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理卷烟厂工人先锋号得病长休病假没给公积金可否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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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昆人劳社发(2007)53号
&为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一、病假(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二)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8、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时间相应顺延。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0、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11、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2、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3、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14、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帖。二、事假(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贴。&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三、外出学习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二)非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个人参加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1、参加全脱产学习,毕业后不愿回本单位工作的,入学前须办理辞职手续;愿意回本单位工作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以下规定执行:(1)参加大专、本科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2)参加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学员在校期间遇有工资调整时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按学习实际天数扣发奖金及补贴,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区人劳和社保局负责解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昆人劳社发(2007)53号
&为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一、病假(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二)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8、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时间相应顺延。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0、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11、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2、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3、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14、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帖。二、事假(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贴。&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三、外出学习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二)非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个人参加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1、参加全脱产学习,毕业后不愿回本单位工作的,入学前须办理辞职手续;愿意回本单位工作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以下规定执行:(1)参加大专、本科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2)参加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学员在校期间遇有工资调整时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按学习实际天数扣发奖金及补贴,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区人劳和社保局负责解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昆人劳社发(2007)53号
&为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一、病假(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二)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8、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时间相应顺延。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0、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11、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2、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3、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14、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帖。二、事假(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贴。&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三、外出学习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二)非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个人参加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1、参加全脱产学习,毕业后不愿回本单位工作的,入学前须办理辞职手续;愿意回本单位工作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以下规定执行:(1)参加大专、本科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2)参加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学员在校期间遇有工资调整时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按学习实际天数扣发奖金及补贴,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区人劳和社保局负责解释。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1981年9月1日)  自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简称《病假规定》)的通知以来,不少地区、单位及个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问:《病假规定》下达后,对于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企业管理性质的单位(实际上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能否执行《病假规定》?  答:《病假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改变管理体制,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应按机构性质主次划分,只能确定执行国家机关或企业劳保一种福利待遇制度。
问:《病假规定》下达后,中共中央在1959年7月31日(中发〔59〕638号0批复北京市委的文是否继续有效?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相当这一级的科研、文艺、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病假期间扣不扣发工资?  答:总的来说,新的病假待遇规定比1959年的病假待遇有很大的提高,体现了党和人民政论对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但是由于目前国家经济困难,只能照顾到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同志,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余的工作人员(包括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现在担任正副司局长,正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其它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按照(国发〔1981〕52号)文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可请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问: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病假期间如何比照《病假规定》第四条的范围享受不扣发工资的待遇?  答: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可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待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问: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其幅度应如何掌握?  答:提高幅度可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问: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否适当提高?  答:不能提高。
问: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处理?  答:原工资应予照发。
问: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其工资如何处理?  答: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对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批手续。
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应按(64)内人工字第257号文办理。即:“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问:《病假规定》第六条规定:“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应包括哪些项目?  答: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待遇一般系指职工享受的集体福利补助、子女统筹医疗、文化娱乐、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其它项目可以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确定。
问:《病假规定》第九条所称:“应有医疗机构证明,交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如何理解?  答:医疗机构系指工作人员的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合同医院。批准权限一般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问: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是否扣发工资?  答:也应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是否要延长?  答:应该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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