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0基金 人工智能能可不可以进行股票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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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开始代替人们做的事。那么,人工智能那么厉害,那他能进行股票基金投资吗?下面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吧!  人工智能正在抢人类的工作  在研究公司Opimas最近的一次报告中,他们说,预计金融公司在人工智能技术花费超过15亿美元, 截至2021年,开支将增加到28亿美元。  到2025年,这些公司将会意识到,他们的成本收入比率的显著改善,人类更多的工作将被计算机取代,这将减少人力成本。  台长感悟:贫富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那些开发出最牛算法的最聪明的人,将控制财富。雇得起最优势的机器人的阶层,成为中产阶级。绝大部分人沦为贫民。  人类的任何职业都可能自动化?  现在,一个主要的金融公司已经表明,它们有足够的信心用人工智能代替基金经理,而且可能表现更好。  这是真正可怕之处,因为它意味着任何职业,只要是基于知识和信息,都可能容易自动化。  虽然仍有许多实例中,顾客喜欢人际互动,但不难看到,技术也慢慢改变这方面的能力。 比如自动排序、柜台结帐、甚至投诉申请,都可以通过机器人来实现。  台长断言:机器人看家护院,曾经在人类历史上各个种族中演绎一次又一次的革命,将永久性消失。意味着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人工智能那么厉害,那他能进行股票基金投资吗?  当然可以,而且近年来,人工智能AI在投资领域的应用,正在深刻改变着投资江湖。  但是,投资其实不仅仅是一门严谨的数理研究,还是一门心理课程,更是一种掺杂了各种人情世故、世事百态的综合学问。而人工智能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加科学和全面的基础判断,但是最终还需要我们从多维度进行思考,做出最终判断。
  最新一代的AlphaGo Zero阿尔法元已经根本不用学习几千几万盘人类的棋局,而是摸清掌握了围棋规则,它用升级版的自己和原来的自己对垒,并以100:0的成绩击败了阿尔法狗。  在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引发世界一片惊叹之时,近日美国新出了一支交易所交易基金,由机器人挑选股票,而且到目前为止人类都不是它的对手。  ■ 全球首只机器人选股ETF诞生  10月18日,EquBot LLC、ETF Managers Group共同推出了全球第一只应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进行投资的ETF:AI Powered Equity ETFAIEQ.US。  虽然10月18日才开始交易,这支代码为AIEQ的人工智能选股ETF却已经发掘出了一些大热的股票。该基金在IBM的Watson平台上运行自营的量化模型。  AIEQ的根本技术就是持续不断地分析美国挂牌股票,并且每天处理大约100万则的企业公告、季度财报以及新闻等。EquBot LLC执行长Chida Khatua指出,EquBot AI科技与Watson的携手合作等同打造出一支全天24小时、365天全年无休的股票研究分析团队。  这一基金推出之际,先进技术和大数据组成的汹涌大潮正以一浪高过一浪的势头冲向华尔街。一些大型对冲基金都纷纷开始用人工智能取代基金经理,让它们来协助分析师研究业绩报告和推荐股票。  摩根大通利用AI开发了一款金融合同解析软件。原先律师和贷款人员每年需要360000小时才能完成的工作,这款软件只需几秒就能完成。而且错误率大大降低,还可以24小时工作。  2000年高盛在纽约总部的美国现金股票交易柜台雇佣了600名交易员,今天只剩下两名交易员。减少交易员的数量能帮助公司节省大量成本。截止去年9月,高盛已裁员超400人,主要是证券部门的交易员及销售人员。  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交易领域最显而易见的体现就是量化投资。目前,AI在全球对冲基金行业的运用已相对成熟,在中国,从业绩透明的公募量化产品来看,量化产品的业绩已普遍跑赢指数收益。  据调研公司LCH在今年初出具的调研报告,美国业绩排前20的对冲基金,包括桥水基金、索罗斯基金,全部采用计算机根据算法自动交易。或许最终会有这一天,股市在几十只或几百只“炒股阿尔法狗”之间进行,而交易员成为历史。  金融数据服务商Kensho创始人预计,到2026年,有33%-50%的金融业工作人员会失去工作。Kensho开发的程序分析工作只需一分钟,而拿着高达35万美元年薪的分析师们,需要40小时才能完成,而且质量还不一定比机器高。  ■ 助手还是取代者?  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到底是助手还是取代者?  对此,渣打银行中国财富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梁大伟近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深度学习方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去做信息整合和分析的时候,这些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我们做出投资决定和资产配置方面,确实省去很多的时间,而且更精准。  目前,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已经进入了世界前列,拥有的三大优势主要体现在,人才、技术和基础设施方面,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经济体仍然存在差距。  博时基金基金经理桂征辉也提出,目前,中国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在金融投资领域的确有了初步的成果,但这些成果还需要时间的检验,尤其是在商业模式、与传统企业机构合作方式以及监管方式等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  ■ 砸了40%的行业的饭碗 却让这些人身价跳涨!  虽然这一切还只是开始,但由于科技的进步,我们身边的业态已经发生变化。以下这些是正在发生的事情:  阿里巴巴推出无人超市以及智能餐厅,刷脸进店结算,拿了商品就可以出门,智能化的操作已经在抢超市收银员的饭碗;  京东全球首个全流程无人仓建成,效率是人工的4-5倍,未来还要推出无人快递,未来快递员、司机又将失业;  打包机器人自动打包  富士康生产线已部署4万台机器人,稳步推进“百万机器人”计划,机器人正逐步替代流水线工人;  今年8月九寨沟地震发生的18分钟后,中国地震台网的机器,写了篇新闻稿,用时25秒;今日头条上,一个名叫小明的机器人截至今年5月已完成5139篇体育类报道,总阅读超1800万;  摩根大通开发了一款金融合同解析软件COIN。原先律师和贷款人员每年需要360000小时才能完成的工作,COIN只需几秒就能完成。  北京时间日,一座全球领先,亚洲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全自动化集装箱新码头在青岛港正式启用。  特斯拉的无人工厂,全厂只有150个机器人。  人工智能正以睥睨世界的心态,几乎渗入肌理地威胁着传统行业,但同时,却使这些行业的身价水涨船高。
