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办个体工商户需要什么流程?

& 小华山街道规范化试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分类:
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小华山街道规范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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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指南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指南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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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时验证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2.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81号)
二、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专业技术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自2016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统计、评估等制度,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或其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请条件
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申报材料
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审核: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3.验印:区人社局对照名册进行验印。
4.总验印:由市人社局进行总验印。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电话:0564—3301396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二)市(设区的市,下同)政府人事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
四、服务条件
符合相关系列标准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审核: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
\o\ac(○,1)1申报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和区教育局审查,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裕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o\ac(○,2)2申报除中小学教师初级外各系列、各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出具委托函或推荐函后,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各级评审委员会。
六、服务时限
按照当年文件规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
收费标准: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160元,初级每人100元。
评审费用由各评审委员会收取,区人社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咨询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电话:0564—3301396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3.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区委组织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条件且报名参加的应聘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五、申报材料
报考人员报名时,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时,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属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市人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3.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4.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除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外,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需提供有关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
上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当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XX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报考资格复审。
六、招聘流程
1.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2.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3.发布招聘公告(简章)。
4.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6.资格复审(网上报名)。
7.体检与考察。
8.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9.按照规定报批。
10.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七、办理时限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规定程序步骤依次进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
标准:笔试45元/科;面试80元/人。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政策及考务咨询电话:
4.“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及生活待遇保障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招募:根据《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和《安徽省201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公告》规定:各市“三支一扶”办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负责所辖地区招募具体工作。
2.生活补贴给付:《关于加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待遇保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93号)规定:各市、县(含市、区,下同)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的各项待遇政策。按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其中省级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育保险、基本工伤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体检补助:《关于做好“三支一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96号)规定:中央和省级对“三支一扶”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0元,录用体检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200元。
4.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从2016年起,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新招募人员体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待正式上岗后,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按每人200元的标准补贴。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通过公开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以省当年度“三支一扶”计划文件为准
五、申报材料
1.招募人员名单。
2.服务期在岗人员花名册。
六、服务流程
1.区上报在岗人员名单。
2.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核。
3.上报财政部门拨付。
七、办理时限
按照当年文件规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考试费45元/科,合计90元/人。省人事考试院按考试费用的50%拨付各市。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5.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安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裕政办〔2015〕90号)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编制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编制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有关政策;承办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承办机构
区军转办、区委组织部干部科
三、服务对象
当年列入军队到我区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家属
四、服务流程
1.接收到我区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家属档案。
2.审核档案。
3.开展考核。
4.军转干部积分选岗安置,家属安置。
5.向部队转业办发出报到通知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服务时限
七、咨询方式
6.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调档复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原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第三条:享受补助金由本人申请,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档复审。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享受低保数额,按其差额确定补助,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养老保险股
三、服务对象
区内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四、申请条件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录(招)用的国家职工,在本通知下发时已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生活确有困难的,不分原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发给基本生活费。
五、申报材料
1.本人填写申请表一份(从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领取)。
2.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3.居住地民政部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具体标准情况的证明材料。
4.企业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养老金状况的证明材料。
5.职工档案。
6.单位报告、申报表及花名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养老保险股进行申请。
2.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步认定是否受理。
3.发放:符合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费的,由人社局下文批准,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发放。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
7.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证办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符合国发(78)104号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已退休的参保职工。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养老保险股
三、服务对象
区内参保职工退休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职工已经退休
五、申报材料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六、服务流程
本人到人社局就业大厅退休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2.《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4.《关于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六人社(2015)57号)第一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种养殖业经营者,可以凭承包(土地流转)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贷款人家庭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的,不影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人家庭虽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但没有在贷余额的,不影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5.《关于做好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意见》(六就〔2017〕1号):六、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深入开展。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
三、服务对象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
四、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基础资料:《六安市裕安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或企业法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信用记录证明(报告)、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需提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
六、服务流程
1.裕安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负责辖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包括基本条件、贷款用途、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等)。实行窗口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予以审核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六安市裕安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章,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办结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2.财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六安市裕安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字并盖章,将复核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3.人社部门将认定复核后材料转至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按银行放贷规定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善担保手续,银行直接放贷。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
民营孵化基地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2号)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孵化基地的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孵化基地的评估认定、监督检查;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政策落实。第七条:孵化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孵化基地运行方案(含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孵化基地规章制度等);3.《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县级审核。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合格的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三)市级备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情况、公示情况及认定的孵化基地名单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财政局社保股
