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做好研发费用税前研发加计扣除除税务风险管理?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信息名称: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2017
发布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文  号:
国科发政〔号
效  力: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 1.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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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企业可以享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里可以知道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其中75%在税前加计扣除及175%在税前摊销。
  具体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那么怎么评判企业是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中可以看出企业需满足的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完整版:
  这里要注意一点:撤销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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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十问
来源:华税律师&   |
  一、2014版汇算清缴申报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影响?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发布了2014年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单独增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需要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数据。此表与之前实践中使用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有一定差别,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以那个为准?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而言,新版申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新形势下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及税收分析等要求,2014版增加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它是企业所有研发项目费用情况的汇总表,而实践中企业的研发项目往往有多个,因此,每个研发项目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时仍应使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怎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把握3个环节。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具体地说,项目确认环节指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需向政府(省辖市、县及县级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登记环节指税务机关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加计扣除环节指已取得税务机关登记并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税法规定加计扣除。
  三、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四、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号 第四条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性,比如,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研发人员,对于企业聘用的非在职研发人员发生的支出,可进入研发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注意直接相关性这个问题。
  五、哪些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4、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六、委托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税发〔号 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同时需要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七、集中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表应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分摊)。
  八、亏损企业能否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只要符合国税发〔号 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就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至于企业是否申请,要看企业的未来五年内是否能够盈利?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五年内盈利,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加企业当年的亏损额,可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九、研发失败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多投入研发,只要企业在研发中真实投入,无论成功与否,其实际发生并符合规定、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十、非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二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文件规定来看,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可以申请;二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企业要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或者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小结:综上所述,专家认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需要人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相互协调、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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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浅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工商税务-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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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张谊英
浅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3〕70号)的实施,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的及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政策依据,增强了该项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然而,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并没有普惠企业,文章通过分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并从实务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规范企业研发活动的实务操作,提高该项政策的执行力。  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已实施多年,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不多,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和自主研发能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从该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实施的情况分析,主要原因有:  1.企业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不了解,放弃享受税收优惠  有些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了解,认为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担心申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带来涉税风险,或因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环节涉及部门较多、研发费用的核算及归集复杂,放弃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初创、微利中小企业或亏损企业因政策认识不足,也很难顺利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研发基础薄弱,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  (1)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较弱,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效果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界定严格,企业因研究开发基础薄弱,没有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部门,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只能委托开发又不能取得受托方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和外部专家咨询费也不能加计扣除。  (2)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  有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项目管理水平较低,项目立项不严谨、未经科学论证,项目不属于&三新&不能加计扣除;有的项目没有可行性研究或具体的项目书,导致研发项目需要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不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归集不准确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主要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率征收企业不得享受。&有些新设立的企业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准则规定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究开发费;在进行研究开发费归集核算时,没有对每个项目分别实行明细专户核算,有的企业未按规定范围归集研发费,导致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而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企业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手续  企业发生的研发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流程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研发项目确认,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备案,导致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三、提高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效率的对策  1.相关部门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税企沟通  (1)税局和科技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研究,通过12366、网站、行政大厅电子宣传屏、办税大厅的政策咨询辅导窗口及政策解读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宣传及培训,指导企业规范研发活动各环节的操作,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财税政策的培训、学习,使其准确把握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和操作流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沟通与,具体问题及时反映,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2.加强研发团队建设,完善研发活动管理,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打下坚实基础  (1)加强研发队伍建设,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企业管理层应重视项目研究开发,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购置研发专用设备;强化研发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吸引或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员,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提高研发项目中的自行开发项目的比例,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2)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研究开发活动管理  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要属于&三新&,所属领域和产业符合政策规定范围。企业应完善研究开发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规范,相关业务部门应进行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科学论证,详细制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提交管理层进行项目立项的决策,对于落后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进行项目查新。企业各研发项目应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等开发方式分别进行项目明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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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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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人员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申报环节和具体要求等不够了解,再加之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一些企业在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编者就申请享受自主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9,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会计核算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该意见列举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通过比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在会计核算中,这部分费用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限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虽然是为研发项目而发生,但不可加计扣除。
(2)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房屋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
(3)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在会计核算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是,在税务处理上,除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外,其他的费用都不属加计扣除的范围。
(4)其他相关的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若上述无形资产、模具、工艺装备等开发制造费,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5)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注意研发项目确认的立项要求。
在会计核算层面,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对研发项目的立项基本无门槛,只要企业内部管理层认可就可立项。而税法规定的税前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仅限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把握3个环节。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具体地说,项目确认环节指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需向政府(省辖市、县及县级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登记环节指税务机关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加计扣除环节指已取得税务机关登记并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税法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四,注意报送相关涉税资料的要求。
根据规定,对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如果是集中开发项目,需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还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第五,注意汇缴申报的纳税调整。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扣除,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进行年度汇缴申报时,才能对符合税法要求的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不得自行加计扣除。若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小于零,其因享受加计扣除而形成的亏损额或扩大的亏损额,可以按税法规定在其后的5年内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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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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