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的原因做引产半年后上保险需要如实告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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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下面为大家推荐《2017年为什么有健康告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会怎样》,欢迎阅读。
2017年买保险为什么有健康告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会怎样
健康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所做的关于保险标的相关陈述。法律要求如实告知,就是这些陈述需要真实、客观,不得蓄意欺瞒或者捏造事实。但是很多人却恰恰忽略了健康告知在投保过程中的重要性,最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为什么有健康告知?
大部分消费者购买保险是为了转移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有少部分投保人,身体健康的时候没有购买保险,一旦知道肯定或者有很大可能会有风险的时候再去买。不少保户在填写健康告知时,会心存侥幸,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投保要求,以为未来就算被查出来,大不了退保,再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保费。但是《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户若是因第25条违反诚实告知义务而被解约,保险公司无须返还已缴的保费。那么健康告知应该如何填写?
遵循以下5点,轻松搞定健康告知
1、有问必答,如实答
只要是问到的具体问题,大家都要如实回答。如果是某些概括性问题,消费者不知道怎么回答的,即使回答错了或者不答,保险公司也不能随便以这个为理由,说你不实告知。告知的程度,以自身知晓,并获得医学诊断证实为准。如果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患病,也没有相关的检查诊断结果证明自己知道,即使没有告知,也不能算不实告知。
注意了:可能有一些业务员为了提高通过率,就让客户在有可能影响承保的地方一律选“否”,但作为消费者,一定不能这么做。因为即使通过了承保了,当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会用更加严格的标准来审核是否应该赔。那时候就很可能会出现辛辛苦苦交钱多年,却没买来保障的情况。所以,请如实答。
一般来讲,现在线上投保都比较便捷,几分钟便可以完成投保。但是也要切记仔细阅读健康告知,
2、不问不说
如果保险公司没问到,那么即使有一些事实会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但他们没有问你也没有说,责任也不在你。
3、看清定语
常见的健康告知里,都是把能想到的情形都列举一遍,如果你有,就选是,没有,就选否。
4、谨慎区分,此病非彼病
关于疾病种类的描述,比方说“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就是两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如果不清楚,尽量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不要自己胡乱作答)
5、 看清关键时限
注意“目前”或“曾经”等字眼,更多的是直接列明时限。一般询问的时限有:最近两个月内、一年内、两年内、五年内,所以只有你不是在所提问的时间内生病或者看病,都可以填“否”。
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会怎样?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买了重疾险 想退保怎么办?
犹豫期退保
重疾险,即一般都有个犹豫期,是指从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并签收回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共10天。犹豫期并非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如果一直没签收回执也未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确认合同已收到,就一直未过犹豫期。
犹豫期内退保,保费是全额退还。
已过犹豫期
如果你的保单已过犹豫期,再想退保,那这个钱是要打折扣的,而剩下的钱就是所谓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你所缴的保费扣除所有成本后剩余的储蓄部分。
已过犹豫期后退保,损失会很惨重。
如果被投保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被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
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单终止,一般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被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重疾险主要分三种类型:终身型、定期型、短期型;面对多样的重疾险产品,消费者在选择是可根据产品费率进行选择。经济能力较好的可选择定期或终身的重疾产品,经济能力较差或不稳定可选择短定期或短期重疾险。另外,投保人每隔3、5年对自身保障做个评估,看要不要增加保额。
