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波银行有快速删除银行不良记录录吗

中午在科大西区捡到王洪波的钱包中国银行卡!认识的请联系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47,746贴子:
中午在科大西区捡到王洪波的钱包中国银行卡!认识的请联系我!收藏
内有身份证、中国银行卡、若干现金。。。
王洪波,日。。。
登录百度帐号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认证律师账号?登录查看详情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临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赖慧军。
委托代理人邓文波、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能喜,董事长。
原告赖慧军诉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慧军的委托代理人邓文波、李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慧军诉称,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望族茗苑店铺第1栋从西向东第39号房,建筑面积为50.4㎡,购房单价为7200元/㎡,总房款36288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给被告,被告于同日交付了房产。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产权登记均被拒绝,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系开发位于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建设东路北段临街“望族茗苑”的开发公司。日原告赖慧军与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赖慧军向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望族茗苑”第1栋从西向东第39号店铺房,建筑面积为50.4㎡,购房单价为72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为362880元。合同另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1、原告退房,被告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原告损失。2、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如因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或当地政策原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向被告支付10万元,日支付2万元,日支付8万元,日支付17万元,日支付46552元,总计支付了416552元。已向被告付清全部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五张,但未开具正式发票。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了房产。之后原告到抚州市临川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产权登记均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原、被告双方签
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五张、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赖慧军与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向原告交了房,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虽然合同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退房,被告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房款的2%赔偿原告损失。如因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或当地政策原因,则时间顺延。现原告无退房意愿,被告也未提供不能及时办证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且不能办证的原因不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赖慧军办理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建设东路北段临街“望族茗苑”第1幢从西向东第39号店铺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驳回原告赖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江西建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帅美琴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胡军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芳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0&4]对比框
信用网址: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历史第7&年
档案功能导航
查企业信用,到11315.com
浏览数(3)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波、商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相关人民法院的判决信息
一、所有信息力求客观、真实:以上信息由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金融机构、主流媒体、信息主体或实名制下的广大消费者(包括交易对方、员工等)客观提供,不含有本征信平台的任何主观评价;
二、信息异议机制:欢迎大家对有异议的信息及时提出,我们将按照《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规定对异议进行核实、修正,确保客观、公平;
三、尊重发布者权益,永不"删贴":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征信平台规定的每一条信息,都将客观记录于企业信用档案,参与信用分值计算,并长期保存。
发票抬头详情
为便于审核人员查证,请举出异议证据对不起,您要访问的页面暂时没有找到,您可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