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费会涨价吗涨价是不是物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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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要看看你们双方在建设中结算一节是怎么约定的,如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约定,则可以按照你们公司提供给业主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向法院起诉业主要回工程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30多万元的工程增量款,由于业主一方认可,应完全可以一并主张。其次,关于材料差价款,也要看看后来双方的约定,协商了怎么分担就怎么分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是要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号)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的规定,酌情支持一部分材料差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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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居民不同意物业费涨价 业委会成员人身安全遭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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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6日讯 3日,位于哈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的信恒花园又停水了,这已是1月份以来的第四次停水。负责该小区物业的恒信物业公司经理徐龙说,因业主委员会迟迟不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无法收取物业费,故无钱支付小区二次加压泵的电费,“小区什么时候来水,不取决于物业。”
  信恒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宋保全告诉记者,小区进户十多年,一直是恒信物业在管理小区。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新协议时,物业公司想把物业费从使用面积每平米8毛钱调成建筑面积每平米8毛钱,涨价50%。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居民进行调查,小区共有居民412户,参与调查的有239户,其中只有10户同意涨价,229户居民不同意涨价,按照绝大多数居民意愿,业主委员会没有同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双方多次沟通无果,3月3日,小区第四次停水,至今没有来水。
  5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于桂芹与业委会成员刘晶带着居民的民意书和调查数据来到先锋路街道办事处,正在她们向办事处的苏科长说明情况时,几个人闯进苏科长办公室,一男子一手揪住刘晶的领口一手揪住于桂芹的领口说:“我整死你们。”在街道办苏科长劝说下,几名男子松开手悻悻而去。
  业委会主任宋保全说,他也遇到过威胁,2月29日,他被一些人围攻,让他交出业委会的印章。
  记者拨通恒信物业公司经理徐龙的电话,徐经理表示,信恒花园“目前算是弃管的状态”。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日就到期了,之后一直没签新的服务协议,没办法收取物业费,保证不了小区二次加压泵的供电,所以小区什么时候恢复供水,“不取决于物业,这得问小区的广大居民”。
  先锋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洪科长表示,街道办正与双方沟通,希望尽早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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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BW.CN All Rights Reserved.业主委员会与物管擅自上调物业费 业主起诉至法庭 法院判侵权撤销
你或许会遇到物业公司想要上调物业费的情况,然而,到底谁才有权决定?遇此情况该如何维权?城口县一小区居民在遭遇物管服务费擅自涨价后,作出了拿起法律武器的理性选择,选派一名业主代表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维权。
近日,记者从城口县法院获悉,这起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管擅自决定服务费涨价而引发的纠纷案,法院已给出了明确说法,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的同意,物管和业主委员会擅自涨服务费的决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当即判决予以撤销。
业委会和物管自行决定涨物业费
日,城口县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某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0.62元/平方米/月收取。随后,物管正式进入小区运行。
小区物管运行一年多后,由于小区住户少,物价上涨,加之小区又要按每户缴纳公共能源费,原来按协议价格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已入不敷出。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保障物业服务正常运转,便与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商量决定对物管服务费涨价。
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商量后作出决定,将物业服务费由0.62元/平方米/月涨至0.8元/平方米/月。随后,业主委员会在小区进行了公告,但未单独通知业主。过了两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费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将物业服务费调增至0.8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涨价引发侵权官司
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涨价后,小区居民反应不一,既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声音,也有居民表示理解的回应。但更多居民则是质疑服务费涨价不透明,事先没有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操作。
面对小区居民提出的质疑,小区业主委员会却称作出的物业服务费涨价决定合法。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居民依法选举成立,其代表的是小区全体业主,在小区物管服务运行遇到困境时,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对此,物管公司也表达了同样支持的观点,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物业服务费的调增并非单纯涨价,而是将原来单独向住户收取的公共能源费,纳入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才调增至如今的收费标准,业主实际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并没有增加。物管公司还称,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决定不适用物权法“双过半”的规定。
随后,物管公司在按涨价标准收取服务费时,一些明确表示反对的居民拒绝给付,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无奈之下,小区选出居民代表张某一纸诉状将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告上城口县法院,理由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就单方决定物业服务费涨价,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判决撤销。
