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科技创新工作与防范风险如何平衡

创新与风控 如何平衡
金融科技:
创新与风控 如何平衡
&&&&对于金融行业而言,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关乎生存之道,而近年来日益活跃的金融科技也在风险防控以及推动金融“脱虚向实”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近两年来,全球掀起金融科技浪潮。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推动金融科技革命的同时,其引发的创新对金融行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金融科技在风险防控领域对金融业的帮助不容小觑,特别是在数据收集分析、风险定级及预警等领域,金融科技发挥着重要的通道作用。
&&&&金融科技的发展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增长。金融科技在金融业的应用,创新了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了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模式转变、提高经济全要素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金融业能够对客户进行画像并实施精准营销,提高了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渗透率和效率,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也可以让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变得全天候、无缝隙。
&&&&不过,金融科技也是把“双刃剑”,须在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下,重点防控金融科技创新过度带来的新风险和新问题。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科技当作为”为主题的财经智库沙龙上表示,发展和风险总是并存的,人工智能发展迅猛,变化快,这就要求操作者不断提高系统质量和效率,不断消除风险隐患。
&&&&“金融科技非常复杂,通过科技手段创新出来的产品,跨界嵌套,业务模式相当复杂,由此也增加了风险的识别难度。”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指出,“技术所带来的创新风险传播也特别快,很难控制,一旦风险爆发,其影响力与传统金融风险不可同日而语。”
&&&&在她看来,金融科技具有的跨界性既带来了运用场景的丰富多变,也为实施综合监管带来了较大难度,如何把握好创新和风险之间的平衡,考验着市场和监管的智慧。
&&&&冠群驰骋副总裁王平直言:“金融市场上,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金融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以前从未发生或从未预见到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而往往正是全新的事件导致了最大的风险。这就使得金融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受到了进一步的挑战。”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也认为,金融科技存在技术依赖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真正的系统性风险。
&&&&业内专家强调,看待金融科技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应一分为二:一方面,要看到金融科技对稳定和控制宏观金融风险具有正面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金融科技对宏观金融风险带来了新的触发因素和乱象。
&&&&那么该如何管理风险?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王广谦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金融机构必须进行风险自控;其次,监管创新工具要贴近市场。
&&&&王平也表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的效果将很难保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已基本形成“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执法部门”合作的模式,金融科技在其中逐步扮演起了重要的通道作用。在此次财经智库沙龙中,有嘉宾提出,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应尽快搭建可共享的监管数据平台,并开放数据输入接口和查询平台;应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联合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监控系统,实时监管银行资产质量、国有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地方债务等风险点,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化解。
&&&&真融宝董事长吴雅楠建议,监管层应坚持“堵疏结合”,既要堵住监管套利的通道,更要疏导资本市场的定价环境,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同时,应提升监管科技的认识和实施,充分利用科技力量转型监管思维,以“预测引导”模式提前和动态地监测风险。
&&&&金融科技创新最终要服务于实体经济才能算是履行天职,而实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一般也会最早体现在金融系统中。因此,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既需要金融机构练就效益与风险的“平衡术”,也需要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制度创新与市场化工具的有效采用。
&&&&“监管可以让金融科技在发展初期就能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有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周世平表示,而监管政策的紧缩将如何影响中国金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待观察。
