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退休延迟使单位社保名额无晋级名额,现在单位社保名额自身退休有名额了,上级确停止审批晋级,我怎么办?

女干部退休审批:不具备延长退休条件的职工不能延迟退休(事业单位)
不具备延长退休条件的职工不能延迟退休
&&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XX生于日,1975年7月至1978年10月为仙居电厂工人;1978年10月至1982年7月为仙居棉纺厂工人;1982年8月至1992年6月为仙居城峰供销社工人:1992年6月调入第三人(被上诉人)仙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下称公管所),其身份也为工人,在公管所做会计工作,高中文化。日,被告(被上诉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管所的申报以及主管部门仙居县交通局的审查意见,作出了批准上诉人退休的决定,并制作了号职工退休证。
  原告不服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其退休的决定,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的判决,原告不服判决,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仙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为被上诉人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公管所聘请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为其二审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台州中院的诉讼。
  应东峰律师的代理词摘要
  一、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
  上诉人生于日,1975年7月至1978年10月为仙居电厂工人;1978年10月至1982年7月为仙居棉纺厂工人;1982年8月至1992年6月为仙居城峰供销社工人:1992年6月调入公路运输管理所(下称公管所),其身份也为工人。在公管所做会计工作,高中文化。日,被上诉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管所的申报以及主管部门仙居县交通局的审查意见,作出了批准上诉人退休的决定,并制作了号职工退休证。
  二、原判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
  原判决适用国发[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的规定(该办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作出批准上诉人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作出维持被上诉人于日所作的核准上诉人退休(退休时间为2008年11月)的行政行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应采信。
  上诉人依据浙人社发[2009]94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认为自已符合55周岁退休的条件。
  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1、浙人社发[2009]94号文件的发布时间是日,对被上诉人于日核准上诉人退休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2、“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
  上诉人根本不符合上述规定中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的条件:
  (1)公管所没有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我省还是处于试点阶段,公管所不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单位),不适用这一规定。上诉人不顾事实,信口开河,一会儿称全国事业单位都实行了人员聘用制,一会儿又说仙居没有一个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一会儿又说公管所实行了人员聘用制。本代理人认为,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关键证据是聘用合同,上诉人称公管所实行了人员聘用制,缺乏证据。
  (2)上诉人要求延长5年的申请,未经公管所的主管部门仙居县交通局的核准。仙居县交通局在上诉人的退休登记表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栏中所签的意见也证明是同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也证明仙居县交通局没有核准上诉人要求延长5年退休的申请。
  主管部门核准应是明示的、书面的,而不应凭推想。上诉人提交的《晋升薪级工资核准一览表》和《人员花名册》不能证明主管部门仙居县交通局核准了上诉人要求延长五年退休的申请。
  (3)上诉人没有《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公管所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上诉人以公管所在其申请报告上签暑的意见来否定被上诉人行政审批合法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日,上诉人告诉公管所称自已与上面说好了,叫公管所签字就行了。所以公管所在申请报告上签了“同意续聘,请上级审批”的意见,并明确告诉上诉人:如果上级不批准延期退休的话,将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份申请报告一直放在上诉人手上。后来公管所在上诉人的申请得不到主管部门仙居县交通局核准的情况下,根据国发[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的规定于日将上诉人的退休手续上报主管部门仙居县交通局,仙居县交通局签暑意见后上报被上诉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台州中院判决书摘要:
  原判决认定事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09〕9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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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名称】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章名】 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报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和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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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江西一公司女职工满50周岁被退休&当事人称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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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一公司女职工满50周岁被退休 当事人称被侵权
