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经济犯罪20万判几年判了5年,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开我

恭贺开通《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1、什么是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那些?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对各类经济犯罪行为应如何进行定罪处罚。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共包括以下几类:(1)走私罪中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其他犯罪行为;(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罪;(4)金融诈骗罪;(5)危害税收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2、发现经济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的哪个部门举报?
依据有关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经济犯罪案件应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公安局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管辖市范围内的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公民一旦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可以到公安经侦部门举报。一般来说,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地点。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地还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举报人可以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举报。
3、公安经侦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要经过那些程序?
公安经侦部门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刑事案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向控告人、举报人开具《受理案件回执》。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案件进行甄别,一般在7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如因案件情况特别复杂,7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可以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公安机关经案前甄别认为受理的案件不应当立案的,应当向控告人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什么是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表现形式?
伪劣产品主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掺杂、掺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所谓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例如在面粉中掺入滑石粉、在牛奶中掺入豆浆等。二是以假充真,是指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例如用人造革冒充皮革,以白开水冒充矿泉水等。三是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例如以二级品冒充一级品、以废旧零件拼装的机器冒充新机器等。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社会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的行为。
5、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有关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近年来,伪劣产品日益泛滥,一些不法分子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当作攫取暴利、发财致富的捷径,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出口贸易的信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应予严厉打击。
6、什么是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包括:(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另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禁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这里的药品指人用药品。
7、怎样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药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具有治病、防病的功效。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危。粗制滥造、以假充真的假药,不但起不到治病防病的作用,相反可能损害公民的健康甚至生命。因此要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保障用药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8、什么是劣药?怎样理解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劣药主要包括:(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这里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被害人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加剧器官机能毁坏,造成肢体残废甚至死亡等后果。
9、什么是食品,什么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下列情形:(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有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0、怎样理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严重中毒事故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中毒或者因中毒而发生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因食物而导致的严重疾病,例如肠胃炎、痢疾、肝炎、急性呼吸障碍等。本罪违反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因此对此类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11、什么是有毒、有害食品?怎样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指含有毒性元素或者对人体有害的成份而不能作为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了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近年来,在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危害极为严重,因此对这种犯罪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12、什么是医用器材、什么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所谓医疗器械是指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材料及相关的物品。所谓医用卫生材料是指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辅助材料。如医用纱布、止血棉等。
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必须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即为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13、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破坏了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依刑法给予惩治。
14、什么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是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这里的“电器”主要是指电视机、电冰箱、电暖气、电饭锅、电淋浴器等家用电器以及各种电讯、电力器材等。“压力容器”主要是指能够产生或者承受高压物质的坚固器具,如氧气瓶、高压锅等。“易燃易爆产品”是指那些易于燃烧或爆炸的产品,如各种烟花爆竹以及煤气罐等。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上述产品以外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汽水瓶、啤酒瓶等。
15、怎样理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什么是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药是指防治危害农作物的昆虫、病菌、杂草等的各种药剂;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禽畜等动物疾病的各种药品;化肥是指用于供给作物所需养分,以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的各种化学肥料;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叶、苗、芽等繁殖资料。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失去使用效能,是指因过期、受潮、变质而丧失了原来的功能和使用效能。不合格,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某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标准、从而影响使用效能。
17、怎样理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不仅为人民生活提供消费资料,而且为工业和其他产业提供原材料和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发展农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犯罪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国家有关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从长远看,还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18、什么是化妆品?什么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的表面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包括洗发水、指甲油、唇膏、香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标准》等法规所制定的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行为:(1)毁人容貌,即因使用伪劣化妆品而导致面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例如使人头发贬损,皮肤变色,脸上长斑等;(2)致使他人产生肉体痛苦,例如皮肤瘙痒、灼痛、肿痛等;(3)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批量大、质量劣、受害人数多,涉及的地域范围广等;(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容貌被损而自杀、离婚等。
化妆品是直接用于人体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19、什么是走私罪?走私包括那几种犯罪?各归属哪个部门管辖?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分子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物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走私罪包括以下十种犯罪。(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废物罪;(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另外《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毒品罪,第350条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目前,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缉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走私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归公安刑侦部门管辖外,其他各种走私犯罪均归公安经侦部门管辖。
20、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如何防止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破坏我国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防止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发生需做好以下两点:(1)注意审核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即审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真实,是否有夸大或其他虚假成分;(2)严防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特别是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
21、怎样防止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预防本罪的方法是:公司的债权人或监事会及股东互相监督,各股东是否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或实物。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注意其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对其管理的公司、企业加强监督,杜绝虚假出资现象。
22、怎样防止抽逃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为这样会导致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的减弱或丧失,使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何才能防止抽逃出资呢?需要做到以下两点:(1)公司监事会要切实负起责任,监督股东不得擅自把自己的投资划出公司帐户,用于其他投资或偿还个人债务;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所有权即归公司,不得再转移其财产所有权;(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现股东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以保障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3、什么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样识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了国家有关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公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可以为公司、企业筹集大量资金,如果管理得当、运作得法,可以发展壮大公司、企业;如果管理不当、手续不全,会损害股票、债券持有者利益,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
识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要看行为人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是否是虚构的,对其中有关的重要事项,是否做了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事实是否进行了歪曲、夸大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来引诱投资者、社会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24、什么是财务会计报告?如何避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会计状况的会计表册,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组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想杜绝此类行为,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注意调查、掌握所辖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避免该公司、企业提供不切合实际的虚假财会报告;(2)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或抽查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防止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
25、什么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如何避免妨害清算的行为?
