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筹创业项目众筹,你一定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Sina Visitor System  我有幸参加了湖州阿虎发起的梦想 LOFT 众智众筹项目,并参加了北京几个热爱咖啡的朋友发起的聚闲咖啡众筹项目,因为这两个项目的启动结识了很多有志于众筹创业的小伙伴们,互联网给草根屌丝创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只要你有梦想有好的设计,你就能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聚集很多志同道合的盆友,聚集大家的智慧、资金和资源从而快速崛起,在创业过程中常有小伙伴问我通过众筹的方式创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为了回答大家的的疑问,结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我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分享给大家。
  一、众筹计划的发布
  一般的众筹分为股权众筹、会员众筹及提前交预付款等几种方式,会员众筹及交预付款的众筹方式法律问题相对比较简单,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则比较复杂,我们这篇文章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众筹计划发布这个环节现行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这里有三个问题,第一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二如何认定公开发行,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三,如果是不公开发行,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些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项目显然通常都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更别提还具备好的财务记录了,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因此只能选择不公开发行了,在这里如何规避非公开发行中法律规定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就是一个问题了。
  非公开发行
  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么发达,而现在微博、微信等已经充分发达,那么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题了,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众,就是说它面向的范围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气的手段,如果法律对这些都进行强制性的规制,无疑会扼杀这个新兴的具备活力的创业模式。
  所以我觉得关键不在于发布的方式,而在于发布计划后能否通过信息公开、财务公开、规范的治理结构等方式来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当然也需要我们每个参与众筹计划的小伙伴能够理性地分析众筹计划的可行性,对众筹的发起人和核心团队要有足够的了解,小伙伴参与众筹可能比天使投资还要介入得早,所以承担的风险也更大一些,对这些风险都需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是否符合面向特定对象的不公开发行法律上判断还有两个标准,比如和发行对象之间是否有联系,发行数额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随时增加这两个标准,判断发起人与发行对象是否有联系这个标准不好把握,但是后面一个标准是好把握的,比如众筹计划募集的资金和股份是不是有限制的,是不是有一个特定的数额,如果没有限制随时都可以增加可能就存在问题。
  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
  判断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还有一实质的标准是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判断是否属于合法的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刑法学权威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股权众筹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无疑对现行的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习大大和克强总理都曾讲过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它,而是应该鼓励扶持引导这个新生的事务,当然实际操作时也不要偏离现行的法律太远,领先一步是创新,领先太多步可能就走向了法律的禁区,这一点有志于股权众筹创业的小伙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项目平台公司的设立和股份的代持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给每一个人颁发出资证明,则每一个参与股权众筹的小伙伴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在众筹项目注册公司时会碰到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股东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超过 50 人,还有股东分布全国各地,开一个线下的股东会可能就会比较麻烦,这无疑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大多数项目采用股份代持的方式来解决,就是外地股东把自己的股份委托给发起人或其他人代为行使,这些接受委托的人成为公司注册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人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
  罗胖说互联网经济就是信任经济,股份代持就是基于一种信任,当然也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比如可以在代持协议里约定受托人不能转让代持的股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债务或经济问题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机关限制应该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你的公司准备将来上市,股份代持在现阶段会被证监会认为股权不够清晰,需要在上市前进行清理,一般是要么把股份还原给委托人要么转让给受托人,有志于将来把公司做上市的创业者建议一开始在股份代持协议里就约定公司如果将来 IPO 需要进行清理时,应该配合公司进行转让,此时按上市前的估值进行转让可以享受相应的溢价。
  互联网新经济要颠覆的就是传统的公司组织形式,任何以传统的公司法规定的治理形式来衡量和评判众筹这种新的组织形式,都会觉得看不懂,这么多的股东,七嘴八舌,其实传统的公司形态不过是形,新的众筹形态才是质,当你用传统的公司形态看不明白时试着用新经济的眼光看就看明白了,在这些问题上简单粗暴的指责都是不对的。