1、收到保单十天内,可全额退保;
2、两年内退保,需扣除手续费;
3、两年后退保,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自杀条款除外)。
综上所述,重疾险购买需谨慎,退保更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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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点击错误,请重试自“二孩”政策开放以来,各大医院的产科病房,出现了繁忙的现象。在这些产妇中,高龄产妇占比较大,这些人中,有的出现了妊娠期糖尿病、剖宫产子宫瘢痕妊娠、畸形胎儿等问题,而瘢痕妊娠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中大五院产科护士长王建英告诉记者,“瘢痕妊娠”听起来似乎很生僻,但事实上如今已经比较常见。据统计,它在我国的临床发生率约为0.15%,也就是说大约1000个人中就有1人是瘢痕妊娠,可以预计的是,这一数字会随着二胎的增多将越来越高。瘢痕妊娠要密切观察瘢痕妊娠是由剖宫产术、子宫肌瘤剔除术、子宫穿孔或破裂修补术等产妇子宫留存瘢痕引起的。正常情况下,妊娠时胎盘附着于子宫体部。但是,如果孕卵着床于子宫剖宫产瘢痕处,孕早期即可引起出血,有些甚至发生子宫破裂等严重并发症,危险极大,甚至为了保护患者生命而不得不切除患者的子宫。“市民吴女士去年怀上了第一胎,初入院时,经过相关检查,医生发现其各项生命体征都比较平稳,怀孕34周时,意外始料未及地发生了。最终子宫破裂,胎死腹中,为挽救产妇的生命最后做了子宫切除术。”在谈及此事时,王建英很惋惜,她表示,吴女士完全可以将自己做过子宫肌瘤切除手术的事实告知医生,但可能因为患者觉得这是微创手术,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想到引起了严重的后果。近年来,微创手术和超声技术的迅猛发展让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变得越来越简单,显得稀松平常。但随着初潮年龄的逐渐提早,以及生育年龄的推迟,女性患子宫肌瘤的概率也在提高。当然,未婚或孕前做肌瘤切除手术的女性也越来越多。对于有过这类既往手术的孕妇,因为子宫瘢痕处弹性较差,随着怀孕周数的增加,子宫体积增大,宫腔内压力增加,就可能发生肌纤维断裂,导致子宫破裂。因此,有疤痕子宫的孕妇,应该按时到医院就诊,密切关注身体异常和子宫变化。王建英护士长提醒说,如果女性怀孕前曾有过宫角妊娠、子宫肌瘤等手术史,一定要引起重视,将手术情况如实告知医务人员,通常人们会比较关注剖宫产带来的瘢痕,而像吴女士一样忽略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所带来的瘢痕。除此之外,在怀孕期间,还要注意严密控制体重,胎儿过大也会增加子宫破裂的风险。在怀孕期间,孕妇要勤产检,产检时要加强对手术部位的监测。同时,孕妇自身还要加强学习,深入了解相关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产前子宫动过手术都不能顺产,产程是一个不能一概而论的过程,尤其要根据孕妇的自身状况和医院的综合实力,来分析解决孕妇的问题和困惑。比如,同样是头胎剖宫产,第二胎有些人能顺产,有些人就不行。如果孕妇无骨盆异常、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情况,怀孕期间就能按时产检,接受医生的指引,科学地控制体重增长,防止重度贫血或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并能及时纠正胎位不正等问题,为自然分娩做充足的生理和心理准备,“一剖二顺”也可以成功。王建英举例说,她曾遇到过一位高龄产妇——37岁的曾女士,于2008年剖宫产,今年再次通过顺产生下来一个健康的女婴。“除了产前评估曾女士的身体状况,如骨盆有无异常等之外,助产师在此期间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定期向曾女士和她的家属介绍分娩的过程和孕期保健知识,消除产妇的紧张情绪,同时观察她的生理心理的变化,并细心指导其生产过程中如何与医生配合,用正确的呼吸方式应对宫缩疼痛等,这大大增加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同时,是否能成功“一剖二顺”,完全要视孕妇自身情况而定,医生只能监护,出现紧急情况还是要及时行剖宫产术。值得注意的是,头胎剖宫产后不小心又怀孕了,一定要赶紧去医院做B超检查,瘢痕妊娠通过B超一般能发现。一旦发现瘢痕妊娠,医生一般都会建议终止妊娠。凶险性前置胎盘需警惕除了瘢痕妊娠,相对高龄的二胎孕妇还要注意凶险性前置胎盘。子宫是孕育宝宝的宫殿,胎盘是供应胎儿养分的重要器官。正常的胎盘可附着在子宫体部的前壁、后壁或侧壁,但胎盘位置也有异常的。前置胎盘是指孕期28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位置低于胎先露部。胎盘临近“房门”或堵住“房门”,这样宝宝就容易出现供氧不足,孕期可能有阴道流血,而且分娩时胎儿会被堵在“房”内无法出来。什么情况的前置胎盘会被冠以“凶险”二字呢?王建英解释说,凶险性前置胎盘孕妇既往有剖宫产史,再次妊娠后其胎盘覆盖在子宫切口瘢痕处的前置胎盘,也就是胎盘堵住了房门口和窗子。这种前次剖宫产的受精卵与子宫的关系,好比种子与土壤。凶险型前置胎盘患者的“种子”不幸种在了瘢痕处,而瘢痕处无法提供胎儿所需的营养,种子为了得到充分的血供,根部拼命地往下生长,胎盘内粗大的血管甚至会穿透子宫的肌层深入膀胱。凶险性前置胎盘患者因胎盘附着子宫下段切口处,再次剖宫产切开子宫时,会无法避开胎盘,出血明显增多甚至出现失血性休克;取胎时间延长,取胎困难,易发生胎儿窘迫乃至死亡;因子宫下段肌肉收缩力较差,附着的胎盘不易剥离,即使剥离后因开放的血窦不易关闭,会引发灾难性的产后大出血;因胎盘血管呈侵入性生长,可能累及周围脏器,泌尿系统和肠道损伤并发症的发生几率大。这些凶猛的情况,自然会使胎儿及孕妇险象环生。因此,孕期一定要按时、规范地进行产前检查,对诊断明晰的孕妇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日前,中大五院设立了助产士门诊,提供孕前、孕期、产后医学量表测定综合分析,孕期营养及体重管理指导,妊娠合并糖尿病等疾病的特殊指导和管理,分娩产前助产资讯,产后母乳喂养指导和新生儿护理指导等服务。【来源】珠海特区报