法院认定自行涨物业费属侵权
城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的同意,自行决定将物业服务费由0.62元/平方米/月调增至0.8元/平方米/月,侵害了作为小区业主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法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据此,城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小区物业服务费涨价的决定。
物业费调整
至少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即使普通其他事项,也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调整物业费至少需满足双半数同意的条件。
据此法官解释,物业费上调只有履行上述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果作出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或是不作为,业主有权依据上述程序予以更换。但如果仅是小部分业主的不满,得不到法定票数的支持,那么主张权利也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同时法官表示,当前业主与物业之间因各种缘由引发的矛盾纠纷并不在少数。从某个层面上看,其实也是业主维权意识增强的体现,只要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纷争,我们认为都是良性的。因为这都有利于让小区建设更完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更优越,双方关系更和谐。
业主委员会与物管擅自上调物业费 业主起诉至法庭 法院判侵权撤销
面对小区居民提出的质疑,小区业主委员会却称作出的物业服务费涨价决定合法。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的同意,自行决定将物业服务费由0.62元/平方米/月调增至0.8元/平方米/月,侵害了作为小区业主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法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据此,城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小区物业服务费涨价的决定。
你或许会遇到物业公司想要上调物业费的情况,然而,到底谁才有权决定?遇此情况该如何维权?城口县一小区居民在遭遇物管服务费擅自涨价后,作出了拿起法律武器的理性选择,选派一名业主代表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维权。
近日,记者从城口县法院获悉,这起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管擅自决定服务费涨价而引发的纠纷案,法院已给出了明确说法,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的同意,物管和业主委员会擅自涨服务费的决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当即判决予以撤销。
业委会和物管自行决定涨物业费
日,城口县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某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0.62元/平方米/月收取。随后,物管正式进入小区运行。
小区物管运行一年多后,由于小区住户少,物价上涨,加之小区又要按每户缴纳公共能源费,原来按协议价格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已入不敷出。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保障物业服务正常运转,便与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商量决定对物管服务费涨价。
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商量后作出决定,将物业服务费由0.62元/平方米/月涨至0.8元/平方米/月。随后,业主委员会在小区进行了公告,但未单独通知业主。过了两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费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将物业服务费调增至0.8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涨价引发侵权官司
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涨价后,小区居民反应不一,既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声音,也有居民表示理解的回应。但更多居民则是质疑服务费涨价不透明,事先没有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操作。
面对小区居民提出的质疑,小区业主委员会却称作出的物业服务费涨价决定合法。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居民依法选举成立,其代表的是小区全体业主,在小区物管服务运行遇到困境时,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对此,物管公司也表达了同样支持的观点,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物业服务费的调增并非单纯涨价,而是将原来单独向住户收取的公共能源费,纳入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才调增至如今的收费标准,业主实际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并没有增加。物管公司还称,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决定不适用物权法“双过半”的规定。
随后,物管公司在按涨价标准收取服务费时,一些明确表示反对的居民拒绝给付,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无奈之下,小区选出居民代表张某一纸诉状将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告上城口县法院,理由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就单方决定物业服务费涨价,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判决撤销。
法院认定自行涨物业费属侵权
城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的同意,自行决定将物业服务费由0.62元/平方米/月调增至0.8元/平方米/月,侵害了作为小区业主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法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据此,城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小区物业服务费涨价的决定。
物业费调整
至少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即使普通其他事项,也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调整物业费至少需满足双半数同意的条件。
据此法官解释,物业费上调只有履行上述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果作出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或是不作为,业主有权依据上述程序予以更换。但如果仅是小部分业主的不满,得不到法定票数的支持,那么主张权利也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同时法官表示,当前业主与物业之间因各种缘由引发的矛盾纠纷并不在少数。从某个层面上看,其实也是业主维权意识增强的体现,只要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纷争,我们认为都是良性的。因为这都有利于让小区建设更完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更优越,双方关系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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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涨价业主缘何状告业委会?