公司、企业清算,是对解散、破产公司、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进行清理和终结,并公正地处分其财产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解散或破产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必然侵犯国家对公司、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要想避免此类行为,要由清算组严格把关,防止出现隐匿、转移破产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并防止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清算组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审计部门及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2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有那几种表现形式,怎样避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公司、企业内部各种职务的设置,都是为了完成公司、企业的业务活动,达到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等目的。只有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恪尽职守,公司、企业的活动才能正常的进行。如果公司、企业中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把自己的职务作为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必然使公司、企业的活动不能正常运行,从而损害公司、企业的整体利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要避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对公司、企业内的领导人员及业务员,如公司董事、经理,企业的厂长、会计、业务员等加强宣传教育,指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严重后果及处理办法,以儆效尤;(2)公司的监事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细致工作,查出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支持公司、企业工作。快速、严厉打击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转。
27、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有那几种表现形式?如何杜绝?
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得以良性运转。对于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严格加以禁止,即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公司董事、经理的一项特殊义务。其目的在于防止上述人员利用其在公司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在我国,为了更加有力的保护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特别将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的竞业禁止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也就是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两种表现形式:(1)自营同类业务,即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或者以亲友的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的行为;(2)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即从事与其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要想杜绝此类犯罪就要做好以下三点:(1)公司监事会要注意监督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不允许其在他人经办的同类业务公司中参股经营;(2)国有企业中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厂长、业务员等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有经营同类业务行为的发生;(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公司注册登记时加以注意,发现有经营同类营业业务的迹象,应及时加以阻止,并予以处罚,堵住缺口,严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28、如何理解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那些?如何避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其他便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种行为是一种背职行为,破坏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容易引起混乱,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势必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有三种表现形式:(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避免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向员工讲明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摆明利害关系,在思想上提高警惕;(2)事业单位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监事会或纪检委各行其责,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权责要明晰,进货、出货要由领导签字把关,重大决策集体决议,防止损公肥私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的发生。
29、什么是会计资料?有何重要作用?刑法怎样保护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指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重要的财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起财务档案,依法进行保存,并依法接受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为逃避依法查处而转移、隐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给予严惩,以保证国家对公司、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30、什么是国有资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表现形式及预防方法。
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而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我国的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逐步提高我国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保证,因此任何个人或集体都不得非法侵占、买卖、私分国有资产。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出于个人目的弄虚作假,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即将国有资产以低于正常价格折成股份或变卖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的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等方面。防范此类犯罪要作到以下几点:(1)加强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国有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防止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2)在国有企业与私企、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联营或进行股份制经营转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审计、评估工作,防止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3)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或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时应防止低值核算企业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31、怎样认识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故意伪造货币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取机制、手工等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的行为。实践中,伪造货币大多数都是为了将假币冒充货币使用,但是也有部分人是出于好奇或显示自己的技能等其他原因伪造了货币。依据法律规定,只要制出的仿真货币制品有可能被作为真币使用,并达到一定数额或数量的,就构成伪造货币罪。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明确认识到货币是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一旦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2、什么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金融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接触货币的机会较多,因此在实践中,金融工作人员在购买伪造货币或利用职务上的种种便利用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时,往往涉及的犯罪金额巨大,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违背了金融工作人员维护货币的正常流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职责。因此《刑法》明确规定了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并对他们科以比普通人更重的刑罚。
33、什么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吸纳个人、组织、单位的闲置资金,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所吸纳的资金借贷给急需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使资金利用率增加,加强资金生产性效用的金融流通中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均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于此项规定,《刑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可以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危害有那些?