  世界上第一支AI基金的首秀表现如何?  EquBot公司和ETF经理集团合作推出了世界第一支人工智能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AIEQ。AIEQ是IBM人工智能引擎Wason和科技金融公司equbot的合作产品。  该款ETF的NYSEArca代号为AIEQ,使用IBMWatson超级计算机的认知和大数据处理能力,来分析美股的投资机会。  这是一只在美国上市的ETF开放型指数交易基金,该基金的主题是人工智能选股,根据该基金的募资介绍。  该基金采用专有分析算法应用于人工智能AI技术,可以建立预测性的财务模型跟踪大约6000家美国公司,衍生出由30到70的最佳风险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详细信息  人工智能ETF基金与普通管理基金的区别:  1.365天无间断工作,丝毫无人工误差和偏差。  2.AIEQ可以从错误中学习,无需进一步编程。  3.优化收益、降低运营成本,无论资金大小均可进行投资。  与智能引擎IBM沃森的关系  Watson只是一个工具。EquBot独特的IP和算法为投资者提供价值。而共同基金是由投资经理主动管理的,投资经理选择具体投资项目,其目标是基金表现超过特定的基准。  IBMwaston是一个认知计算平台。它通过感官、学习和经验来了解世界人类的行为方式。认知计算平台能够执行需要人类智能的任务,如视觉感知、语音识别、决策、翻译。这也是该工具首次应用于金融实战。  人工智能基金的主要风险?  作为一种全新ETF基金,AIEQ在其官网也对基金的风险进行了介绍,比如equbot模型在初期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阶段,基金可能无法按预期执行交易,导致净值损失。  另外,人工智能从来没有完整的管理过一个基金,该基金完全依赖人工智能的使用,这可能为基金造成额外风险。  基金成立一周小结  根据该etf基金官网披露的数据,该基金目前规模为7700万美元,持股72支,其中重仓股包括游戏公司和纳斯达克交易所。  该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75%,可见该公司把AI定义为了正常基金经理,收费不低。  大未来?  EquBot成立于2017年1月,几位创始人均来自加州大学伯克利的Haas商学院。从公司的网站及其它媒体曝光中都不难发现,这是一家野心勃勃的公司。  该公司于2017年6月获得1万6千美金的种子轮投资,并于同月宣布了与IBMWatson的合作。EquBot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运营官ArtAmador说:随着这款ETF的推出,我们不仅是将我们的新基金投入市场,还在开创一个全新的投资类别。很快,投资者和投资顾问就会将投资组合分散在主动、被动和AI投资这三个类别中。  神级半人工智能基金:文艺复兴大奖章基金  几乎全计算机指令操作的文艺复兴基金,就是一个人工智能金融应用的典范,该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用在5%,利润参与率在36%,两者都分别高于2%和20%的同行标准。但却取得惊人成绩。到1999年12月底的11年来,大奖章基金累计的回报是2478.6%,是原资产的25倍,可见人工智能的继续发展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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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天伟业(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私募基金对“人工智能”的布局与应用
早在1956年,“人工智能”这个概念就已经出现,当时的投资者们预测,20年内机器将代替人类做一切工作,显然这个预测没有实现。直到2016年,Alpha Go的胜局再一次吸引了人们的眼球,而这一年也被多数人称之为“人工智能”的元年。
▲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朱红波
“人工智能”与石墨烯、大数据、3D打印、新能源汽车并称为改变未来的五大领域,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人工智能”不仅是股权资本的一个重要布局方向,又是证券市场投资的一个重要应用。
股权资本布局“人工智能”
(一)政策引导明确资本方向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提到,“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各项战略任务中居于首位,要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技术基点,加强类人智能等技术研究。
2017年4月第11届中国投资年会年度峰会发布的《2016中国PE/VC行业白皮书》显示,从整体上看,2016年的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市场呈现募投创新高、投资策略往创新领域转移、高净值个人成私募投资合伙人(LP)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中国特色产业基金高速增长这四大最新趋势。这四大最新趋势都显示出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的流动方向,也充分说明了创新科技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重要地位,其中的“人工智能”也将成为该趋势下的重要投资领域。
