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性赠与赠与的房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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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财产怎么分割
●男子说,她声称要结婚我才买房●女子说,他其实已经与前妻复婚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财产怎么分割?一名男子以自己不能生育为由指控女方欺骗,企图全部占有财产,日前,花都法院审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驳回该名男子诉求。2009年初,39岁的男子小梁在某夜校读书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同学小刘,双方不久便堕入爱河。后来,小梁在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身体有病不能生育。但两人在热恋中依然“情比金坚”,小梁于日签订合同购买位于花都区新华街的一处商品房,并在合同上写了小刘的名字,两人各占一半产权。但好景不长,两人于2010年底结束恋爱关系。小梁认为小刘明知自己不能生育,仍然以结婚为名要求其买房共同生活,并在受到小刘欺骗的情况下买下上述房子。小梁诉称,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由其支付,他只是赠与二分之一产权给小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小刘听了十分愤怒,她辩称,她在与小梁谈恋爱时就已经得知原告可能不能生育,所以小梁说她提出准备结婚生子不是事实。而分手的原因,是由于小梁与其前妻不能完全断绝关系,事实上小梁与其前妻现在也已经复婚。根据双方签订的按揭合同,就购买涉案房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申请人是小梁、小刘两人。而事实上小刘也支付过按揭款,当时两人还没有分开,所以小刘是直接将钱支付给原告。地点:花都区人民法院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被告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楼宇按揭合同》等相关资料均显示,小梁与小刘双方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涉案房屋已确权,登记的权属人为双方共有,虽双方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但不改变原告、被告双方同为涉案房屋共同权利人的事实。所以,
小梁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全部归其己一人所有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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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包养分手后的赠与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恋爱、包养分手后的赠与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恋爱是男女互相之间的情感自然表达,具体的表达方式包括语言的、行为的、心灵的方式。其中财产赠与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行为表达。包养是一种为社会不耻的行为,是违反公众普遍认知的行为。包养在本质上是一种钱色交易,最典型的就是包养人向被包养人赠与财产,包括直接赠与现金、房产、车辆,或为其购买物品。上述两种情况,在分手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例越来越多。合法的财产赠与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返还一说。因此,如果要求返还赠与财产,需要证明赠与未成立、赠与无效、或赠与可撤销。一般情况下,请客吃饭或购买一般衣物、生活用品等属于合法赠与,不存在返还一说。本文讨论仅针对现金、房产、车产、奢侈品等大额财产赠与。&一、双方未婚(一)以结婚为目的1,已有婚约而给予的彩礼彩礼本质上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最终未结婚的,为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不生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居住的,根据2011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此种情况下,通常并不全额返还。2,无婚约赠与的财产此种赠与的财产,不是社会普遍认为的彩礼。但是双方是报以结婚的目的进行恋爱,赠与方也是报以结婚的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其主观上是用以表达爱意及其结婚的诚意。因此,应当认定此类赠与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最终登记结婚,则赠与生效;否则,赠与不生效,受赠方应当返还财产。但这里的“以结婚为目的”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双方个人情感、财力等背景情况、恋爱过程、赠与的财产类型等综合考量。&(二)不以结婚为目的如上所述,是否“以结婚为目的”,需要综合考量。实践中不乏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如一方同时和多人保持恋爱关系,双方均明确表示只恋爱不结婚等。此种情况下的赠与,是为了维系双方恋爱关系,仅仅是为了表达赠与方的爱情与关怀。由于不附任何条件,属无条件赠与,应当认定为有效,分手后不应返还。&二、赠与方已婚此类情形即一般俗称的“小三”,是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一种现象。此种情形下的赠与无效,受赠方应当予以返还。(一)受赠方应当返还1,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2,赠与方无权处分,无效除非赠与方夫妻有明确约定,否则其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非一般生活所需的重大开支,均需共有人同意,或事后取得共有人追认,否则为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此种情况下,由于受赠方明知赠与方已结婚,不是善意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3,恶意串通,损害赠与方配偶的利益《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由于双方均明知此赠与行为会侵害赠与方配偶的财产权益,构成恶意串通,应当无效。(二)赠与方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上述赠与行为被判无效后,通常要求受赠方全额返还。但是,此类判决似乎偏袒了同样有重大过错的赠与方,让赠与方在长期出轨后反而收回了付出的金钱财物,鼓励甚至助长了其此种无耻行为。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序良俗,避免第三者通过非法行为(做小三)获利,判令受赠方全额返还的做法,是民法层面比较能够接受的。(三)受赠方不知情的情形假如受赠方根本不知道赠与方已婚,且一直以来赠与方都是以单身的身份与受赠方交往。此种情况下受赠方为善意第三人,所接受的财产是基于与赠与方的恋爱甚至结婚意图,因此不应当返还。赠与方的配偶可向赠与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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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发生纠纷,需要返还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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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赠与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分割因为财产性质的不同而所有差别,不同的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也多数会参考双方出资额的多少、权属登记以及双方恋爱时间长短、感情因素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多少。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一方全额出资购房。这类纠纷可以细划为两种表现形式(一)出资方为独立的产权人,另一方没有产权。这种情况系争房产的权属性质为出资人个人财产。(二)双方均为产权人。虽然另一方没有出资,但出资方在办理产证时,将其列为产权人成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包括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则为共同共有。