由于金融机构担负着吸揽社会闲散资金,向社会发放贷款的职能,在社会的经济链条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国家通过有关法律对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条件如资本金、组织机构、监督机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所谓“金融机构”往往在注册资本金、组织机构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抵御金融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在这些“金融机构”存款的存款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很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对于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应当加以注意,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给社会造成混乱。
35、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36、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一些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一些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单位采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提高利率)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时在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以组织资金互助组、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但实际上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这些行为也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还有可能诱发物价上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打击。
37、如何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个人造成的危害?
在实践当中,危害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是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个人或单位以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公众存款,总的标的数额巨大,这就要求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有雄厚的资本金作为给付的保证。虽然在吸收公众存款之初由于融资效应,吸收存款人显得实力非常雄厚,但是一旦发生挤兑或其他严重的事项后,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不但不可能归还存款人的高额利息,甚至有时连本金也不能全额归还。因此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存款人在存款时应选择有资格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存款的对象。切忌贪图所谓的高额利息,以免造成严重的损失。
38、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所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擅自泄露给他人的行为。目前,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尚不规范,因此一些人就利用市场操作中不完善的地方,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各种内幕信息,在证券、期货交易中进行投机。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还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我国尚不完善的证券、期货市场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机牟利的人予以重罚。
39、什么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只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的“银行”包括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侵犯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银行等金融机构聚集了社会上的各种闲置资金,对这种资金以贷款的形式有计划的发放,进行重新分配,对国民经济的调节起着杠杆作用。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些金融工作人员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不顾,利用发放贷款的便利,以贷谋私,大搞关系贷款,致使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必须予以严惩。
40、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表现为那些行为?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点:(1)必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指《商业银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规定信贷管理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2)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关系人。这里的“关系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3)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是银行发放贷款的两种方式。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经济担保,只凭借款人或借款单位可靠的信用即可发放贷款。这里所说的“可靠的信用”主要指:第一,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如相当的设备、自有资金等;第二,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第三,能按时、足额地归还以往的贷款,并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担保,或者向银行提供物资、银行票据、股票等实物抵押,以取得银行贷款。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提供担保贷款的时候,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对关系人所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的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提供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较低,期限较长等优惠条件。(4)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41、什么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损害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资金拆借、贷款发放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手续,并通过法律形式或者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近年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某些工作人员,在经济利益的刺激和驱动下,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大肆谋取私利,突出表现为违反规定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入帐,而进行非法拆借或发放贷款收取高息。使拆借、发放贷款不能按期收回,严重影响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并造成重大损失。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打击这种利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使金融信贷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42、什么是外汇?
外汇,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凭证和支付凭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主要包括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有价证券(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财产。
外汇具有货币的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备手段四种功能,由于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在国际贸易中外汇的这几种功能也更加突出。同时外汇储备是国家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备力量所在。因此,当今世界各国都对外汇进行不同程度的管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以打击各种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对外汇的收益。
43、什么是逃汇罪?其具体表现是什么?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逃汇罪侵犯了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对外汇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目的在于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内容充实的外汇管理法规,既包括对外汇的管理,也包括对外汇经营活动的管理。逃汇行为正是侵害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从而危害金融秩序。刑法将情节严重的逃汇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证国家外汇收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逃汇罪具体表现为:(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2)实施了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转移境外的行为,即逃汇、套汇两种行为。所谓逃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将本应归国家收入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私自携带出境的行为。所谓套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不正当方式用人民币或物质换取国家外汇或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等行为;(3)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逃汇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44、什么是洗钱罪,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或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金融管理秩序。洗钱行为的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而能够重新投入使用。这无疑为侦查犯罪及追缴赃款赃物设置了障碍,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同时,洗钱行为借助金融手段将黑钱“洗白”,会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洗钱罪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指将犯罪收入的现金、支票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帐户,或在金融机构开立假户头;(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将不动产、船舶、股票、汽车、贵重金属等变卖出去,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将犯罪收入转移为合法收入;(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这是指在境内保密制度很严的金融机构中开户头或用自己的银行帐户,将犯罪收入通过银行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中国;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使赃钱合法化,开设酒吧、超市、夜总会、舞厅、饭店、旅店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等。这些新的转移犯罪收入的手段和洗钱类型,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改变了形态,然后再将它投入合法的活动中,通过这些方式使资金进行循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既有利于使用和保存资金,又不易暴露其来源和性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管是否已完成洗钱行为以及达到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均构成犯罪。
45、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即筹集资金,主要是指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是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可以采取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租赁联营合资、商业信用以及在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但是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个人和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向社会或者个人筹集资金,甚至以集资的名义大肆骗取钱财,造成他人严重的损失,产生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46、怎样识别集资诈骗行为,预防上当受骗?