漫画/美堂&&&&物业费涨价遭业主反对可以说司空见惯,但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此次汇翠山庄的业主却将诉状指向了业委会,因为他们认为业委会会议的程序产生不合法,从而将业委会告上法庭。3月24日,市第一法院坦洲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证据不断被揭示,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十多年来一直由该小区的开发商缴纳社保的证据也披露,而该开发商又是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股东。庭审现场数十名业主身着“维权服”旁听庭审&&&&3月24日9时30分,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汇翠山庄5名业主状告小区业委会的案子在这里开庭。&&&&尽管本次庭审安排的审判庭只能容纳十几个人,但当天旁听庭审的至少有四五十人,其中不少人穿着相同的T&恤,背面印有“拒绝被代表,公选业委会”字样。记者询问,他们自称是汇翠山庄的业主。&&&&法官特意把窗户打开,以便庭外的业主也能听审,只是要求一定要遵守法庭纪律。但旁听业主的情绪还是比较激动。当被告代理律师以“口误”解释时,整个旁听席“轰”的一声爆出嘲笑声。法官不得不敲法槌警告。&&&&当被告的代理律师列举理由说明投票公正性时,旁听的两位业主斥责其&“编造”,并要求站起来发言,法官制止说:“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一位男性业主愤而走出审判庭,将手中一个笔记本样的东西扔在法庭上。&&&&庭审中,有两位业主出庭作证。其中一位称业委会主任关于日贴出会议通告和发放2950张表决票,另一位称直到11月13日,都没有设置投票箱,而是由物业企业保安拿着表决票上门让业主填写,且表决票放在物业企业内部,没有特别的保险设施。&&&&庭审延续到12时30分尚未审结。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案情回放小区物业服务费涨价引发业主反对&&&&日,汇翠山庄业委会贴出《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和《关于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的情况说明》,决定于“6日至16日以书面征集意见形式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大会的工作地点设于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会议室”,议题为“表决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调整物业管理费提案及调整室外车位费提案”。&&&&上述费用调整提案的内容包括将普通高层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从现行的每平方米0.5元提高到每平方米0.9元,室外车位收费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等。&&&&11月6日至16日是投票日。&&&&11月16日,业委会贴出《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开票公告》,决定于“17日上午9点30时”在坦洲镇同胜居委会会议室召开会议,并采用“按先到先登记为准”的办法产生30名参会业主代表。&&&&17日会议现场,参会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关于投票各环节是否违法和当天是否开箱唱票产生严重分歧。在到会坦洲镇住建局官员主持下,到会业主代表举手表达当天“不开箱验票”的意见。参会业主代表封了票箱,并于中午12时前后离开会场。当日下午,业委会主任李柳广邀请数人和几个物业公司的员工开始启封唱票和计票。&&&&11月20日,业委会发布《关于物业管理费和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开票统计结果公告》,称发出表决票3809张、收回表决票2991张、同意票&2594张、同意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不同意票324张、弃权及其他票51张、废票22张。&&&&2015年1月,物业公司开始按涨价后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汇翠山庄刘晓东、廖暁平、王兰英、余绍贵和彭猛5位业主认为,业委会召开的第六次业主大会违反国家法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次会议无效,并承担诉讼费用。&&&&作为原告的前4&位业主均出庭参与诉讼,业主彭猛委托其父亲参与诉讼。被告无人参与诉讼,而是委托其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泽鹏、张菊应诉。庭审焦点原告业主出示证据引出三大争议争议一:开会公告是何时张贴出去的?&&&&原告拿出李柳广在日会议上的讲话视频,李柳广提到11月2日张贴开会公告。&&&&原告认为,被告2日公布开会公告,6日开会,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的规定。&&&&被告辩护律师余泽鹏辩称,在物业企业提出涨价要求后,日,业委会开会要求物业拿出提议案,以征求业主意见。同月25日,物业企业向业委会提交费用调整提议案。