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投连险险采用固定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方式好处

投连险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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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投资连结保险,其正式名字是“”。顾名思义,投连险最大的特点就是和是可变的。投连险是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会获取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投连险简介
投连险是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
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下,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收入不再计入原保险保费收入。
投连险的费用主要包括初始保费、风险保险费、账户转换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资产管理费、部分支取和等,根据产品的不同上述费用的收取也存在差异,一般头几年的费用较高,适合于的。
一般每款投连险都会提供不同的帐户进行选择,帐户区别主要反映在(如基金、股票、、银行存款)帐户资金投资比例不同,导致帐户收益和风险存在差异,有利于满足用户的不同投资选择。
截止至2012年,已有十余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投连险,但发展起步存在较大差距。
投连险详细内容
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区别
最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连结保险将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分成“保障”和“投资”两个部分,独立运作,管理透明。
投连险保障功能
投资连结保险保障的范围、程度等因具体产品而异。有的险种除了提供意外
与疾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保障外,还有其他服务项目,如保证可保选择权和豁免保险费等。
可保选择权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增加投保一份或多份保险,且无需进行体检;豁免保险费的含义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将可享受免交保险费的待遇,所有的保障内容均不受影响。
投连险投资功能
投资连结保险除提供风险保障外,还具有投资功能。其中,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部分的回报率是不固定的,未来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保单价值将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
一方面,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比较好时,客户的资金也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反之,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理想时,客户也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取消了保单固定利率,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资金的有效地组合和运用,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率。这样投保人就有可能获得比采用固定利率的传统人寿保险更好的投资收益。
投连险运作模式
一般而言,投资连结保险都会开设几个风险程度不一的投资帐户供客户选择。如有的险种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可能的风险程度开设有三个帐户:基金帐户、发展帐户、保证收益帐户。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费在各个投资帐户的分配比例。
基金帐户的投资策略为采用较激进的投资策略,通过优化投资与积极主动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力求获得高于基金市场的,实现资产的快速增值,让投资者充分享受基金市场的高收益。
发展帐户的投资策略为采用较稳健的投资策略,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利率和证券市场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品种上的比例,力求获得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在基金品种的选择上采取主动投资的方式,关注公司信誉良好、业绩能保持长期稳健增长、从长远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基金品种。
保证收益帐户的投资策略为采用保守的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合理安排各类存款的比例和期限,以实现利息收入的最大化。
此外,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的现金价值,增加保险的灵活性。
投连险风险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只在于风险的大小而已,保险投资也不例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一部分保费进入投资帐户,另一部分用于风险保障。进入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不确定是该类产品的主要风险。
对于基本的保险保障金额而言,无论投资帐户的资产如何变动,基本的保险保障金额是不变的,这部分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资帐户中资产的风险,则取决于客户选择的对不同风险等级帐户组合的结果和公司的投资水平。作为投保人不应过于关注某一时期的短期收益,而应关注其长期平均的盈利能力和。
投连险关系
