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邵氏国际台州邵氏工具有限公司司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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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北京邵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5层515&北京邵氏集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产品:公司地址: 东城 北京市东城区
用户认证:未认证未认证未认证未认证
最新登录:电话:010-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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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邵氏集团介绍Company Introduction
香港邵氏集团古玩交易中心,10月底驻北京征集部大型精品买家洽购会拉开帷幕!金秋黄金时期各类古董古玩,收藏品等交易市场回升,诸多买家苦心寻宝。如您手中有 瓷器,玉器,书画,杂项,翡翠珠宝等藏品急于变现,出手,或寻找收购机会,可与 我联系!藏品私下交易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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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艺术品
欢迎来到我们网站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公司规模:
公司行业:
媒体/出版/影视/文化传播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14号楼A单元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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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国内外视频内容研发、投资、宣发为一体的互联网电影公司,同时是为国内国际新生代导演提供拍摄基金、国际电影节报名、制片资源扶持等导演扶持平台。邵字从召,意为“引导”、“呼唤”。“召”与“邑”联合起来表示“招人的城邑”。
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由具有国外业内背景的邵馨莹女士创立,邵氏影视旗下有邵氏影视新媒体电影公司及互联网影视运营平台新影圈。 邵氏影视凭借着国际化的团队背景、前沿的创新内容、互联网思维运营理念、精准的切入国内高端传媒市场,已成为中国极具创新的品牌机构。
从2012年发展至今,邵氏影视由单一的影视制作公司,公司先后与50多家发行渠道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影片累计播放量10亿次,单片均收益15.2万元;拥有50多家客户企业资源,以及100多个制作团队和200多名演员;与国内外100多家电影节签署合作协议,国内外制作并发行50余部网络大电影,2000多部微电影。自公司成立至今,邵氏影视已与国内外五十余家知名企业建立起合作关系,并与几十家媒体达成伙伴关系。邵氏影视将秉着“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发展理念,利用国际化团队的优势,以独特的视角与高昂的热情向合作伙伴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真正做到更好、更全面、更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帮助客户打造品牌效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除此之外,邵氏影视也将以独特敏锐的视角发展电影事业,集结国内外影视精英人才,打造特色电影,推动中国电影发展。
2015年8月,邵氏影视推送中国唯一受邀女演员携手白灵参加美国旧金山国际电影节并领取国际影人奖杯;2015年9月,邵氏影视创始人作为唯一一家互联网电影公司代表随同国家副总理刘延东参加中英影视文化交流展播季,并对两国政府领导人汇报工作;2015年11月25日,由邵氏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主办的新媒体电影论坛开放日活动在长春顺利举行。邵氏影视经过四年的稳步发展,先后服务客户有三星、Intel、中国航空、中国移动、百度、蒙牛、海尔、中国民生银行、松下、中国联通、中国电信、LG、丁家宜等;成功出品并发行的网络电影电影代表有,《美女敢死队》、《荷尔蒙大冒险》、《爱渴》、《股神》、《私奔公路》、《异爱》、《第六个》、《熊猫与双喜》、《毒来毒往》、《裸奔时代》、《两室》《暴力天使》等;签署长期战略合作的网络视频平台有,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芒果TV、搜狐、PPTV、腾讯、响巢看看、先看影院、暴风影音、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
