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代理人叶勇谷刚是哪里人?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黄春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2016民终15618二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5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谷刚,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立庆,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华,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春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黄春华的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春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广州市公安局流花派出所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仅排除他杀嫌疑但并未排除自杀嫌疑,并未确定该高坠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春华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属于意外死亡,在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据此判定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应该承担支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事故保险金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存在被保险人因关窗时重心不稳而坠楼的可能性,根据约定,被保险人自杀身故的,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被保险人的死亡按保险合同规定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且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向被保险人提供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说明,被保险人均有签名确认,所以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不应支付黄春华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事故保险金。四、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在2014年已经退还了保险费2636.54元,如果判决支付保险金,也应该扣减该部分。被上诉人黄春华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黄春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向黄春华支付死亡保险金33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承担。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日,黄春华向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投保,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予以同意并开具保险单,载明: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日;投保人为黄春华,被保险人为刘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黄春华;险种包括投保主险护身福、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18万元,附加长险护身福意外、保险期间为32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黄春华依约向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缴纳了保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护身福寿险(分红型)条款》载明:2.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载明:2.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日,被保险人刘某坠楼死亡。广州市公安局流花派出所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经法医勘验结论为排除他杀嫌疑,符合高坠死亡。黄春华遂向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提起理赔申请,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拒绝理赔并向黄春华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事故属于《护身福》《护身福意外》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故歉难给付《护身福》《护身福意外》之保险金。黄春华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审庭审中,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确认黄春华的投保事实,但因认定被保险人刘某属于自杀而拒绝理赔,并提供案发现场照片、被保险人刘某生活照片,证明被保险人不存在意外坠落的可能性。原审法院认为: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接受黄春华以被保险人刘某作为被保险人的投保,并出具保险单,故黄春华与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保单所附条款是对双方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切实履行。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流花派出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被保险人刘某属于高坠死亡。黄春华为该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现黄春华主张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18万元及意外事故保险金15万元有理,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的抗辩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日作出判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春华支付保险金33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经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称已于2014年退还了2636.54元保险费,如需支付保险金,也要扣减该部分。黄春华对退款事实予以确认,亦同意在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因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主张其符合责任免除条款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主张被保险人系“自杀”或投保人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事故而符合责任免除第2.3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杀”属于保险人可免责的事由,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自杀”的认定程序,也没约定投保人需举证证实被保险人非“自杀”而死亡,因此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主张黄春华需举证证实刘某非“自杀”死亡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对其免责事由相关的认定程序作出约定并告知投保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审法院支持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向黄春华支付保险金330000元并无不当。至于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已向黄春华退还的保险费2636.54元,其在原审中并未提出,本案不作调处,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粤海审判员  曹佑平审判员  闫 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桐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微信扫一扫关注悉知公共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工商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状态:
法定代表人:
经营日期:
注册资本:
营业期限:
发照日期:
登记机关: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大厦室、17层、18层
经营范围:
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开展以下业务;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他人员 :秦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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