三、服务对象
申请民营孵化基地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整的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孵化管理、安全生产制度,有2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2.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的孵化场地,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其中:现代农业型孵化企业不少于3户;工业厂房型孵化企业不少于5户;商贸店铺型孵化企业不少于15户;办公楼宇型孵化企业不少于20户。
3.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
4.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
5.能够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
6.协助孵化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五、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孵化基地运行方案(含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孵化基地规章制度等)。
3.《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县级审核。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到申请单位对照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合格的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3.市级备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情况、公示情况及认定的孵化基地名单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
10.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
三、服务对象
公开招考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
四、申请条件
通过公开招考确定的特定岗位人员,在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及花名册。
2.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及时内向在省公共劳动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补贴申报表,提交至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查看用人单位填报的信息,并对申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直接反馈原因,符合条件的,预约用人单位前来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合格的提交市(县、区)人社局审核;人社局审核通过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金融账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
1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标准。1、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2、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见附件1)。3、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认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当年新招用就业援助对象、高校毕业生、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等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超过100人的企业达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
五、申报材料
1.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企业在“阳光就业网”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报认定申请表、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2.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查看企业填报的信息,并对企业经营项目、企业规模、参保信息、新招用人员比例等信息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企业;
3.企业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5.市、县财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后对企业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认定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6个工作日内转至同级人社部门;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区再就业办)
12.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进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需求的。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进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新三合一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职业中介机构中介(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5.上年度6月和12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表。
6.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文本。
7.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有关资料。
8.特殊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9.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
10.书面审查自查报告(上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我评价)。
以上所有打印件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
六、服务流程
1.申报: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报。
2.受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
3.办理:经审核后发放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结果。
七、办理时限
按照当年文件规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联系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0564—3310686
1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投诉的
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举报投诉(应当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3.立案后进行调查处理。
4.将处理处罚结果告知当事人。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0564—3310686
1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书面申请表2份。
六、服务流程
1.用人单位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查询申请。
2.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后予以查询,并出具查询情况材料。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0564—3310686
15.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待遇申报及结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六人社秘〔2016〕357号)第二条:参加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慢性病病种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第四条: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该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补助标准内,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病种及补助标准见附表。第七条:申请人须携带社保卡、申请表、近两年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病历及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重症精神病人需凭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或者疾病证明单等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慢性病鉴定工作。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医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慢性病病种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
四、申请条件
规定享受门诊治疗补助待遇的慢性病病种
五、申请材料
应领取《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诊断,由医疗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诊断意见,并确认申请人身份。
六、服务流程
1.通过评审的参保人员,在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时应刷卡结算。
2.异地居住(工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人员,应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就诊购药,费用先行垫付,年终凭门诊病历或慢性病门诊证历、社保卡、有效票据及费用清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七、服务时限
1.常规慢性病每季度一办(每季度前两个月申报,季度末评审)。
2.特殊慢性病窗口即办(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血管支架术后、心脏瓣膜术后、苯丙酮尿症)。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政务大厅22号窗口
裕安区医保中心
16.转诊(院)治疗办理及报销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六人社秘[号)。
2.《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六人社秘[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2016]3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的就医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疑难病症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或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病情严重而本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六安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医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慢性病病种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
四、申请条件
1.市内住院按分级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按分级转诊流程办理的,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市内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2.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病种付费不纳入分级治疗管理,120急救病人、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遵循逐级转诊、就近治疗的原则,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转出前应与转出医院结清所发生医疗费用。
4.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备案转住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
5.自行要求并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建议,并经备案转住市外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5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等
五、申请材料
1.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
2.有效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证或出院小结(原件盖章)以及按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附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附患者本人的其他银行账号。
5.外出务工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用工单位证明、住院时间段的用工所在地有效居住证、自主营业者的有效营业执照、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裕安区政务大厅窗口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材料齐全时再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住院前及住院三天内,过三天不给予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政务大厅24号窗口
17.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
二、承办机构
1.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2.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
未参保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四、申请条件
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可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生60天以内的新生儿。
五、申报材料
(一)城镇居民参保
1.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
2、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现场填写)。
3.两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在校学生参保
1.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
2.两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三)新生儿参保
1.户口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城镇居民参保
1.受理:;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其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居民参保登记完成。
2.办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应于当年的11月31日前将次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缴纳(新生儿则需缴纳当年及次年共两年的费用)。
(二)在校学生参保
1.受理:参保学生填写《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学校将参保学生信息核对后录入采集软件中并上传至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学生参保登记完成。
2.办结:学校统一收取保费后缴到地税局,再将参保学生花名册和地税单据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60日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
1.城乡居民医保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在校学生办理居民医保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时间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3.新生儿参保应在其出生起60日之内(含节假日)至居住地的社区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政务大厅医保15号窗口
