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东城区]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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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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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 & 东政房征〔2017〕1号 & & 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12月22日在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公布了《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住宅征补方案》)和《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非住宅征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 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21日,累计收到有效书面意见494户,共计1003条。现将被征收人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经整理汇总,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主要意见如下: (一)《住宅征补方案》主要意见 1.未登记房屋应依据其建成时间、居住现状进行分类分析后划分补偿标准,不应不予以补偿; 2.基准价格应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同时公布,以便测算补偿结果; 3.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偏低,应有最低标准; 4.居住困难奖励房源认定标准严格,应扩大可购房人的范围; 5.奖励房源价格偏高; 6.提高现有奖励标准; 7.部分户型小、外迁奖励房源位置远,应公示物业、停车及相关税费等; 8.改建地段奖励房源认购标准划分不均等; 9.团体(分指比例奖、小组全签奖)签约奖励标准高,难以取得; 10.提高成套楼的补助标准; 11.小面积住房补助标准低; 12.提高私房补助标准; 13.增加外迁奖励房源认购套数和面积; 14.居住困难奖励房源应予以价格补助; 15.提高对选择外迁奖励房源和放弃房源指标被征收人的补助标准; 16.增加无未登记房屋补助; 17.提高大病、残疾、低保的补助标准; 18.增加高龄、军烈属补助; 19.外迁奖励房源套数应按家庭结构进行分配; 20.正式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低; 21.评估价格应依据房地产新出台的评估标准,不能低于周边的房地产项目; 22.取消奖励费不能用于购房的规定; 23.增设物业补助; 24.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应分别列为被征收人; 25.应对私房成套楼给予补助。 (二)《非住宅征补方案》主要意见 1.非住宅房屋产权人为个人的,可允许选择按照非住宅或住宅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2.提高房屋置换面积标准; 3.提高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二、方案修改情况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住宅征补方案》和《非住宅征补方案》修改如下: 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并规定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因此,在《住宅征补方案》和《非住宅征补方案》中的相关政策依据中增加了该文件名称,并对上述两个方案中涉及评估的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1、附件6。 2.对《住宅征补方案》中房屋类型进行了修改,由“平房、简易楼、成套楼房”修改为“平房、非成套楼房、成套楼房”。 3.增加了临时安置费最低标准,将《住宅征补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8)临时安置费中增加“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月计算,如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经评估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与上述价格不同,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不足4000元/月的,补足到4000元/月。”。 4.对《住宅征补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购房人资格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奖励房源购房人范围和可以与他人共有的范围,增加了“申请购房人虽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满18周岁,但于
(含)前能够年满18周岁的,保留其奖励房源的申请购房人资格,待其年满18周岁后由其本人签订正式购房协议。”,详见附件1。 5.对《住宅征补方案》第四条第四款改建地段奖励房源认购标准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2。 6.对《住宅征补方案》第四条第五款外迁奖励房源认购标准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3。 7.对《住宅征补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进行了修改,并提高了住宅综合困难补助、住宅配套专项补助、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中部分内容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8.对《住宅征补方案》第六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小组比例奖的相关标准,降低了被征收人获得奖励的难度,详见附件1。 9.对《住宅征补方案》第七条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补助对象范围,增加了军烈属补助、高龄补助、省(直辖市)级以上劳模补助,详见附件4。 10.对《住宅征补方案》第八条内容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的购房人范围,详见附件5。 11.对《非住宅征补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房屋置换面积标准和第三项房屋置换差价结算进行了细化,提高了房屋置换面积标准,详见附件6。 12.对《非住宅征补方案》第七条第一款中“承租单位将承租的该类直管公房用于单位职工长期居住使用的,按照本方案第六条处理。”修改为“承租单位将承租房屋按国家标准租金租赁给个人并长期居住使用的,经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准予对实际居住使用人按照第六条处理。”。 13.对《非住宅征补方案》第十一条增加了“ 1.产权为个人的非住宅,产权人自愿在预签约前提出申请,经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审定并公示后,可选择按照《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和奖励,并纳入住宅征收工作组。”。 14.对《住宅征补方案》和《非住宅征补方案》中的多处细节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细化和修正。 现将修改后的《住宅征补方案》和《非住宅征补方案》公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附件:1.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建地段奖励房源认购标准 3.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外迁奖励房源认购标准 4.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生活补助的认定标准及补助办法 5.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的申购条件及申请程序 6.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 &&&&&&&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 &&&&&&&&&&&&&&&&&&&&&&&&&&&&&&&&&&&&&&&&& &2017年3月15日 &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范围
&&&& 本项目位于东城区南二环外永外地区,北临京津城际铁路、南临安乐林路、西临永外大街、东临景泰路。
(二)政策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关于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5〕336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文件。
(三)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建设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区房屋征收办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北京城建兴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
(四)指挥部和工作组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设立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按区域位置划分为十八个分指挥部,每个分指挥部对应一个标段,共计149个住宅征收工作组。(具体被征收房屋所属分指及工作组情况以指挥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五)相关服务单位
&&&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选定以下评估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
分指(标段)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汇盛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金典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宝业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银通安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瑞华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申和天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 2.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 3.直管公房被征收人的认定
&& (1)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 (3)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未能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房屋征收办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 (4)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新承租人后,按照上述规定认定直管公房被征收人。