作者:李珮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日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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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转载 . 京ICP备号-4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监管如何适度平衡? 听听李东荣怎么说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监管如何适度平衡? 听听李东荣怎么说互金观察站百家号今日,“第七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在上海举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发表主题演讲,他表示,要把握好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监管的适度平衡。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借鉴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的理念,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创新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应用试点,产品实验,让所有金融产品创新走得动、行得通,坐得正。另一方面通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并行互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金融科技风险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让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当然,这也很不容易。演讲全文: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本届外滩峰会的主题内容,聚焦金融科技,我认为这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也具有深远的意义。近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关于金融科技的讨论非常热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金融界还是科技界,都对这一题材很关注,言必谈金融科技。这其中形成一些共识,也出现了噪音、杂音。比如刻意割裂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关系,忽略金融本职的属性和技术发展的规律,过度炒作尚在发展初期的新兴技术,因此在当前这样一股全社会关注金融科技的热潮中,我觉得我们金融从业者尤其应该客观冷静,多角度的观察分析金融科技,把握住方位感和方向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科技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下面,结合本人在金融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试图从历史、宏观和全球三个视角,分享我对金融科技的一些观察、思考,供大家参考。一、历史视角。历史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发展由来已久,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回顾整个人类的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不断伴随着科技进步的历史,比如冶炼、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展,使得货币流通从最初的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信用货币的转变。信用货币的出现提高了货币流通的速度、规模和便利性,电报、电话等通讯技术的发展,解决了信息交互传递的速度和成本效率问题,使得金融能够更有效的实现跨期、跨地域的资源配置。随着现代网络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先后经历了金融电子化、金融信息化的阶段。目前,正在朝着移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更高阶段发展。现在很多新兴的科技企业也进军到金融企业,和金融业相互融合。最大的四家传统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和BAT结对子,相信这对促进金融科技非常有利。回顾历史,有利于我们用历史事实验证并总结经验,获取启示。1、科技在金融业的创新和应用,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金融业在科技创新应用方面,既是积极的推动者,也是直接的受益者。这个话还不是我说的,科技部的党委书记王志刚是搞技术出身的,他说在中国各领域里面,银行业在应用信息技术方面做得非常好,走在前列,取得了很明显的效果。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银行业务是不折不扣的手工操作业务,靠的是一把算盘一一支笔,一本帐薄一双手,80、90年代使用计算机286、386,但那个计算机只能是单机使用,不能联网,我们看我们的银行使用信息技术设备都更新非常快。随着新系统的开发和新设备的应用,很多东西很快就进行了改变。记得90年代初,我们一些台式机还放在仓库里面,有的连包装盒都没有打开过,就已经不能用了。因为新系统,不能用旧计算机,没有办法,更新开快。这些计算机,后来捐赠给了农村、贫困地区的乡镇、希望小学。一是设备更新很快,二是技术更新也很快。进入21世纪随着银行业数据集中工程的推进,计算机的使用由柜面的会计储蓄业务,扩展到信贷台帐,资金调拨,客户管理等业务,最终实现了业务的全国联网和自动化的处理。如果我们是银行界的老同志,一定会知道历史的案例。我国曾经出现过一个很大的案例,就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5亿美元的大案。这个大案,随着中国银行全国数据集中,数据集中之后,这些东西无法掩盖,档案曝露。此后,积极发展自助银行、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逐步实现银行的实时化、随身化、移动化。初次外,还有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行各业都在应用技术的发展,整个金融业在技术应用方面,既是推动者,也是受益者。国外的大计算机公司,提供设备的大厂家,他们也从中得到利益。银行、证券、保险灯各类从业机构,应该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拥抱金融科技,积极探索和运用新技术,巩固传统优势,解决自身短板,培育发展新功能。2、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科技创新才有生命力。从本质上讲,经济是金融的基础,金融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因此,金融创新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回顾历史可以发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失衡,金融资源体内循环,金融创新脱实向虚等现象,始终消而不绝,一定时期后会以不同的方式周而复始的出现。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屡见不鲜的。只是程度上有所差异。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规制不健全、竞争不充分,非市场行为干扰等体制机制因素,也有部分从业者自身对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理解不深刻、不到位的内在因素。实际上,它也是整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必然反映。