书。被告中城六局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清包合同是无效的,上面签章不是被告公司的章;被告李红东、邓少云不是被告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被告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们签订合同。被告公司所有公章经合法备案,具有固定且唯一的编号,原告提交的大清包合同上所盖的章与被告公司的章不一致。原告所说1500000元保证金被告公司没有收到,不应返还。被告中城六局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某某市公安局网络印章准刻证复印件1张,证明该证据上所体现的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唯一合法行政章,该章从准刻日期之日起就开始使用,与原告证据中的印章有明显区别。被告李红东辩称,1、被告李红东不是适格被告,被告李红东系被告中城六局公司职工,系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中城六局公司承担。2、原告诉请不符合合同第9条第2款关于信誉金退付根据工程进度分批退还的约定,原告诉请未满足退还条件。3、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向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该损失应从信誉金中予以抵扣。4、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工人工资及塔吊租赁费,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并从信誉金中抵扣。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被告李红东提交如下证据:1、日补充协议、银行回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职员黄宏义给被告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应退保证金;原告交的钱作为保证金,被告李红东已交给某某市某某项目。2、日建筑工程协议书1份,证明本案诉争项目系中城六局公司所有。3、日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被告李红东并非适格被告;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为包人工费、包施工机械、包周转材料、包工程质量;信誉金退付条件。4、日、日项目监理机构向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各1份,证明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5、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向原告所属的黄宏义劳务队发出的通知3份,证明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6、吊塔租赁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尚欠吊塔租赁费110000元。7、日项目经理、工程师、材料员共同出具的钢筋索赔费用明细表1份,证明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产生的钢筋损失。8、光盘1张,证明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公司已经将其拆除。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金申请报告、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证据中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印章与本案诉争标的合同上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印章是一致的,本案诉争标的合同系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签的。10、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李红东系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员工,为项目经理。1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1份,证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向原告垫付设备租赁费。被告邓少云辩称,原告提供的保证金1500000元,被告邓少云已经分批全部给被告李红东,原告因某某市某某项目只开工了10000平方米,后原告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河南分公司涂同焜、被告李红东三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邓少云只是经办人,与被告邓少云没有关系。原告组织施工的工程仍欠工人工资,施工工人堵本案所涉施某某市某某工地项目部,要求支付工资。被告邓少云代替原告方的职工黄宏义垫付的方木、模板钱有17、18万元左右,退保证金时应该把垫付费用扣除。被告邓少云为原告垫付的塔吊租赁费110000元及钢管费用应该扣除。后续工程施工队拆除以前工程的费用,也是被告邓少云垫付的大概40000多元。被告邓少云提交如下证据:1、日银行客户回单1张、日客户回单2张、卡交易对帐单复印件1份、日银行业务凭证2张、日存款凭条复印件1份、日存款凭条1张、日存款凭条1张、日协议书、日授权书、加盖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公章的被告邓少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给被告邓少云的钱,被告邓少云全部交给被告李红东,被告李红东系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人员,被告李红东交给被告邓少云授权书代表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签署文件,被告邓少云代表被告中城六局公司收的款转给被告李红东1300000元,另外100000元是给黄宏义买方木和模板的钱。2、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告欠被告邓少云方木、模板180000元。3、清单1张,证明退保证金应该扣除原告欠工人工资的费用。经审理查明,日,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由被告中城六局公司承包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某某工程。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系承包人,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系发包人,工程概况:某某市某某工程#5、#7、#9及两栋高层,工程地点:某某市某某路。原告提交的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印章及被告邓少云的签字,乙方加盖原告的印章及黄宏义的签字。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原告通过向李红东汇款和通过他人转款的方式向被告李红东支付保证金1500000元。日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某某项目部出具1500000元收据一张。日被告中城六局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1、若在日以前某某市某某房地产主要10#楼30000平方不开工,甲方中城建六工程局河南分公司按合同退还乙方交的保证金并承担乙方保证金1500000元按月息3分;2、在以后甲方保证乙方交的保证金1500000元,在2013年11月底要安排乙方干到100000平方房子,如果1、2条件达不到乙方要求,乙方有权停工、算账。该承诺书落款处有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章及邓少云的签字。日被告李红东出具的还款计划,内容为:关于志越劳务公司某某市某某项目保证金退款计划:1、保证金总计1500000元(已退50000元);2、阴历春节前退250000元;3、阴历一月退200000元;4、阴历四月退500000元;5、阴历五月底退500000元;6、自今日起开始按年息二分计息,直到退完为止;每退完一笔,其未退部分分段计息;还款人:李红东。同日,被告李红东与原告方职员黄宏义及担保人平某某签订谅解协议书,内容为:关于志越劳务公司某某市某某项目与李红东、邓少云、中城建六局三方诉讼案,经中城建六局河南分公司平光照经理调解与担保,达成如下协议:1、2014年阴历年底还款250000元,2015年阴历1月底前还款200000元,如未退还,则此协议无效等内容,落款处显示:志越劳务方:黄宏义、担保人:平某某、还款人:李红东。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已退给原告50000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被告李红东系被告中城六局公司项目经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原告未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中城六局公司的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约交纳保证金15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若达不到开工条件退还保证金1500000元,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之后被告李红东代表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及谅解协议书,应视为双方对退还保证金事项达成新的协议,被告应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自认被告已还5000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中城六局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4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红东、邓少云承担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被告李红东及邓少云辩称应扣除原告违约为其造成的损失、工人工资及塔吊租赁费等损失的主张,未提反诉,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南省志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志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450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志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原告河南省志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610元,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任 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司园园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您的位置:&&&&&& > 正文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13:57&&来源: |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违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规的原则,经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西南信息产业园区5#53#54#55#56#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16662.80平方米
  4.结构类型:框架
  5.工程造价:
  二.承包方式:
  承包方(乙方)对西南信息产业园区5#53#54#55#56#工程项目劳务人工费总承包。
  三.承包范围:
  1.本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发出的施工图中地梁面以上钢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属的劳务工作。(不含水电,消防,门窗安装,油漆,涂料,栏杆及扶手钢筋竖焊金属构架,防水及外墙面隔热保温等工程)
  四.承包工期:
  1.开工时间:XX年 月 日(以双方确定的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时间:XX年 月 日
  五.费用标准:
  1.劳务费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0.000以上/每平方米122元(结算单价:框架每平方75/㎡计算,砖砌体内外墙抹灰及面砖,楼地坪按每平方米为47元)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地梁面及以外的工程)双方以现场市场价进行协商处理。
  3.工程在施工过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劳务整体在人民币XX元以内,甲方不另外补份,变更量在XX元以上,甲方将变更的劳务费按实调增(建筑面积增加不在此约定范围内)
  六.工程质量
  在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安排下,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七.履行保证金及劳务人工费及支付:
  1.乙方进场施工在一周内向甲方缴纳劳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甲方在工程主体封顶五日内一次性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本工程主体框架结构到五层楼面完,甲方按总价的85%支付乙方劳务费,以每本月25日进行工程量的结算,次月五日内支付85%人工工资。
  4.该现场除合同包干外的另外用工,每日平均50元,技工为每日70元。
  5.甲方应将乙方的人工工资打入乙方的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工费收据。
  6.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劳务工程款。
  八.甲.乙方的职责:
  1.乙方只提供对焊机一台以及该项目施工工程中所需用的&扎丝,元钉铅丝,&其余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办公室和住宿用房,食堂的设备及锅具。
  3.乙方免费提供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工作用餐。
  九.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现场停工、待料甲方按现场人员每人每天补贴人民币50元。
  十.现场安全:
  1.现场按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应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乙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自行负责。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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