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依靠法律规定的冷静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冷静期制度的适用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消费领域的交易行为也日渐复杂,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在上门销售、远程交易、信用消费、分时度假等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冷静期制度是一项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重要制度,通过在特定领域中赋予消费者单方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使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再次作出理性选择。日,我国颁布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引入了冷静期制度,对我国冷静期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与国外发展成熟的冷静期制度相比,我国冷静期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及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比较国外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状况,提出了对我国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讨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冷静期制度的涵义。首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及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分析了"不宜退货"、"商品完好" "运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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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旨在通过给消费者一段理性思考的时间,让消费者在无外界压力的情形下,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自上世纪60年代起,为了平衡特定交易模式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许多国家相继确立了冷静期制度。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也在立法上正式确认了冷静期制度,这对我国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并对我国冷静期制度的制度构造及其具体实施可能遇到的难题进行分析归纳,最后对解决我国冷静期制度的运行难题提出初步建议。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冷静期制度的理论概述。冷静期制度所对应的权利的名称,宜选用“消费者反悔权”,以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与解除权相区分,其有法定性、单方性、无因性、免责性,是经济法上消费者的新型权利。从冷静期制度的历史演进看,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但是都与特殊的交易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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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更多的营销方式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营销方式的新起,给消费者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这些新的营销方式在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如远程交易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消费者不能亲自现场检查商品质量,从而较为准确地判断是否购买。同样,在上门交易中,经营者往往突然出现在家中或工作场所,使消费者没有充分了解商品而直接签订合同,给日后纠纷埋下种子。分析比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市场地位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前者都明显优越于后者。因而,各国均通过立法来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也在适应市场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冷静期制度,其赋予消费者在不超过收货后的法定时间内没有理由地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利,支持消费者的市场退出机制。2013年10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全国人民的期待下出台了,它将之前学者们热门讨论的冷静期制度规定在了25条中,此外,其他条文也多处流露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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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电子商务是兴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新兴商务领域,如今在我国它已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B2C电子商务即商家或者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相关数据显示,我国B2C电子商务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选择通过B2C电子商务进行消费以满足日常的消费需求如,购买书籍、机票等。电子商务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也正在逐渐显示其传统销售无法替代的魅力。电子商务,特别是B2C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极。因此,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析,B2C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意义深远。在展示发展活力的同时,B2C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某些问题正在桎梏该行业的发展。B2C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广告、过度宣传、复杂的退换货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信心。在B2C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对该行业的消费信心是其发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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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制度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1964年英国就在其《租赁买卖法》中针对上门推销制定了“冷静期”条款。欧盟在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立法上应当说是整个欧洲的典型代表。在最近的20多年中,欧盟在其颁布的8个指令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而且将消费者冷静期引入了非营业地交易、远程交易、信贷合同、分时度假、人寿保险等诸多领域。构建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体系,对整个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美国、德国等国家也先后通过国家法律或者州法律设立冷静期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在特殊消费领域的权益,为我国在非现场购物领域设立冷静期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虽然我国在2005年开始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使得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首次扩大到了全国,但目前随着非现场购物等新兴购物形式的迅猛发展,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直销领域显然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基于此,很多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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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冷静期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上门推销、远程销售、信贷消费、分时度假等特殊交易形式中的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权,使得消费者在缔结消费合同以后可以再次进行理性的选择,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的保护。