人身保险业务形态的演变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保险需求的变化。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符合现代社会人们生活观念和节奏的变化,能够比较好地满足人们不同的生活保障需求。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各有侧重和优点,投资连结保险将不会也不可能取代传统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出现扩大了人们的选择空间,有助于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更加合理的保险组合来达到个人与家庭经济生活保障的目的。
投连险特点
(1)投连保险更强调客户资金的投资功能。
(2)投连产品当中可包含多个不同类型(根据投资对象分类)的投资账户供客户选择,客户购买后资金将直接进入其选择的投资账户。
(3)投连产品同时可以向客户提供人身风险保障功能,保障责任可多可少,客户购买保障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投连产品规定向客户收取的管理费用均定期从客户的投资账户中扣除。
(4)同股票、基金类似,投连账户中的资产由若干个标价清晰的投资单位组成,资金收益体现为单位价格的增加。
(5)客户享有投连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收益,不参与任何收益分配而只收取相应管理费用,同时客户要承担对应投资风险。
投连险优点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投资型的保险险种,相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除了给予外,还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其主要特点是:保费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受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一般会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不同的比例分为两个账户:一
般是较少部分保费进入保障账户,用于体现产品的保障功能;其余较多的部分进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将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操作。保险资金被允许在银行存款、、一定比例的和基金等渠道进行投资运用。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后,基本上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但同时,出现亏损等投资风险也要由客户进行承担。投资者必须明白投资连结保险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不保证,可能有较好的回报,也可能出现亏本的情况。
此外,保险专家特别强调,消费者选择投连险一定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如一定要在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之后才可以考虑投连险;一定要在经济收入达到一定阶段后,才可以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而绝不能是全部资金来购买投连险;同时,选择投连险必须要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有足够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的具体国情,分红险比较适合普通大众,而投连险比较适合中产阶级以上而且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理由如下:
⒈虽然分红险的假设利率一般比投连险稍低,但实际运营当中两者相差不大,因为两者都是把一部分保费拿去了投资增值,区别其差别的只能是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的投资获利能力。
⒉分红险投资理念比较稳健,投连险比较积极主动,因此投连险的收益风险一般比分红险大得多,甚至达到几倍、几十倍的差距。
⒊分红险分享的是公司与该类产品的成长收益,投连险分享的是该产品总资金的投资收益,两者的收益对象不一样。
再说2008年以来,尽管中国经济长期仍然向好,但短期投资风险急剧增大,投连险的投资收益很难被看好。但中国的保险市场正进入“黄金十年”,各保险公司发展良好,分红险的收益将非常可观。所以就单单讨论2008年,分红险的投资价值绝对比投连险高,也更适合中国的普通大众。
投连险购买误区
1、投连险是短线理财产品
“投连险是一个风险自担的投资理财产品,没有保底收益,其实际收益与投资者选择的投资账户收益直接挂钩,保险公司不承诺投资回报,因此投资者切忌抱着‘短线投资’的想法购买投连险。”重庆保险专家说,从短期看,无论资本市场表现如何,投连险都很难让投保人完全满意。此外,如果因为短期急用资金被迫将产品赎回,投保人将要为此付出一定的退保费用。根据投连险精算规定,投连险退保费率在保单年度前5年依次递减,分别为保费的10%、8%、6%、4%、2%,在第6年以后退保费率才归零。
2、投连险适合所有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投连险后,交付的保费按照保险合同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进入保险账户,给予投资者寿险保障;另一部分进入投资账户,即按照约定的管理费委托给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者通过投资账户净值增长实现收益。”重庆保险专家说,从本质上讲,投连险是一种投资型保险,在保障方面没有纯消费型保险充分,以下三类人群不适合购买投连险:一是只有保险保障需求的人不适合购买投连险,二是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的老年人不宜购买投连险,三是短期资金需求较强的人也不宜购买投连险。
3、投连险提前退保没有损失
“投连险提前退保并不划算,因为在投连险投保初期会扣除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风险保费、手续费等费用,投资者如果购买投连险后一两年就退保将得不偿失,退保能拿回的钱一般只有所缴保费的‘零头’。”重庆保险专家说,为了最大限度实现投资收益,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结合市场环境,将资金在投连险的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之间进行转移,即在市场行情看好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将多一点的资金从稳健型的保险账户转移至进取型的投资账户;而在市场走弱或市场前景不明朗时,投资者则可以将资金转移至稳健型的保险账户。