  三、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
  如何控制众筹项目的风险,信息的公开很重要,判断一个项目是一个真正的好的众筹项目还是一个以众筹为目的骗取资金的项目,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信息是否公开。新的互联网思维运作项目一般所有步骤都公开,要求参与项目的每个小伙伴都有参与感,所以信息公开是个前提,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明确的要求,即一般公开的范围是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则范围应更广泛一些,因为公司的规模更小实力更差,而且也更需要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在这里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公开信息是不合适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传统工业社会工业组织企业运营的手段,所有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对传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大的挑战,当然在公布的时间和尺度上可以有所考虑,但是及时和充分公布是一个基本要求。
  对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和设计都可以通过商标、版权、专利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完成,尽量能在信息的公开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去公开相关的信息。
  四、众筹项目的公司治理结构&
  前面已经提到了通过众筹项目股份代持的方式委托一批名义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会,然后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对于股东会,虽然那些隐名股东不参与股东会的日常决策管理,但是为了众筹项目的规范合理运行,建议在公司的制度里明确公司特别重大的项目包括收购、关闭破产、公司的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须征求所有股东包括隐名股东的投票,可以以问卷调查或网上投票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是一人一票,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或过半数通过,董事会选举或委派经营管理层。监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经营层进行监督。
  我发现罗伯特议事规则比较一个比较好的适合众筹日常经营的议事规则,这个规则无论是表决程序还是理念都符合众筹的模式,创业小伙伴们可以借鉴一下。
  五、众筹项目的财务公开和关联交易规制
  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是通过季报和年报的方式予以公开,众筹项目建议也可以规定财务信息的公开机制,由于公司处于创业阶段,通过聘请专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专门的报告成本较高,建议可以聘请隐名股东中有财务背景的人进行审计再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方式来解决。
  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建议履行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程序,且交易的信息最好向全体股东公开,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
  六、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无非有如下几个方式,公司的回购、股份的转让、公司上市退出,公司上市对创业企业而言还是一件太遥远的事情,最多的还是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转让这两种退出方式,这两种方式中的股份回购有一些限制,首先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合并持有异议,要求公司进行回购的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概率较少,所以股东的退出机制以股份的转让为主。
  公司的股份转让首先建议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的锁定期,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在众筹项目的发起后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都不可以转让退出,也可以对其他核心团队人员规定一定的限售期,其他非发起人和非核心股东的股份退出则按公司法的规定,先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则可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股东要求退出,但是没有其他人愿意购买他的股份,公司又没有上市,在现行的公司法机制下,是没有退出渠道的,罗胖强调新的经济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应该来说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也应该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责任,当没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的情况下你只能选择和公司共存亡,反过来说你既然选择了投资只愿意享受公司的收益却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难道这不是在耍流氓吗?
  但有一些公司为了推进众筹计划或者出于人性考虑,却规定了在出现这些情形由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受让,但以什么价格进行受让是一个难题,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和创始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这些应该不存在问题,如果公司出现亏损等情形要求回购和受让显然是困难的,这其实对公司和发起人是不公平的,换言之公司和发起人并没有回购的义务,但是如果从诚意的角度愿意回购,我觉得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回购都是合理的。
  七、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的收益分配在众筹项目里面存在的特殊之处在于隐名股东的收益分配问题,按一般的流程,是由公司将收益分配给名义股东再由名义股东打到隐名股东的账户,这就有一个信任的问题,有的公司采用直接由公司打入隐名股东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来解决,但这在财务上如何操作需要听取财务方面砖家的意见。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我在有的众筹项目里面建议由公司进行担保,即如果出现受托股东截留收益或者挪作他用的现象时,由公司进行垫付再由公司对受托股东进行追索。