因此,今天我们强调金融科技的重要性,始终不能脱离金融与经济的基本关系,必须坚守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严格按照经济金融规律办事,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所产生的有效金融需求,去提高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需求变化的适应性、灵活性。绝对不应该搞那种自娱自乐,脱离实体经济空转的伪创新。3、把握好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监管的适度平衡。纵观世界的金融发展历史,由于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外部规制的滞后性等原因,每一轮重大的金融创新在诞生之初,往往伴随着风险的快速累计,甚至引至金融危机的过程。比如说纸币取代金属货币,扩大了通货膨胀的幅度、范围。股票交易的出现,催生了资产泡沫的形成。特别是本世纪初,欧美资产证券化领域的过度创新和风险管理的滞后,引发了本轮的国际金融危机。从金融业抑制创新风险规制的动态循环演进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并不矛盾。两者之间必须形成适度平衡。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借鉴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的理念,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创新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应用试点,产品实验,让所有金融产品创新走得动、行得通,坐得正。另一方面通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并行互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金融科技风险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让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当然,这也很不容易。二、宏观视角。系统论告诉我们,小到具体个人大到经济社会,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综合题。金融科技,作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是现代经济进入信息化时代,在金融领域所表现出来的新特征、新业态和新模式,不仅会影响居民消费、投资支付等习惯,还会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生态等带来影响,站在宏观金融运行的角度看,上述影响必然会对长期所倚重的货币政策工具,金融稳定框架等带来一系列的变化与挑战。当然,从目前和金融科技相关的规模来看,和金融总量的规模相比,涉及金融科技的业务规模比较小,短期内很难对现行的金融运行方式产生重大改变。目前,在缺乏足够数据基础的情况下,要准确的量化金融科技的宏观影响比较困难。但我认为,中国作为全球金融科技应用发展速度比较快,规模比较大的国家,及时做一些前瞻性,开放性的研发储备还是有必要的。我主要从研究的角度,谈谈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这两个重要宏观要素的影响。1、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存在正负两方面的潜在影响。从正向影响看,通过多元化的金融主题有效竞争,将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健性。金融科技能够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将更多的小微经济主题,纳入到经济金融活动,有助于降低风险的集中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负项影响看,金融科技提供跨市场、跨机构、跨地域的金融服务时,会使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广,或者说传播的速度更快。金融科技推动了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的线上化、开放化,使得技术依赖下半年和网络安全风险进一步集聚,金融科技服务的众多长尾客户,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弱,更容易产生羊群相应,一旦发生风险,羊群效应会更突出。前些年我们在国务院汇报工作,也提到了,在网络技术条件下,一个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很容易引发系统性的风险,这跟过去不一样。金融科技主体依托网络效益、规模效益,更容易实现跨界混业经营,也可能产生一些不正当竞争和系统性风险问题。从我们近年来国家所曝露出的一些非法集资案例看,这些案例欺诈群众钱财的动机、理念,宣传的手法,与以往相比并没有太多改变,但是从手段上看,确实高效了许多。因为将线下欺诈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去传播,并实现了资金收取,这种放大、加快的倍数效应就很突出,而且突破了地区的限制。可以看到,金融科技影响金融稳定的政策机制比较复杂,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议题。我也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当金融科技这一概念刚出现的时候,对一些国际金融组织或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其反应不一样。有不以为然的,也有不屑一顾的。但很快,大部分的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都调整了态度,转向不容忽视或不甘示弱。这可以从许多国家的监管部门、国际组织的举措看出来。去年11月,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应2017年20国主席国德国要求,成立了金融科技小组,研究这个课题。这两天德国汉堡峰会的主题,也是Fintech。去年是集中在数字经济方面,今年集中在金融科技方面。不久前,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了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的研究成果,报告总体结论是:目前,暂时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金融科技创新已经影响到了金融稳定,但是监管部门仍需重点关注一些问题。比如,应对技术外包上的操作风险,防范网络风险和宏观风险,加强国际监管沟通,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加大了这方面的研究,前段时候蚂蚁金服参加他们的会议,各个大的国际金融组织都加大了这方面的研究,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或研究组,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日本政府最近也提出,要设立金融科技实验中心。所以我认为,我们国内业界、学术界,可以参考借鉴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分析框架,做一些针对性的研究。第二,金融科技对货币政策,具有多种影响渠道。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金融科技业务,降低了各类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成本和时间成本,使得金融市场对利率变得更敏感,有助于提高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同时,部分金融科技业务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功能,使得传统货币层次边界变得模糊,盯住广义货币供应量的数量级货币政策效果会降低。