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刚开学擅自出去租房子,没被查不许拿出来就这样出去 下学期就在宿舍住,如果被告状了 会被开除吗

大学可以租房子住吗_百度知道
大学可以租房子住吗
大学可以租房子住吗在宿舍太吵了,每天晚上都睡不好,太危害身体了,所以想问一下上大学的朋友大学可以外宿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会出什么问题啊,没有性生活吗?
什么性生活?
你不是说长期住会出问题吗,出什么问题
就是睡不好,白天没精神,怕身体因为这个会扛不住,而且要是长期住下去的话问题严重的话估计以后去医院检查费用还要交的多呢
你舍友太吵了?
每天都是这样,宿舍里简直就像一个监狱一样
可以申请校外居住,我们学校反正可以。
我刚开学那阵给我导员说想住外面,不知道怎么回事。她就只随口说了句:不可以
你们学校是什么学院?在哪呢
我是法学院,在长春。
哎,还是你学校好,可以住外面
你学什么的。让他们闭嘴啊,惯得他们。我们寝室有个人也很吵,跟导员说受不了他,导员跟他谈了一下,如果住不了就让他出去住。
但是这个好像和学什么的没关系吧
汽修不是猛男吗,就是刚他,让他闭嘴。
我们学院就是什么侵害了自己生命健康权,跟导员讲法。
我本身不适合汽修,现在已经吧专业都选错了
正常,我也后悔的。
我不是猛男,我是一个安静的男生,之前选专业的时候听我家人说这个很赚钱
没退路就只能继续学了。
哎!我们教室里边连个女生都没有
这种生活简直太难过了
有女的也没用吗,我们班女的比男的多一倍,还是单身狗。
但是我们班全是男的,这让人连有心情都没有
哎!上大学第一次就是这样子
上几年就习惯了,其实舍友也眉清目秀的。😁
把人能吵日塌了
自从九月份上了大学之后到现在一直没睡过好觉
叫他安静啊,不能惯着。
哎,给他们说了,但是一部分人静了,另一部分声音又来了
而且他们还说我事太多了
不能换寝室吗
碰上些傻逼真是没辙
哎!换了宿舍估计还是这样其他宿舍可能比这个还吵呢
我之前高中的时候因为学校宿舍太吵了,当时直接给学校政教处说了,然后就可以住外面,我真不明白为什么大学不允许
导员不行可以问问院办公室
那学校要是不允许的话,这能告到法律那里吗?我感觉学校侵犯乐我的自由权
这学校简直是,哎!人为了自己的身体考虑,但是这学校老师呢,他们只顾自己的利益,却不管我们愿不愿意住学校里边
当然可以,只要你有租房的钱
教育局是怎样规定的,大神
教育局规定大学可以租房子吗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一般辅导员都不会让学生出去住,但你辅导员你一个学期最多也就见两次面吧!
这要是一直在学校住下去的话,长期下去估计要把人住出问题的!
我上大一的时候是不可以个人在外租房的,有胆子大的,拖菁英的朋友证明自己在外的兼职必须要住在外面,且不会影响学习。如果找不到证明人,就只能偷偷摸摸的在外面住啊
我真不知道大学老师怎么这样呀
人在外面租个房子都这样,在住下去迟早会神经衰弱的
而且身体到时候得病了,住院花钱是他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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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尽管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陈述先后分三次借给莫凤娜8万元钱,并提供了3张借条。但从被答辩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看,答辩人认为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疑问,借款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很可能是虚构的债务,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务不合常理。在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同一单位多年的同事,而且两人住同一栋楼,经常见面,而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不在同一单位工作,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的熟悉程度远远比不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熟悉程度,按理,如果答辩人真正由于家庭急需而需要向被答辩人借款的话,应由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出,而不是由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提出。更为反常的是被告一莫凤娜三次向被答辩人借款,作为多年同事而又几乎天天见面的被答辩人难道就不会问一问答辩人到底什么原因要借钱吗?其次,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借款方式不合法,被答辩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是真实存在的,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把借款交给了被告一莫凤娜。在本案中,按被答辩人的说法,被告一莫凤娜先后三次向其借款,分别借款2万、1万和5万,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交付借款人为成立要件,而被答辩人康忠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告一莫凤娜出借款项。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这个借款很有可能是虚构的。再次,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务不符合借贷**惯。被答辩人康忠德在起诉书中陈述,其先后给莫凤娜借款三次,三次借款分别为2万元、1万元、5万元,这显然不符合借款**惯。按照常理,个人之间的借款,在前面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债务人是不会再向同一债权人借钱的,而债权人也不会再借钱给同一债务人。