  两年前,时任江西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南县分公司经理的陈晓慧,因为听说自己的退休年龄是50岁,即向所在企业主管部门诉求,要求认定干部身份和55岁退休。彼时,集团公司已经为两位分公司女经理办理了50岁退休手续。
  然而,一个多月前,刚年满50周岁的陈晓慧还是不出所料地接到了公司下发的免职和退休通知。和她同样被提前退休的,还有集团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经理郑晓军。在她们之后,集团公司还有20多位处于领导岗位的女职工面临提前退休问题。
  “国家在女职工退休年龄上有明确的规定,不知道是企业对政策的理解、执行有偏差,还是我们钻了牛角尖?”陈晓慧困惑地说。
  日前,陈晓慧、郑晓军向本报记者透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准备到省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有一步我们走一步”,陈晓慧说。
  当事人:被提前退休合法权益被侵犯
  陈晓慧1965年5月出生,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全南县新华书店工作,至今已经35年。自1998年3月,经过组织严格考察,被任命为全南县新华书店副经理,2000年3月被任命为龙南县新华书店副经理,担任法人代表、主持工作。2009年8月被董事会决定任命为发行集团于都县分公司经理,2010年5月被任命为集团公司全南县分公司经理。
  “自从担任县基层书店经理,进入聘任制干部的管理岗位,总社、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无论在工作任务布置、劳动量分配、工资发放、福利待遇、医疗保障、工休假等各个方面,都予以我干部待遇,定编为企业管理干部。”陈晓慧说。
  2006年,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江西省新华发行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下发《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规定所称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备案管理的企业是单位领导干部有授权省新华书店管理的县(市)新华书店经理(法人代表)。”
  然而,在2000年3月,江西省出版总社(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前身)下发《关于县级新华书店经理级别的通知》,指出,“凡在此次全省新华书店‘竞争上岗、减员增效’改革工作中聘任上岗的县级新华书店经理均为正科级干部。”
  虽然是“正科级干部”,由于种种原因,陈晓慧的档案里并没有一张干部审批表。
  2013年,同样担任县分公司经理的两位女职工被办理50岁退休手续,陈晓慧就开始向集团公司主管和人事部门反映自己的退休问题,希望能够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认定自己干部身份和55岁退休待遇,而不是按照工人身份50岁退休,但未能如愿。
  郑晓军也于1998年担任集团公司分公司副经理,任法人代表,主持工作,2008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经理,2009年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担任发行集团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经理,直至今年6月收到免职通知。
  集团公司回应:办理退休有依据
  就陈晓慧、郑晓军二人的提前退休问题,本报记者联系了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
  集团公司给予回复称,认定陈晓慧、郑晓军50岁退休的依据和政策文件:一是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今后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也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
  其次是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17号)强调,各地人事局必须按省政府的要求一律停止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或签证的办理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开展此项业务。此前凡与此规定不一致的相应文件规定停止执行。
  再就是公司的内部规定。《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党委抄告单》决定:原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上收原省新闻出版局、省出版集团管理以前,按照聘用程序经本单位核定和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干部,其聘用制干部身份予以认可。日(南昌市新华书店以上收省管的实际时间为准)省出版集团正式挂牌组建之后,凡未经原省新闻出版局、省出版集团批准聘用的干部,其聘用制干部身份不予认可。
  集团公司称,集团公司咨询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该处的答复是:目前我省为职工办理退休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中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根据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身份以本人档案材料为准,如果是以工聘干,档案中须具备聘干审批材料,并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经查你的档案,属于工人身份,因此应按工人身份正常退休,即年满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集团公司在《关于郑晓军同志工人身份退休的证明》里亦如是说。
  律师:被提前退休易提起法律诉讼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职工退休年龄没有作出相关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对于企业职工‘工人’身份或是‘干部’身份的认定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因‘退休’年龄问题引发争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马懿律师说。
  对于此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马懿律师建议,劳动者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一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人事争议案件还需要符合人事争议前置程序要求后,属于人事争议受理范畴的,方可提起人事仲裁程序。如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适用“一裁两审”制。国内此前也有劳动者胜诉的相关判例,因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明确,劳动者需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存在,再通过仲裁和诉讼手段去维权应当是对劳动者很有利的选择!