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方面,金融科技增加了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市场波动性加剧,增加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的难度和成本。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方面,伴随着互联网支付等电子化货币规模的快速扩张,将会减少流通中的现金数量,使得货币乘数、流通速度以及需求函数的估算,面临更多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传统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这是对这些问题的初步分析。以上是第二个视角。第三个视角,全球视角。金融科技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世界各国,包括国际组织,各国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也从最初的审慎观察,变得更积极包容,对金融科技的理解也在不断融合、推崇。比如,美国比较早的使用金融科技的概念,英国最初使用了替代性金融的概念,中国则是在推进互联网+的政策背景下,使用了互联网金融这个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概念。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一些技术文件中,主要使用“数字金融”这样一个概念。其实从金融功能、业务本质上去理解,这些概念穿透起来看,并没有太多实质性区别。所涉及的业态模式、技术,也是大同小异,如果简单地套用升级论或版本论来解释,这些本来就没有实质性差异的概念,还是有些本末倒置的。所以我们从业机构,还是应该聚焦于业务、技术本身,没有必要被这些名称、概念牵着鼻子走。具体来看。通过全球的视角,我们可以观察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1、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框架,已经有了基本共识。很多国家的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出台了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对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缩小版的真的市场和宽松版的市场环境,建立更具包容性、创新性的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则在奥巴马总统卸任之前,发布了《金融科技框架白皮书》,注重实施功能性监管,把金融科技相关业务按功能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组织,纷纷成立了金融科技研究小组或委员会,探索建立针对金融科技的国际政策框架。从总体上看,各国对金融科技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性的原则,包括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消费者保护委前提,以发展普惠金融危重点,以风险防范为核心,以标准规范为基础,鼓励多元化的主体良性竞合。我们可以参考这些共识,来进一步完善我们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框架。2、客观认识到各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目标诉求有所不同。从制度环境看,英国、新加坡等国家传统金融体系十分发达,法治监管体系也比较完善,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成本很高。这跟我们国家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这些国家试图通过监管砂箱这样的监管创新,适当缓解金融危机以后由于监管趋严所导致的创新抑制。在中国,情况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面临的监管环境比较包容,从目标诉求看,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希望在新一轮的金融科技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维持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地位。这在英国表现得更为突出。而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金融科技的发展,来实现弯道超车。在我们国家也有很多学者、业者提出这样一个建议、口号。通过弯道超车,促进我们普惠金融、包容性增长。总而言之,在中国发展金融科技,需要考虑到制度环境、发展阶段、现实基础等多种因素,同时,要保持定力,明确目标诉求,坚持我们国家的立场,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3、中国在金融科技发展的速度和应用规模上,处于国际前列,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正视我们的短板、不足。近年来,中国的金融科技得到快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一些新业态,涌现出了一批金融科技的创新企业,新兴的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不断探索、深化。为了促进这一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还建立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基础的监管规则体系,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系。从全球范围看,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成果,特别是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取得的进展,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G20杭州峰会之后,世界银行牵头撰写了数字普惠金融的新兴政策方法,其中总结了各国17项具有示范性的政策方法。这里面,中国有5项入选。我们的成果在国际上还是被认可、肯定的。当然,我们也不能盲目自信,要看到我们的不足。客观讲,中国在原始的业务模式开发,核心技术,特别是底层技术研发,主导国际标准制订等方面,还是存在许多短板、不足,需要尽快补齐。各位朋友,以上是我从历史、宏观、全球三个视角,对金融科技的一些观察、思考,希望有助于大家认识和理解,金融科技在历史上处于什么位置,在宏观经济金融中处于什么位置,在全球范围处于什么位置,也希望有更多有识之士能参与到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研究中来,更好地发挥金融科技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最后,预祝本次峰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演讲全文来自中国网财经)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互金观察站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互联网金融行业热点追踪,关注行业发展!