  关于众筹项目的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里需要设计保护隐名股东的机制,所有信息要公开,流程要清楚,剩余财产要能分到所有股东的账户,整个过程充分接受所有股东的监督。微信公众号:大家投&&&
客服微信号:dajiatou001&&&
所在位置:&&& &&&正文
微热议|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
时间:日20:00-21:00
话题主讲:赖铁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地点:大家投项目路演群二2致投资人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赖轶峰,也是大家投的法律顾问。
今天很高兴,通过微热议这个平台就众筹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与大家进行交流。
今天的交流分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介绍众筹及其发展沿革,第二进行众筹法规解读和风险防范,第三介绍股权众筹和案例分析,第四介绍债权众筹和案例分析,第五介绍影视众筹和案例分析,第六是房地产众筹和案例分析,第七部分是众筹诉讼的案例分析,最后留些时间和大家一起互动和答疑。
一众筹及其发展沿革
为了更好地理解互联网金融,我们需要在大金融视角下审视互联网金融。大家都知道房地产是很赚钱的,但2013年,139家的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不及工商银行一家利润的三分之一。那么这么一个态势,除了银行自己很高兴之外,其实中小微企业是非常艰难的。我们的中央最高层也非常犯难,一方面,企业和创业者融资难,一方面,老百姓的投资难。
创业的资金来源,大家知道都是银行、贷款、发债和上市融资,或者民间借贷,这些成本都非常高,门槛也很高。那么老百姓投资呢?渠道就是股票、房地产、信托和基金,但是这些都是有很高的风险,或者说有比较高的门槛。
我们可以看下面这张图,就是中国金融资产的分布。大家会非常清晰地看到,我们整个金融体系是银行一家独大。根据2014年的数据,银行在整个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是超过百分之八十,其他的金融机构加在一起不到百分之二十。
这样的金融结构是畸形的,所以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其实就是改革以银行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这么一种情况。也就是说银行独大的金融体系的局面应该改革,要建立以直接金融为主,间接金融为辅的现代化金融体系。间接金融一般来说就是银行,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储户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再借款和贷款给企业并收取其中的利差。直接金融一般是天使投资、VC、PE这种股权投资,包括新三板上市、发债,我们互联网金融的股权众筹,也是属于直接融资的一个范畴。
因此,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国家的一个战略决策。也就是说,在宏观这个层面上,国家是非常支持股权众筹的发展。因为它有利于丰富我们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涵。刚刚结束的两会提到了一个广义货币发行量M2增长率是13%,启动投贷联动试点,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我们知道广义货币量发行量增长是13%,而我们的GDP增长大概是6.5%。根据这两个数字初步框算,我们人民币的贬值应该是在6.5%左右,也是因为这么一个整体的态势,所以老百姓非常急切地在寻找好的投资渠道。普惠金融、草根金融,这就是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中,我们知道目前最主要的是P2P和股权众筹。
相比P2P,股权众筹这一块里还是比较好。因为P2P,不时地出现很多跑路的传闻。就我们深圳来说,2015年9月份深圳融金所和12月份的E租宝,这些机构都陆续地被公安机关调查。另外一方面,众筹的利好是不断的,很多人总结,2015年年度的风口其实是众筹和新三板。
&根据零壹财经数字显示,2013年12月,全国的众筹平台是41家。2014年12月,是124家。2015年,大概是超过400家,准确的数字还没有出来。网络支付呢?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总共有多少家,我也没有认真统计过。但是P2P平台,2015年11月底,问题平台就达到了1157家,其中跑路的是674家,可以看出P2P是问题很大的。
我们说股权众筹,很多人认为就是网络私募,或者说互联网+投行,这里有必要回顾下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发展的沿革。2011年底或是2012年底。我们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初步亮相,当时是天使汇。顺便说一下我们大家投是在2012年底上线,也是国内最早的一批股权众筹平台。
2014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定了《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登记和项目备案办法》,这个规范性文件,当时没有太多的股权众筹的实践,证监会包括证券协会对股权众筹的认识也不深,导致这个文档出来的很多规则,都不具有现实的操作性,或者说与现实脱节,所以这个文件后来就一直没有启用。
日,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试点以股权众筹的方式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是中央领导第一次说出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领导重视了,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也就重视了。大概相隔不到一个月,在日,中国证监会就拟定了《私募股权众筹的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征求意见完毕。
日,国务院总理在常务会议上又提出完善股权众筹的融资机制。从第一次说试点用推进股权众筹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到2015年一月份,也就是两个月时间,我们的克强总理就已经坚定了决心,不用试点,现在要考虑是怎么完善股权融资机制,所以克强同志是我们众筹的最大的一个推销员。&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性意见》,部署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双创工作。日,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十个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这是相关监管部门第一次统一对互联网金融给个说法。这个意见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创新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同时也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地设立网络借贷和众筹等平台。