一般情况下,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即为婚后共同居住。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如果最终解除了婚约,那么所附的条件没有实现,目的没有达到。赠予关系也就随之而撤销,共有关系也应随之解除,未出资方应当返还相应的份额。如果此种赠予是基于必须给予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确立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彩礼”的性质,按照有关彩礼的规定返还。附条件的赠与是指附加了一定条件,并且将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赠与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赠与行为。赠与附条件与附义务的不同之处在于,义务是必须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而条件实质上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具有必然的性质。二、一方全额出资,另一方为产权人如上所述,这种情形也应视不同情况而认定。
基于婚后共同居住为目的的,应为附条件赠予,双方结婚是所附之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后,赠与才发生效力,赠与物自此即可合法地归受赠人所有,“无须再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反之,如果双方解除恋爱关系,使赠与所附条件不可能成就时,赠与行为应视为自始不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而基于必须给予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确立的,应为给付“彩礼”。那么,解除婚约后,均应返还。三、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为一人对于这种情形,关键的问题在于能否证明双方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如果能够证明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那么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在婚姻不成时产权人一方不能仅凭权属登记而当然获得房屋所有权。否则,应当认定为产权人的一方财产,解除婚约后,另一方的相应出资应当返还。来源:
(法律快车网)
附参考文章:《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对同居期间一方赠与的房产在分手时该如何返还,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但处理类似案件,人民法院所适用的依据大同小异,一般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关彩礼返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第一、婚前赠与的财产的性质并不等同于彩礼婚前同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一般为钻戒、项链、包包等实物。其性质上不同于彩礼,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惯,确定是否为彩礼的性质一般是当地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女方家里钱款的风俗习惯。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具有强烈的地方风俗特色。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不能被认定为彩礼,这也是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与彩礼最本质的区别,所以法院在审理婚约案件纠纷中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见,彩礼的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依据。而婚前赠与的其他财产并不必然的一定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也有可能一方为了达到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第二、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可否要求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是非常多见的,双方同居期间,男方为了向女方表达爱意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女方或者是加上女方的名字,但双方感情的变化急剧降温导致房产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双方即闹纠纷,女方要求男方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男方则主张撤销赠与,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法院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一方的赠与。第三、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一方的购房款在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赠与的财产可以视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情感慰藉的回报,且钱款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赠送给对方财物,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在要求返还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而深圳市中级法院则认为,男方赠与房产的首付款是隐含某种强烈情感因素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男方的期望没有达成,故有权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因此而作出的赠与。还有一些法院认为,购房成本以首付款、房贷及其利息、税费中介费等几部分组成,根据双方对该房产的出资的贡献价值来将房产判给所占比例较多的一方,并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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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如果没有结婚的话那么就是需要返还的呀虽然是赠与但是是有目的赠与的话那么返还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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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赠与的财物,分手后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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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清则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小邢主动送大衣,还购买了游泳衣等日常用品,情人节当天购买的项链戒指,都是普通的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返还。榆中县法院判令阿清返还小邢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现金5000元。驳回了小邢其他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郭玉红 赵野
  嘉宾: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如涛
  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倩
  主持人:生活中常说的“馈赠”,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杨元昊:在法律上有“赠与”的概念。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赠与也是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若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比如房产、车辆等,还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等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也已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了赠与房产或车辆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杨如涛: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有如下三种:1.彩礼;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因婚恋期间的赠与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杨倩:在缔结婚姻之前由男方向女方赠与一定的彩礼,是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传统风俗,用来证明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根据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处于后两种情形的,还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主持人:请各位律师根据上述案例对这种特殊赠与作详尽解读。