从现实情况看,集资诈骗行为的实施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集资诈骗行为的实施人要么看似资金雄厚,有很强的实力;要么自称有较深的社会背景,可信度高。同时这些人还往往向集资者们许以高于银行利率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息、红利或者其他形式的回报。在这样看似真实面孔的欺骗下以及高额回报的引诱下,集资者们往往会倾其所有用于集资,以获取高额回报。然而最终的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不仅没有收到利息,甚至连本金也一去不返,这不仅给集资者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在生活中应当对这类行为严加防范。具体说来就是在遇到类似集资的行为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考察集资发起人的身份,以及集资用途,在各方面消息都真实可靠的情况下再决定是否参加集资;(2)对于有高额回报的集资行为一定要慎重小心,不要因为贪图高额利息而弄的血本无归;(3)了解国家有关金融法律知识,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集资的行为不要参与;(4)发现上当受骗后一定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将损失降到最小。
47、怎样识别和预防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贷款诈骗的对象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同时贷款诈骗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因此这样的行为不仅给国家的财产造成了巨额的损失,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我们对于贷款诈骗行为应当严加防范。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作到以下几点:(1)要严格审查贷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贷款用途;(2)对于贷款人所提供的公章、印鉴等证明材料加以认真核实;(3)对于贷款者提供的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才能放贷。同时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发现有骗取担保人的担保进行贷款诈骗从而将损失转嫁给担保人的情况,这就要求担保人在提供贷款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应当在认真了解贷款单位的情况并认真考虑风险问题后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在办理担保手续时,担保人需要认真填写有关担保的文件,切忌将盖好公章的空白担保手续交与他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8、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金融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使用票据支付相关款项是在商业领域较为常见的支付方式。由于票据是作为一种资金支付凭证存在的,因此其和现金支付有很大的区别,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金融票据的这一特点,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或者给他人开具无资金保障的空头支票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为了规范我国金融市场,惩治这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利用金融票据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49、如何避免票据诈骗行为的发生?
金融票据是作为一种资金信用凭证存在于市场当中的,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货币资金,但毕竟和真实的货币有一定的区别。因此要想防止票据诈骗行为的发生就应当确认该票据是否能够真实的代表货币资金。具体来说在使用票据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出票人是否确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履行票据义务;(2)认真核实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应当在相关银行认真核实,待确定票据的真实性后再进行相关交易;(3)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在实践当中存在着一种开远期支票的行为,即在开支票时不填写出票日期,出票人往往要求持票人在一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后再将支票入帐。这种票据行为往往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在交易当中应当特别注意,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0、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卖一方的委托,开具的按一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合同双方为了在交易中保证自己的应得利益不被对方侵犯,而找银行做为担保人,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时所使用的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信用证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当中主要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等形式。
51、如何预防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发生?
由于信用证是一种体现着银行信用的金融工具,具有较大的可信度,因此信用证的使用常见于大宗的国际贸易中,而信用证诈骗行为也就常常发生在这一领域中。综合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我们认为预防信用证诈骗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认真核实贸易相对方的主体身份,确定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认真阅读、了解信用证项下的各项条款,充分考虑各项条款可能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谨防对方在附随条款中设下陷阱;(3)通过有关银行认真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在得到相应的可靠保证后,再进行有关的货物交易。
52、什么是信用卡诈骗?
所谓信用卡,是指银行或专门信用卡公司发给那些资信可靠的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消费信用凭证。它具有支付、结算、消费、信贷等功能。由于信用卡发放、使用是以客户的信用为前提的,因此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行为,从而使发卡机构蒙受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多采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53、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如何防范?