2015年9月,唯一一家随同刘延东副总理访问英国文化交流的互联网电影公司;
2015年-《Chatroom》(两室)
第二届怀柔国际青年微电影季最佳剧本奖,著名导演张纪中先生鼎力推荐;
2015年-《荷尔蒙大冒险》
搜狐视频网络电影奥斯卡最佳表演奖
2014年-《爱渴》全网1.3亿点击;
全国新媒体电影论坛长春站发布会;
2015年-旧金山国际电影节,邵氏影视新人演员荣获国际影人奖;
2015年-北京卫视青年频道《谁在说》特邀邵氏影视创始人担当嘉宾;
2015年-首届优酷土豆开放生态大会,邵氏影视被列为价值过千万的合作伙伴;
2015年-陕西卫视《中国微电影报道》专访邵氏创始人;
2015年-互联网+微电影大赛暨互联网金融联盟联合创办单位;
2015年-北京国际微电影节,邵氏作品《半身男女》《不良因子》入围;
2015年-《精武雄风》 2015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最佳丝路影片提名
&&&&&&&&&&&&&&&&&&& 2015第四届新春音乐会大奖(主题曲)
2015中国微电影协会大奖赛最佳影片奖
&&&&&&&&&&&&&&&&&&& 2015 西安金丹诺国际微电影节优秀作品奖
&&&&&&&&&&&&&&&&&&& 2015新思路金驼铃电影节最佳影片提名
&&&&&&&&&&&&&&&&&&&
2015年-《美女敢死队》全网8000万点击;
2015年-《炮灰》全网点击3000万(一个月);
2014年-《致康乃馨》 南京老博会微电影大赛最佳纪录片提名;
2013年-《浪漫一次又何妨》2014中国大学生微电影节最佳导演提名;
2015年-《不良因子》2016第四届国际大学生新媒体文化节最佳制片人奖
&&&&&&&&&&&&&&&&&& 2016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首届国际微电影展映盛典优秀作品奖
&&&&&&&&&&&&&&&&& 2016第四届中国襄阳大学生微电影展优秀作品
&&&&&&&&&&&&&&&&& 2015第二十二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第十六届原创影片大赛入围
&&&&&&&&&&&&&&&& 2015第22届匈牙利布达佩斯Titanic国际电影节
&&&&&&&&&&&&&&&& 2015北京国际微电影节最佳女演员提名
&&&&&&&&&&&&&&&& 2014首届青岛国际微电影节最佳影片奖
2012年-《看世界》 2013滨海国际微电影节最佳纪录片奖,著名电影人陈勋奇先生颁奖
&&&&&&&&&&&&&&&&&& 2013成都微电影金沙奖最佳公益片提名
&&&&&&&&&&&&&&&&&& 2013北京国际微电影节优秀作品
&&&&&&&&&&&&&&&&&& 2012入围李连杰壹基金公益映像节全球30强
& &&&&&&&&&&&&&&&&&2012入围经济观察报第十届“中国杰出营销奖”
2013 新浪公益频道专访报道
2012年-《第六个》&
2013澳门国际微电影节入围
&&&&&&&&&&&&&&&&&& 2013第二届中国大学生微电影大赛最佳男主角&&&&&&& 提名
&&&&&&&&&&& 2012微影像新势力年度计划组委会特别奖
&&&&&&&&&&& 2012 滨海国际微电影节优秀作品奖
&&&&&&&&&&& 2012 第五届全球华人非常短片全球十强
&&&&&&&&&&& 2012 中国国际微电影节优秀作品奖
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地点:北京
公司性质:民营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职位描述:
1、协助部门的国内微/院线电影、网剧、新媒体电影在海外平台上传、上线前物料准备、发行推广、 片方对接、送审工作;
2、负责海内外影片资料翻译,片单资料整理翻译;
3、协助国内营销宣发部,把国内发行过的影片输送海外平台; 把海外发行过的影片输送到中国平台;
4、协助配合IT技术部所需的海外电影节导...
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地点:北京
公司性质:民营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5-10年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1、负责公司网站的开发设计及开发小组工作安排;
2、负责网站程序的详细设计、编码和内部测试的组织实施;
3、根据网站运营的需求,开发新的功能模块;及时了解、掌握新技术,负责优化网站资源;
4、参与开发和维护现有的网站程序。
5、对项目的规划,开发与前后端的接连,跟进整个项目各模块的进度。
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地点:北京
公司性质:民营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不限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负责公司宣传物料、互联网平台效果图及前端制作;
2、配合后台开发人员制定服务接口,实现互联网产品前端的界面功能;
3、负责页面切图代码搭建工作,实现页面效果,并熟练使用PS软件进行图片处理制作。
任职要求:
1、三年以上Web开发经验;
2、精通各种Web前端技术...
