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入住评估表违反规定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入住养老院需提供《体检报告》 九种情况下养老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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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院需提供《体检报告》 九种情况下养老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入住养老院需提供《体检报告》 九种情况下养老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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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 王然)近日,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合同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分别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委托人或监护人(以下统称为“委托人”),对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与说明。
入住养老院前需提供《体检报告》
合同规定,住养老人入住前,应按养老机构要求提供其最近两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以及甲方认为应该提供的检测项目。
养老机构根据住养老人提供的《体检报告》,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暂定护理等级,出示《意外风险告知书》并确定试住期。试住期间费用与正式入住一致,养老机构需要承担老人试住期间应负的相应责任。
试住期满,养老机构根据试住期间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各类状况及护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试住期评估表》并确定护理等级。经三方同意后,老人正式入住。
另外,住养期间老人患病,养老机构应立即通知委托人或监护人;如委托人或监护人联系不上,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养老机构有权紧急处置及时送医。
老人如遇特殊情况须紧急送医院救治,在委托人或老人家属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为老人提供如代为挂号、陪同看病,办理入院手续等服务。
因养老机构安全措施不当,管理服务不善等过错造成老人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养老机构据实承担赔偿责任;如老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由养老机构、老人双方共同承担。
九种情况养老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安全问题上,养老机构确保住养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对老人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担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中,养老机构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
①养老机构场地和设施无过错情况下,住养老人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
②住养老人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
③住养老人隐瞒入住前身体隐患痼疾的;
④住养老人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⑤住养老人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而致残致死的;
⑥住养老人食用非养老机构提供的食物出现食物中毒的;
⑦住养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
⑧住养期间因非养老机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及意外;
⑨本合同终止后,老人未经养老机构允许,滞留在养老机构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委托人或监护人
应如实反映住养老人健康情况
合同中还指出,委托人或监护人应如实反映住养老人的心理特征、健康情况及思维状况等,不隐瞒有关病史情节,对因隐瞒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老人入住后如身体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他住养人员利益的,委托人应及时做好转院或离院工作。在接到养老机构有关住养老人患有较重或突发疾病的通知时,委托人应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在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可授权养老机构将住养老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养老机构将住养老人送到医院后应及时赶往医院,负责老人在医院的一切事宜。
另外,委托人应将自己的住址、电话、联系方式如实告知养老机构;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或短信、微信)方式告知养老机构,未告知而引起的后果自担。委托人应在收到养老机构变更护理级别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是否同意,逾期视为同意。
各养老机构可根据示范文本
增减相应条款
在《服务合同》之前,省内养老机构参考使用的是于2009年由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起草制定,省民政厅转发的《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与原《协议书》相比,《服务合同》在措辞上更具有统一性和严谨性,在责任认定上更具精准性。
该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非强制性使用,各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或变更相应条款。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秘书长詹传东认为,在“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社会环境下,通过制定《服务合同》,一方面对养老机构责任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另一方面对提升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自觉性有积极作用,最终目的在于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品质。
记者从杭州社会福利中心获悉,《服务合同》作为示范文件,其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全面,对于以后福利中心修订具体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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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五保老人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县民政局的相关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政所、社事办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XX镇中心敬老院五保老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检查情况如下:
一、成员名单
二、五保经费使用情况
我镇五保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县上有关要求,做到经费使用账目公开,定期院内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保证五保老人正常生活。除了五保每月生活费250元/人·月,镇上还在临时救助等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五保老人改善生活,外界爱心人士有时也捐赠敬老院物资。经过领导小组成员对近年五保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后,发现从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敬老院总计收入71.6万余元,支出65.3万元,剩余6.27万元,XX镇五保经费使用情况良好。
三、存在的问题
五保老多老弱病残,经常有对象住院治疗,除去医疗报销部分,敬老院负担太重,造成院内五保老人生活质量下降。特别是像彭文才等人,每年住院及门诊费用除去医疗报销都是好几万,乡镇承担十分困难。
四、改进措施
继续坚持五保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县上有关要求,做到经费使用账目公开,定期院内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保证五保老人正常生活。积极争取县上相关部门对五保户的优待政策,解决掉五保户的医疗费用问题,改善五保户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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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骨折养老院无过错赔偿