  对于本报曾报道过的江西省江铜集团德兴铜矿审计部女工被企业以工人身份要求50岁退休一事,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明确指出: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在用人单位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照现行的岗位执行,从工人转为干部的按干部执行,从干部转为工人的按工人执行,即按现岗位执行。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做相应调整。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我们的情况非常类似。看到贵报报道后,我立即转给主管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看,但他们不以为然,并说这只是媒体报道而已,并不代表什么。”陈晓慧气愤地对记者说。“国家在女职工退休方面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我们单位可以不执行?国家给了企业用人自主权,难道企业就可以不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断章取义、故意不执行吗?”
  陈晓慧不解地说:“被提前退休,经济方面的损失还是次要,关键是主管部门的随意性,剥夺了我们5年的劳动权利。”记者 宋利彩
(责编:祝洋、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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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的利弊分析以及政策建议
  摘 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始于1951年,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健康状况的改善,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人口抚养比和养老金的缴费率持续攀升,养老负担越来越大。因此,从长期来看,用延迟退休年龄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就成为了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对“延迟退休”的争议颇多。分析了延迟退休将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与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出了几点合理性的建设性意见。 中国论文网 /2/view-5829106.htm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压力;延迟退休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X(8-02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缺口问题的日益严重,“延迟退休”已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在2014年的“两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外表示:延迟退休方案肯定会在2020年之前出台。因此,我们当务之急是要在认真分析延迟退休的原因以及各方面影响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延迟退休政策推出的时间点,公平保障劳动者个体在退休年龄和养老金领取上的权益。   一、延迟退休的原因   (一)我国人口结构逐步趋于老龄化   按照世界通行的说法,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年龄超过60岁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年龄超过65岁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时,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自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严格地控制出生率,减轻人口的过快增长给经济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大大降低了全社会的出生率。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医学水平和医疗服务也得到了迅猛地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程度不断提高。基于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在全社会人口中,年轻人口比重不断降低,老年人口比重不断升高,最终表现为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有资料显示,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21亿人,占比增加到16%;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占比增加到17.8%,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   (二)养老基金缺口巨大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随着老年劳动者的不断增加,在职劳动者与退休劳动者的比例将会严重失衡,缴纳养老金的劳动者逐步减少,而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大量增加,这就使得养老金的供需矛盾进一步激化,养老金入不敷出,养老基金缺口越来越大,直接冲击着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三)退休年龄与受教育程度不适应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受教育年限不断增加,参加就业的年限就会相应减少,也就意味着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期缩短。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社会平均教育年限的增加,人力资本峰值出现时间后移,在现有的退休政策下,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存量依然很高,技术知识和社会经验相当丰富,此时退出劳动力市场将造成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进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因此,我国“延迟退休”的现实原因主要在于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养老金给付压力以及国家所面临的不断继续扩大的养老基金缺口。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可以使还具有劳动能力且知识经验丰富的劳动者继续参加社会劳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实现他们的职业规划,增加现有职位给他们带来的成就感和自我认同感;另一方面,在增加对社会贡献的同时,也增加了养老金的缴费期限,减少国家对养老金的给付压力,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财政补贴养老金流量缺口的支出。   二、延迟退休的积极作用   (一)缓解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   我国的养老金职工退休之后,一方面直接导致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减少,使养老金的收入规模缩小;另一方面导致社保部门对养老金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加重国家对养老金的支付压力。特别是在1993年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筹集方式之后,1993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个人账户资金少之又少,1993年之前已经退休的劳动者个人账户资金为零,这样只能从新职工的个人账户中挪出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以支付这部分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推行延迟退休,可以增加劳动者养老基金的缴费年限,推迟养老金的领取时间,积累更多的养老基金,通过这种增收减支的方法可以使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积累,减轻国家对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和减小养老基金的缺口。   (二)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数目与职工退休前一年统筹地区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挂钩,延迟退休可以增加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数额;另外,对于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退休之后领取的养老金往往与工龄有关,延迟退休相当于延长工龄,相应的养老金也会随之增加。   (三)缓解劳动力短缺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受教育年限的不断增加,我国的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技术等方面相对丰富的退休人员就更具有竞争力,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短缺人群,延迟退休就会造成我国真正的劳动力资源短缺,长期以来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三、延迟退休的消极作用   (一)损害特定人群的利益   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的体力劳动者,工作压力大,收入不稳定,到了退休年龄后,体力和精力都跟不上工作的节奏,希望能够按时退休甚至是早些退休,以及早领取养老金,早点享福,延迟退休无疑是让那些重体力劳动者的身体继续惨遭伤害;另外,延迟退休也损害到了低收入劳动者,当企业的效益不好时,可以提前退休到效益好的企业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拿到更高的工资以维持以后的生活;延迟退休还影响到了高收入者的生活质量,高收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就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们不需要靠延迟几年退休来领取更多的养老金来养老,他们工作很多年之后需要的是更多的闲暇时间或者是被单位返聘给自己带来的心里满足感与成就感。
  (二)增加年轻人的就业压力   虽说我国的就业岗位并非是完全固定的,一类劳动力的增加不会必然引起另一类劳动力的减少,老年人与年轻人在受教育程度、工作技能和经验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临退休的阅历丰富的老年人处在高级的工作岗位而年轻人处在低级的工作岗位上,但是对工作岗位的挤占都是从上级往下级的,需要一个中间层次的接续,所以,延迟退休依旧会挤占年轻人的就业岗位。我国每年增加退休人数为600万―700万人,延迟退休也就意味每年会减少600万―700万个就业岗位,而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2 400多万个,这就使得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更加严重,一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不断向城市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复员转业的军人,还有那些处于失业流动的人员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增加就业压力,更甚者会使他们对自己的未来失去信心,还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增加企业养老金的缴费负担   有些企业职工的工资是随着工龄的增加而增加的,因此,面临退休的老员工的工资一般都会比企业新员工的工资高出很多,相应地,企业为老员工缴纳的那一部分养老金也会随着工资的提高而增加,相比之下,这就使得企业为老员工缴纳的养老金比给新员工的多。延迟退休不仅会使企业工龄高拿高工资的老员工无法退出工作岗位,企业还要依法给他们缴纳更多的养老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   (四)加重企业用工压力   中国目前的受教育水平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老年劳动者虽然在工作经验上占有优势,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企业真正需要的是那些身体素质好,具有综合技术能力和先进知识素养的人才,延迟退休只能使那些身体素质差、专业技术落后的老年劳动者依旧留在工作岗位上,造成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失业可能性增大,市场竞争力下降,企业负担不断加重。   四、政策建议   (一)解决养老金的双轨制问题   我国存在着特殊的养老金双轨制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需要在退休前缴纳养老金,但在退休之后可以依法领取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几倍的养老金,这不仅使得企业的职工感到严重的不公平,而且使社会养老基金的缺口增大。如果在实行延迟退休之前能够解决好养老金的双轨制问题,把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纳入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范围下,让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按期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这样每年缴纳的社会养老基金就会增加很多,财政用于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补贴也会相应地减少很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金的缺口问题。   (二)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延迟退休已成必然趋势,但此时时机还不成熟。首先,我们不能搞外部“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到行业的差别和工作的稳定性,实行弹性的退休年龄区间,比如从事科教文卫工作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的技术知识,工作稳定,可以延迟退休几年,做到人尽其才,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从事建筑行业和矿产行业等体力劳动者可以早些退休养养身体,安度晚年。另外,坚决反对内部“一刀切”,即要尊重个人的意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和家庭生活情况自行安排自己的退休时间。   总之,延迟退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应该早作打算,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原因,遵循适时、适势和适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讨论让社会达成共识。同时,也要对延迟退休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作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尽可能地缩小延迟退休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 陈煜.延迟退休的利弊思考以及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2).   [2] 张良.统一延迟退休的利弊分析[J].知识经济,2013,(2).   [3] 朱聪芬.从人力资本层面论“延迟退休”[J].教育管理,2013,(9).   [4] 金刚.中国退休年龄的现状、问题及实施延迟退休的必要性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2,(2).   [责任编辑 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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