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地点:北京
公司性质:民营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3-5年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网络电影的拓展及制片方对接工作;
2、网络电影的物料整理核查工作;
3、网络电影的上线及推广跟进工作;
4、网络电影的推广及营销汇报工作;
5、网络电影的票房汇总工作;
6、网络电影的结算分账工作;
7、网络电影的项目结案报告工作;
8、网络电影制片方的维护跟进工作;
任职要求: ...
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地点:北京
公司性质:民营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3-5年
学历:本科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整体战略规划和组织规划;
2、制定并完善薪酬考核、招聘、培训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招聘优秀管理团队,实施人才发展储备计划,为公司主管以上的管理者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
4、拟订人力资源成本预算,监督控制预算的执行;
5、指挥、协调和控制公司各部门人力资源薪酬、招聘...
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地点:北京
公司性质:民营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工作职责:
1、行业嗅觉灵敏,第一时间捕捉行业热点,结合公司业务内容进行营销;
2、负责公司相关公众号、自媒体的内容更新推广、用户维护运营,用户拉新;
3、负责公司相关线上线上活动的策划推广;
4、负责公司相关成绩新闻的内容撰写推广;
任职要求:
1、有学识,有文案,有创意,有脑洞,有视野;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风险评测中我们将持续追踪该企业,并及时自动完成信息更新浏览:45电话:暂无信息邮箱:暂无信息网址:暂无信息地址:暂无信息简介:暂无信息更新时间 :关注监控产品/资质/团队编辑信息企业暂无信息编辑该模块信息浏览企业的用户会大幅提升编辑信息自身风险0条周边风险0条预警提醒0条查看样例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登录后查看更多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我想联系这家企业,因为我要合作我要投资我要投诉这家企业是我的,我要查看合作意向1个投资意向0个投诉意见0个认证该家企业后,可查看所有的信息-->收到的赞共个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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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知)初字第27833号
原告(反诉被告)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377号3层333号。
法定代表人邵馨莹,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8层8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瑞、王红志,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邵氏公司诉称:日我公司与搜狐公司签订了《新蒙迪欧微视频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约定我公司为搜狐公司拍摄、制作一部微视频,暂定名为“新蒙迪欧微视频”,合同总费用为158000元,分三次付清。《制作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拍摄、制作,期间搜狐公司多次要求修改创意及方案,导致成本增加及制作时间的拖延,经双方多次沟通,我公司仍按照合同要求将上述项目如期全部制作完毕,并交付给搜狐公司。搜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前两笔费用,日我公司将51000元尾款发票提供给搜狐公司,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搜狐公司未支付该款项。我公司认为,搜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款51000元并承担滞纳金38250元。