为什么本案被答辩人还继续借钱给被告莫凤娜?这种异常的借款行为,被答辩人康忠德为什么不告诉答辩人罗宗志?这只能说明,被答辩人康忠德与被告一莫凤娜之间的债务关系里有不可告人的阴谋,很有可能是虚构债务,甚至有可能想诈骗答辩人罗宗志8万元。二、如果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之间真的存在借贷关系的话,那么被告莫凤娜向被答辩人所借的钱属于被告一莫凤娜的个人债务。之所以说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所借的钱属于被告一莫凤娜的个人债务,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答辩人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借钱,先后三次借款数额高达数万元,在短时间内这么频繁的借款、这么高额的借款,如果是正常的家庭债务的话,应当有夫妻双方的签字,但在被答辩人所提供的三张借条中,均只有被告一莫凤娜签字,没有答辩人签字。其次,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借钱,事先被告一莫凤娜与答辩人并没有商量,而是被告一莫凤娜个人行为。被告一莫凤娜与答辩人原系夫妻关系,但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与被告一莫凤娜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借过钱,这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也给予了证实。再次,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借钱,答辩人并不知道。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借钱,不但事先被告一莫凤娜没有与答辩人商量,事后被告一莫凤娜也从来没有告诉过答辩人。不但被告一莫凤娜没有告诉过答辩人,就连债权人(被答辩人)康忠德也从未跟答辩人说过。一直至日,被答辩人才告知罗宗志莫凤娜跟他借钱,并让罗宗志告诉他莫凤娜现在的住址。直到这个时候答辩人才知道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借钱的事实。答辩人罗宗志一直被蒙在鼓里,对借款并不知情。按道理,即使被告一莫凤娜有意瞒着答辩人向他人借款,作为债权人的被答辩人康忠德也应告诉答辩人。因为被答辩人康忠德与答辩人罗宗志认识10多年,又是同一栋楼的户主,双方都知道对方的家庭住址,也都有对方的手机号、微信、QQ号(同在30栋户主群、广西民族大学博士群),可以说非常熟悉。如果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康忠德借钱用于家庭应急,被答辩人康忠德完全有多个渠道与答辩人罗宗志沟通,询问是否用于家庭急用。对于答辩人不知道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借钱,被答辩人亦清楚这一事实,被答辩人康忠德在发给答辩人的手机短信可以证实。被答辩人明确说,在借钱时不好意思打电话征求答辩人意见,事后也没有向答辩人要过债(有短信为证)。最后,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所借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答辩人罗宗志作为大学教授及处级干部,有非常稳定的经济收入而且收入不低,2015年全年收入为20.7816万元(有学校开具的收入证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而且被告一莫凤娜原本也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也有较高的收入,因此不可能向被答辩人康忠德借钱用于家庭应急。答辩人罗宗志的家庭生活开支主要有水电费每月100多元、网络费每月30元、车贷每月3000元、保姆工资2000元、房贷每月980元、吃饭每月约800元(莫凤娜与罗宗志的早餐、中餐都在外面吃,只吃晚餐,罗宗志还有学校每个月发的300元的饭卡),一个月的家庭生活开支在6800元左右,而罗宗志的工资收入为平均每月1.7318万元,因此还有剩余1万多元。不知道被答辩人康忠德所说的“家庭应急”指的是什么开支?如果没有,就是被答辩人康忠德虚构事实。结合被告一莫凤娜给公安机关的自首材料,被告一莫凤娜欠高利贷达582.5万元,试问,哪个家庭会借500多万元的高利贷用于一年的家庭生活开支?另外,被告一莫凤娜每月要支付20多万元的高利贷利息,一年就是近300万元的利息,怎么还有钱用于家庭生活?还有根据被告一莫凤娜写给公安机关的犯罪经过书,所借的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有赌博清单为证据)。 这些足以说明,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所借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用于进行非法活动。三、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所借的钱全部被莫凤娜用于赌博,对此被答辩人应当知道,这种债务不属于合法债务,不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如前所述,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所借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这一事实不仅有被一告莫凤娜向公安机关自首时的供述,也有大量的被告一莫凤娜参与网络赌博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被告一莫凤娜以借钱为名实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犯罪行为,被告一莫凤娜投案后,公安机关正在审查。事实上,被告一莫凤娜瞒着答辩人,也瞒着其父母及其他亲人,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了包括本案被答辩人在内的26个个人、7家小贷公司的高利贷582.5万元,以及6个个人、4家银行的22万元,共计604.