目前,国外的冷静期法律制度已经较为成熟,但是,中国的冷静期制度却尚未建立起来。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冷静期制度的立法例,提出了中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冷静期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在分析冷静期制度的主要法律特征之后,重点论述冷静期制度的理论依据:在经济学中表现为消费者主权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客观要求;在法学理论中,则突出表现为现代消费者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私法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束缚,逐步迈向实质正义的道路。第二章主要分析国外立法例中的冷静期制度。通过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国外立法例均充分认识到了冷静期制度的重要价值,但是冷静期制度的核心在于消费者享有法定的单方无条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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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 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和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许可性。从审判实践来看,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产品销售合同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销售特定商品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合同,被许可人通常仅仅是取得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产品销售合同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仅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或特定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方仅担A保其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此外并不享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而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可能包含产品销售关系,但产品销售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如果合同双方只涉及商标或者专利的许可使用,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的,则应认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合同双方仅仅存在产品销售关系,不存在监督、管理等因素的,则应当认定为经销合同。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加盟协议诉讼费多少,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一时冲动签订了加盟协议后可以反悔解除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加盟奶茶店被骗,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1、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律师解答:可以。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字本身,悔约权本身是法定的,加盟面包店被骗,只不过是将"一定期限"的约定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2、一定期限具体指多久?答:法律对该点没有规定清楚,实践中我们认为,该期限截止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比较适宜。因为,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缔约,而不是为被特许人提供一个试营业的机会。该条款虽然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但是这种倾斜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应当不恰当地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被特许人接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投人履行,例如,广州市越秀区加盟协议,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企业形象设计进行装修,或者特许人收到被特许人发出的订单。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允许被特许人行使该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则对于特许人而言其经营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对被特许人而言则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业经营都有失败的风险、任何合同都有违约的可能,试图依靠较长期限的"冷静期"帮助被特许人规避合同风险,是不现实,也是该条款的功能所无法实现的。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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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冷静期法规
  除了反金宇塔法以外,冷静期法规可以说是第二个非常重要的直销法规,世界上存在直销的国家基本上都有冷静法规。概括世界各国的冷静法规内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退货冷静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美国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10天,多层次传销是20天。
  冷静法规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它间接的防止了高压销售,所谓高压销售就是,直销商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一股直销公司往往不做电视广告、报刊广告、广播广告等等,因为直销公司往往是以广大直销商的游说兜售作为自己的广告手段,这些直销商会四处游说,宣传公司的产品。但这些直销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良分子,为了扩大他的销售业绩,这些人往往花言巧语,夸张宣传、哄骗、引诱消费者购买他的产品。消费者稍不警惕,头脑一热买了他的产品,过几天头脑冷静后,发觉不想要了,或者发觉产品和直销商讲的不一样,受骗上当了。所以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头脑冷静的时间,并给消费者一个退货的权利。当消费者在几天或十几天之内头脑冷静下来后,发觉不想要这个产品了,他可以不讲任何理由的去退货。由于冷静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的冷静法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如欧洲的法国、奥地利等国。
  冷静法起源于美国,美国冷静法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美国50个州的大多数冷静法规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相似。如果州法规不全面则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为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但早在60年代,冷静法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自然可以保护遭受直销商高压销售的消费者退货,但该法也鼓励其它消费者随便退货。直销公司还认为,冷静法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对冷静法的态度终于有了180度的大转弯。直销公司都一致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并支持各州的冷静法。直销公司认为,该法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高压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大部分人都认为,冷静法虽然不是完全杜绝了高压销售,但它成功地减少了高压销售,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了。
