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何时何地参加工作作,工作25年被无故清退

事业单位无故清退十年以上合同制工人合法吗?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无故清退十年以上合同制工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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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清退肯定是违法行为。因劳动法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定无固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是连续在这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你就有了工作保障。单位是没有权利无故清退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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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至96年国家和省出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文件收藏
让徐水县政府解释解释96年以后进入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文件允许进入那些单位和部门?是有范围的。要想进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哪些程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鼓励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主要安排非师范类毕业生;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毕业生的工作年限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鼓励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要选派一批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要优先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对于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2001年将继续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培养锻炼,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地、各部门的基层单位要积极吸纳毕业生,乡镇农业农技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要优先接收大中专毕业生。96年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以后又进入的大中专毕业生都属于应该考试而未考试违规进入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推行公务员制度、实施人员过渡后,按规定应该考试而未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人事部部长张柏林7月17日在党政机关考试录用与公务员培训工作会议上,对那些利用职权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发出了最后“通牒”。尽管清查难度很大,但人事部下了决心要“动大手术”,先由各省在年底前自查自纠,然后人事部会同中组部到各地进行大检查,为公务员考录制度在日后实施扫清障碍。中组部、人事部要求,今年各地要对违规进入县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凡推行公务员制度后,按规定应当考试而未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本次清退对象和范围是:凡本单位推行公务员制度、实施人员过渡后,按规定应参加考试而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进入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96年以后进入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属于应该考试而未考试违规进入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94年至96年国家和省里出了好几个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文件,望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大家共同监督政府按政策执行。96年以后进入的都属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只有考试才能进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96年以后进入的都属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只允许进入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96年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以后又进入的大中专毕业生都属于违规进入人员。94年至96年国家和省里出了好几个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文件,望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大家共同监督政府按政策执行。96年以后进入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属于应该考试而未考试违规进入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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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通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主要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充实和加强第一线,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需要的岗位上工作。&&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择优选用所需人员。&&&&&& 企事业用人单位招收毕业生,应按照岗位设置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了解,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接收、安排人员。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就业,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进行。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可以由学校推荐介绍,也可以由本人持毕业证、户口簿、学校推荐书等有关证明到人才市场登记求职。人才市场应适时组织供需见面,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人才市场双向选择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实行聘用合同制。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由人才交流机构予以鉴证。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受聘毕业生的失业和养老保险金。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聘用为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办理程序 &&&& 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招聘为企业聘用制干部&&&&&& 选聘对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选聘单位:市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经济等。&&&&&& 办理程序:&&&& 1、 报送材料&&&&&& (1) 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招聘报告; &&&& (2)学校推荐表及个人学生档案;&&&&&& (3) 毕业证书、居民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 2、材料齐备,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同意的予以办理有关聘用备案手续。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聘干工作(一)政策规定&&&& 1、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 2、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要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等办法,择优确定聘用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岗位。&&&& 3、毕业生毕业时,有关部门和学校按地区编制毕业生名册,连同毕业生档案,移交给毕业生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持毕业证、户口簿、学校推荐信到户口所在地的省、市地或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待聘证。毕业生凭待聘证到人才市场选择或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聘用单位。&&&& 4、毕业生在领取待聘证后,其档案未由发待聘证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保管的,原保管机构应及时将其转移到发待聘证的机构保管。&&&& 5、待聘证在同一城市内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或人才市场通用。&&&& (二)办理程序&&&& 1、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待聘证后,可持待聘证到人才市场求职并进行双向选择。人才市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也可由人才市场进行日常推荐。&&&& 2、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单位加盖公章的《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表》(一式三份)及待聘证到发证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档案同时转至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无档案管理权可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 3、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份)、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三份)、聘用制干部手册,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4、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经聘用后按照规定实行毕业生见习期,期满后享受有关干部待遇,工资标准按国家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受聘人员的养老和失业等各类保险金。
关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暂行办法河 北 省 人 事厅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 北 省 **厅 文件河 北 省 粮 食局&&&&&&&冀人才[1994]20号各市、地、县人事(劳动人事)局、计划委员会、**局(处)、粮食局,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的通知》(冀政[1993]14号文件)提出的“要拓宽人才市场的服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中部分适合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以及国内外要求来我省工作的各类人才,要全部纳入人才市场调节”的要求,为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自费生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的规定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人才市场择业,这有利于拓宽自费生的就业渠道,有利于避免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的浪费,有利于落实毕业生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的就业原则。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一、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但不包分配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电大、职大、函大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回国的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的办法可以由学校推荐介绍,也可以由本人持毕业生、学校推荐证明、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到人才市场登记求职。各级人才市场要及时组织供需双方见面,为毕业生择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户籍所在地就业。鼓励他们到基层、边远地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和其它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对跨地区就业的,要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并按有关户籍政策办事,应严格控制进入省辖市人数。 三、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生、师范院校毕业生要严格按毕业生分配政策和招生协议就业,不准改行和跨地区安置。确需调整的要征得原协议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去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就业,可工可干。对要求到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企业、乡镇以下中小学和卫生院、深山区、坝上乡镇工作的,可录用为干部,但必须在单位服务满五年后才能流动。 五、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准进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接收不包分配的毕业生,要在省人事厅、达的增人计划内接收:自收自去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实行工效挂钩和企业化管理的,其增人计划原则上放开,所需增人指标予以追加。 六、城镇户口的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程序是: 1、毕业生持毕业证、本人户口证件、身份证和有关证明为不包分配自费生证件,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登记, 领取〈〈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书〉〉。 2、毕业生持〈〈推荐书〉〉可在人才市场择业,也可到社会上去找单位。 3、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要在〈〈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填写〈〈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干部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推荐书〉〉、档案、毕业证和有关证件,报地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人才中心)审查登记签证后,由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干部手续。 4、当地**、粮食部门凭〈〈推荐书〉〉、〈〈录用表〉〉和有关证明,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七、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凡属省政府通知[1990]57号、冀政[19***1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其就业录用和户口“农转非”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当地**、粮食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户粮关系。其他农业户口的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录用后不办理“农业转非”。 八、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企业、私营企业接收的毕业生,其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人才市场)管理。 九、人才市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及 热情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可根据需要举办供需见面大会,同时要把不包分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人才市场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随时办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人事部门内部可采取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等形式,高效有序地办理不包分配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十、在办理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的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严肃纪律,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和纪律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 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原系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复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 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原系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复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楼你妈的**啊?
7楼你妈的**啊?
7楼你妈的**啊?
让徐水县政府解释解释96年以后进入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文件允许进入那些单位和部门?是有范围的。要想进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哪些程序?&&
12楼你妈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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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颁布时间】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发文号】主席令8届第25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
【注】本法规已经被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号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二、第九条修改为:“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三、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四、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八、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九、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十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十三、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十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军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师长和政治委员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一条
军官每年休假一次。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三十二条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十六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三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八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平时军官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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