(二)股权基金与科技公司重金投入
软银集团和沙特主权财富基金——沙特公共投资基金等共同成立的软银愿景基金(Soft BAnkVision Fund)首轮募集资金近千亿美元,将主要投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等科技领域。该基金的出资者包括软银集团、阿联酋主权基金穆巴达拉投资公司、苹果公司、富士康、高通和富士康旗下的夏普等。不仅如此,软银集团累计持股作为芯片制造商的英伟达40 亿美元,谷歌推出了围绕TPU、Tensorflow 和谷歌云的相关产品,三星斥资两亿美元收购了人工智能创业公司Viv。无论是股权基金的浓烈兴趣,还是科技企业不惜巨额成本进行“人工智能”的研发或者收购,都显示出“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潜力,以及该领域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三)“人工智能”拥有强大的发展支撑
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深度学习以及计算能力使得机器可以利用庞大的基础数据计算分析出更加复杂的结论,同时完成智能化的任务。因此,人工智能的再次兴起,得益于大数据的发展以及芯片的计算处理能力的大幅提升。传感器等信息采集技术给大数据提供了又一个精准的数据获取渠道,得益于云计算的强大计算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可以像人的大脑一样计算分析从而指挥终端设备完成相应的任务。因此,“人工智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而是科技创新下的衍生产物,大数据、云计算、传感器、CPU等都将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私募股权基金应关注技术应用
《乌镇指数: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6)》对于当下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进行了归类,由于相关专利数目影响、实际应用场景受限以及可选择领域不多等原因,目前人工智能的主要应用还是集中在个人助理(手机语音助理等)、安防(智能监控等)、自驾领域(无人驾驶、公共交通、物流辅助等)、医疗健康(身体检测等)、电商零售(智能仓储等)、金融(智能投顾等)、教育(个性辅导等)这七个大的方面。
目前来看,“人工智能”在生活上的应用并没有特别广泛,一方面说明技术层面到实际应用上没有实现更好的结合,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开发还远远不够,当然也说明了该领域隐藏的巨大潜力。
同时我们会发现过去几年投资的一些“人工智能”领域的公司估值偏高,或者说发现投资之后并没有我们期待的那样好,可能还有些项目退出困难。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单纯的技术公司无法体现到实际的运用中去体现它的商业价值,对于退出获利的资本投资来讲价值不大。因此,现在单纯的技术公司如果靠技术融资相对来说比较难,结合下游公司的技术运用才能更清晰的看到技术的价值,也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方向。
“人工智能”在私募证券投资上的应用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毫无疑问带动了金融的智能化发展,智能投顾的出现让证券投资行业有了新的视角和发展方向,证券公司的自营投资、研究,银行和财富公司的财富管理、私募基金的量化投资等都运用到了智能投顾。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拥有一套智能化的投顾系统将是投资者在激烈竞争中的制胜法宝。
(一)智能投顾发展迅速
近期一些券商上线一些智能投顾能够在收盘后快速产生一篇关于今天股票行情分析的报告,招商银行也上线了名为“摩羯智投”的功能,这都是一些简单的基于固定算法的模型计算,是智能投顾的初期应用。
花旗银行的一篇研究报告指出,从2012年到2015年底,智能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规模从0上升至290亿美元,而且其管理的财产规模还将在未来十年中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预计总规模将会高达5万亿美元。由此可见,智能投顾的能力远远不是生成行情分析报告这么简单,而是基于庞大数据信息下的模型推算,从而管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人工智能”协助投资决策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大量新数据无时不刻不在涌现,数据增长的速度也不断增长。市场上股票越来越多,数据越来越大,人的精力有限,单纯靠一个团队难以覆盖全面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因此,市场上的大量数据无法得到有效的使用,也就很难保证投资决策的有效性。而这块短板可由“人工智能”来补充,“人工智能”对于海量数据和市场信息的提取、分析,以及发现其中存在的未知相关性,是人脑难以企及的。一般来说,一个智能代理交易程序具有同时跟踪上百只证券的能力,能够实时盯盘,根据盘中申报单以及高频交易数据的情况,即时拟定最优的交易指令,并进行精确执行。目前,量化投资是金融投资领域最趋近于人工智能的一种投资方式,也已经有对冲基金开始尝试利用人工智能来进行全球股票交易。
(三)提高投研效率
投研是所有投资机构必须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同时也是最耗精力,也最耗钱的工作。除了提高数据的统计和处理能力,人工智能还可以对数据做出识别和判断。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的应用可以降低投资人员的工作量,提升整个投研团队的效率,降低投研成本,提高投研效率。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的应用将结束机构在投研上的大规模人力投入,从而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
(四)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
