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法工商局情况说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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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广告法》工商查处违法行为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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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工商总局公布违反新《广告法》10大典型案件|广告|违法广告|广告法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 佘 颖) 工商总局2015年9月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依法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重点案件集中查办工作,继续加强对重点案件查办的调度指挥,进一步强化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处罚力度,推动了全国广告市场秩序加快实现好转,广告市场环境得到显著净化。8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违反新《广告法》的10大典型案件。
  一、“车易拍”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使用了“全国快速拍卖,速度快,无差价”和“高价放心卖,透明成交快”等广告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价格不透明、竞拍流程不透明、买卖双方具有多个操作端、卖方收到的车款低于买家支付的购车总款项等问题,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均未对消费者进行明示,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北京市工商机关于2016年6月对该虚假广告处罚款200万元。
  二、“诚信贷”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PC端和手机APP端、宣传彩页、在经营场所设置易拉宝等方式,在广告中宣传“100%本金保障”、“稳赚不赔、100%本金收益保障”、“100%本息担保”、“1000万风险备用金”、“第一品牌”等内容。经查,广告主并未设立1000万风险备用金,广告内容虚假;违法含有保证性承诺,并且在APP端、宣传彩页等其他广告宣传途径无风险提示。北京市工商机关于2016年6月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三、清风卷纸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案。当事人在当地某超市若干门店内发布清风卷纸广告板广告,广告中含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Kimi Lin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形象;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也含有Kimi Lin形象。上海市工商机关于2016年5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四、“正官福”海参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正官福”海参广告通过对比等方式,宣称辽参“所谓野生,多是底播养殖”,为辽参配的背景图片也是经专门设计,暗示辽参是在受污染的环境下生长,品质不如自己经营的韩国同类海参商品,贬低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该广告中的相关内容无事实依据证明,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影响恶劣。辽宁省工商机关于2015年12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五、“赣南电商城”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赣南电商城”广告,其中以“马云9月25日飞临赣南电商城”为噱头,大肆虚假宣传,并在广告中大篇幅使用“最”字极限化用语,且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出入口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西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5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六、“老倪膏药”违法广告案。“老倪膏药”广告中宣称的“轻症1-2疗程,重症3-5个疗程可全愈”含有对功效的保证性承诺,“百余年传承秘方结合现代工艺加工而成”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宣称的功效明显超出了批准的产品适用范围。浙江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2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万元。
  七、兰州中医白癜风医院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和户外LED屏等方式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及“兰州中医白癜风医院是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白癜风专科医院等”等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甘肃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7月对广告主处罚款22.04万元。
  八、湘潭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湘潭县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多个药品、保健用品广告中存在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在保健用品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有关违法广告多次在当地电视台播放,影响恶劣。湖南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7月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合计5万元、处罚款30万元。
  九、湖南盛大金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其店堂宣传、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投融资类广告,在广告中虚构事实不存在的企业集团主体,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第(二)、(十一)项等规定,湖南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1月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十、三亚苏荷西餐酒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三亚苏荷西餐酒吧在广告中使用“等你勾搭”、“随1勾搭”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恶俗文字,摆放附有“随1勾搭”文字的安全套造型和带有色情意味的卡通人物等形象。有关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海南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5月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因为时间关系,本次通报的10个案件只是新《广告法》实施一年以来,工商机关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一小部分。今后在条件成熟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再向社会通报查处的相关重大案件。
美元发行与流通的不对称性、无序的浮动汇率制、全球资本流动加剧是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也是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和难点。G20有必要建立对美国等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制约机制。
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发放的EB-5签证中,大约85%申请者为中国人。目前由于排队时间太长,即便立刻申请,也需要等3年以上才能拿到临时绿卡,而拿到永久绿卡和返还金额的时间则有可能拖长至十年。
对于市场化要素本来就有明显缺失的中国而言,其央行效仿西方那一套的货币工具干预招数,自然会频频失效。央行的干预,只是针对调整市场的货币多少,对于实体经济结构严重畸形中国而言,货币供应的多少无关痛痒。
不能对可能要出台的政策过度掉以轻心,政策是有叠加效应的,一旦超过一定“临界点”,随着购买力透支、需求透支,最后几个月的成交量也将回落。违法广告法里的几条规定该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违法广告法里的几条规定该怎么处理?
一经营户为了扩大经营在电视媒体上面发表广告,他涉嫌违法广告法的第9条,第14条、第19条和第34条。那么工商机关要对他进行处理的时候,该从一重处罚还是怎么办?在线等待答案。。。。假如他还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呢?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
我有更好的答案
l(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每个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  (五)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款规定:“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六)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 广告证明,是指表明广告客户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依法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和交验上述两类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广告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应证明,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广告主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 伪造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假造。制作广告证明文件;涂改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对广告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进行改制,变换其内容,以适合其需要;盗用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广告证明窃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复制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非法复制法律规定不能自行复制的广告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 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是指《广告法》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广告主出具无效的、虚假的证明。 对于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凡因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垄断行为的表现 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是指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对广告市场运行过程或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对其他的合法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排斥、控制。其具体行为表现如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广告经营者签定限制竞争的协议。它包括: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规定各自不进入对方占领的市场或进入后互不竞争;一致同意共同对付外来竞争或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等。 (2)在市场上占优势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独占地位。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某一类广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广告经营者作交易;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搞歧视性价格,对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2.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欺骗性的、有害的竞争方法与同类企业进行竞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编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的不真实的消息。 (2)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招揽广告。 (3)违反国家广告收费标准规定,采用改变广告代理收费标准的手段,争抢客户。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对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止整顿。
如果经营户在电视媒体上面发表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众多的条款,那么工商机关要对其进行处理时,应遵循“择一重处”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按所违反的全部条款处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发错区了,给你回答的也是粘的。别费劲了。
按情节处罚呗。不能一概就从重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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