被告(反诉原告)搜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支付了前两笔费用,没有违约行为;《制作合同》约定的第三笔费用付款条件没有满足,我公司没有付款义务,故无需支付滞纳金。我公司不同意邵氏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邵氏公司按照我公司要求提供了第一支视频短片,但其提交的第二支视频短片(以下简称涉案视频)一直无法达到我公司书面提出的修改要求和效果,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修改。邵氏公司明知涉案视频上线日期是日,未能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视频,未提交无水印成片,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期上线发布涉案视频,浪费了大量广告资源。其后,我公司与邵氏公司多次磋商谈判,邵氏公司还主张我公司另行支付费用重新拍摄、制作涉案视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口头通知邵氏公司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重新拍摄、制作涉案视频。我公司受客户委托,制作的涉案视频具有时效性,邵氏公司未能按期提交符合合同标准的无水印成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制作合同》解除;2、邵氏公司返还我公司合同款28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邵氏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我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双方不存在解除合同的约定情形,不同意搜狐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的合同约定
日,搜狐公司(甲方)与邵氏公司(原名北京邵氏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新蒙迪欧影视制作工作。该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拍摄、剪辑等制作工作;如因成片反复修改而发生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具体事宜再另行商议;委托制作项目为新蒙迪欧微视频,时长4-5分钟,两个版本,每个版本2-3分钟;成片文件格式为高清格式();项目完成日期未填写,注明以合同附件排期为准,如客户反馈时间超期,项目完成日期顺延。合同第二条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约定,合同总费用为158000元,甲方支付的合同总费用中应包括以下项目:(1)拍摄筹备期间工作人员、设备租用、场地租用等费用,具体细节详见合同预算单;(2)进行拍摄期间,人员劳务、拍摄器材和辅助器材的租赁费用;(3)所有后期制作(包括剪辑、合成、混音、罐头音乐)的费用。第二条第三款付款方式约定,甲方分三次向乙方付清款项,即1)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将首付款,项目总额的50%即79000元整汇入乙方开户行。2)甲方在第一支影片拍摄完成,初稿交付后3日内支付乙方第二笔款,即28000元,款到后进行影片的后续修改提交,修改次数不超过三次。3)甲方应于带水印第二支影片成品提交后3日内验收,无误后甲方需提供交片确认函,乙方交付无水印成品,成品交付后3日内乙方提供甲方尾款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尾款51000元。4)乙方接受甲方的付款方式包括:转账、现金等,如甲方未按时付清乙方应收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每天支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直到结清全部费用;每次付款前,乙方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发票,甲方仅在见票后付款,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迟延提供发票而导致的延期付款责任。合同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第3款约定,甲方审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甲方制作要求的,甲方应当接受……如甲方对该完成作品不进行审查并拖延时间,甲方应向乙方每天支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第4款约定甲方有权利对制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义务进行指导。《制作合同》后附有《福特汽车微电影制作预算》表格。双方对第一支新蒙迪欧微视频的履行均无争议,并认可第一支新蒙迪欧视频交付后,搜狐公司未提供交片确认函,双方只是通过QQ聊天予以确认。