这个指导性意见上还明确提出股权融资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而且明确提出股权众筹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这份文件,是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众筹进行官方证明,也就说互联网金融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最官方的文件里。
大概过了没多久,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在(2015年)7月29日颁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办法中,场外证券的定义是在上交所、深交所、期货交易所、新三板等以外的证券交易业务,其中提到了一个名词,叫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个就是我们一般说的众筹。
当时备案办法中公布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个词的时候,业界是一头雾水。
之后再8月3号,证监会发出一个《关于对互联网展开股权融资活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这份通知上,明确地提出所谓的股权众筹指的是公募的股权活动,也就是说,公募是需要审批的,股权众筹也是需要审批。
通知出来后,其实就将股权众筹分为两类,或者说把股权众筹的概念集中在公募股权众筹。我们知道公募涉及到广大的人民群众,涉及到众多的不特定主体,影响面非常广。我们国家对公募的活动是需要牌照的,当时大家就传,只有京东、平安的陆金所等少数几家才能取得公募的牌照,所以证监会是把股权众筹的概念狭隘化了。
证监会刚才的那个文件出来,业界是充满了悲观的情绪。我们原来干的不叫股权众筹了,叫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那么未来众筹何去何从?大家都是很迷茫的。好在不久,号,国务院又颁布了一份关于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平台的指导意见。它对众筹作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和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定义是不同的。
国务院并没有限定股权众筹一定是公募,而且文件特别指出,众筹包括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概念,这个概念比证监会的说法更外延更广。同时,这个意见还特别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我们的大家投平台,其实已经完成了股改,正准备在新三板上市。
与我们股权众筹有密切相关的法律是《证券法》,《证券法》的修改是涉及到我们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本来去年八月份就完成第二稿,后来延至今年2016年来完成。《证券法》的修改,有几点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是企业的IPO上市由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同时豁免小额股权众筹,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这个角度定义股权众筹的合法性。
去年的12月底,银监会等几个部委对网络借贷也进行了暂行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它里面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等业务。这意思是说,容易出问题的P2P不要沾染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的业务,别把众筹的名声也搞坏了!这是一件好事。
众筹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最近深圳的房价过热,金融办出台整治就要求,禁止众筹购房,禁止众筹首付贷等等。也就是说众筹作为一个金融工具,它已经离我们的生活非常接近。
国外关于众筹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的Jobs法案,还有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以及欧洲的众筹监管规则,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对众筹进行的监管。众筹的概念现在也没有完全理清,众筹的分类也非常混乱。原来我们分股权众筹、债权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但是这些都是学理上的区分,像平安普惠众筹目前就推出非公开股权融资,很听话地按证监会的要求来说。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讲,证监会的角度就是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两种。但是国务院的文件上,分类是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所以众筹是什么?分类是什么?现在没有标准答案!
二众筹法规解读和风险防范
我们继续讲第二个问题,就是众筹法规的解读及其风险防范。很多人说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空白,其实这个概念是错误的。我们知道法律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刑法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规制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的相关法律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众筹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完全是有法可依的,涉及到的投资协议、居间服务协议、股权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有限合伙协议、资金托管协议以及相关的公司章程,这里面都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来具体规制。
从行政法的角度,互联网金融才是真正的法律空白。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所以我目前在互联网金融的行政法上是空白的。大家都知道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金融交易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具有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等特性,互联网金融也是具有的,所以互联网金融就需要监管和资金托管,就需要信用识别的机制,就需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市场准入制度。