编辑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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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流后。买重大疾病险要如实告知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要的,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你的身体状况,这样保险公司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投保,一般您这种情况是可以投保重疾险的,女性在投保重疾险的时候要注意看清楚保单中保障的疾病范围,并且保额要在二十万左右比较好,关于女性重疾险投保,可以看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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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谁该对这起胎死腹中事件负责
来源:法制日报
  “你们找了媒体,我们不太好办了。”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津市某单位职工陈泽就胎儿死亡一事来到津市人民医院寻求说法,从该院医疗安全办工作人员那里得到了上述答复。  刚刚经历了一场心灵折磨的陈泽,看上去面容憔悴。
  “迎检”重要还是人命重要?此前,陈泽的妻子陈红(化名)向本报记者称,津市人民医院为了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达到医院要有空床位的要求,让有身孕的她回家,最后导致胎儿死亡。  孕妇  “医院为迎接检查劝我回家”  “失去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我们全家痛不欲生,任何慰藉都无法扫去笼罩在心头的阴云。”陈红和记者谈起自己尚未出世就死于腹中的孩子时不禁泪水涟涟。  陈红是湖南省津市某单位职工,她是去年9月怀上身孕的,她说,正当她准备迎接新生命到来时,一次突然的“出院”使她的希望成为泡影。  “在产前的检查中,医生多次查出我羊水偏少,胎儿比较大,所以我想尽快剖腹产。”陈红告诉记者,6月13日她在医院通过B超检查发现自己“羊水偏少”,因为预产期已到,为保安全,6月16日上午8点多钟,陈红和家人来到津市人民医院妇产科,要求行剖腹产手术,医师柴志凤开了住院证,陈红预交了2000元住院费后,入住医院6病室12床。  “但是柴医师在进行完各种化验检查后对我说,我的胎动蛮好,胎心音正常,可以回家观察半个月。”陈红说,“我是来医院要求行剖腹产的,我不愿意回家,但又经不住劝说,便答应了。”  “临走时柴医生又说,医院规定,办了住院手续的出院,要写个请假条。我是她的病人,为了医患关系,我按照柴的口述写了请假条,"因为月经每两个月来一次,所以推迟半个月住院,如果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  可是回到病房,陈红听到一些医生聚在一起窃窃私语说,常德市有关部门要来医院进行医疗大检查,要求医院有空床位。  “我当时想,只要不影响胎儿健康,医生让我回家就回家吧,没想到这次出院导致了胎儿死亡,如果当天不听医生劝,坚持当天手术,胎儿肯定不会死亡的,没想到医院为了应付检查竟让待产孕妇回家。”陈红说。  回家后,陈红连续两天到医院门诊听胎心音,还输了氧。  6月19日,胎动明显减少,陈红下午马上重新入院。B超提示:胎死腹中,是一个有8斤多的女孩!  医院  “患者反映虚假信息责任自负”  陈红反映的情况,医院有何解释?记者就相关情况与津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核实。  津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邵国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陈红的确打算6月16日进行剖腹产,但医生在追问陈红病史时,陈红告诉医生她每两个月来一次月经,因此预产期应推迟,医院已经告知了陈红胎儿存在突然胎动消失,胎心变化,继而胎心消失的风险。告知书上有陈红的签名,说明医方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患者是知情的。之后,陈红要求推迟半个月来住院,并以“如果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向院方签字承诺。根据产科的要求,如月经周期延长的,其预产期应相应的推后,是完全符合医学原则的。如果患者所反映的“每两个月来一次月经”系虚假信息,而误导了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责任应由患者自己承担。  津市人民医院同时表示,医学是一门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有很多医学上的难点、疑点不为医务人员所能掌握和左右。如医疗意外等之类所带来的医疗风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免责的。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存在过错,医院也一定会合理、合法地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6月中旬,常德市有关部门的确来到津市人民医院进行过检查,但邵国湘副院长否认了检查中有要求医院空床位的说法。  手术单  是否有患者签字难弄清  “我已经交了住院费,并办理了住院手续,还在手术单上签字了,难道自己提出来出院?”