二、涉案视频的相关情况
日,双方在往来邮件中确认了拍摄涉案视频的最终分镜脚本《新蒙迪欧——科技、品味、闪耀人生,2014新蒙迪欧创意分镜脚本》(以下简称《分镜脚本》),其中涉案视频的影片结构中载明,段落一:击剑场上的较量,体验国际上盛名的贵族运动,John跟随击剑教练,参与击剑运动,变身“高大上”的剑客。理念:结合优雅的动作和灵活的战术运动,揭示新蒙迪欧也是一款兼具优雅时尚外观和灵活操控的国际范车型。调性:电影感、击鼓音乐、空旷的白色或黑色房间。镜头:摇臂俯下单人镜、轨道平移二人镜、特写、中景击剑。配有单人、两人击剑的图片。影调参考击剑馆调性为选用追光灯、色彩黑白分明。段落三:酒吧的邂逅——求爱并成功。化妆舞会灯光弥漫,Meng男走到吧台要了一杯红酒品尝,看到对面漂亮女孩冲他微笑,他慢慢走过去,两人一同跳舞,周围的人欢呼!黑场。理念:新蒙迪欧为他找回了自信找回了爱情。镜头:喝红酒特写,人物中景、调酒特写、跳舞特写中景、大全高机位。配有图片,其中一张图片背景上有“BAR”字样。影调参考酒吧调性为光影对比反差大、色彩强烈,参考影片2046。
邵氏公司、搜狐公司就双方修改涉案视频提交×××(搜狐公司员工冉沙的邮箱)向×××(邵氏公司员工任锦涛的邮箱)等邮箱发送的如下邮件:
1、日,邮件内容包括要求片头有对上期内容的回顾,拍车的其他功能替换掉语音打开FM部分,击剑和party之间的过渡生硬,删除party重复镜头,增加字幕等。
2、日下午4时,邮件中修改意见包括,击剑部分太少,建议加入教练讲解击剑文化部分,击剑过程与车路跑镜头交叉剪辑,加入文字说明将击剑与车联系;增添其他功能点;PUB内容过多。“第一段击剑部分需要多花心思大改一下”。同时晚上6时的邮件有关于击剑部分文字脉络,包括对剑客着装以及击剑对抗的描述。同时注明此文字脉络不是确定的最终版,最终版尚在与客户确认中,要求邵氏公司现在根据这个脉络进行剪辑。在同日稍后的一封邮件中写明了最后酒吧部分精简,片子整体比例为击剑:车跑:party=2:2:1,或者party戏更少也可以。
3、日上午10时的邮件中载明的意见包括:25秒时的视频镜头断层、去掉30秒时客户竞品车型、修改字幕,不提酒吧名,女神改名等问题。日晚上8时的修改意见,包括:要求开篇字幕的背景是蒙迪欧的车图;上一集回顾的变装部分,造型师的语音不要了,只要背景音乐;ACS去掉,换成对击剑的介绍(文字+图片);不提酒吧名;酒吧部分更换背景音乐,换女神名,少用跳舞近景,多添加倒酒、拿酒杯画面,目前酒吧整体感觉比较夜店泡妞范,希望修改为靠近视频中酒会的优雅范,并提供视频地址;击剑部分交叉剪辑并提供参考文字与画面。
三、关于涉案视频交付、合同完成的相关情况
《制作合同》未填写项目完成日期,亦无合同附件排期,但搜狐公司提出邵氏公司知晓日下午5时是涉案视频的上线日期,并提交如下证据:
1、日,×××(邵氏公司员工任锦涛的邮箱)给×××(搜狐公司员工冉沙的邮箱)等邮箱发送的邮件:“新蒙迪欧第二支视频8号晚会给到大家,时间比较紧,请大家及时汇总修改意见。还请最终成片在12号定稿,后期组的筒子们已经日夜奋战多天,也该安排休息了!13号你们可以直接上线,这样不会影响上线时间。”
2、冉沙和Joy先生(任锦涛)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从日11时开始到下午3时之间,任锦涛向冉沙催付尾款,冉沙表示已经交给财务,“钱肯定会给你的,只是时间得按流程”。任锦涛表示发票已经很早给了搜狐公司,“现在我担心的是片子5点上线,得提前到款,我们再传片什么的需要时间段。千万不要因为这个耽误片子上线”。冉沙表示财务要走流程,之前也未拖欠过款项,按照合同“交了成片,款在10个工作日之内打给你”。任锦涛表示“我老板的意思已经传达给你,先付款后交片,我也只能按这个意思办,大家理解”。冉沙表示要按照财务流程,不可能拖欠款项。任锦涛称其公司之前的项目也有赖账的,被骗的多了。冉沙仍表示公司财务严谨,没有办法。
日、6月11日、6月12日,邵氏公司分别向搜狐公司的相关人员发送了涉案视频的3个样片,6月13日上午8时22分邵氏公司向搜狐公司相关人员发送了涉案视频的最后成片(带水印),当日晚上9时40分发送了不带水印的最后成片,并附有《北京邵氏影视搜狐新蒙迪欧微视频项目交片确认单》。
日晚11时,搜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邵氏公司的相关邮箱发送了邮件,称因邵氏公司未在3点前给片子,合同写的是交片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是谁威胁说不给钱就不给片子,现在给有什么意义?”因搜狐公司未取得涉案视频,导致客户推广未做成,损失巨大,要求商量给搜狐公司的客户赔偿再解决涉案视频的质量问题,并附上冉沙与任锦涛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搜狐公司内部邮件截图(该截图显示推广时间为6月13日17:00-19:00,推广位置涉及5个频道)。邵氏公司认可收到该邮件,但认为在收到该邮件之前其不清楚相关内容。
四、其他情况
日,邵氏公司与搜狐公司就第一支视频的修改有过多封邮件沟通,邵氏公司认为该部分邮件与本案诉争的涉案视频的履行情况无关。
日,邵氏公司向搜狐公司开具了面额为51000元的发票。