我们知道在行政法的角度,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禁止,对公民和企业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现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由证监会来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来监管,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最早在2013年,美微传媒曾经通过淘宝网和微博进行网络私募,当时证监会将这件事情明确定性为是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当时证监部门对美微传媒进行了约谈,要求停止、退钱。
为什么证券部门认定这是个非法证券活动,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美微传媒进行处罚?这就回归到我们说的,他要给你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这就是法无授权则禁止。就是说并没有什么法律法规,给你证监部门有处罚这项行为的权利,所以这个事情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关于众筹方面的法规,刚才也提到了2014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管理人登记和项目备案办法。这个办法后来一直就在讨论稿的阶段,没有发出来,连征求意见都没有。第二个是号的《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个意见稿出来到现在已经快一年的时间,也没有进一步的动作。说明对股权众筹这个业态,监管部门也是把握不准,要不断来观察调研,来理解这么一个新的金融工具。
这个管理办法,有几个地方也值得我们关注下。第一它要求众筹的对象应该是实名注册的。第二个要求人数不能超过两百人。第三个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关的条件。这个条件是金融资产不低于三百万,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五十万。这是一个信托产品的标准,其实这种要求已经违背了互联网金融是草根金融、普惠金融的初衷,想必一定会大幅度的降低。
这个办法也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不得进行网络借贷,也就是说不得进行P2P借贷,众筹和网络借贷要泾渭分明。这也可以理解,一个婆家银监会,一个婆家是证监会。
那我们分析众筹的法律风险,也是按刚才说的三个思路。一个是刑事的法律风险,是要抓人的。民事的法律风险,是要赔钱的。行政的法律风险,是吊牌和罚款。刑事法律风险,无论是P2P平台,还是我们股权众筹,都有一个监管的底线,就是不得设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需要厘清一个概念,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几个罪名的集合。
刚才提到非法集资是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罪等等。众筹平台的监管另外还有个底线就是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募集,也不得设资金池,这点和P2P是一致的。我们站在平台的角度,我们在平台的交易流程,交易结构设计上,要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这种防范主要体现在设置资金监管,就像大家投有个投付宝,还有兴业银行做资金监管。还有股权众筹的款项可以分批支付,这样会降低缓释一部分风险。另外股权众筹的资金放在投资项目公司的账户中,平台不单独控制资金。也就是说,你平台想卷款逃跑是做不到的,所以我们从交易结构上来杜绝道德风险,降低刑事犯罪的一个风险。
众筹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通过投资者、众筹平台和创业者,也就是融资者之间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清晰的约定,包括创业者的注册协议、融资居间服务协议、投资协议、增资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收益权或者债权转让协议、合作协议等等,通过专业律师的讨论整合,优化交易结构,这些民事法律风险是可以做到可控的。
在为大家投平台设置相关的合同文本的时候,我们虽然是大家投的法律顾问,但是我们拟定这些文本的时候,立场和价值选择是中立平衡甚至偏向投资者。
三股权众筹和案例分析
第三大点就是股权众筹和案例,股权众筹的交易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说扩大一点包括有限合伙的权益,或者说个体工商户的收益权,可以都认为是个权益性标的。在交易结构的安排上,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是大同小异的,主要包括众筹的主体&&融资者、众筹平台、投资者、众筹项目等要素,区别在于是否设领投和跟投以及持股者的组织形式。
另外,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领投人、融资主体、经营主体、股权融资的份额和投资回报的方式,这些方面是有所不同的。
我们翻到下面这张图,就能看出一般的股权众筹法律关系图,最上面就是一个领投人,N多个跟投人。投资者们会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增资到目标公司,通过有限合伙这个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享受股权的分红和收益。
这里面有一个众筹的案例,就是大家投平台的超级无屏智能电视股权融资的案例。在2015年7月,大家投的平台推出了这个项目,深圳市纳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方,在大家投平台对用户投资者进行众筹。项目方出让公司的股权10%,融资金额是500万,也就是说公司估值5000万,拿出10%的股权向投资者进行众筹。
该项目来由深圳前海格沃投资公司作为一个领投人,认投其中的50万,其他投资者作为跟投人,根据自身的资产情况认投一定金额。领投人和跟投人按认投的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深圳无屏天使投资企业。由领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认投该项目的时候,需要将投资款转到托管账户投付宝。
等到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再分批将筹集的资金转入有限合伙企业帐户。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东利润分配后,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总投资收益的80%由投资人按比例进行分享,总投资的20%作为管理收益。因为领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了一些事务,所以分享管理收益的15%,大家投也分担了一部分投后管理的事务,分享5%,还有在项目融资的初期,项目方需向大家投支付融资金额的5%,作为居间的费用。
大家可以看这个图,从图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是目标公司纳德科技将项目提交给大家投进行审核,大家投审核觉得不错,会跟目标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之后大家投就将纳德公司的项目在大家投的众筹平台上进行发布。发布之后,首先是有领投人也就是前海格物投资管理公司看好这个项目,先投50万进来,有了领投人的投资,后面就有跟投人陆续跟进来。投资人认投金额满了以后,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无屏天使投资企业,设立企业后增资到目标公司。最后的法律状态是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享受目标公司相应的红利,或者通过溢价转让,获得投资的回报。