投连险祸源
2002年,因平安人寿销售投连险时存在误导行为,又恰逢熊市,致使大量客户蒙
受损失,引发投连险风波;投连险退保潮一度使得投连险在保险市场销声匿迹5年之久。在经历了短暂繁荣后,投连险何以在有前车之鉴的情况下,再遇“退保”难题呢?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教授认为,原因主要有监管和经营层两方面。虽然早在去年投连险业绩大幅攀升的时候,保监会就相继下发《投连险管理暂行办法》、《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加强投连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投连险的风险提示和销售管理,但在打击销售误导方面,并没有很明确的处罚措施。而正是后台监控力量的相对薄弱以及退出机制的缺乏,才未能有效遏制销售误导的出现。
自然,投连险退保潮的始作俑者还在寿险公司。随着竞争主体的增加,暂时未能建立起有效个险渠道的合资寿险和中小寿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都把通过银保渠道推投连险视作捷径。
相比之下,大公司相对稳健的经营策略使得他们对于高风险的投连险涉足不深。上海市场上,太平洋人寿并未跟风推出投连险,国寿在银保渠道仍以分红险为主打。反观中小公司,作为市场的挑战者往往更为激进,以“抢规模”为主的策略令其常常忽视误导销售等风险,不少公司通过承诺收益率的方式推销投连险,有的甚至和“基金”做比较,这直接为退保埋下了伏笔。
避免退保损失 可使用账户转换
投连险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包括型、股票型、混合型等,有的险种根据投资方向配置的不同,多达8个投资账户。
面对账户净值的缩水,大量客户选择退保;但事实上,盲目退保将给客户带来较大的损失。以投保10万元的银保投连险为例,第一年一般先要扣除3%的手续费;有的险种还要再扣除2%的买卖差价,其余的钱才进入投资账户。退保的手续费根据不同公司险种有不同规定,一般在1至3年内退保,按照当时账户价值还要扣除1%的手续费。
市场收益低迷,许多公司投连险的账户价值都是负增长,因此选择这个时候退保必然面临较大损失,建议客户可以考虑转换账户来平衡收益。如在市场风险高的时刻将资金转入债券型等相对稳健的账户,以规避投资风险。
经营投连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单独设立投资账户,将保户缴纳的保费扣除经营成本和弥补当年赔付所需费用之后的余额(也就是传统寿险中被作为现金价值积累起来的部分)转入分离的投资账户,而保户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指定资金的投资方向,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途径有普通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等。保单的现金价值和身故给付金就与投资账户的投资绩效直接挂钩。
投连险相关资料
一般来讲,保单的死亡给付往往会规定一个最低的保证水平,而现金价值则是由投资账户中资产当时的市场价值所直接决定的,没有“保证”之说。
作为一种新型的终身寿险产品,投连险具有一般终身寿险产品的全部特征:它首先是一种人寿保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且无论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后的何时死亡,只要死因不属于保单的除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都会履行其支付义务,即提供所谓的“终身”保险保障。作为得到这种保障的代价,投保人需要支付相应保费。
在终身寿险的场合,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也可以分期缴纳,而每次缴纳的保费是相等的。也正是因为终身寿险收取水平保费,它可以累积起相当的现金价值,进而使其兼具保障与储蓄两种功能。由于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所需的初始投入相对较大,而分期缴纳保费恰恰可以将高昂的趸缴保费在一个较长的期间内进行分摊。
但分期缴纳实际上是同保险的实际成本有所背离的。人在一年当中不幸身故的可能性会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上升,而且上升的速度会越来越快,所以,对不同年龄的被保险人而言,以身故作为给付前提的人寿保险的成本必然是不同的,越是高龄的被保险人,需要缴纳的保费也就越高。如果收取水平保费,保单早期所缴纳的保费必然会高于保单的实际成本(在后期,水平保费则会低于实际成本),高出来的这一部分便累积起来,成为保单的“现金价值”。
当然,在趸缴保费的情形下,投保人缴纳的初期保费大大高于当期的保险成本,现金价值积累得更快,初期的现金价值也越高。正是因为现金价值是由投保人所缴纳的多余保费积累起来的,所以这部分资金从本质上来讲是属于投保人自己的,于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向保户返还保单当时已经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这就使得人寿保险具有了储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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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 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 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 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 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
  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
  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
  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第十六条 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十七条 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第二十条 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第二十二条 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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