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如何做账的购入及领用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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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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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销的茶叶如何?采收青叶时?8 C1 X$ V. T( a"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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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产品采购企业的税务及账务如何处理?
朋友拟开一家专门采购农产品的公司,就是直接从农民手中采购第一手农产品,如大米、玉米、蕃薯什么的,再卖给食品加工企业。因为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是没有发票的,而农产品卖出去必须开具发票,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税务及账务该如何处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农产品采购企业的税务及账务处理如下:1.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和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2.企业整理仓库时发现库存已变质,账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将购进的桃子销售给某超市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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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税务局申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收购时,给农户开发票,依发票上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销售时,以销售发票上的税额做销项税;收购时: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现金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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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发布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规定,更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造成了较大冲击。有观点认为,应该以此为契机,实现彻底的“税会”分离,对加计扣除只进行税务处理而不做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秉承财会〔2016〕22号文件精神,将增值税加计扣除纳入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系统。
下面,这里分别通过凭票扣除和核定扣除两种情况,举例分析增值税处理及会计核算。
凭票扣除体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凭票扣除体系下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要与该体系下的增值税政策相适应,即税收政策允许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冲减农产品存货成本。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共有5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收购发票。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具体分3种情况。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11%税率货物(服务)或6%税率服务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依照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可。
1.取得11%税率的农产品专票及海关进口农产品专用缴款书,根据不含税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饲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日自国外进口一批大豆用于生产饲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张,金额20万元,税额2.2万元,款项已支付。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原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贷:银行存款 22.2
2. 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票面注明的金额与11%的乘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借贷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2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日自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一批,取得对方代开的专用发票1张,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原材料 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贷:应付账款 10.3
3. 自农业生产者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销售发票或自开收购发票,根据买价与11%的乘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借贷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日自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对方自产苗木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20万元,税额为0,款项已支付,苗木已用于开发项目绿化工程。
借:开发成本 1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贷:银行存款 2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其会计处理方式略微复杂,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购进环节。按照上文所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取得5种类型扣税凭证,先按照11%正常抵扣。
例4某家具厂为一般纳税人,日采购原木10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货款已支付,材料尚未使用。
借:原材料——家具用原木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贷:银行存款 111
第二步,领用环节。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根据上式计算得出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5假定例4中该家具厂于日全部领用上述购进原木,用于生产家具。10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贷:原材料——家具用原木 2
借:生产成本 98
贷:原材料——家具用原木 98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核定扣除体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
例6某植物油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以外购菜籽为原料榨取毛菜油,已纳入所在地区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日,自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菜籽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假定该企业期初菜籽存货为零,本月只此一笔采购业务,则菜籽期末平均购买单价每吨为0.412万元(82.4÷200)。
日,该企业对外销售菜籽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4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借:应收账款 39.96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6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90÷(1-5%)×0.412×11%÷(1+11%)=3.87(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3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7
贷:原材料 37.08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
这种情况下,无论纳税人适用投入产出法,还是成本法抑或参照法,其扣除率与产出对象的税率严格一致。因此,不涉及财税〔2017〕37号文件所说“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问题,核定的进项税额统一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不填写金额和份数。
例7某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猪肉为原材料生产酱卤猪肉,已纳入所在地区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全市统一的单耗数量为1.年10月,对外销售酱卤猪肉成品1000公斤,每公斤含税售价234元,月末猪肉平均购买单价为50元/公斤。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当期猪肉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2=1888.2(公斤)
当期允许抵扣猪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005×17%÷(1+17%)=1.37(万元)
假定1000公斤酱卤猪肉的生产成本为16.3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7
贷:库存商品 16.37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精神,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税率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税率的货物,扣除率为11%。
例8假定例7中,该食品公司2017年10月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陈皮等调味品共计5万元。假定10月生产耗用调味品2万元,当月调味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13%÷(1+13%)=0.2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23
贷:主营业务成本 0.23
注: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例7和例8中的食品公司2017年10月应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6万元(1.37+0.23)。
结论及进一步的探讨
作者:何广涛 曹远战 汪杰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农产品最新抵扣政策及纳税申报表填列方法
来源:张钦光
作者:张钦光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文】对于农产品税率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做了新的规定,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发布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文件内容,总结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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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产品税率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做了新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的解读&的文件内容,总结增值税税率简并后,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最新抵扣政策如下:
A、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办法如下:
一、抵扣方法: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是买价,一定要注意)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有2种:
a、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b、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者为了保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的合法性,除了索要相关资料,可要求农业生产者在开具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时,在备注栏注明:自产农产品。
二、报表填列:
1、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2、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 &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采购专用发票需要认证,认证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 & &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相符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B、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的抵扣办法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购入当期,按法定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专用发票票面的金额(不是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是按照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根据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保持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给出了答案:
企业在领用7.1号以后购进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 & & 3、案例说明
& & & 钦光公司购生鸡蛋生产副食品,副食品适用税率为17%。日,采购人员从养鸡场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张,总金额5000元。号,采购人员从农贸市场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鸡蛋商贩开出的专用发票一张,总金额5150元,不含税金额5000元,税额150元,鸡蛋商贩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 & & & 钦光公司取得以上发票的当期,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下:
& & & & a、从养鸡场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张,总金额5000元。进项税额根据买价计算:5000&11%=550元;
& & & & b、从农贸市场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鸡蛋1000公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5150元。进项税额根据不含税金额计算:0元。
& & & & 以上两个数字在填列申报表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 & & & 2017年7月当期,钦光公司领用7.1日以后购买的生鸡蛋1000公斤用于生产,按政策规定可以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因此钦光公司财务人员按规定计算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 & & & 购买生鸡蛋时已抵扣进项税额550元,因此,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550&11%&(13%-11%)=100元。
& & & & 这个数字在填列申报表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 & & &&二、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 & &1、购入当期,按票面记载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 & & &&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购入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票面记载的税额。
& & & &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采购专用发票需要认证,认证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 & &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相符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 & & & & &2、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 & & & &
企业在领用7.1号以后购进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C、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 &&1、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其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得按发票记载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备注:文规定如此,个人认为文的规定有些问题,如果纳税人未能分别核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码可以按规定依照11%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文件规定如此,期待后期修正)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采购票据,参考A的抵扣方法;
2、纳税人分别核算的,区分农产品不同使用用途,分情况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领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照B的抵扣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领用于非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照A的抵扣方法抵扣进项税额,不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D、重点强调:
1、7.1以后,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
2、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买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抵扣分两步走:购入当期,按照11%扣除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领用当期,按照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原文详见&原文链接&。& & & &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做账_百度知道
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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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贷:银行存款2、小规模纳税人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价税合计)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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