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因此要想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首先是要建立一个相对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其次,就是在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过程中应有一个比较完备的规则、制度加以约束,以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发生的可能。最后就是对信用卡的持卡用户来说,要注意用卡安全,对于信用卡的保存、使用以及密码的保管等问题,均应加以注意,以防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
54、什么是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或者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保障正常的税收收入,即国家的正常财政收入,这是国家控制宏观经济,使社会各方面有效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依法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偷税罪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法规,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大致归类为以下四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额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缴纳;(4)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时弄虚作假,少报隐瞒应纳税项目销售收入、经营利润等以达到偷税的目的。此外,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行为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也是偷税行为的一种表现。
55、如何区分“偷税”与“漏税”?
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这是漏税行为。从主观方面界定偷税的罪与非罪问题,就是偷税与漏税的界限问题。偷税与漏税的区别可从两方面来把握:(1)主现方面。偷税是直接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缴税款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而漏税则是过失或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行为人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对这一危害结果更不持希望的态度。行为人之所以漏缴、少缴税款是因为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2)客观方面。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漏税则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账簿、记账凭证的记录不符合税法、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错误进行了纳税申报等。对于漏税行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补缴税款,以及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对于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56、什么是抗税罪?
所谓抗税罪,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了税收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暴力的方法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两种情况。对人的暴力,是指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打击,使其不能正常履行税收职责,如殴打、捆绑税务人员等。对物的暴力,是指打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动。威胁,是指对税务人员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杀伤身体,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这种威胁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对税务人员的亲属进行威胁等。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的目的是拒绝缴纳应缴纳的税款。
抗税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还侵犯了税务人员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严惩。
57、怎样理解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表现为:(1)纳税人有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所谓欠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按时缴纳或者未缴足应纳税款的行为,即欠税。如果还在纳税期限之内即使一时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应纳税款,也不存在妨碍缴纳的问题;(2)纳税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必然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欠税。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两种法定手段,即使采取其他方式逃避应纳税款,如纳税人外逃等,也不能构成本罪;(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如果纳税人虽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但不足以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也不构成本罪;(4)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应在1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既不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数额,也不是指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的财产的数额,而是指由于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
58、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主要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纳税。国家实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即通过退还出口商品已纳的国内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等,使得我国出口商品和其他国家的商品一样,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在同等税收条件下参与竞争。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大肆进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了我国的税收管理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对这类犯罪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59、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表现形式有那些?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行为人未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其所缴纳的税款,依照刑法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所骗取的税款超过其缴纳的税款,则超过部分并不是行为人所缴纳的税款,就视为未缴纳税款,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本罪;(2)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实践中,骗取出口退税款主要表现为伪造、变造假发票、假完税证明,搞假出口骗取退税款;将销往国内的商品,假报出口骗取税款;将少量的出口商品慌报为较多的出口商品;将低税商品报为高税商品;虚报出口商品价格;伪造出口报关单,将没有出口的商品通过伪造出口报关单谎报已经出口等;(3)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
60、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纳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增值额就是纳税人在销售其新的、或改进后的产品或劳务之前,对其购入物所增加的价值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专用发票,除含有普通发票内容、项目外还含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61、怎样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有的单位和个人把非法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创收”、骗取出口退税的途径,仅以一张桌子、一本发票就公开挂牌营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一些企业单位偷逃税款提供方便,开票者从中收取所开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不仅使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更加猖獗,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这类犯罪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表现为那些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上述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上述发票。
具体来说,“虚开”行为包括如下几种:
(1)为他人虚开,即行为人本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采用无中生有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2)为自己虚开,即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发票虚开后自己使用的行为;(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行为人指使或要求、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4)介绍他人虚开,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介绍作用的犯罪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6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表现为那些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状、图案、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等制作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谓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出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并罚。
64、分厂倒卖总厂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如何认识?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厂家从经济角度出发,与其他厂家联营,也有一些较大型的企业设有若干分厂,主要是为其生产零配件等产品。这些总厂的分厂和一些联营厂家,只有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如果不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总厂的许可,擅自处分、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属于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达到追诉标准,就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来处理。
65、什么是著作权?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行为表现?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既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66、哪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包括三种方式:(1)临摹名画家的画、署名画家的名,假冒名画家的画出售;(2)用自己的画署画家的名,假冒名画家的画出售;(3)用他人的画署画家的名,假冒名画家的画出售。
67、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1)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指内容违反法律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8、在什么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构成犯罪?