&&&&&& 4.自管公房被征收人的认定
&& (1)自管公房原则上按照直管公房上述规定认定被征收人。
&& (2)若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产权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房改售房权利及征收补偿收益,并明确自管公房承租人及承租面积的,签订协议时以产权单位登记确认的承租人作为自管公房被征收人。
&& (3)自管公房承租人已故,产权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房改售房权利及征收补偿收益且不再进行承租人变更的,签订协议时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征收人:
&&& ①承租公房内有户籍人口的,参照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由户籍在本址且实际在此居住两年以上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推举被征收人,并出具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公证书。
&&& ②承租公房内无户籍人口的,参照继承处理,由继承权人以公证方式推举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 1.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簿均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 (2)承租公房
&& ①已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 ②未进行房改售房的公房,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其中,由于出租公房经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原因不能对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 (3)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确认的异议期限内书面提出,届时未提出的,以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认定标准
本项目以征收范围内全部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为基数按户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75%(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后同)。
在本方案中,1个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为1户。
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
&&&&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1)搬迁费:4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 (2)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 (3)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 (4)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 (5)数据终端安装费:300元/端;
& (6)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 (7)煤改电专用电暖器:400元/台;
& (8)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
&&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月计算,如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经评估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与上述价格不同,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不足4000元/月的,补足到4000元/月。
&&&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
本项中临时安置的补偿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以下标准,可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 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 (2)补偿标准
&&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证载的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对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3)用未登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未登记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接计入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发放。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
(二)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同时,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条第一款(一)货币补偿中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住宅奖励房源
&&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签约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可向区房屋征收办申请购买奖励房源。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申请购买改建地段奖励房源或选择申请购买外迁奖励房源,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房源。
(一)奖励房源情况
&&&& 1.改建地段奖励房源,房源性质为“商品房”,交房标准为“全装修”,购房人按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3800元价格购买(未含各类税费)。
&&&& 2.外迁奖励房源
& (1)大兴区瀛海镇北京城建&兴悦居小区(以下简称“兴悦居小区”),房源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交房标准为“全装修”,购房人按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4500元价格购买(未含各类税费)。
& (2)大兴区团河地区首创&美澜湾小区(以下简称“美澜湾小区”),房源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交房标准为“全装修”,购房人按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7100元价格购买(未含各类税费)。
具体房源情况由区房屋征收办在征收现场公布。
(二)选房办法
&&& 因房源有限,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已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依据认购标准进行选房,选完为止。在签约期限结束后,区房屋征收办有权对剩余奖励房源进行调配(选房细则另行公布)。
(三)购房人资格
&&&& 1.奖励房源的购房人须为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购房人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购房人需在选房前主动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退租及撤销资格的申请。如不是被征收人本人购房,还需提供被征收人确认同意的公证书。
&&&& 2.奖励房源可由被征收人与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共有,但共有人不能含该户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 3.非京籍人员只可购买改建地段奖励房源。
&&&& 4.申请购房人虽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满18周岁,但于2019年6月30日(含)前能够年满18周岁的,保留其奖励房源的申请购房人资格,待其年满18周岁后由其本人签订正式购房协议。
(四)改建地段奖励房源认购标准(详见附件2)
(五)外迁奖励房源认购标准(详见附件3)
五、住宅房屋相关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给予一次性相关补助。
(一)住宅综合困难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非成套楼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住宅综合困难补助。
& (1)申请购买改建地段奖励房源的,综合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2;
& (2)申请购买外迁奖励房源的,综合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3;
&&& (3)放弃购买奖励房源的,综合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5。
&&&&&2.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住宅综合困难补助。
& (1)申请购买外迁奖励房源的,综合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1;
& (2)放弃购买奖励房源的,综合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3。
(二)住宅配套专项补助
&&&&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非成套楼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35万元/户住宅配套专项补助。
&&&& 2.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住宅配套专项补助。
&&(1)成套楼房为合居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20万元/户住宅配套专项补助。
&&(2)成套楼房为非合居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10万元/户住宅配套专项补助。
(三)外迁奖励房源购房补助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按照认购标准申请购买兴悦居小区奖励房源的,按照其申购奖励房源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外迁奖励房源购房补助500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按照认购标准申请购买美澜湾小区奖励房源的,按照其申购奖励房源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外迁奖励房源购房补助400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
&&&& 1.选择改建地段奖励房源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