  杨倩:案例1中,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25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但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原因,以及款项的大小。25万元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我们知道,恋爱中的馈赠,目的性应当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
  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适用一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规定。从法律上来说,恋爱关系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尽管不能因为小玲拒绝进一步交往就认定其存在过错,却可以将其“分手”表示认定为大华及其家人达不到“目的”的原因。因此,小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大华家人作出返还。
  杨如涛:值得一提的是,大华在庭审时提交的证据对其有利,有父母的证人证言,父母的银行存单,以及自己和小玲的通话录音及购房款收据。众所周知,对于恋人或准亲属这种特殊身份关系,日常习惯上一般不讲究民事行为的形式,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对赠与仅作口头意思表示或直接付诸于实际行动即告成立,很少用书面形式加以约定。
  因此,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待此类纠纷如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赠与人的权利是很难受到保护的。而有证据证明的赠与行为,法院也会考虑保护受赠方的利益,除非有诸如本案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杨元昊:案例2中,卢某与方某的赠与行为的建立,本身是基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前提下,违反了婚姻法及民法通则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这里,有必要着重强调一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即便卢某相赠巨款的对象并非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外情关系,也必须经周女士同意才能做出赠与行为,反之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财产权。
  主持人:“彩礼”和“赠与”的认定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杨元昊:是的,案例3中,女子阿清不愿返还恋爱期间的获赠财物,其主张当属“彩礼”。实践中,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非彩礼,例如本案中的羊绒大衣、游泳衣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开销。而诸如大额现金、汽车、贵重金属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戒指等饰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性意义,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鉴于两人并未经登记缔约婚姻,故阿清应当返还现金及首饰。  (原标题:恋人赠与的财物,分手后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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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但婚没结,可以要回吗
通常我们一般都会给聘礼或者男方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女方然后房子就是两方的名字,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但婚没结,可以要回吗,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但婚没结,可以要回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1999年底为表明自己的忠心,季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季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两居室的房产与李某共同所有,并将一半产权份额赠与李某。双方将该协议做了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证变更手续。此后,季某曾多次提出办理,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双方决定分手。200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产,认为自己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接到诉状后,被告季某提出反诉,要求撤销赠与,所赠房产返还季某所有。季某认为,当初赠与房产给李某,是以为李某会与自己结婚,因此才同李某签订了那份赠与协议。现在双方出现矛盾,不可能再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协议无效。李某认为,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季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履行自己签署的这份协议。&解析:《》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男女双方谈恋爱时往往会为了表忠心而做出赠与财物等行为,而等分手后又会产生诸多财产上的纠纷,对于赠与的财物最后就会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该公证协议中虽未写明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双方共住的表述,可以认定季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李某就失去了继续占有房子的法律依据。首先,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这些证据的形成、收集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往往会受到情感、面子问题、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而不能制作、保留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旅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该协议中虽未明确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认定方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你提出的“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但婚没结,可以要回吗”问题,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有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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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霞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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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因一时的心情、冲动、感动等等将房屋、土地等财产赠与了其他人,事后反应过来后悔的也有很多。在赠与行为后悔了之后,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处理这类的争议,想要去弄清楚它到底怎么办。听一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赠予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承认的,赠予的财产应当在一定的时候对其进行进行备案,并且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那么,什么时候可以交换以及赠予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赠予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可以对合同的财产进行处置,而财产赠与是处置财产的重要方式,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时,双方就需要签订赠与合同,那么协议赠与房产后悔了怎么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合同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如果负有告知责任的一方不如实告知合同内容时,就有可能造成合同缔约过失的情况,那么何时承担赠与缔约过失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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