在日之后,双方还通过邮件就涉案视频的于6月13日交付的时间点等问题进行沟通,通过邮件、短信商量继续拍摄涉案视频。日,邵氏公司员工收到的搜狐公司冉沙发送的短信“导演,假如补拍,我们想补的是教练讲解击剑文化和酒会部分,是酒会感觉不是酒吧感觉了,拍摄时会有黄鑫在场,以最大限度避免片子出意外。补拍的东西比较多,不知道您们还有没有意向补拍”。邵氏公司于日向搜狐公司的冉沙等人发送的邮件中提出,搜狐公司想再补拍一些素材,如击剑教练讲解击剑文化、改成酒会场景,这些超出脚本范围,希望双方协商费用等问题。搜狐公司在庭审中称涉案视频不合格,搜狐公司不应当再增加费用。
庭审中,双方确认搜狐公司未将邵氏公司交付的涉案视频上线发布。
五、原被告主张对方的违约行为
1、邵氏公司主张搜狐公司的违约行为及搜狐公司的辩解
邵氏公司主张其按照《制作合同》要求将涉案视频如期制作完毕并交付,搜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1)要求邵氏公司修改视频的次数超过三次;(2)在邵氏公司交付涉案视频后,搜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但未在三日内审查,亦未提供交片确认函;(3)在搜狐公司收到邵氏公司提供的51000元尾款发票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但搜狐公司未支付尾款。
关于修改涉案视频的次数,邵氏公司主张搜狐公司违反了《制作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2项关于修改次数的规定,第一支新蒙迪欧微视频和涉案视频的修改次数共计不得超过3次,并以日至12日期间冉沙的邮箱向任锦涛的邮箱发送的邮件为证。搜狐公司认可上述邮件的真实性,认为其修改的次数是4次,且《制作合同》约定的是第一支新蒙迪欧微视频的修改次数,不针对涉案视频。
关于搜狐迟延审查、未提交交片确认函、未支付尾款,邵氏公司认为搜狐公司违反了《制作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3、4项的规定。搜狐公司称其及时进行了审查,但邵氏公司的拍摄内容不能满足宣传涉案产品的需求,审查不合格,故不能提供交片确认函,亦未付款。
邵氏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所主张的滞纳金是依据《制作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4项的约定,从日起计算到日,按照每天千分之五乘以未付合同款5.1万元计算而成,搜狐公司不认可从日起计算,认为其并未违约,故无需支付。
2、搜狐公司主张邵氏公司的违约行为及邵氏公司的辩解
搜狐公司主张邵氏公司未在约定时间交付质量合格的无水印涉案视频,导致涉案视频无法按期上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第96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搜狐公司对涉案视频的不满意之处是:(1)击剑文化内容;(2)酒吧整体感觉希望修改为酒会的优雅范。关于击剑文化,涉案视频中是类似两个击剑运动员比赛,没有击剑教练,与脚本不符,其他内容与脚本基本一致。经过4次修改,其认为成片仍未达到其要求,但是后期修改意见是双方电话联络的,6月12日冉沙发送的最后一次修改邮件和邵氏公司提交的日冉沙的短信可以证明搜狐公司对修改结果不满意,同时搜狐公司亦认可从6月12日冉沙发送的最后一次修改邮件看不出修改结果。邵氏公司认为其提交的最终成片达到了搜狐公司的要求,并提出搜狐公司的修改意见已经超出双方日一致确认的《分镜脚本》范围,例如日冉沙给任锦涛等邮箱发送的邮件的内容,之后双方邮件中搜狐公司要求增加讲解击剑文化,《分镜脚本》提到的是酒吧而搜狐公司要求加入酒会场景、酒会的优雅。搜狐公司否认超过脚本,认为脚本是粗略的概述,击剑文化实质是对脚本细节的改动,不超出脚本范围。
关于未按期交付,搜狐公司称邵氏公司知晓涉案视频是日下午5时由搜狐公司上线,故需在此之前交付成片,证据为日邵氏公司员工任锦涛给搜狐公司员工冉沙发送的邮件提到“12号定稿”、“13号你们可以直接上线”,任锦涛和冉沙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任锦涛提到“我现在担心的是片子5点上线,得提前到款”。邵氏公司认可6月7日的邮件表明的上线时间是日,但具体时间并未约定;对于6月13日下午5时上线,其是6月13日中午11时左右才知道,而且6月12日搜狐公司还在邮件中提出两次修改,故根据合同约定应当顺延交付时间。搜狐公司认为在其于6月12日提出修改意见后,邵氏公司并未提出顺延要求,故其认为邵氏公司可以按期交付,且其提出的修改意见并非重拍,而是一些顺序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邵氏公司、搜狐公司共同提交的《制作合同》,邵氏公司提交的邮件打印件、光盘及截图、发票、短信记录,搜狐公司提交的邮件打印件、微信记录、光盘等证据及本院谈话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制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合同。双方邮件中确认的《分镜脚本》是对具体拍摄的内容的约定,双方亦应遵守,依据《分镜脚本》拍摄、验收。