1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六人社秘〔2016〕367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医保费用结算是指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含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职工
四、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申请材料
医保专用门诊、住院费用发票和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医疗保险待遇类个人申报材料报销封面。
2.医疗费用发票。
3.医疗费用清单。
4.转诊医院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5.六安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申请单。
6.六安市参保人员异地治疗核对表(住院提供)。
7.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带本人其他银行账号。
七、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政务大厅23、24号窗口
19.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第四十一条: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医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城乡职工工伤保险职工
四、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职工工伤保险
五、申请材料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费用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4.医疗(康复)诊断证明书。
5.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带本人其他银行账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政务大厅窗口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材料齐全时再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每月25号前申报,次月结算)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政务大厅18号窗口
20.生育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劳社[号)第七条: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登记手续,并由本人选择一家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一张;(二) 生育证及复印件;(三) 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及复印件。
2.《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六市医保[2007]8号)第一条第三款:参保职工在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住院或手术前十五日内持《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遇急诊情况必须在住院后三日内申报登记,其发生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职工出院后,应提供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疗收费清单及正式发票等材料。施行剖宫产手术者,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指征证明材料或病历复印件。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职工
四、申请条件
参保职工产假期满内、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30日内申请。
五、申报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参保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六安市人社局官网下载,由参保单位盖章)。
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及费用清单。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多胞胎生育证明。
10.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带本人其他银行账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裕安区政务服务大厅医保17号窗口进行申请。
2.在裕安区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当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材料齐全时再予以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当月受理次月结算)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政务大厅医保17号窗口
21.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四、申请条件
在裕安区辖区内参保
五、申报材料
1.16周岁以上(含未满16周岁持有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人员提供第二代有效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且未持有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提供近期证件照(符合金融社保卡标准)电子档一份。
3.非本地户籍申领人须提供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需要提供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国人士需要提供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近期证件照(符合金融社保卡标准)电子档一份。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办理资料和代办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未在单位或社区集中申领时换(办)卡人员,到参保行政区内金融社保卡经办机构或社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单位参保人员以个人申领时,应选择本单位已选择确认的服务银行;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到全市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2.各办理机构受理办结。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项目合作协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9〕197号)。
标准:在全省范围内首次申领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非首次申领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按照规定收取制卡工本费18元/张。
九、咨询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22.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的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障卡丢失、毁损或卡面信息有误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持卡人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补(换)卡,并按照规定交纳制卡工本费。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卡回执,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领卡,然后前往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激活金融功能,旧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回收。
2.持卡人如在社会保障卡补(换)期间急需用卡,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与正式卡一致,无银行账户。临时卡有效期3个月,持卡人在有效期满或领取新卡时须交还临时卡,否则新卡将无法激活。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依据:《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9〕197号文)
标准:18元/张制卡工本费。
2.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挂失费用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收取。
九、咨询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23.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的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我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持有我区社会保障卡
五、服务流程
全面开通应用目录中的项目,实现各项社会保险普遍用卡,试点推进在人事考试、资格考试等领域用卡,实现跨省用卡,拓展其他社会公共领域应用。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24.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计划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六安市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训实施办法》(六人社秘〔号):第二项(四)实施程序
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具体程序为:1.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各类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组织与其签订12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开展上岗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原则上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对于中小微企业招工量小且分散,组织实施确有困难的,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组织实施。
五、申报材料
1.《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
2.培训教案及课程表。
3.授课教师名单。
4.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等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向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由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预审。
2.审核:预审通过后报送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开班施训: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培训开班。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235576
25.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号):“第六条(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第二十四条(一)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2.《六安市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训实施办法》(六人社秘〔号):“第二项(四)实施程序
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具体程序为:1.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2.企业培训过程中,应将学员签到、培训日志、考核鉴定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3.培训结束时,企业应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将成绩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参训学员进行技能考核鉴定。4.考试考核后,企业按照考试考核合格人数和规定补贴标准,凭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各类企业
四、申请条件
1.企业组织与其签订12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开展上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结束后,企业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将成绩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参训员工进行考核鉴定。
3.对于企业组织的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员工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员工,企业可按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五、申报材料
1.《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2.《培训教案》和《课程表》。
3.《学员签到表》和《培训日志》。
4.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学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备案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8.《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9.《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向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书面和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的同步预审,预审通过后递交至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发放:区人社局审批合格后由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企业账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235576
26.创业培训开班审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2号)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进行开班申报,提交《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一式4份)以及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在受理开班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开班信息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培训机构。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四、申请条件
各类城乡劳动者、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
五、申报材料
1.《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
2.课程表。
3.授课教师名单。
4.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以及培训教案等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在“阳光就业网”上进行开班计划申请,并同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2.受理: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至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由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批。
3.施训:区人社局审批同意后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235576
27.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二章 机构认定。第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第六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职责;2.拥有2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的专职教师;3.具备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第八条
各市应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评议、认定。取得定点培训资格的,应通过媒体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九条
