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券商能为香港上市企业办券商场外股票质押叫停融资吗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的设定程序(2011)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赠送免券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部分付费文档8折起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的设定程序(2011)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股票质押业务发展迅速
□本报记者
“如果无法开通两融业务,我还有什么办法融资?”最近很多新入市的投资者向券商提出了这个问题。由于两融有开户满六个月的要求,因此一些新入市的投资者被挡在了门外,不过券商已经提供了两融以外的信用业务。
据悉,目前针对个人投资者,有券商推出了微融资、小微贷、速易贷等业务,通过将客户的股票质押来完成对投资者的资金出借。由于有完整的交易账户和数据支撑,券商在小额范畴已经实现了线上作业,投资者只要在线申请,首次通过审核之后,最快在1个交易日就能获得一定额度的授信,这对于没有开通两融业务的投资资非常便捷。
值得关注的是,这类融资对于资金的使用途径没有太多限制,投资者可以非常灵活的安排自己的投资乃至消费,只要到期还款,股票还会回到自己账户。目前该项业务利率多在9%之上。股票质押融资是近期兴起的一项券商信用交易业务。在交易额稳步提升的同时,今年越来越多的券商陆续推出了小额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努力使更多单纯的经纪业务客户成为融资客户,以期扩大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基本面,同时深度介入零售客户的个人财务安排。类似的小额质押贷款正借力互联网东风,逐步成为常规业务。业内人士认为,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该项业务未来的创新发展空间值得期待。
此外针对上市公司股东等客户,如果不在限售范围,券商可以开展约定购回业务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去年以来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与券商开展约定购回业务。例如,洽洽食品的股东华元投资在2014年3月同海通证券就1215万股公司股票进行期限为365天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近日到期。券商表示,目前这项业务多可以做到T+2快速到款、365天内灵活期限选择、8.7%-9.5%利率水平、不影响证券权益,这使得上市公司股东用手中的股份也可以实现融资。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环球时报系产品
用手机继续阅读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变形记
关注新华网
  张晓琪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相关机构将部分质押比例“超标”上市公司的股东列为目标客户,积极为其推介替代融资方案。多位券商机构业务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主要替代方式是信用贷,虽然资金成本远高于股权质押,但操作手续较简单,预计以往依赖股权质押的很多融资需求将转向信用贷。此前在股权质押业务中仅分得小块“蛋糕”的银行有望受益。
  寻找替代方式
  “新规实施后,此前依赖股权质押维系资金链的上市公司股东受冲击最大,以前他们常用新一笔质押接续到期的前一笔质押。未来上市公司整体质押比例将封顶在50%,如果超过‘红线’,股权质押到期后无法接续,相关股东将有较大的融资需求。”一位券商机构业务人士表示,这部分融资需求将转向别的地方,给机构创造新的业务机会。
  某股份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股权质押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较敏锐的券商已列出目标客户名单,即整体质押比例接近或超过50%的“红线”且资质满足券商风控要求的上市公司的股东。这些券商积极接触相关股东并推介替代融资方案。
  “我们有一套严格的风控要求,主要是找一些因为大股东收购等资本运作导致质押比例较高、整体资质较好的企业,基本面较差、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司肯定不会碰。”某券商人士表示,现在提出的替代融资方案主要是信用贷,如果借款额度在3亿元以内,利率在10%-15%之间。信用贷的优点是操作比较简单,通常不需要抵质押等增信措施,经过尽职调查后半个月左右就能够放款。
  与股权质押大约6%的利率相比,信用贷的资金成本较高,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并不吃香。某股份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此前减持新规出台后,券商出于股票流动性顾虑,对股权质押更趋谨慎,具体表现为质押率降低,信用贷作为替代方式逐渐受到青睐。预计未来质押新规发布后,一些无法依靠股权质押得到满足的融资需求可能求助于信用贷,业内普遍认为下半年信用贷业务量将增多。
  银行有望受益
  根据质押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券商人士表示,出于风控要求,单一券商质押比例大多不会达到30%这么高的集中度,但还是有少部分比较激进的券商触碰“红线”。新规将加剧股权质押“拼盘”的趋势,即单一股权质押找多个机构组合、分流,以满足监管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在股权质押业务中仅分得小块“蛋糕”的银行有望受益。某大型股份制银行公司业务负责人解释,受制于严格的风控,银行给出的质押率比券商用自有资金操作更低,而如果券商通过资管计划形式操作质押,则质押率的差距更加明显,结构化的资管计划可以将质押率提高至70%甚至80%,在这方面银行不具备优势。不过,新规有望将券商的质押率拉低到与银行相同的水平,银行的劣势大大减弱。况且,银行本来就有资金优势,股票质押的年利率在5.5%左右。券商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股权质押的利率大概在6%左右。加上未来“拼盘”的趋势,银行有望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另一家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经理表示,不少上市公司自身就是银行的优质客户,贷款安全性较高。股权质押有股票作为质押物,安全系数较高,银行愿意拓展这块业务,未来银行将主动挖掘有这方面需求的上市公司股东。
  风险控制放首位
  多家机构相关业务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质押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寻找新业务机会时,会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
  上述股份制券商投行人士指出,对做信用贷的上市公司会有一套严格的风控准入标准。行业要求方面,要求公司不能是“两高一剩”企业,不能是影视、娱乐、游戏行业,不能是房地产企业;盈利能力方面,不能是ST公司,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业绩不能亏损。其他要求还有上市满两年、无处罚记录、不涉及概念炒作、主业贡献利润在50%以上,整体负债率在80%以下等。