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1.5&(1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2.选择外迁奖励房源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
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1.6&(1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3.放弃购买奖励房源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
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1.8&(1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五)私房平房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私房,且房屋类型为平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私房平房补助1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协议生效后住宅房屋相关奖励
(一)签约速度奖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的前30日(含)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21万元/户的签约速度奖;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第31-100日(含)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每迟延一天,按照3000元/天/户的标准扣减。
(二)整体生效奖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本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75%,东城区人民政府正式做出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被征收人可一次性享受5万元/户的整体生效奖。
本项奖励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分指比例奖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以分指为单位,本分指住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超过90%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按户给予本分指内已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分指比例奖。
分指签约比例
分指签约比例奖(万元)
90%(含)-91%(不含)
91%(含)-92%(不含)
92%(含)-93%(不含)
93%(含)-94%(不含)
94%(含)-95%(不含)
95%(含)-96%(不含)
96%(含)-97%(不含)
97%(含)-98%(不含)
98%(含)-99%(不含)
99%(含)-100%(不含)
本项奖励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四)小组比例奖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以征收工作组为单位,本征收工作组住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超过95%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按户给予本组内已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小组比例奖。
小组签约比例
小组签约比例奖(万元)
96%(含)-97%(不含)
97%(含)-98%(不含)
98%(含)-99%(不含)
99%(含)-100%(不含)
本项奖励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七、生活补助的认定标准及补助办法 详见附件4《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生活补助的认定标准及补助办法》。 八、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的申购条件及申请程序 详见附件5《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的申购条件及申请程序》。 九、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配租配售。 十、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及征收决定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100天。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奖励房源。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75%)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二)征收决定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本项目房屋征收生效比例(75%)的,东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终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预签约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区房屋征收办发布《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公告之日,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评估价格因评估时点不同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十一、征收补偿决定 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区房屋征收办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1.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根据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研究处理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方案最终由区房屋征收办负责解释。 & 附件2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建地段奖励房源认购标准 & &&& 成套楼房和建筑面积小于55平方米的平房、非成套楼房,每户限购一套改建地段奖励房源;建筑面积大于55(含)平方米的平房、非成套楼房,每户可申请购买两套改建地段奖励房源,但两套改建地段奖励房源总面积不能超出认购标准。 & &&& 所购奖励房源金额总和不得超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一)货币补偿中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第五条第一款(一)住宅综合困难补助,第二款(二)住宅配套专项补助,第四款(四)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和第五款(五)私房平房补助的总和。具体认购标准如下: & &&& 一、平房、非成套楼房认购标准 & &&&&&&&&&&&&&&&&&&&&&&&&&&&&&&&&&&&&&&& 单位:平方米 & &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可购改建地段奖励房源建筑面积区间
小于8(不含)
32(含)-38(不含)
8(含)-13(不含)
38(含)-48(不含)
13(含)-17(不含)
48(含)-68(不含)
17(含)-29(不含)
68(含)-78(不含)
29(含)-36(不含)
78(含)-98(不含)
36(含)-45(不含)
98(含)-108(不含)
45(含)-55(不含)
108(含)-120(不含)
55(含)以上
120(含)-190(不含)
& &&& 二、成套楼房认购标准 & &&&&&&&&&&&&&&&&&&&&&&&&&&&&&&&&&&&&&&& 单位:平方米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可购改建地段奖励房源建筑面积区间
小于30(不含)
32(含)-68(不含)
30(含)-40(不含)
68(含)-78(不含)
40(含)-50(不含)
78(含)-98(不含)
50(含)-65(不含)
98(含)-108(不含)
65(含)以上
108(含)-120(不含)
附件3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外迁奖励房源认购标准 & &&&
& &&&& 一、平房、非成套楼房认购标准 &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外迁奖励房源居室
小于29(不含)
两居室或一居室
29(含)-40(不含)
三居室或两居室或一居室
40(含)-50(不含)
三居室+一居室
两居室+两居室
50(含)-60(不含)
三居室+两居室
60(含)以上
三居室+三居室
& &&&& 二、成套楼房认购标准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外迁奖励房源居室
小于40(不含)
两居室或一居室
40(含)-50(不含)
三居室或两居室或一居室
50(含)-65(不含)
三居室+一居室
两居室+两居室
65(含)以上
三居室+两居室
& & 附件4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生活补助的 & 认定标准及补助办法 & 生活补助类型及标准 & &&& (一)残疾人补助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人员,给予4万元/人的一次性残疾人补助(一人同时持有多个残疾证的不重复补助)。 & (二)低保补助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且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时在有效期内,给予4万元/家庭的一次性低保补助。 & &&& (三)大病补助 &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北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中国保险业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人员。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后遗症;3.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4.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多个肢体缺失;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1.深度昏迷;12.双耳失聪;13.双目失明;14.瘫痪;15.心脏瓣膜手术;16.严重阿尔茨海默症;17.严重脑损伤;18.严重帕金森症;19.严重III度烧伤;2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2.语言能力丧失;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4.主动脉手术;25.恶性肿瘤。给予4万元/人的一次性大病补助(一人同时患有多种大病的不重复补助)。 & && (四)军烈属补助 &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经复核后给予4万元/证的一次性军烈属补助。 & (五)高龄补助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在193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以身份证日期为准)且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复核后,给予2万元/人的一次性高龄补助。 & (六)省(直辖市)级以上劳模补助 &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曾荣获全国劳模,五一奖章,北京市劳模,部级劳模,外省劳模荣誉称号或享受全国劳模待遇,北京市劳模待遇的优秀劳动模范,经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劳模工作管理平台劳模查询系统核实后,给予2万元/人的一次性省(直辖市)级以上劳模补助。 & 生活补助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 被补助人员在2016年7月31日(含)前健在,即可享受上述生活补助。 & &&& 四、生活补助直接计入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结算款中,由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负责向补助对象转付或直接用于补助对象的医疗、生活等各项支出。被补助对象认为本身未实际享受到该项补助,可自行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解决。 & 附件5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居住困难家庭 & 奖励房源的申购条件及申请程序 &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签约且申请购买外迁奖励房源的,如有住房困难可按照申购条件及申请程序购买一套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房源位置为兴悦居小区或美澜湾小区。 & 一、申购条件 & 1.申请购房人应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 2.申请购房人以家庭(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长期在此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 & 3.申请购房人可以是以下人员之一: & (1)被征收人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 (2)被征收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 (3)被征收人配偶的兄弟姐妹; & (4)在2016年7月31日(不含)前与被征收人及(2)、(3)中人员解除婚姻关系的非亲属。 & 4.申请购房人虽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满18周岁,但于2019年6月30日(含)前能够年满18周岁的,保留其作为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的申请购房人资格,待其年满18周岁后由其本人签订正式购房协议。 & 5.申请购房人系因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应召入伍而将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或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士官及军官,且符合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购买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士官及军官需提供由部队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 6.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可多人共有。但居住困难奖励房源申请购房人须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其他共有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 (1)户籍在本址; & (2)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 & 被征收人将奖励房源购房人变更为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后,如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被征收人也可作为共有人购买居住困难奖励房源。&
& 7.申请购房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配售的无法购买;已配租或已取得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购房人需在选房前主动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退租及撤销资格的申请)。 & 8.申请购房家庭需提交被征收人确认同意的法律公证书。 & 9.经项目指挥部批准的申请购房人,按照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其中兴悦居小区按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4500元购买(未含各类税费),美澜湾小区按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7100元购买(未含各类税费)。 & 10.申请购房家庭所购房源金额总和(包括奖励房源及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扣除《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三款(三)外迁奖励房源购房补助后不得超过第三条第一款(一)货币补偿中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第五条第一款(一)住宅综合困难补助,第二款(二)住宅配套专项补助,第四款(四)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和第五款(五)私房平房补助的总和。 & 二、申请程序 & 1.居住困难家庭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表、承诺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被征收人确认同意的法律公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 2.项目指挥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后,报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 3.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审查的申请家庭可以购买居住困难奖励房源。 & 三、选房顺序 & 因房源有限,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已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依据认购标准与奖励房源按照同一顺序进行选房,选完为止。在签约期限结束后,区房屋征收办有权对剩余奖励房源进行调配(选房细则另行公布)。 & 附件6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 &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一)项目范围 & 本项目位于东城区南二环外永外地区,北临京津城际铁路、南临安乐林路、西临永外大街、东临景泰路。 & (二)政策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关于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5〕336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文件。 & (三)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建设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区房屋征收办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北京城建兴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 & (四)指挥部和工作组 & &&&& 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设立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按区域位置划分为十八个分指挥部,15个非住宅征收工作组。 & (五)相关服务单位 &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选定以下评估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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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相关认定标准 &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 2.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 1.房屋用途的认定 &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簿均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 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立项、土地、规划等建设批准文件的,以合法批准文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 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有租赁合同的,以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确认的异议期限内书面提出。届时未提出的,以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四)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认定标准 & 本项目以征收范围内全部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为基数按户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75%(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后同)。 & 在本方案中,1个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为1户。 &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此外,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可选择房屋置换,但不能同时选择三种方式。 & (一)货币补偿 &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 &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1)搬迁费:5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 (2)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 (3)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 (4)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 (5)数据终端安装费:300元/端; & (6)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 (7)煤改电专用电暖器:400元/台; & &(8)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 &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 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纳税凭证。 & (2)补偿标准 &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证载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 被征收人对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接计入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发放。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 (二)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提供改建地段的非配套公建和大兴区瀛海镇北京城建&兴悦居小区(以下简称“兴悦居小区”)的非配套公建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同时,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条第一款(一)货币补偿中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三)房屋置换 &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置换,具体置换办法如下: & 1.非配套公建房屋情况 & (1)改建地段非配套公建; & (2)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