《制作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2项约定搜狐公司在第一支影片拍摄完成,初稿交付后3日内支付邵氏公司第二笔款,即28000元,款到后进行影片的后续修改提交,修改次数不超过三次,但就修改次数的约定并未涉及第二支影片即涉案视频。在双方就涉案视频的修改次数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邵氏公司据此主张搜狐公司违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邵氏公司提出搜狐公司未在三日内审查并提供交片确认函及搜狐公司辩解邵氏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质量不合格故无法出具确认函,本院在此一并分析:
根据《制作合同》约定,搜狐公司应于带水印的涉案视频提交后3日内验收,无误后搜狐公司需提供交片确认函,但双方第一支视频的通过qq聊天确认的合作习惯改变了提供交片确认函的约定,故不能将是否提供交片确认函作为判断履行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唯一标准。
搜狐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对涉案视频不满意之处有两点,本院对此认为:1、关于击剑部分,脚本约定的段落一是击剑场上的“较量”,“跟随击剑教练,参与击剑运动”,邵氏公司拍摄的视频与此基本符合。搜狐公司要求加入“教练讲解击剑文化的部分”,超出《分镜脚本》的约定,无合同依据。2、关于搜狐公司提出“酒吧整体感觉希望修改为酒会的优雅范”,脚本中明确约定的是“酒吧的邂逅”、“调酒特写”、“跳舞特写”,邵氏公司的拍摄内容与此基本相符,而“酒会的优雅范”与脚本不符。故本院认为邵氏公司交付的涉案视频基本符合《分镜脚本》与《制作合同》的约定。并且本院注意到搜狐公司强调其日需上线涉案视频,而其于6月11日、12日才提出与脚本内容不符的“击剑文化”、“酒会”要求,同时在日当天双方的微信沟通中,搜狐公司并未提出拍摄质量不合格、与脚本不符等问题。故本院认为,搜狐公司对其主张邵氏公司拍摄制作的涉案视频质量不合格的要求系合同履行中新增的要求,且对涉案视频能否上线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搜狐公司据此提出涉案视频质量不合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至于搜狐公司提出邵氏公司未在约定期限交付涉案视频的问题,本院认为,《制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期限,根据双方往来的邮件中,日邵氏公司知晓涉案视频的上线时间为日,但该邮件未注明具体时间点,邵氏公司亦否认其清楚具体上线时间并称于日中午11时左右才知晓上线时间为下午5时。而根据日冉沙发短信要求补拍的情况,说明即使6月13日涉案视频未上线,并不影响搜狐公司所需的交付。综上,搜狐公司主张邵氏公司未在约定时间交付质量合格的无水印涉案视频的主张无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搜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8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邵氏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也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有法定或约定理由不支付合同款,故对邵氏公司要求搜狐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制作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际是双方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搜狐公司未如约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应按《制作合同》约定向邵氏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该合同所约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酌予调整。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五万一千元,并支付违约金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三十二元[原告邵氏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丽萍
代理审判员  周 溪
代理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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