四介绍债权众筹和案例分析
第四个部分给大家介绍一下债权众筹的案例,我们知道P2P,英文是Peer to Peer,是点对点,也就是说一个人想借5万块钱,另外一个人有钱想贷5万块钱,通过平台进行促和。其实这真正的P2P,这种匹配促和的概率是非常低的,金额要匹配,贷款利率要匹配,贷款期限也要匹配,资金状况也要达到要求,所以真正的P2P是很难做得到的。
我们知道N个投资人把钱借给一个人,或者是N个投资人把钱借给多个借款人,这其实是我们银行的生意。如果是你P2P去做这些事情,不跑路的话,公安部门会可能会把你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你跑路的话呢,会变成集资诈骗罪。我们要做这些事情,运用法律的技术在交易结构和安排上进行创新,是可以规避刚才说到的刑事法律风险的。
我们可以看下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作为我们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标杆企业,是怎么操作这种债权众筹的?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图。
第一步,平安创科公司委托平安银行发放贷款,假如是一个亿,就是我们说的委贷。把这个贷款通过平安银行借给叫联新投资的这个公司,就形成了联新投资与平安创科的委托贷款债权关系,这一般是个比较大金额。在平安创科取得了对联新投资的债权之后,根据我们的合同法,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平安创科就想把债权打碎变成小金额的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于是就在陆金所的平台上申请债权的转让项目,项目发布后,众多投资者进行认购,按照金额限制,比如最小认购是多少,最大认购多少来进行认购。认购额满以后,平安创科就把它对联新投资的债权全部转让给N多个投资者。
最后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联新投资按原来的委贷合同向投资者进行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如果让N多个投资者直接借款给联新投资,那么联新投资会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果通过陆金所平台,通过平安创科这一过桥资金,这样的交易是完全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
大家还可以看到,为了让投资者更放心,在整个交易结构上,还设置了一个平科公司对投资者的收益进行了连带担保。因此,陆金所的债权产品出来以后,销售的还是非常好。这种交易结构既化解了法律风险,又让投资者感觉的有保障,是一个不错的金融创新。
五影视众筹和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给大家介绍收益权众筹的案例,我们知道信托产品按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债权性信托、股权性信托和权益性众筹,同样的,我们的众筹也可以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权益性众筹,其实我们说到的收益权的众筹就是权益性众筹。当然还包括实物众筹、房地产众筹,其实实物和房地产也是另外一种收益的体现,后面我们会介绍。收益权不同于股权,因为股权他有身份权、表决权、处分权等,它又不同于债权,因为债权收益是固定的。
这个案例里面收益权是通过一个SPV,也就是我们说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来实现浮动收益的债权,大家可以看一下图。这个是大家投影视剧众筹的一个案例,就是说一个影视剧,大家投募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合作,来制作这个影视剧,等到盈利后大家按比例分成,我们看从最底端开始,GP就是普通合伙人,LP就是N多个投资者。
投资者首先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与影视公司或者传媒公司签订合同一起来制作这个电视剧,电视剧制作完成以后,根据投资者的资金比例以及影视公司自己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这个分红是等电视剧发行产生的收入以后扣除推广费、宣传费、发行费等等相关成本大家来一起分红。
那这个图我们才能理解他这种投资既不是股权的一个投资,因为他并没有持有一个目标公司的股权持股这个环节,同时也不是P2P和债券融资,因为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一个收益。而是一个浮动的收益,你的收益的大小还是根据影视剧的发行的收入,才能也来确定你是盈利多少,甚至亏损,所以这种是浮动的。
六房地产众筹和案例分析
第六,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房地产众筹,我们这个房地产众筹跟前面我们说到的众筹首付款大家一起众筹买房,是不一样的。我们这里说的是房地产众筹,是指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众筹。
你们可能有人知道,平安集团其实是中国最大的隐形房地产开发商,他持有了很多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他自己下面也设有平安不动产等相关的一些公司,2015年4月,平安集团成为碧桂园的第二大股东。之后,当月碧桂园在上海郊区用2.06亿元,拍了一个地块,土地起得以后一般来说接下来就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施工到封顶以后然后交楼。办房产证,这是个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而这一次呢,平安与碧桂园结合,以创新的形式。来进行房地产首个开发类的项目众筹。这个项目难是一平方米作为众筹单位。由平安好房(平安好房是平安集团旗下一个互联网的房地产投资平台)将众筹的项目对接在资管计划的金融产品面向平安好房的众筹平台注册用户进行众筹,事实上平安保险有大量的保险业务员,这个项目很多保险业务员也在线下进行推广,可以说是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线上线下。募集的整个项目的投资基金,这个资金是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完成以后投资者以未来业主的身份参与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当中。可以就项目的规划户型设计,小区配套事务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在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投资者可以拥有以优惠的折扣买房。也可以根据金融产品的约定。取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以后选择不买房,但是大部分的投资者最后还是选择来买房。
我看这个图可以看出,整个第一步就是碧桂园起的土地与平安好房这个平台进行合作,第二步平安好房发布一个众筹的信息,它是通过一个金融产品的名义往外销售,你买金融产品的同时,其实最后你是有一个选择权的,投资者通过购买金融产品的这个途径。把项目的资金全部募集到,第三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最后如果项目已经完成以后,众筹的投资的权益,可以转化为优惠购房,或者一定投资回报的退出。