各高等院校应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可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本着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要求,在高等院校设立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辖区高校总数的30%。认定为定点机构的高等院校,应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区域内高等院校学生的创业培训任务。第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1.未完成上年度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2.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3.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4.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5.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的。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
四、申请条件
1.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职责。
2.拥有2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的专职教师。
3.具备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培训机构领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
2.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在“阳光就业网”上进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的申报。
2.受理: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至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由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批。
3.确认:审批合格后由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通过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328852
28.创业培训补贴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第四条: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 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第八条:“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第二十四条:“(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四、申请条件
各类城乡劳动者、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开展创业培训的。
五、申报材料
1.经办机构领取《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2. 经办机构领取《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 《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 《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7.《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开班计划申请表》审批的学时和教学计划完成培训后,在“阳光就业网”上进行补贴资金的申报,并同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受理: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至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由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批。
发放:审批合格后由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定点机构。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235576
2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四条:(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称“五类人员”)
四、申请条件
“五类人员”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五、申报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登录省公共劳动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
2.受理: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至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由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批。
3. 发放:审批合格后由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
“五类人员”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235576
30.创业后续服务补贴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三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服务人数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后续服务费用;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号)第八条: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各级创业服务部门
四、申请条件
各级创业服务部门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部门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五、申报材料
1.经办机构领取《创业扶持补贴申请书》。
2.《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各级创业服务部门在“阳光就业网”上进行创业后续服务补贴的申报,并同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2.受理: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至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由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和网上同步审批。
3.发放:审批合格后由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各级创业服务部门。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235576
3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号)第九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3.《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17]58号):二、关于参保个人社保补贴 (一)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25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低保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经办机构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银行卡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经认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年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登录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至当地村(社区)。
2.社区(村)登录系统受理,并对申请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预审,并做反馈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七个工作日向户口所在地提供书面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反馈不符合原因)。
3.街道进入系统初审汇总后提交到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4.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录系统审核后,提交到区人社局审批。
5.区人社局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由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通过银行打卡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313213
32.就业创业社保补贴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号)第九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六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17]58号)第一条第一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申报材料
1.经办机构领取《社保补贴申报表》。
2.《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在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社保补贴申报表,提交至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查看用人单位填报的信息,并对申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预审,不符合条件的,直接系统系统反馈原因,符合条件的,预约其前来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合格的提交至市(县、区)人社局审核。
3.市(县、区)人社局对系统和纸质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直接系统系统反馈原因,符合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313213
3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第2条,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第3条,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主要包括:符合《关于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通知》(六人社秘〔2014〕164号)规定条件的;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则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后主动终止就业要求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的;连续3次拒绝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及其它书面方式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用人单位(岗位)进行求职登记的;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五、申报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下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6.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站提出申请。
2.认定初审。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站经审核无误后,提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所初核。
3.认定复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所复核后,上报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
4.核定认证。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人员。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34.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第十三条: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3号)第二条: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按规定参照享受。具体包括: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3.《关于开展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393号):2017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包括2017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各高等院校、有关技工院校、有关特殊教育院校
四、申请条件
2017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包括2017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1.学校申请发放求职补贴的报告(包括有无公示的情况)。
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学生本人残疾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应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扶贫手册》),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以及《〈就业创业证〉申领表》、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安徽省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学校及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各一份)
3.安徽省2017届困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
4.《就业创业登记证》申领表。
六、服务流程
1.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
2.由各有关学校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由各高校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为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3.各高校在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并向学校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4.市级人社部门通过“系统”查看高校填报的信息,并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高校。
5.高校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相关材料报市级人社部门会进行审核确定。
6.市级人社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资金直补到人或由院校先行垫付后结算等方式合理确定,于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9、3324422
35.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五、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第九条: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3.关于落实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六人社秘[号):一、补贴项目、对象及标准 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初次创业失败的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报材料
1.经办机构领取《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销登记证明材料,作为主要出资人的相关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纳税总额明细帐(单)。
4.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后以个人身份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劳动者在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入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申请模块,在线填写信息,通过“系统”提交至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补贴。
2.由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登录“系统”查看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人到现场预审,预审合格的提交区人社局审核,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不合格直接系统反馈不合格原因。
3.区人社局对系统和纸质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电话:、3313213
36.就业创业证发放及补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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