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2017年土地征收新政策批文,现在来拆迁房屋怎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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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没有获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进行了拆迁,(前后两栋房子
地方政府在没有获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进行了拆迁,(前后两栋房子,拆了前面一栋),请问还可以在原地重新盖房子吗?从拆迁到现在已经8年,都没有征地批文。当时拆迁是村里和地方政府勾结弄的。目前土地使用证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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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一定要了解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的相关知识点,比如说,在国务院或者省政府通过审核报批材料后,会做出出征地批文,之后在下发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等,一步一步程序后进行的。现在小编就来说说被征地农民需要了解的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意思也就是,我们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我们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是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让各位被征地拆迁人明白知道,我们这次这次征地是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这个征地批文要为大家张贴在村里。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老百姓去国土局,问我们的土地要被征收了,有没有征地批文,但是国土部门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被征地拆迁人,说被征地拆迁人没有权利去看。这样的答复都是严重侵犯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都缺一不可。
一、征地批准机关、(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六项事关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问题,六项缺一不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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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雨湖区、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征拆办: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征地拆迁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潭国土资发〔号)同时废止。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日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下称“征地拆迁”)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交办市城区建设项目用地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下达《征地拆迁任务交办书》,具体由湘潭市征地拆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拆管理处”)承办并组织材料审查。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执行。二、征拆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和缴存自征拆任务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拆机构应当根据征地批文和土地分类面积表拟制项目征拆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报市征拆管理处或县(市)征拆办。征拆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只作为申请征地单位缴存征拆资金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实施征拆补偿安置费用的结算依据。申请征地单位按概算将征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征拆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计费账户,按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结算、审计。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拆机构起草《征收土地公告》报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征拆机构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范围图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村组进行张贴,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征拆管理处备案。四、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宣传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和政策,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的资料归档保存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征拆办承办。五、征地拆迁实物量测量登记县(市、区)、开发园区组织征拆机构及乡镇村相关人员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实物情况进行测量登记,并由公证机关全程进行公证。(一)征地面积测量摸底。征拆机构根据批准征地的范围,会同涉及乡(镇、街道)、村组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1、主要内容包含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土地地类、青苗、地上附属设施等情况。2、农业人口数以村统计报表为依据,出现较大争议时,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为准;地类以征用土地分类面积表为准。3、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需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同时征拆机构应当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采取公证、摄像、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不签字确认的,以证据保全的为准。(二)房屋测量及附属设施登记。征拆机构会同乡(镇、街道)、村组、测量技术单位对征地范围内被征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登记,并做好现场调查记录,对拒不配合的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同时申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1、核查每户的户口簿(含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原件,并进行详细登记和拍照存档;复印户口簿或拍照存档,同时建立被征拆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电子档案。2、确定房屋结构类别、建房时间,测量技术单位绘制房屋平面图并标注尺寸,对被征拆房屋全貌、四至和附属设施等进行摄像或照相取证。建立被征拆户房屋纸质和电子彩色照片档案。3、登记有关证件编号、名称,同时收回相关证件存档核查,建立被征拆户土地权属证书等电子档案。4、所有调查登记的数据应当经被征拆户签字确认。经征拆机构书面通知和告知后,仍拒不配合征地拆迁调查摸底、不提交相关证件、证件遗失的或不签字确认的,以查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批准资料为准。(三)征拆机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征收土地地类、面积,被拆迁房屋结构、面积,被安置人口情况等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测量技术单位对测量技术成果负责。六、房屋合法性认定、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认定、自拆自建宅基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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