对于目前大多数投资机构而言,如何有效的培养和聘用相关专业的投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一直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此外,即使再专业的人员也会受人类自身特点所限,如情绪波动、处理数据能力有限等等,表现出一些局限性,无法正确和迅速地进行某行业的潜在投资风险判断。而人工智能在这些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人工智能更加理性,作出决策时不会受到恐惧、贪婪、焦虑等负面情绪的影响。同时,对于突发事件,人工智能具有远远超过人类的反应速度。在实际应用中,人工智能可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从海量开放网络中搜集到深层次的投资与被投企业潜在风险信息,辅助投资机构进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降低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的各项成本。人工智能未来或将重点运用于风险管理能力上,尤其是短期的波动率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总而言之,大量的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深度学习是人工智能的主要发展方式,与场景结合是人工智能主要的应用模式。“人工智能”是近几年股权资本的重要投资方向,但还要结合具体的技术应用进行细分,赋予“人工智能”商业价值,巨大的潜力有待发掘。在证券投资领域,“智能投顾”也只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体现在具体的软件应用上也是一个成本高昂的技术,它将集中于解决复杂性问题,这将是一个高度强调行业专家价值的领域。在未来,“人工智能”提高的是我们的效率,而不是对人类工作的完全替代,也不能改变金融的本质,我们利用“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变革,更高效地继续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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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前言 1-1第二部分&&释义 2-1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3-1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4-1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5-1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1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1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1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9-1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10-1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11-1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12-1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13-1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4-1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5-1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6-1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7-1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20-1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1-1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22-1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23-1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24-1&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日起实施,并经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8、《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6、元:指人民币元4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机制。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4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5、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人工智能主题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部分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应当按该部分赎回申请量占该部分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具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李文众设立日期: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8(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易会满成立时间: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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