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玉米收割机赶集网行驶证三年为漏审是否做废

重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事关机手重大改变,速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部日前公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将于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两个部门规章力求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放管结合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将农机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一、简政放权,做好“减法”
一是整合优化规章。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将其优化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两个部门规章,规章结构和数量更加精简。
二是精减证件数量。将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驾驶证件,将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行驶证件,驾驶证件和行驶证件分别实现“两证合一”,让农业机械和农民机手“一证上岗”。
三是简化业务环节。大力简化业务审批环节和管理流程,取消证件补发需提交遗失声明的规定。取消驾驶证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并按特定顺序考试的规定,取消驾驶证实习期。取消拖拉机办理停驶、复驶的要求。
二、放管结合,做好“加法”
一是强化权责统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权利,依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责任,将业务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明确权责事项,更加方便群众。
二是实施分类管理。优化管理方式,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和驾驶人准驾机型按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重新分类,强化科学管理。依法明确对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记分制度,明确拖拉机运输机组登记时必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化道路交通安全。
三是明确违规罚则。加大对违规失职行为的监督处罚,明确了考试工作人员的监考要求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纪律要求。增加了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和违规办理业务的监理人员给予处理的规定,强化行业自律。
三、优化服务,做好“乘法”
一是加强信息服务。推进信息公开,规定农机监理机构要面向公众公开办理业务相关事项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考试,提升服务水平。
二是实施制度创新。明确了新机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增加了在居住地办理相关业务的规定。设立了驾驶证注销后有条件恢复的制度,允许境外人员申领驾驶证,以制度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强化便民措施。允许申请人同时申办多项业务,扩展了代理业务范围,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将驾驶证申领截止年龄由60周岁延长到70周岁,增加了补考次数、缩短了补考预约时间。增加了自愿申领登记证书的规定。来历证明中增加了所有人所在组织证明,将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由县级扩大到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更加方便农民群众,满足农村实际需要。
农业部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两个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加快修订配套文件,逐级组织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认真做好软件更新和新旧证件的更换,加强新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实施新修订的部令为契机,持续强化对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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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72 号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业经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
  (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 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附件: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德州小伙花三千元买漏审车&被查辩称“前女友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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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州小伙花三千元买漏审车 被查辩称“前女友的车”   男子只花3000元定金就买到了一辆小轿车,结果,开车上路不但闹了笑话,还违了法。(视频截图)
  齐鲁网济南7月29日讯(记者 马林 孙志猛)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报道,德州禹城一个小伙只花了3000块钱定金,就买到了一辆小轿车,结果,开车上路不但闹出了笑话,而且还违了法。
  几天前,德州禹城交警在城区检查时,发现一辆天津牌照的小轿车属于漏审车辆,而且司机李某也拿不出行驶证。李某说这辆车是他前女友的,前女友名叫赵雅璐。可交警经过信息比对发现,车主虽然名叫赵雅璐,但却是个男人。   司机李某说:“我之前一看上边车辆信息像一个女的名字,我是侥幸心理,然后我就说是前女友的,查完之后,我不就能走了么,谁知道还是个男的。”   李某说,其实这辆小轿车是他之前在天津打工时,一位邻居卖给他的。“他说弟弟有个车你去看看吧,我说正好想买车呢,他说你看这车行,那你先交一下定金吧,我说交定金行,把车放我这,他说行放你这吧,给完3000块定金就找不着人了。”
  没想到,从那以后,李某再也没见到邻居,小轿车一直在自己这放着。后来他回到禹城工作,就把车从天津开了回来。随后民警根据车辆信息上网比对发现,这辆小轿车竟然还是一部被盗车辆。对此,李某并不知情。他说,“差不多在12年中旬吧,到期了那个(年审)标志,然后我就上网查,没法查,我想这车完了,毁手里了。这车就是在家里当废铁,我花这3000都冤枉。”   因为不甘心车辆放在家里闲置,李某就索性开着上路了,自然也没有把车的来路当回事。目前,司机李某和所驾驶车辆都已移交给天津警方,案件也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后:提醒想买车的市民,买车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或者知根知底打听好了再买,千万别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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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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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奥迪车因为脱审3年被强制报废,是不是有点可惜?
近日,西安交警例行设卡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陕A牌照的黑色奥迪轿车涉嫌逾期未审验,民警将其拦停,检查中,驾驶员刘某未携带驾照和车辆行驶证。随后经查询又发现,刘某的这辆奥迪轿车为2010年注册挂牌,在2015年时应进行审验,但是此后3年时间该车并未审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此外,该车还有53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民警依法将车辆暂扣,待车主接受处理后,车辆将被送去强制报废拆解。而对于刘某的行为,依法吊销驾照,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才开了8年的奥迪车,仅仅因为脱审3年,就要被强制报废,是不是有点太可惜了?
992时评员王攀对此做出点评
音频提要:
单拿车来讲是有点可惜,尤其是像新闻中的车主提到的,基本上很少开还是新车呢,说报废就报废还真有点暴殄天物!
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一点也用不着可惜,这辆奥迪车从2015年就开始脱审,而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的应该被强制报废,再新的车违反了规定也要依法去处理,这是法律法规的刚性原则!
说实话,车脱审三年就被强制报废,在没有看到这个新闻之前我也不知道,而且还特意问了几个身边有车的同事朋友他们都不清楚,估计新闻中的车主也是不知道有此规定,没想到连车带驾照都报废了,其实这对所有的车主都是一个提醒,车辆不年审不仅仅可能会影响到行车安全,连续脱审更会导致车辆被强制报废,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但是也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与车主利益是密切相关,广大车主却知之甚少,起码说明交警执法部门在强制报废的宣传上还是不到位的,或者说因为强制报废不那么普遍,根本就没有做相应的常识上和法律上的普及,还有就是新闻中提到值班的交警根据后台预警那就证明所有车辆的信息后台都是有记录的,那为什么就不能够通过后台向车主发送车审提醒,明确说明不审车超过一定期限会被强制报废呢?这个新闻同样也是对交警执法部门的一个提醒,事后依法处理没毛病,那么事前的宣传工作也应该做到位,假如机动车强制报废常识像闯红灯要罚款扣分一样普及,相信没几个车主不愿意按时年检。宣传到位了,年审及时了,违规的少了,岂不是皆大欢喜!
4款新闻APP遭下架处理,对行业有警示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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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白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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