  业内人士指出,与股权质押、土地抵押融资不同,上市公司信用贷不需要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因此券商以及贷款委托方对该业务的风险控制更加重视。
  上述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经理表示,银行从事股权质押也会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未来股权质押将严格依照新规操作。
责任编辑:消息称香港证监会查券商股票质押融资_网易财经
消息称香港证监会查券商股票质押融资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传香港证监查券商股票质押融资)
香港市场方面消息传言,目前正在向证券公司查询股票抵押融资业务的情况。据信报报道,在企业的业绩发布高峰期后,不少在港上市公司纷纷向券商抵押股份借贷。实际上,今年以来有多只例如恒发洋参等在内的股份曾出现股价斩仓式下跌,其中涉及大股东质押的股份被斩仓的消息更是弥漫了整个市场。此刻,大股东抵押股份借贷的情况似乎未有收敛,自然也会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智通财经了解,据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不可在公布业绩前进行股份抵押融资,但信报消息透露,早于3月企业公布业绩的高峰期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跟本港的券商拟定协议,在业绩公布后进行股份抵押融资,涉及的金额庞大。据悉,有个别公司大股东全数抵押持股套取现金,年息约12厘,为期半年,由于利润高,消息指中资券商在开拓股票抵押业务十分积极,个别中型股的大股东亦主动向券商查询,可抵押多少股份,反映市场有需求。
消息透露,证监会正关注事件,并向个别券商查询是否进行股票抵押贷款,由于现行的条例没有强制要求大股东披露抵押股份,早前证监会已表示,将会检讨有关现行办法是否合适。市场人士表示,大股东进行抵押融资,一方面需要留意股东融资的目的、资金用途等,另一方面需要警惕香港市场方面,对于股份大量质押融资的公司,其股东的股份很可能受市场波动影响而被斩仓,继续加速股价的波动。“如果在中央结算系统中,出现公司股份突然出现大量持仓转至个别券商,很可能即为大股东抵押股份的转仓活动。”一位港股资深投资者对智通财经表示。
本文来源:智通财经网
责任编辑:康振宇_NF4275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40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
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和证券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开办此项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它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
第五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人、借款人
第七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九条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第十一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二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应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
第二十一条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机构负责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上述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股票及其质押率的名单。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六章 质押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押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存放在特别席位下股票的处分权和存放在资金账户资金的处分权均属贷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除法院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动用或冻结。
第二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同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押物登记书面证明。
第三十条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特别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质押物、置换质押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二)质押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情况之一。
第三十二条 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
(二)贷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押物归还借款人;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质押物进行处分:
(一)由贷款人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
第三十三条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
(二)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
(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押物的;
(五)质押率、警戒比率和其它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等规定和谨慎原则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二)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
(五)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拒绝或阻挠借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证券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证券登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条 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券商质押融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