业委会回复称:“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日,业委会向物业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们协助办理相关工作。10月20日,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及其情况说明。&&&&对于李柳广的讲话,余泽鹏以“口误”回应。争议二:当天到底发出去多少张表决票?&&&&原告同样以11月17日会议时李柳广的讲话视频为证。当时,李柳广照稿宣读:“本次业主大会派出选票2950张。”&&&&但最后公布的投票结果是,回收票达2991张,超派出票41张。根据投票的一般规则,回收票大于派出票,投票无效。余泽鹏承认李柳广说了那样的话,但认为是“口误”。对于当日的投票结果,“应以客观事实为准,发出票数均有记载登记”。争议三:李柳广和物业企业有没有关系?&&&&原告认为,汇翠山庄由中山市红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而物业企业是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工商局的登记信息显示:中山市红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业主提供了一份李柳广的社保参保证明。该证明有“中山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参保证明专用章”,参保人名叫“李柳广”,并有参保人“李柳广”的身份证号码。&&&&该证明显示:从1999年8月开始,李柳广社保缴费单位是&“中山市红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到今年3月。&&&&直到记者发稿时,尚未能确认此“李柳广”是否就是汇翠山庄业委会主任李柳广。&&&&业主认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显然,李柳广不符合这项条件。&&&&业主认为:汇翠山庄的情况,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三位一体,贪赃枉法的一个典型案例,其违法行为已经触碰到伤害无辜群众的底线。&&&&余泽鹏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李柳广是在“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对话李柳广&&&“我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作为被告方代表的汇翠山庄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柳广并未出庭应诉。但在休庭后的当天下午,他还是应约在汇翠山庄物业公司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记者:您怎么没参加庭审?&&&&●李柳广:我已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至于我自己,一则比较忙,二是担心业主们情绪比较激动,我出场未必会有好的效果。&&&&○记者:你本人和小区物业企业是否有关系?&&&&●李柳广:我的工作单位是珠海市玉龙发展有限公司,和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记者:您的代理律师称看了视频,确认你说了有关选票的内容,你怎么解释这个问题?&&&&●李柳广:那就是口误。&&&&○记者:您多次提到计票时场面混乱,到底怎么个乱法?&&&&●李柳广:我只说一件事。11月17日那天,我们请了中山天诚影视摄制中心帮忙摄像。在开始验票的时候,就有一些人过来抢走了摄像机。经过多次交涉,抢夺者都不愿意归还。无奈,天诚公司向110报了警。这个,金斗湾派出所是有备案的。&&&&○记者:抢夺摄像机的是什么人呢?&&&&●李柳广:就是那几十个反对的业主。&&&&○记者:物业企业是本次选举的利益攸关方。你们业委会为什么让他们帮助你们做选票统计保管方面的工作呢?&&&&●李柳广: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业委会只有9个人,如果让我们一家一家的跑,4000多户业主,什么时候才能弄完?&&&&○记者:你们为何不外请第三方呢?&&&&●李柳广:业委会是没有任何收入的,哪来那笔钱?&&&&我们业委会的人,完全是出于公益心、出于左邻右舍都好的心理,在做这件事情。我们从中没有领取任何报酬。少数业主还杜撰了一份业委会成员的“工资表”,收入从几百元到一两千元。真是可笑!&&&&○记者:汇翠山庄业委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李柳广:首届业委会是1997年左右就成立了。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以备案材料为准吧。&&&&○记者:你做了几年的业委会主任?&&&&●李柳广:2007年我开始担任主任一职,任期是3年。2010年连任,任期改为5年,一直到现在。&&&&○记者:有业主说,他在汇翠山庄住了十多年,连第一次业主大会都没见召开过,公告说该次是第六次,你怎样解释这种现象?&&&&●李柳广:这不奇怪。如果大会期间他正好出差或什么的,没看到公告,没参加会议,也正常。&&&&○记者:这样说的业主不止一两个。想问您,业委会主任一职是经过全体业主投票产生的?&&&&●李柳广:过去的形势和做法与现在完全不一样,我认为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讨论这次官司相关问题,不要牵扯那么远的事。&&&&(记者:文/本报记者徐兵 图由汇翠山庄业主提供)文章来源:中山日报责任编辑:何昭彤物管费上涨的告示刚贴出就被撕掉 业主想罢免业委会