& 具体非配套公建房屋情况由区房屋征收办在征收现场公布。 & 2.房屋置换面积标准 & (1)被征收人选择以改建地段非配套公建进行房屋置换的,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 & (2)被征收人选择以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5#办公楼进行房屋置换的,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 & (3)被征收人选择以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6#-26#办公楼及其附带地下车位进行房屋置换的,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 & (4)被征收人选择以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27#-31#办公楼及其附带地下戊类库房进行房屋置换的,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 & &&&& 考虑到房源因素,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出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10%。 & 3.房屋置换差价结算 & (1)被征收人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 & ①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非配套公建结算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②被征收人选择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5#办公楼结算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2.0)&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③被征收人选择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6#-26#办公楼及其附带地下车位的结算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1.7)&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④被征收人选择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27#-31#办公楼及其附带地下戊类库房的结算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1.7)&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2)被征收人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以下结算价格购买: & 结算价格=(最终选择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置换房屋评估单价&0.8。 & 4.其他补偿 & 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条第一款(一)货币补偿中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被征收人还可获得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 (四)选房办法 & 因房源有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及房屋置换的被征收人已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选房,选完为止。在签约期限结束后,区房屋征收办有权对剩余奖励房源进行调配(选房细则另行公布)。 & 四、非住宅房屋相关补助 & (一)货币补偿补助 &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助,补助标准为: & 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房屋价值&0.25。 & (二)非首都功能疏解补助 &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及选择兴悦居小区非配套公建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房屋置换的被征收人给予非首都功能疏解补助,补助标准为: & 非首都功能疏解补助=被征收房屋价值&0.05。 & 五、协议生效后非住宅房屋相关奖励 &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本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75%,东城区人民政府正式做出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享受一次性整体生效奖: & 本项奖励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 &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整体生效奖(万元)
小于100(不含)
100(含)-500(不含)
大于500(含)
六、用于安置居民居住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 1.产权单位实际使用非住宅房屋供单位职工长期居住使用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安置现居住使用人后,按照本方案中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 2.产权单位无法安置现居住使用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产权单位向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放弃补偿权益并提供现居住使用人劳动关系证明及所使用房屋的承租协议或准住证明,并经产权单位确认和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公示无异议后,准予对实际居住使用人使用的房屋适用《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和奖励,并纳入住宅征收工作组。 & (2)房屋征收部门就对居住使用人已补偿部分不再对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进行补偿。 & 七、工商业用房租赁房屋的补偿 & 工商业用房租赁房屋是指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为工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执行国家标准租金的非住宅房屋。 & 1.承租人为单位的,对承租人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实际用途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后进行货币补偿;对房屋产权单位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货币补偿。 & 承租单位将承租房屋按国家标准租金租赁给个人并长期居住使用的,经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准予对实际居住使用人按照第六条处理。 & 2.承租人为个人的,承租人自愿在预签约前提出申请,经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审定并公示后,可选择按照《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和奖励,并纳入住宅征收工作组。 & 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及征收决定 &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 &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100天。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奖励房源。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75%)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 (二)征收决定 &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本项目房屋征收生效比例(75%)的,东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最终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预签约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区房屋征收办发布《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公告之日,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评估价格因评估时点不同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 九、征收补偿决定 & 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十、强制执行 &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区房屋征收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一、其他 & 1.产权为个人的非住宅,产权人自愿在预签约前提出申请,经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审定并公示后,可选择按照《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和奖励,并纳入住宅征收工作组。 &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根据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研究处理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本方案最终由区房屋征收办负责解释。 & & & & & & & & & & &
主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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