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补偿金补偿金相关

&&&&&&&&&&&&&&&&&&&&劳动派遣中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 劳动者能否同时索要经济赔偿金?
劳动派遣中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 劳动者能否同时索要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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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劳动派遣中涉及到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受到侵害时,劳动者通常不清楚应该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中的哪一方所要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能否同时索要经济赔偿金?下面就从一个案例入手,向大家解答以上问题。
案例简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日,原告帷幄公司与中车襄阳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份,约定帷幄公司根据中车襄阳分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帷幄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负责派遣人员所有的人事、劳资和等工作;帷幄公司委托中车襄阳分公司对派遣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通报帷幄公司,作为派遣人员留用、退回及发放薪酬的依据。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中车襄阳分公司因岗位调整而退回派遣人员时,应加付帷幄公司一定数额的劳务费,作为帷幄公司支付给被退回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该合同的有效期至日,其后双方又续签了三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日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至2016年1月上旬,其后原告中车襄阳分公司将帷幄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退回。被告何丽于日与原告帷幄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帷幄公司将何丽安排在中车襄阳分公司工作。其后被告何丽一直在用工单位中车襄阳分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帷幄公司又与被告何丽续签了一次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日期满。日,原告中车襄阳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关于清退帷幄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称中车襄阳分公司与帷幄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已于日到期,并不再与帷幄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合同。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完成清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当日被告何丽等人停止工作,退出工作岗位。同年1月13日,原告帷幄公司与被告何丽等人办理了解除、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一栏填写为“合同到期不续签”。日,何丽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帷幄公司、中车襄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同年6月6日,该委裁决帷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840元,中车襄阳分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负连带责任;驳回了何丽的其他请求。原告帷幄公司与中车襄阳分公司不服裁决,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关于如何分配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的约定无对外效力本案中的派遣单位是原告帷幄公司,应由其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原告帷幄公司与被告何丽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被告被退回后,原告帷幄公司迳行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系因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而被退回,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亦不存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帷幄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被告何丽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车襄阳分公司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并继续履行一段时间后将被告何丽退回,并不必然给被告造成损害。但是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或终止,本案实施解除行为的是原告帷幄公司。二原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中车襄阳分公司因岗位调整而退回派遣人员时,应加付帷幄公司一定数额的劳务费,作为帷幄公司支付给被退回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根据该条约定,中车襄阳分公司加付劳务费的对象是帷幄公司,再由帷幄公司支付给被退回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该约定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于被退回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如何承担的约定,而非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原告中车襄阳分公司要求不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劳动派遣中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 劳动者可以同时索要经济赔偿金吗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在劳动者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几种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这一案件中事实上还涉及到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个概念,为什么这么说?经济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它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才可能出现。相较于仅仅为了补偿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功能在于既保护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也惩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帷幄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前者仅仅因为劳务派遣合同的到期就直接解除了与被告何丽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自身没有过错或问题的情况下,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帷幄公司与何丽解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因此被告何丽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只能择其一主张,不能同时要求获得。以上就是对“劳动派遣中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劳动者能否同时索要经济赔偿金”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不懂或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一定能够提供一个令您满意和放心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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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派遣人员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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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多少?
请问一下懂法律的人,就是我妈妈在重庆小天鹅百福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已经工作了两三年的时间了,并且签了劳动合同的,就是最近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只提供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又该补偿多少的工资,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企业无违规情况,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妈妈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妈妈满二年不满二年半的工龄支付其2.5个月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是满二年半不满三年就是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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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是:工作一年算一个月的,三年就是三个月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津贴!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满6各月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单位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额外再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按照0.5个月给与补偿,超过半年不到1年给与1个月补偿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诉要求给与 待通知金的补偿 为1个月工资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去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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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
  【案情】
  陆某系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其于2004年2月开始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市内交通补贴500元、国家各类补贴计200 元、职务津贴300元、服务费800元。陆某每月应得工资计68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为公司员工陆某还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贴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发放的津贴1000元;技术部经理可享受季度奖金。陆某可享受的手机通讯费补贴每月800元。公司还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补贴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05年8月,陆某向公司提出应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料总经理认为陆某在公司面临困难时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带领技术部门攻克技术难题,却给自己找借口,当即要求人事部与陆某。 日,人事部向陆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称愿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作为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陆某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的合计,而不应扣除税收和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双方各持己见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日,陆某向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计算了陆某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中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5411.8元、提成奖金合计67,399.7元(已扣税)、防寒和高温津贴2000元,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11,195.11元。经调解,公司实际向陆某支付了11,200元。
  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示】
  (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A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A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A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退还押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A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即通常所说的N+1。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A应当有经济补偿金。。。。。。
A如果数额可以认定为赔偿金则很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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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它涉及到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那到底要怎么计算才是符合法律的。找法网小编为你一一解答疑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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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照全薪来补偿,是要加年终奖的。
A作业题自己做。。。。
A应该是假的。&
A看协议内容
A你好,这个是没有规定的,在于双方协商,如果是你买的东西不允许带走是不合理的。
A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你所谓的员工手册不一定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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