王某与李某于1987年10月,1988年5月生一女孩王某某,1997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王某某由李某负责抚育并随其生活。离婚后,王某与被告赵某即生活直至王某病故。同居期间,王某与被告赵某共同购买三茅镇某小区商品房一幢,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内房屋所有权人一栏载明“王某”,共有人一栏载明“赵某”。日,王某去世。日,被告赵某领取王某的住房41498.67元及王某的社会金6983.99元。王某与被告赵某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商品房里。王某生前仅生育一女即原告王某某,其父母在王某生前已经死亡。原告认为三茅镇某小区商品房系王某购买,且王某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均为被告占据,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占用的三茅镇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及相关配套附着措施(即贮藏室等);2、被告返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41498.67元及养老保险金6983.99元;3、用由被告负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原告是被继承人王某之女,且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与王某系关系,同居时间达十多年之久,直至王某病故,且在王某生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王某遗产,法院酌定:原告王某某享有90%份额,被告赵某享有10%份额。法院最终判决:三茅镇某小区商品房一幢原告王某某享有45%的份额,被告赵某享有55%的份额;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元。老人骨折,养老院无过错赔偿王老太的家人称,王老太是残疾人,为使她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日,家人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老太身体状况不佳,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日,养老院突然给王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称王老太身体不适疼痛。家人赶到养老院后,发现老人的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接受按摩,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医院就诊。医院经诊断发现老人的左股骨骨折,进行数日保守治疗后王老太出院。医院表示,王老太的骨折不可能愈合,需要终生卧床。家人认为养老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老太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养老院和按摩人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养老院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王老太受伤骨折是住在养老院的另一名老人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且王老太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她同意按摩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养老院不同意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而于某辩称,其按照王老太的意愿为她进行按摩,所以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人的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与老人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老太作为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家属将其送至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老太损失10%的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1万元。焦点:若要证明养老院该承担责任,老人家属应如何举证?为何无过错也要赔偿?意见:本案系侵权纠纷,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本案涉及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依据法律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王老太骨折的地点为养老院,而且养老院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王老太的治疗,造成其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养老院对王老太的骨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说案: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基本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老人提出养老院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养老院承担责任,就应举证证明养老院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养老院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根据案情介绍,本案中养老院可能存在未履行安保义务的情形有:1、养老院在王老太家属选择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情况下,明知王老太是患有多种疾病的残疾人,没有对王老太尽到足够高的看护义务,导致王老太在养老院受伤的情况发生;2、养老院没有能及时发现王老太骨折并通知家属,延误治疗,加重了骨折导致的损害后果。家属应就以下方面进行举证:老人及家属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养老院的照顾义务,从而证明养老院未极尽照顾义务,而对老人的损伤承担责任;举证证明老人身体是否有伤,伤的形成与养老院有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老人在养老院骨折,养老院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对老人的骨折治疗耽误了时间,造成老人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承担无过错责任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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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敬老院成虐老院,我们将如何养老?
  近日,有网友爆料安吉一敬老院95岁老人遭虐待,左小腿烂到生蛆,露出一截乌黑的骨头,肢体被偷偷埋掉。其他老人家属看到,才送医治疗。敬老院护工辩解说老人的腿没办法清理,医院拒收。
  据报道,目前,该老人已送往杭州浙大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目前病情较稳定。同时天子湖镇已对敬老院院长停止执行职务,派工作人员入驻敬老院主持工作,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
  这显然是一起虐待老人的行为,虽然护工说,天天用药水帮老人清洗,然后又借口医院没有床位,没有送医院治疗,使老家丧失了健康,落下肢体残损,敬老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近些年,类似的敬老院、养老院虐待老人的事件何其多也,我记得2011年6月,《扬子晚报》就报道过郑州市淮河路与西环道李江沟村畅乐园老年公寓虐待老人的事:护工郑焕明凌晨三四点叫醒被护理老人,进行辱骂、虐待,甚至捆绑强迫老人喝尿。屡屡发生的发指的敬老院虐待老人事件,不只是激起人们的无比愤怒,也给中国养老敲响了警钟。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与西方国家经济发达之后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我国面临很多棘手问题:“未富先老”,国家投入养老的财力有限;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家庭在缩小;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加速。这样,年轻人照顾老年人的精力时间有限,社会投入又不足,养老问题十分突出。
  人老了一个重要的风险就是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大量的看护力量。相当比例的人口在一生中有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都是在失能的状态下生活,对看护的要求更多更高。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老人长期的生活失能状态,会严重透支子女的看护能力和耐心,更不要说在养老院里遇到虐待,其境遇可想而知。吉安这一敬老院发生的事,或许还只能说是被曝光的个案,更多不为人知的虐待事情也许并未被报道。
  从吉安敬老院老人小腿烂到生蛆的情况下,护工居然不能及时进行治疗,导致老人病情越来越严重。如果护工稍为有点医学知识,完全可以在小病之时治好,不至于酿成如此大的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就涉及到一个长期照护问题,即在持续的一段时期内给丧失活动能力的人提供的一系列健康护理、个人照料和社会服务,并将长期照护纳入专业化轨道,作为社会卫生和福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养老服务不只是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还能进行一般的急诊或康复治疗,绝对不是把人放在养老院,然后就吃喝拉撒等死。
  专业化的长期照护服务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国外发达国家的一般经验是,大学医学院建立老年病医学专业,培养老年病专业医生;同时培养不同级层的护士,让更多有专业护理能力的护士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可是,目前国内的养老服务从业者基本上是农民工、文化程极低的阿姨,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培训,缺乏专业服务技能,素质参差不齐。中国养老服务问题重重,口碑不好,与这样一些不称职的的护工有很大的关系。
  事实上,无论是西方的经验,还是我国的现实,绝大部分有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愿意居家养老,这不光是出于经济的考虑,而是居家养老更符合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极少一部分有自理能力的老人进了养老院,可能是害怕给子女增加负担,或者是有别的特殊需求,而这部分老人一般去那些比较好的养老院,得到相对好的照护。只有那些失能残障,被慢性病缠身,而家庭又没有能力照护的老人,会被送进一些普通养老院。倘若这些老人不能在养老院获得人性化、专业化的长期照护服务,其晚年的凄苦孤独将令人心酸。
  老年是人生最后一站,老有所养,老有善终,是一个社会应尽的义务。看到吉安这家敬老院虐待老人事件,我们对自己未来的养老心怀忧虑,前路未知。不论如何,现在必须重视养老问题了,必须将养老问题视为人道主义问题,国家通过立法、投入,实现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来解决老人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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