  物管费
  株洲市珠江花园小区最近贴出的一张物管费涨价公示引起了小区居民的热议,根据公示内容,每平方米每月的费用将在现有基础上上涨0.15元。不久就有业主将公示撕掉。据知情人士介绍,物管费上涨只是业主和业委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甚至有业主要求重新海选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方则称,各种成本在增加,物业公司已经处于亏损状态。业委会的反馈情况显得也很无奈,并非没有进行选举,只是召开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存在着现实困难。
  任何涨价信息都不能让掏钱的人心里爽快,物业管理费也一样。这不,株洲市珠江花园小区物管费涨价的公示刚一贴出,就被一些业主撕掉。不过据记者了解,物管费上涨只是部分业主不满的导火线,业主们真正不能接受的是他们认为业主委员会未经民主、合法程序而产生。
  部分业主 涨价没有征求业主意见
  日,珠江花园业主委员贴出了提高物管费的公示:从日起将多层住宅物业管理费在原收费的基础上上调0.15元/平方米/月,即从0.55元/平方米/月上调到0.7元/平方米/月。公示贴出后,引起了部分业主的不满。
  “从2009年至今,这里的物业费已经涨了3次,从当初的0.39元/平方米/月涨到现在的0.7元/平方米/月,涨价前都没有征求业主的意见。”有业主反映说。
  不过,和部分业主对立最激烈的并不是物业公司,而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涨价不过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线,他们真正反对的是该小区现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分业主都这么认为。
  日,在涨价公示的旁边,张贴了一份“团结起来,共同抵制未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乱涨价”的宣传单。该宣传单矛头直指珠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称业委会以欺骗的方式获得天元区物业办的认可,并要求重新海选业主委员会,宣传单落款为“珠江花园有正义感的业主”。
  物业管理处 物业服务成本大幅增加
  火炬物业公司珠江花园管理处对收取物业费也大倒苦水:“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涨,保安、清洁人员工资等物业服务成本大幅增加,物业公司已无法开展正常工作。”该区物业管理处主任喻荣说。
  在珠江花园小区内的几个公示栏上,物管处将其2011年的收支情况表贴了出来,根据这份收支情况表,物业公司应收物业费950000元,实收物业费790000元,加上各类支出,全年共亏损元。
  每年都有少数业主拒交物业费也是不争的事实。据介绍,该小区共有841户,入住率达到97.8%,每年都有一些业主以家里被盗或服务水平不高等为由拒交或延交物管费。
  业委会主任 召开业主大会有难度
  据了解,珠江花园每栋有一个业主代表,一共有64个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由业主代表产生。但业主代表并不是由全体业主普选产生,因此,一部分业主并不认同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业委会。
  珠江花园小区是株冶的生活区,所以该小区第一届业主代表都是株冶行政福利处在2003年指定的人员。之后,除部分业主代表因身体状况、年龄、搬走等原因不再担任业主代表外,多数业主担任代表持续至今。
  2006年,原业委会主任辞职,业委会进行了一次补选,曾子力被选为业委会主任,2011年曾子力成功连任。
  “按照相关规定,每届业委会应在60天前告知所有业主,并成立代表改选小组,而这两点业委会都没做到。”该小区12栋一居民说,应召开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海选业主代表和业委会。
  曾子力则告诉记者,每次选举都提前贴出了通知,业主代表可以自荐或者别人推荐,由业主代表选举出业委会,天元区物业办则进行监督。相关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2011年的选举报告,该报告显示,59位业主代表选举了该区第三届业委会。
  对于部分业主提出来的召开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曾子力认为非常困难,“一是没场地,二是人太多,很多人根本不关心,根本召集不起来。”曾子力说。
  长株潭报记者 邓艳红 株洲报道
  日实施的《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向上浮动按不超过10%标准执行。”
  此外,根据《意见》,“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菜单式选择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根据《意见》列出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汇总表”,多层住宅一级收费标准四项合计为0.5元,这也是五级收费中最低的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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