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业内建议进行监管创新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业内建议进行监管创新央广网百家号央广网北京11月21日消息(记者王建帆)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科技创新正全方位地改造金融行业。如何在创新的同时,有效抑制风险,这对监管提出了考验。在昨天(20日)举行的第五届外滩国际金融峰会上,业内专家认为在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是可控的,需要进行监管创新来平衡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每一轮重大金融创新在诞生之初往往都伴随着风险的快速积累。当前,各种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在提升金融机构效率的同时,是否会产生风险?中诚信集团董事长毛振华认为,技术带来的风险不是主导性的,但要注意防范它的“乘数效应”。毛振华说:“比如因为技术缺陷泄露客户信息导致的风险,这肯定是一种风险。但会不会导致全国性的金融体系的风险呢?不会。但是要防范这种风险传递到别的部门。”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保险科技公司,公司创始人汤鹏认为,创新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控,解决了监管痛点。以保险行业为例,随着人工智能在获客、理赔环节的应用,保险领域的抗风险能力将显著增强。汤鹏说,过去的监管大部分依靠“人治”,人工智能则把“人治”变成机器自主学习和机器的“自治”,避免了人工操作可能存在的一些疏忽或者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汤鹏表示:“在保险行业,有700万的传统代理人,他们肯定会被创新比如智能保顾(保险顾问)这种方式所替代。以及到后面的理赔,还需要这么复杂的人工审核的过程吗?实际上不需要,通过AI的方式可以完成自动理赔的过程。”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华泰保险集团董事长兼CEO王梓木分析,金融领域严监管将成为趋势。但是,社会发展离不开丰富的金融创新。对此,王梓木认为,要通过监管创新解决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英国最早创立了沙箱监管的制度,就是对金融机构的创新实行弹性的、分类的、能够有尝试性的监管。”以英国对金融领域科技创新的监管为例,王梓木介绍,沙箱监管主要就是允许试错。如果这项创新反映好、对市场没有破坏,就可以推广,反之就加以限制。只要市场推广的速度、频率有合适的安排,那么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就是可控的。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央广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保险科技监管:支持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术
清华金融评论
[ 亿欧导读 ]
监管机构需要在创新和风险两方面寻求平衡:既要支持创新,又要防范风险。总体而言,对保险科技(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有五个方面:统一监管、依法监管、制定例外规定、允许风险可控前提下试验和推广成熟的先进技术。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网络理财等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态爆发式增长,一度被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以e租宝为代表的金融风险很快显现,监管出台一系列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治。
互联网保险也在2013年前后爆发式增长,由于保监会早在2011年9月就发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当时主要是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保单),2015年9月又在修订该办法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没有发生大的系统性风险。
保险科技概念的外延比互联网保险略大些,保险科技更强调保险机构的主体地位,更强调是在保险活动中运用的科技,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还包括基因、遥感、VR、AR等其他技术。
对于保险业而言,互联网不仅是新兴的销售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运用,保险产品、服务、商业模式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甚至是颠覆性的变化。而监管一般是对既有行为、活动、现象的规范,出现某种行为、活动、现象之后,才会考虑如何进行监管,所以监管总是相对滞后于实践。面对日新月异的保险科技创新,监管机构需要在创新和风险两方面寻求平衡,既要支持创新,又要防范风险。保险监管的具体措施是以监管原则为指导制定的。具体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可以经常调整,但监管的基本原则相对稳定。总体而言,对保险科技监管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统一监管
统一监管就是对传统保险与创新型保险的统一监管,这是保险科技监管的首要原则。统一监管原则有三方面含义:
一是创新型保险活动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在传统保险环境下应当纳入监管的活动,运用互联网等技术采用创新形式的保险活动仍应纳入监管。比如,在传统保险环境下应当事先取得许可或禁止的,运用互联网等技术之后,仍应事先取得许可或禁止。
举例而言,在传统保险环境下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批准设立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单必须取得保险中介资格,运用互联网技术经营保险业务、销售保单也是如此,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一定要防止本来在线下被禁止的行为,改为在互联网上进行就成为合法的这种情况的产生。因为如果对于运用互联网技术的保险活动不进行监管,风险可能更大,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P2P就是一个教训,一些P2P平台以网络借贷为名建立资金池,实质是非法集资,由于没有及时把P2P纳入监管,酿成了风险。创新型保险与传统保险虽在形式上有差别,但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仍是保险,应当纳入监管。这是顺理成章,应有之义。