七众筹诉讼的案例分析
第七给大家介绍一个众筹的诉讼的一个案例。因为众筹是一个新鲜的事物真正的形成案例的在法院除了判决书的还很少,我这个介绍案例是在北京的一个。诺米多餐饮公司与人人投平台(公司名字叫飞度公司)。2015年的一月,诺米多餐饮公司在人人投的平台上进行股权众筹,人人投与诺米多餐饮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委托人人投在网络上融资八十八万元。其中诺米多餐饮公司作为领投人自身投资十七点六万元。
资金募集够以后诺米多餐饮公司和那些投资者将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开办一个诺米多健康食尚餐厅,最终是八十六位投资者认购了七十万四千元。就凑够了开一个店的费用。但是在经营中人人投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诺米多餐饮公司按原来公司在商业计划书里面标注的是租赁一个三层楼房而现在却租的是一个平房。第二、人人投发现,这个租金远远高于该地段的平均租金。因此人人投认为你诺米多公司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你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另外同时诺米多公司就要求:人人投应该把众筹的款项要支付给他。要么就违反了相关的一些规定,同时他觉得你投资者是八十六个人,超过了合伙企业五十个人的最高限制。
这个事情发生争议后,三方协商无果,也就起诉到北京。人人投首先起诉到海淀法院,他起诉的请求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融资之间的服务费。十万四千元,违约金四万四千元,相关的经济损失一万多元。被告呢也就是诺米多公司反诉人人投。要返还他的十七万六千元的那个自己的投资款。另外赔偿他五万元的相关经济损失。
这么一个案件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对整个行业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所以当时很多人都关注这个案件,也有人怀疑这是人人投自己的炒作。我们先不说,我们先看法院的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人人投和诺米多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是有效的,判决诺米多公司赔偿人人投的融资费两万多元,违约金一万多元,但是同时也要求人人投返回诺米多自己的投资款。
案件值得我们去关注的,首先是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效力。结合央行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法院认为这个众筹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另外我们国家也没有出台众筹融资的相关法规规章,所以相关的法律并没有禁止这样的交易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融资服务协议是有效的,也就是人人投的经营行为是有效的。
诺米多公司主张人人投违法,他抓住了一个点,目前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不能超过50个人,然而人人投这一单投资者的人数是八十六个人。但事实上他们还没有来得及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就发生纠纷。八十六个投资者可以成立两个有限合伙企业,这个问题很好化解,同时海淀法院的法官也认为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
众筹模式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法院认为,此案投资者都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而且没有超过两百人的限制。涉案的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另外人人投也取得了营业执照和ICP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案件虽然不大,但是这个判决很好地体现了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创新,这种态度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未来的司法判决也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借鉴意义。
3下面进入互动提问环节问答
问:自融超过200人的怎么办?属于非法集资吗?收益等同股权吗?
答:关于自融的这个问题,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里面,就那个征求意见稿有明确规定,禁止通过本机构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进行融资。当然这是在征求意见稿,从监管部门的意见来说,也不希望自融,e租宝出问题有相当的原因,就是做了很多自融的事情,所以自融本身是不太合规的。第二是超过200人,这个确实是一道槛,就是尽量不要超过200人,或者我们可以分期来处理。
我认为收益权和股权是不同的。股权有股东身份权、表决权、股权的转让权,当然还有分红权。所以我认为收益权这概念跟股权是不一样的,股权这个概念更丰富,更广。
还有股权是受公司法的规制,收益权是受合同法的规制,它们的法律依据还是不一样。
如果我们将信托产品,它是分层设置的有优先劣后。如果信托产品或者收益权本身进行结构化,有优先的收益权,我觉得就像那个主持人这边说到的,就是优先的收益权有点类似优先股。如果是一般的收益权,并没有优先股的权利。
问:赖律师我想问下,也就是您的意思互联网金融在法律空白这块其实只是缺少监管法律,那最近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对这个监管法律有没有什么促进作用,或者这只是一个自律组织,对法律的贡献有限?
答:我们刚才说到的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空白,主要是确实是行政法方面的监管的法律空白。最近在上海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我也注意到了,这个组织肯定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肯定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各种立法立规的一些工作。这是一个有很强的官方背景的一个组织,我想对互联网金融整个发展一定是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我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单位没有证监会的代表。
问:是不是穿透超过200人股东的企业不能上市?
答:如果一个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后,也就是说从有限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穿透以后算的话,很多是超过200人,并没有说穿透的股东超过200人,不能上市的这个规定。包括我们的那个新三板,如果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其实就是股转公司审批就可以了,如果超过,200人,需要多一个审批手续,就需要证监会再进行一次核准。
问:众筹金额超过1000万的项目如何操作?