以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下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1)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被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名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2)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事营业性演出、制作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69、什么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复制品罪。因为销售行为与出租行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因此属于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出租侵权复制品,该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70、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同行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记。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即享有对抗第三人同时使用的权利。“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分类(组别)表》中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出售或无偿转让,可以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而使用。但是,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主张权利。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71、哪些是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72、公司、企业如何更好地保护产品的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都是经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权利,二者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分别受《商标法》、《专利法》的调整和保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有的企业对其生产的知名产品只申请商标注册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其他企业看其产品销路好,在自己的同类产品包装袋上印上相同的商标图案,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从而占有知名产品的大半市场,使知名产品厂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日期晚于商标权申请日期,该外观设计应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在这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但是,这毕竟是“亡羊补牢”的补救做法,即耗时又费精力。那么,如何避免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呢?我们认为对一个公司、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来讲,最好同时取得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他人钻空子。
73、什么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造他人注册商标的字母、文字、图形或者图样进行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擅自制造”是指具备商标标识印刷资格的企业、超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予的权限,私自超量印制商标标识,从中牟利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商标图样的物质载体,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记。它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体现。商标标识从其产生、功能、作用来说是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因此,任何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都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74、企业为了职工的利益,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或许可情况下,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企业生产效益不好,濒临破产倒闭,工人面临下岗回家,为了不把职工推向社会,让职工有活干,企业领导为了挽救企业的“生命”,铤而走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例如:某印刷厂一直为一大型企业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后大型企业将印刷业务交由另一印刷厂印制,中止了与该厂合作关系。该厂失去这一大客户后,生产效益下滑,厂领导决定用原来未销毁的模板继续生产该厂商标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虽然厂长出于“好意”,但是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符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司、企业在提高生产效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75、什么是专利权?什么是假冒专利罪?假冒专利罪行为表现在哪几方面?
专利权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的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或专用权,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内,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袋上或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从而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以假乱真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制定《专利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以及构成假冒专利犯罪的行为要依据不同的法律予以处罚。
76、行为人假冒专利权人实施的一些行为如何定性?
在实践中,有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以专利权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委托实施专利的合同,使他人误以为其是专利权人的,这些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的专利权人应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出来的产品上标明了他人的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号、专利名称或专利标记,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假冒专利罪,被侵权人应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77、仿制专利产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有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路,迷惑消费者,模仿他人的专利产品,但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厂家名称,或者不标注厂家名称,但在产品上不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名称。这种行为不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是专利侵权行为,被侵权的专利权人应到人民法院起诉。
78、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简单的说商业秘密就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因此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对其加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9、怎样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
商业秘密的一大特征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主要依靠权利人去完成。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自身的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2)完善保密制度,加强对保密物品的管理;(3)聘用涉秘工作人员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此,保护好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企业一旦发现他人侵犯了自身的商业秘密,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将受侵害的损失减到最小。
80、什么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怎样知道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
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中赢得的诚实信用等名誉,如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的信誉程度,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良好程度等。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实际上就是人格权与荣誉权的体现,是社会或他人包括同业竞争者对其生产、经营、服务诸方面品质的一般评价,而这种评价是通过经营者日常的交易行为与竞争活动逐渐形成的,是外界对经营者信用与名誉状况的客观认同。损害行为所指向的一般是特定的竞争对手,有时可以不标明所攻击的企业名称,但公众通过其陈述就可以轻易知道其指向。在商业活动中,如果竞争对手采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抬高自己,贬低对手,使对手商业信用降低,或者商品声誉遭到破坏,造成无法签定合同、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产品滞销积压等后果都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体现。这时,被侵害方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81、什么是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一种宣传形式,是连接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纽带,具有很大的导向性。因此,一些单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就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夸大失实、令人误解的宣传以及诽谤竞争对手等方式从而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这种广告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刑法》中也规定对于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刑罚。
82、如何避免虚假广告造成的危害?
由于广告往往是通过一些较为正式的媒体,如报纸、电视等予以发布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虚假广告行为,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问题。因此整个社会都应对虚假广告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对于制作广告的商家来说,应当本着诚信的思想,在广告中如实介绍产品而不做虚假宣传;其次,对于广告的发布者来说,应当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广告的内容有失实之处,就坚决不能予以发布;最后,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要充分认清广告的内容,不能偏听偏信,一旦发现有进行虚假广告的行为应立即到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都不被侵犯。
83、什么是合同?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行为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民事行为,可以说合同行为已经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可分离。
8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合同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存在,就必然导致合同诈骗行为也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合同诈骗行为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以重视,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85、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那些?