二是法律法规对传统保险业务活动的要求,不能因运用科技手段而改变或降低。比如《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要求,保监会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要求(被简称为“双录”,日开始执行)等。运用互联网等技术之后,保险公司相关行为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应该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三是应对传统保险和创新型保险制定统一的规则体系。传统保险与创新型保险理论上很好区分,但在实践上很难将二者截然区分。比如,保险公司委托互联网中介代理销售保单,在中介机构网站注册的营销员向客户推销,推销成功后,从网上把相关信息提交给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看,属于网络销售,但实际上介入了传统的营销模式。
如果对传统保险与创新型保险分别制定两套并行的规则,很可能出现监管套利行为。所以应当对传统保险与创新型保险制定一套统一的监管规则。在统一的监管规则体系中,可以对创新型保险做出一些必要的例外规定。这就是说,如无例外规定,创新型保险要与传统保险执行同样的规定。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体现了统一监管原则。
例如该《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第三方网络平台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就意味着纳入监管范围,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渠道的服务,就意味着对互联网保险的要求与传统渠道一致。
二、依法监管
依法监管本来就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对于创新型保险也应贯彻依法监管原则。保险科技创新的动力来自于保险机构和科技公司,而非来自于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允许创新、支持创新。保险业务经营是一种民事活动,其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是允许的。对于保险科技,监管机构应当时刻关注,如果把某项新技术运用于保险业务,销售渠道、产品、商业模式发生变化之后,只要仍然能够符合法律和监管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就不必禁止,不必采取监管措施,也就意味着允许,不会阻碍创新。
比如UBI汽车保险和按天支付保费的汽车保险,虽然与传统的汽车保险差别很大,但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应当就是被允许的。当然,如果发现某种新技术的运用,其后果不符合法律和监管的各项要求和标准,会造成风险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就应当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
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是通过分支机构经营的,设立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就近提供服务。而运用互联网之后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在网上是零距离,不存在空间上的远近,所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所体现的,就是依法监管的原则。
三、例外规定
《保险法》以及保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其制定时默认的场景是传统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面对客户进行讲解,同时也对客户提出询问,投保人要填写纸质投保单,保险公司出具纸质保险单;理赔时可以电话报案,由理赔人员到现场勘察定损,被保险人提交各种纸质证明单证,办理索赔手续。这些以传统保险为场景的规定,遇到创新型保险,如何执行可能会发生疑问。
比如《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里所说的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都是指纸质的印制单证。
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当然基本上都是采用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但保险单也可以是电子的,如果投保人有需求,也可以出具纸质保险单。在这一过程中,电脑或手机屏幕页面上出现的保险条款、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并不是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的。此外,人寿保险单的质押、转让,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也有很大区别。 其实,任何一般性的规定都可能遇到特殊情况,如果不做例外规定,执行就有困难或不合情理。
比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这是一般性的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创造劳动收入,其死亡不会使家庭经济收入减少,而同时又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而中国的传统是,父母往往愿意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所以《保险法》又做了例外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所以,对于以传统保险为默认场景的各项监管规则,如果在互联网场景下执行遇到困难,可以做必要的例外规定。当然例外规定应尽可能减少。
四、允许风险可控前提下试验
在统一监管规则体系下,为了平衡创新和风险,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沙盒”模式:金融机构或科技企业把某种创新型的营销方式、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试验,如果与监管规则有抵触,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查,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风险可控,就会批准其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进行试验,同时允许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监管规则。中国保险监管的实践中虽未明确提出“监管沙盒”的概念,但也采用过类似做法。
五、推广成熟的先进技术。
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保险业运用之后,随着实践的进展,某些技术的运用已经相对成熟,监管机构可以适当修订有关规定,推广先进技术的运用。比如,早期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是纸质的打印文件,现在则一律传输电子数据。交强险原来要求车主驾驶机动车辆时要携带纸质保单,并在车窗上粘贴保险标志。从现在的技术条件看,可以改为电子保单,向车主的手机发送一个二维码,交警扫描二维码就可以明了投保信息。另外,交警输入车牌号也可以很快查询到车辆的保险信息。假设一张交强险保单的印制/打印/邮寄成本是20元,全国有上亿辆机动车,每年可节省几十亿元。因此,保险监管机构推广成熟的先进技术,是对保险科技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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