答:众筹的金额在最初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出的文本里面是说众筹的金额不超过1000万,这个一直没有公布出来。事实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众筹金额不能超过1000万,如果我们从避免监管部门关注的角度的,1000万的项目你可以分两次进行众筹,我想这样会稳妥一点。
问:赖律师,您好,请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种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需要严格遵守吗?
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种阶段肯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般来说,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能透露出监管部门的一些思路和方向,我觉得值得关注。特别是股权众筹的那个征求意见稿,现在一年多了,还没办法有进一步的安排,就说明那里面的内容大家争议非常大。
问:实体店铺的经营收益权也可以设置为类电视剧的那样?
答:实体经营店铺的的收益权,我认为是可以设置成一个类似电视剧众筹。因为很多实体经营店的组织形式是个体工商户,所以你没办法通过股权或者说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权这种方式进行切分。所以我觉得实体经营店的经营收益权,也可以通过这种债权的形式进行合作,我认为是可以的。
问:赖律师,你对监管细则中有关P2P平台不能进行征信怎么看?现在大部分平台都有本金保障或者本息保障的承诺,或成立了风险备用金,这些措施不合规吗?
答:P2P平台目前普遍存在所谓的征信,但是这些担保公司往往是平台的关联公司。这种征信其实是没有实际效果的,监管部门认为这种征信更多的是一个促销的行为,或者是说有点误导消费者的一个行为。因为从P2P来说,它本身是对接,你作为一个平台,你只是个中介,你的定位就是的中介,你不能为借款方和贷款方之间进行征信。为什么银行可以呢?因为银行是一个信用中介,这次就P2P网络借贷相关文件里面,特别强调了P2P平台其实是一个服务中介,并不是一个信用中介。
问:征求意见稿有指出,股权众筹平台不能经营债权型众筹。这个的指导参考意义有多大?
答:征求意见认为股权众筹平台是不能从事网络借贷的业务,并没有说不能从事债权众筹业务,所以这里面还是有不清晰的一个界定。
问:关注到最近人人投的项目设置为股权众筹成立合伙企业,但是又同时承诺固定收益,强制回购条款,和浮动收益。这种多种模式结合的,怎么看?
答:人人投这种做法,如果有强制的回购条款,而且把回购的价格也固定了,那么这种交易结构安排,实际上就是一个债权固定收益的一种众筹。他这样设置,在监管部门来查核的时候,具有更多的解释空间,或者说有更多的解释机会吧!在我们设计信托产品的时候,国家监管部门银监会是希望信托投资人进行股权性信托投资,也就是投资人应该获得浮动收益。但是很多信托产品的设计是假股真债,也就是说名义上是一种股权方面的安排,却设定了固定金额的回购条款,其实这又是变成一个债性信托产品。前几年,银监会对这种债类信托产品是不支持态度。
问:美国法律规定众筹合伙企业必须有三个及以上的基金在里面,以保护个人跟投人,中国法律有类似规定吗?
答:现在我们国家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还没有。央行等十个部委的意见,也只是在抽象的宏观的层面上给大家一个价值性的指导,所以我们更无从解释众筹合伙企业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问:赖律师,债权众筹和网贷有什么区别呢?
答:债权众筹跟网贷有什么区别,其实关于债权众筹,国家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我认为债权众筹是通过法律技术处理过的一种网贷产品,从金融角度,我认为它比网贷更高级,更聪明。
问:另外,请问股权众筹目前似乎主要是对于一个创业项目,用有限合伙企业来把所有投资人集合起来入股投资,那么用这种形式算好吗?会不会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呢?法律上有没有其他更好形式?
答:把众多投资者的钱,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集中起来进行股权投资,这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还有另外一种选择,也可以把很多投资者的钱,通过设立有限公司的形式,投资到目标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有两个好处。
第一,有限合伙人他不会参与到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他充分地相信普通合伙人,这样一个组织在决策上还是很高效的。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在税务上不是纳税主体,也就说目标公司有分红100万,有限合伙企业再把这100万分给10个投资人,从有限合伙企业这个环节,他是不需要征税的。如果是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投资到目标企业,目标企业有100万的分红到你这个有限公司,那么有限公司在继续分红给每一个股东和投资者的时候,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就是说会造成双重征税。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企业是一个最好的方式。
问:国务院有个38号文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这个跟权益众筹是否有冲突。
答:据我了解。
第一,国务院的38号文件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全国各地的各类线下交易所,而非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
第二,等份额的权益切割确实使它变成标准的金融产品,流动性很大,而且它面向不特定的人群,与股权众筹面向实名注册的投资者还是有一些不同。
资讯排行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大学生创业众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