陈红认为医院的“患者自己要求出院”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在医院里,病人们都非常相信医生,他们要我咋做我就咋做,所以才会出现"如果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的请假条。”陈红说。  对于陈红所说自己已经在手术单上签字的说法,津市人民医院也予以了否认。邵国湘副院长说:“我们只给陈红看了一下手术单,她并没有在上面签字。”  “我昨天找到医院要求复印我已经签字的手术单,但医院说没有,手术单就掌控在院方手里,医院不把它放在档案里完全有可能。”陈红说。  “我手机里至今还保留了我妹妹6月16日给我发来的短信息,当时胎儿还没有出事,这样的短信息应该不会造假吧。”陈红的姐姐对记者说,“妹妹怀孕期间,我几乎每天都给她打电话问情况。6月16日早上,我知道妹妹住进医院了,心情很紧张,因为妹妹的孩子要出生了。到了中午,妹妹突然发了个短信给我说,听医生私下议论,医院要搞检查需要空床位,医生让她回家,因为我当时忙,也没问原因。晚上,我还打电话回家问妹妹,为什么到了预产期还不剖腹产?”  “为什么医生擅自更改专家确定的预产期?经过产科研究会诊没有?向常德转院证上柴医生清楚写着"①40+2周……"说明胎儿已经足月了!转院证上还写着"②羊水偏少……"为什么出现了这些症状医院当时还不进行剖腹产?”陈泽对医院的做法至今都理解不了。  请假条  专家认为从法律角度说无效  对于医院、陈红所提到的“请假条”(或称签字条),有关专家表示了质疑。  “从请假条的内容看,即便真是孕妇提出要"推迟半个月住院",院方也应当劝阻,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医院的"风险告知义务",即"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院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时,应当针对孕妇的具体情况,并且能让孕妇充分理解。津市人民医院让孕妇写下这样一张"请假条",恰恰说明了这是医院在预计到风险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说。  “孕妇办理了入院手续,即与医院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在孕妇离院有危险的情况下,院方要求孕妇主动免除院方的责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样一张"请假条"可以说是无效的。”卓小勤表示。  据悉,陈红目前正在搜集证据以便与医院进一步交涉。  本报长沙7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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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保监会:非保险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卖_网易新闻
保监会:非保险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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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慧)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上述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严查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昨日,保监会还颁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需求的消费者。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5项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不得在销售活动中阻碍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是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五是禁止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追认而代替其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行为。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保留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电话录音和网络销售痕迹。此外,《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委托合同约定,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1、非法性,集资者大多不具备发行债券或销售理财产品等主体资格,且集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公开性,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客户信任,公开宣传一些非法集资项目,甚至约定介绍其他人加入可获取额外收益;
3、利诱性,集资者大都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出资人高额回报。
作者:周慧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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