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收到30%的工程预收款预缴税款,怎么预缴增值

【热点问题】建筑企业预收款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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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建筑企业预收款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 华政税务&&&&&&&&&&&&&&&&&&&&&&&&&&&&&&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重新作了具体规定,华政小编特意推出此期专栏,针对预收款的涉税问题进行整理、总结操作要点,供大家参考。一、政策规定二、涉税分析综上,对于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政策明确了具体要求。因此,建筑企业在收取预收款时,要依据上述征管要求。为便于掌握上述规定,华政小编总结并提示以下注意事项:(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化从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不再作为纳税义务时间,需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因此,建筑企业预收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分为以下两方面。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不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的当天。(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需要预缴税款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时,实操中需要参照以下几点进行涉税处理。1、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要按照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进行预缴。(1)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同时出示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3、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预收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预收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3%)*3%(三)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的税款可抵减应纳税款建筑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后,建筑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取得工程结算款,建筑企业应参照以下要点进行涉税处理。1、以工程结算款扣除预收款后的金额作为基础数据,按照此金额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参照以前政策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2、以工程结算款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在机构所在地按照适用税率纳税申报。三、案例解析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建筑企业仍参照以前的政策进行涉税处理,以下仅针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举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公司(乙方)2017年3月承接了业主(甲方)道路施工工程,该项目采购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3月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进场费1110万元,乙方收到工程预收款后预付分包款555万元,此时甲方未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2017年4月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应取得工程进度款3330万元,此时乙方共计支付分包款1665万,并全部取得了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定该工程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除分包款外,不考虑其他成本的进项税)1、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根据税收规定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预缴时:(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预缴税额=()/(1+11%)*2%=10万元(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预缴税额=%)*2%=20万元2、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未发生纳税,因此针对此项目乙方3月份纳税申报金额为0。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款时,根据税收规定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预缴时:(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预缴税额=(-())/(1+11%)*2%=20万元(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预缴税额=(65)/(1+11%)*2%=10万元4、乙方收到工程结算款时已发生纳税义务,因此针对此项目乙方4月份在乙方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3330/(1+11%)-1665/(1+11%)-10-20=135万元【案例2】承接案例1,除该工程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外,其他条件不变。1、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根据税收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预缴时:(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乙方预缴税额=()/(1+11%)*2%=10万元(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乙方预缴税额=%)*2%=20万元2、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未发生纳税,因此针对此项目乙方3月份纳税申报金额为0。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款时,根据税收规定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直接纳税申报。(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乙方应纳税额=3330/(1+11%)-1665/(1+11%)-10=155万元(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乙方应纳税额=3330/(1+11%)-1665/(1+11%)-20=145万元四、风险提示日前收到预收款没有进行税务处理,不能根据58号文进行预缴税额处理,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间缴纳增值税,没有缴纳增值税存在税务风险。本期编辑:赵春华、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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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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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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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为X部队完成一项建筑工程,收到了预收款,公司准备缴纳销项时,提出给部队开票,部队财务说,我现在不要票,工程决算完以后按总价款给我开一张就行了。怎么办?不开发票,机构所在地报税没凭据,开了票,客户不要,真想和部队财务说:开一张决算票,臣妾做不到啊!
开不开票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
税到天黑 发表于
开不开票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
我知道啊,可是我现在报了税,不开发票,回头对方要票的时候我不能再上一次税吧
cr3980 发表于
我知道啊,可是我现在报了税,不开发票,回头对方要票的时候我不能再上一次税吧
第一次填表不开票收入,第二次冲掉
税到天黑 发表于
第一次填表不开票收入,第二次冲掉
谢谢,不知道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的,还是大家自己约定俗成的?如果要工程跨年也可以这样处理吗?
谢谢,不知道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的,还是大家自己约定俗成的?如果要工程跨年也可以这样处理吗?
附表1里不是有一列未开具发票吗?
cr3980 发表于
谢谢,不知道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的,还是大家自己约定俗成的?如果要工程跨年也可以这样处理吗?
增值税可以这样申报啊
几位解答的都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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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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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到预收款后若有异地施工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预缴增值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本月预收工程款111万元:
1、预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111/(1+1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1+11%)&11%=11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2%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3、月未结转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万元
若是该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收款103万元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3万元
贷:预收账款103/(1+3%)]=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3%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1)预收款的纳税风险问题
建筑企业开工前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而造成了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是指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附案例:某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在开工之前,预收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税务处理如下: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解决办法:
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施工企业开具17%等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拒绝访问 | news.360guakao.net | 百度云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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