合同诈骗行为是和合同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合同形式的多种多样,就使得合同诈骗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概括来说合同诈骗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定合同进行诈骗活动;(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达到诈骗更多财物的目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86、如何识别和防范合同诈骗犯罪?
虽然合同诈骗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并无定式,但是要防范这类犯罪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首先,不能有贪图高额利润的心理。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受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设下陷阱等着受害人上当受骗;其次,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对对方的主体身份做认真核实,待明确对方确系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主体的时候再与之签订合同;再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对方所提供的各种作为支付方式的金融票据,应当到相关金融机构做进一步确认,以防上当受骗;最后,在对方延期付款或者己方先行付款的合同签订后,应派专人对于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还应当注意的是,一旦发现在签定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有诈骗行为,应当立即报案,将损失减到最小。
87、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了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有序管理,国家根据全局利益的需要,对一些特殊物品不允许自由买卖,对一些物品实行专营、专卖,有的则实行许可经营等多种方式加以管理。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对市场进行稳定、有序的管理。而违反这些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就必然会侵害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88、如何避免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将会受到法律处罚,因此在日常经营中,每个经营者都必须认清什么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物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经营的物品主要是指军工、烟草、火药、金银、贵重金属、化肥、种子、农药等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等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每个经营者都应合法经营,这样才能维护好经营者个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89、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依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平交易也是对商品交易者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任何强买强卖行为都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交易原则相违背的,不仅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90、如何避免市场上的强迫交易行为?
由于强迫交易行为有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应当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重视。作为每一个市场交易的主体来说,在进行交易时地位是平等的,法律赋予我们在商品交易时有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权利。在充分认清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对于强迫交易的行为,每个人都应当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政府部门给予帮助。相信只要每个人都对强迫交易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回击,那么我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就会得到保障,我们的市场也会变得更干净。
91、如何认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有价票证还包括汽油票、球票、高等院校经批准自行印刷和管理的限于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饭菜票等。由于上述这些票证都具有一定的价值,特别是车票、船票一类的票证和人们的生活有很紧密的联系,一旦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些伪造的有价票证,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92、如何防止和减少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对于这种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抵制。伪造、变造有价票证的犯罪分子的目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渠道是将伪造的票证出卖给消费者使用,因此只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紧工作,就可以杜绝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
(1)有价票证的发行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票证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检查,严防伪造票证的使用;(2)消费者在购买有价票证的时候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心态,不贪图小利,要去正规的有价票证发行部门购买相应的票证,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给自己造成损失。
93、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种形式的中介机构也越来越多,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有些中介活动甚至直接对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产生影响。在现实当中,一些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往往会为了个人的利益故意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用于注册公司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对用于抵押贷款的物品做出不符合实际的评估等,这些行为都间接或直接地对市场经济活动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予以严惩。
94、什么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一些中介组织在出具证明文件的过程中就只注重经济利益,而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有关调查、核实的义务,结果使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出现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虚假情况,从而导致有关的公司、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停产、停业、倒闭等严重后果。因此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使有关中介组织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那些在出具证明文件时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组织和人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95、什么是逃避商检罪?
商检,即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者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分析和公正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的制度。逃避商检罪,则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96、逃避商检罪的危害有那些?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规定,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应对特定功能的商品进行进出口检验。特别是对于进口商品,如不经过商品检验,不但可能会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使一些疾病、虫害等传入我国,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同样一旦由于我国出口的商品给他国造成了上述损害,不但可能引起国际赔偿而且会给我国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这类行为要予以处罚。
97、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对行为人的身份有何规定?行为表现有哪些?追诉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这里的企业工作人员是指企业的职工。企业人员包括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企业外的其他单位,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医院、社团等的工作人员。
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为:(1)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有调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利;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2)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业务员为本单位采购货物时抽出一部分回扣占为己有;经理或业务员与他人签定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将抬高差价私分;业务人员将公司财物、货款截留占为己有等行为。
98、如何防止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具体到每个单位,就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受到的损害。受到损害的单位往往在遭受损失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虽然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追缴可以为公司、企业挽回一定的损失,但是如果公司、企业在平时注意防范,不给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机会,就会有效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那么,公司、企业在平时应如何防范呢?
首先,把好用人关。在用人的问题上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其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搞好监督。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刻不容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针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加大管理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一切规章制度的落实不打折扣,不搞形式,同时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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