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准入评估表

广西出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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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出台《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办法》将于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综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确保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
为避免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办法》规定,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等使用医保基金结算,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等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根据《办法》,若出现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两次及以上,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情形之一的,将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韦力)广西出台办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人民网南宁3月16日电 (张红璐)按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部署,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出台《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不论公立私立 准入条件相同
《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遵守和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合格,无不良记录;医疗服务场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等符合相关规定;依法与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目前,广西公立医疗机构和大多数私营医疗机构都已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评审,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85分以下的,允许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使用自费药、高价药需经参保人同意
《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确保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需求。
为避免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办法》还规定要“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虚报医疗费、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将终止定点服务协议
《办法》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等使用医保基金结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拒绝、推诿病人住院;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若出现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被卫计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将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2年内不得再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完)
(责编:周雨乐、许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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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吉州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准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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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吉州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评估准入范围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
二、评估准入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2017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11月25日前提交至吉州区医疗保险局,联系人:黄德甫,联系电话:7029747。逾期不再受理:
(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见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5)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8)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1)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二)集中开展评估(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30日)
吉州区医保局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提出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将通过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签订服务协议(2018年1月31日前)
区医保局将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上报上级人社部门。
附件: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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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2017年2月28日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 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85分以下的,允许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症,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症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50%、≧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症,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它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 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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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社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6〕6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建立合理有序、公开透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多样、质量优良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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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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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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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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