欧洲国家的冷静法普遍规定冷静退货时限是7天,象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都是7天冷静期。只有个别国家如匈牙利,规定8天退货冷静期。欧洲各国在冷静期时间规定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欧洲各国在冷静法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例如德国规定:消费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但法规加上两个条件,一是如果消费者邀请了直销商访问销售,则不实行7日退货;二是如果销售商品价格在80马克以下,也不实行7日退货。所以德国冷静法主要指未经邀请的直销商销售的产品实行冷静期退货。象英国、奥地利、葡萄牙与德国相似,也都带有附带条件,规定:凡未经消费者选用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内退货。另外,也有一些欧洲国家的冷静法规中仅规定7天退货而没有有关邀请的附带条件。
  马来西亚《直销法》的冷静法规规定比较详细。它的冷静期时间是:“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10个工作日。”马来西亚法还规定,直销商与消费者签合同时,还要附带交给消费者一个退货单,称为“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利通知书”。此单专门用于退货。退货单的内容、规格等项目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该法还规定,在10日冷静期结束之前,不许直销商供货,消费者也不付款。这样,如果在签合同之后10日内消费者反悔了,就可以把“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利通知书”挂号邮寄给直销商,通知单上注明退货二字,表示退货。规定退货通知单自消费者寄出之时起72小时内自然生效,也就是说退货通知自寄出之时72小时之后,被认为已达到直销商手中。通知到达直销商手中后,购货合同随即失效。
  韩国《直销法》冷静期规定最为详细。它的冷静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层次)直销退货,期限是1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1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二是多层次传销退货,期限是20天:“(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之内。(2)自送货日期之日起20天之内,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从韩国法规中可以发现,韩国与马来西亚有所不同,即韩国冷静期是自送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签订购物合同上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即送货,那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冷静期。如果签订的购物合同单上约定过几天送货,那么就自过几天的送货那天起计算冷静期。举例说:如果1月1日签订直销合同,合同上约定1月5日送货,那么直销冷静终止期限是1月15日。如果1月1日签订传销合同,合同单上约定1月5日送货,那么传销冷静终止期限是1月25日。所以韩国不同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冷静期是以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准,而不论何时送货。
  另外,韩国冷静法规还规定,如果消费者手中的购物合同单上没有销售者地址,或者销售者的地址变更了,找不到销售者了,那么要退货的消费者也不必着急。在这种情况下,冷静期规定为:自获得销售者地址之日起10天(20天)之内。即是说,什么时候销售者把地址通知给消费者,什么时候就开始计算冷静期。
  关于退货过程中的费用,韩国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全部退货过程中的费用,不能向消费者索取任何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退货时付出了邮寄费,这个邮寄费应由销售者承担。
  因为韩国是实物退货,不象马来西亚只退合同。所以韩国往往会涉及到产品损坏的问题,对于一点,韩国法规具体规定:如果消费者把产品丢了,损坏了,消费了或大部分价值消费掉了,则不能退货。韩国对阻碍退货的处罚也很严格,法律规定:如果直销商或传销商妨碍消费者退货,根据韩国《直销法》第45条,他将“被判五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五、敲门访问销售规范
  无论是单层次直销公司还是多层次传销公司,由于它们是无商店零售,所以其主要销售方式是广大直销商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即到消费者家门口敲门销售,到消费者办公室敲门销售,或在其它地方兜售。如美国雅芳直销公司有150万直销商进行游说访问销售,足迹遍布全国,谈到“雅芳小姐”(雅芳公司直销商的泛称),美国消费者都知道。另外还有一种家庭聚会销售方式,是一种社交聚会销售方式,但聚会方式占销售的比例不大,而且主要流行于美国。近年来,挨门挨户访问销售额一直占美国直销总额的70%左右。至于世界其它国家,一般也多采用敲门访问销售。
  70年代,访问直销这一方式在美国受到了挑战,一开始,美国许多地方官方制定了法规,一船称为“绿河法”,该法严禁直销商未经邀请就敲消费者家门推销商品。这个法规根据的前提是:未经邀请就敲门使消费者讨厌。很明显,该法对直销商的推销行为产生了很大约束,但它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不能直接敲门推销的约束下,一些直销商开始想其它办法,以获得潜在的消费者的邀请,这些办法包括给消费者发信、打电话、发推销单等等。这些行为虽然未触犯《绿河法》,但实际上造成该法失效。因此,一些地方官方认为,禁止直销是不适宜的,特别是一些当地居民依靠直销来获得他们一部分生活收入。同时,一些州的法律也裁决“绿河法”不符合联邦宪法,因为它剥夺了人们的谋生之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官方把该法加以变通修改,产生了“邮政前提法”,该法规定:在向消费者邮发征求信件后,未获邀请者,不能为推销目的进入消费者家门。不过无论是绿河法也好,还是邮政前提法也好,它们的影响都不大,只是某些地方的法律,在州一级并没有实行,在全美国也并没有实行。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欧洲国家对访问销售往往是用退货方式限制。例如英国法规定:未经消费者邀请就到消费者家和办公室访问销售,其销售价格超过35英磅者,7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奥地利、葡萄牙也都有类似规定:凡未经邀请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之内退货。这些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访问销售有所约束。
  马来西亚《直销法》对访问销售规定的比较详细,该法17条对访问销售做了详细限制。首先,它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都应出示他的身份证明和直销授权经营证。并规定:直销商制造虚假证件则属违法,直销商出示虚假证件则属违法。该法还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在进消费者住宅以前,都应说明他的访问目的,房屋主人要求他离开时,他应马上离开。违反此规定者则属违法。该法规定对违法者处以1.5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再犯者处以五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五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其次,马来西亚《直销法》还规定:“在非直销日以及在非直销时间,任何人都不能挨门挨户敲门进行直销……违反此规定者被视为违法。”其处罚方式与上面所述惩罚相同。所谓非直销日是指节假日,所谓非直销时间是指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9点之间这一段时间。
  韩国《直销法》对访问销售的限制主要是两点,一是递交身份通知,二是禁止高压销售。递交的身份通知上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直销商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电话,产品的种类,付款的时间和方式,送货时间、产品价格。如果是多层次传销商,还包括该传销商在多层次传销组织中的层位,等等。如果不给消费者通知,或提供假通知,直销商则被判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多层次传销商则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款。高压销售是指:强迫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或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韩国法律严禁这种高压销售行为。如果直销商有这种行为,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亿韩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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