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泰隆商业银行银行帮别人担保了一笔贷款但我不知道他同时还办了一张随贷通卡,属于担保范围内的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范久宏、姜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n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西山路368号n负责人马建清,行长n委托代理人严伟坤、金峰,该行员工n被告范久宏n被告姜建华n委托代理人柴美美,系被告姜建华之妻n被告何宣威n被告童素花n被告柴美美n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诉被告范久宏、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严伟坤、金峰、被告姜建华、柴美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宣威、童素花、范久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诉称,2013年08月,被告范久宏向原告个人贷款,并于原告签订《“随贷通”借款合同》1份[合同编号:(**********6)浙泰商银(随贷通)字第()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贰拾万元整,授信期限自日至2016年12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被告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提供最高额担保签订《“随贷通”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合同编号:**********6浙泰商银(随贷通高保)字第()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自愿为被告范久宏自日起至2016年12月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额余额折合人民币300000元整的范围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4款约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自助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以贷款人系统记帐时间为准到期日对月对日,即一般为3个月后的同一天,若某一笔贷款到期日超过授信期限届满日,授信期限届满日为该笔贷款到期日借款合同第8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8.1.1款约定,借款人自主发起借记交易支取随贷通卡内余额,如卡内余额不足支取金额,在授信额和授信期限内,借记交易将自动触发放贷交易第1被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次支取借款资金合计1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范久宏催讨未果,其他各被告均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认为,上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范久宏归还透支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304.28元(其中包括本金罚息、贷款欠息、贷款利息罚息计至日止,之后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按合约继续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印花税4.9元,合计元;由被告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最高额保证合同、余额截屏、贷款明细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n被告柴美美辩称,我是受被告范久宏欺骗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被告范久宏在借款时向原告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件和单身证明,原告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责任n被告柴美美未提供证据材料n被告姜建华辩称,与被告柴美美答辩意见一致n被告姜建华未提供证据材料n被告范久宏、何宣威、童素花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n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柴美美认为,没看过借款就签字了;被告范久宏无任何资产,原告却向其发放借款,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条件,予以认定n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告范久宏于日签订“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200000元;授信期限为自日至2016年12月(授信截至日以授信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借款用途为购建材等及归还借款;月利率为1.5%,逾期加收50%罚息等;据此借款合同,被告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与原告签订“随贷通”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债权最高额度为300000元,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或因约定或法定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罚息等事后,被告范久宏进行透支消费透支款项一直未归还,截止日,被告透支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304.28元、印花税4.9元,至起诉之日尚未归还n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范久宏未按约定归还透支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归还原告透支本金被告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范久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透支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304.28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日,以后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印花税4.9元,合计元;n二、被告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本案受理费2606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范久宏、姜建华、何宣威、童素花、柴美美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n审 判 长  佘万宝n人民陪审员  陆永良n人民陪审员  邵建标n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n代书 记员  郑 腾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胡迪、徐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民初2477号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河清北路299、305、309、315、321号、业宁街192号、兰园1幢。代表人:刘传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丹红、陈帅,该分行员工。被告:胡迪,职业不详。被告:徐永志,职业不详。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胡迪、徐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胡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二、被告胡迪支付利息9128.54元,逾期利息18286.3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日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计算至还款日止);三、被告徐永志对被告胡迪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林独任审判,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丹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庭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日,原告与被告徐永志签订了编号为(***********1)浙泰商银(随贷通高保)字第()号《“随贷通”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被告胡迪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浙泰商银(随贷通)字第()号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贷通”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被告徐永志愿为原告与被告胡迪依上述主合同在日至2018年7月(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含起止日当日)期间所形成的主债权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5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胡迪依主合同与原告发生的债务本金及由债务本金所产生或伴生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胡迪签订编号为(***********1)浙泰商银(随贷通)字第()号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贷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胡迪提供200000元的随贷通授信额度,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将以原告系统中所保存的交易电子信息(包括贷款电子借据)记录为准;授信期限自日起至2018年7月(授信截止日以授信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合同项下贷款自原告发放贷款之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计付利息(含被告胡迪提前还款情况),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付;被告胡迪不如期归还借款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逾期天数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被告胡迪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并按逾期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因被告胡迪违约致使原告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胡迪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族费、邮递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根据被告胡迪的申请,在200000元的随贷通授信额度向被告胡迪发放贷款。借款履行期限届满,被告胡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日,被告胡迪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9128.54元,逾期利息18286.3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迪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元,利息9128.54元,逾期利息18286.38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涉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永志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永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迪追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8.50元,由被告胡迪、徐永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亚争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我老公帮别人在泰隆银行做贷款担保,借款人逾期不还我老公会被泰隆银_百度知道
我老公帮别人在泰隆银行做贷款担保,借款人逾期不还我老公会被泰隆银
我老公帮别人在泰隆银行做贷款担保,借款人逾期不还我老公会被泰隆银行拉黑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会的,贷款人不还,担保人一块被拉黑,其实担保人的作用是替贷款人还款的,你不光要被拉黑,还要替贷款人还款
采纳率:77%
来自团队:
你老公也有责任,他们不还钱。就你老公还钱了,担保人不是随便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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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隆“随贷通”让专家级客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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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苏州频道4月19日电近期,在吴江盛泽经商的仲先生,向泰隆银行申请了一笔50万“随贷通”的贷款,在材料递交的第二天,这笔50万的贷款就打到了他的账上。泰隆银行“随贷通”产品快捷的贷款程序,得到了仲先生的赞誉。
  仲先生在吴江盛泽经营着一家纺织企业,主要经营服装生产和面料销售。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仲先生曾就职于某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近十年,后改行经商,是一位筹资融资方面的专家。从商后,仲先生灵活运用自己在金融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多年的打拼,公司很快走上了正轨、业绩蒸蒸日上。
  随着夏季即将来临,仲先生的企业也进入了生产旺季,为了应对这个盈利的好时机,仲先生准备申请50万银行贷款用于资金周转。这样一位具备十年银行业务经验的“专家级”客户,会如何选择银行信贷产品?
  由于大部分银行的贷款申请手续繁杂,仲先生无暇来回奔波,融资计划一时半会被搁置了下来。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泰隆银行盛泽支行客户经理来到仲先生的企业拜访。经过介绍,仲先生发现,泰隆银行的“随贷通”产品的便利性非常符合他的需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申请了50万“随贷通”用于周转。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提交的了材料后的第二天,这笔50万元的贷款就打到了他的账上。“这几乎是我遇到的最快捷的贷款程序了。而且,这个类似信用卡的产品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才使用,避免了钱趴在账上平白无故产生利息,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随用随还,确实很方便”仲先生这样评价道。
  据悉,“随贷通”是泰隆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特点,量身定制的贷款产品,它以特定借记卡为载体,客户直接通过该借记卡进行取款、转账、消费等交易,以此自动触发并使用授信额度的信贷业务品种。每次放贷额度由自己自由支配,随借随还,节省利息费用,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难题。(朱梁)
  原标题:泰隆“随贷通”让专家级客户“点赞”
  原文链接:http://sz.xinhuanet.com//c_.htm
  稿源:新华网
  作者:
作者:&&编辑:钟江为、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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