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被告一莫凤娜的诈骗行为,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是为了满足她自己的赌博**,与家庭生活毫无关系。其行为不仅给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所有被其骗的人造成损失,同时也给答辩人及被告一莫凤娜父母在内的其他亲属带来巨大的痛苦和造成巨大的损失。对于被告一莫凤娜借钱肯定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非法活动,作为大学教师的被答辩人肯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被告一莫凤娜与被答辩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中,可以知道,被答辩人康忠德借款属于放高利贷行为。在被答辩人康忠德的起诉书中,提到约定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的利息。如以1万元为例,被答辩人康忠德借给莫凤娜2天,要1000元利息,折合每天利息为500元;而银行1万元每天的利息不到1元。被答辩人康忠德要莫凤娜付的利息为银行利息的500多倍。其他两笔借款的利息也都在几百倍以上。而且旧债没还又借新债,天底下有这样的正常借债吗?被答辩人康忠德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大学教师,肯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一莫凤娜借钱肯定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非法活动。而被答辩人康忠德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大学教师,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公然违法乱纪,向莫凤娜放高利贷,其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四、被告一莫凤娜向被答辩人借第三笔钱时,答辩人与被告莫凤娜已经离婚,不再存在任何关系。不用说被一告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合法债务,就是合法债务也无需承担责任。被告一莫凤娜与答辩人原系夫妻,但双方已于日离婚。在本案中,被告一莫凤娜曾向被答辩人借过三次款,第一次是日借款两万,第二次是日借款壹万,第三次是日借款五万。被告一莫凤娜在向被答辩人第三次借款时,双方已经离婚,仅从这一事实而言,这一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被答辩人康忠德提供的证据中,广西民族大学房改办为其出具的证明是假证,不符合事实。被告一莫凤娜与答辩人罗宗志2015年离婚后,再也没有居住在广西民族大学5坡30栋2403房。至于被告一莫凤娜如今在何处居住,答辩人也不清楚。显然,被答辩人康忠德提供的证据系假证据,当然不足为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与被告一莫凤娜之间的债务很可能是虚构的债务。如果不是虚构的债务的话,也是莫凤娜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个人债务,而且是不合法、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一莫凤娜用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骗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用于赌博,如果说被答辩人是受害人的话,那么答辩人则是最大的受害人。因为被答辩人最多就是损失几万元钱,而对答辩人而言,由于被告莫凤娜瞒着家人,借了604.5万元(其中高利贷为582.5万元),以致造成家庭破裂,倾家荡产,被告莫凤娜不仅丟掉了很好的工作,还随时可能去坐牢。而答辩人则失去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被告一莫凤娜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此致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答辩人:罗宗志2016年 4月 12日民事诉讼证据目录提交人:罗宗志 &&&&&&&提交日期: 2016 &年4月12日组序证据名称页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页码备注第一组证据赌博投注清单51被告一莫凤娜证明被告一莫凤娜借款相当一部分被高利贷利息所吞噬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复印件赌博笔记本11光碟(内容:被告一莫凤娜网络赌博及投注的程序)2复制件第二组证据被告一莫凤娜书写的犯罪经过1被告一莫凤娜证明被告一莫凤娜从2004年开始赌球,因工资收入无法满足赌博需要,故而虚构各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骗取数百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涉嫌诈骗犯罪。被告二罗宗志不知道被告一莫凤娜对外巨额举债的事实。复印件第三组证据被告二莫凤娜借款统计表1被告一莫凤娜证明被告一莫凤娜高利贷借款高达500多万元,有的是高于银行利息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高利贷借款,借款相当一部分被高利贷利息所吞噬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出借人明知被告一莫凤娜从事非法活动仍恶意放贷,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其债权是不合法的债权;以及部分出借人涉嫌逃税罪、高利转贷罪的事实。复印件借条9借款协议书2高利贷笔记本9高利贷笔记账本10第四组证据头部受伤图4被告一莫凤娜证明被告一莫凤娜受到严重人身威胁时,仍然不屈从出借人的无理要求,在虚构借款用途、虚假借款数额的《借款确认书》上签字,充分说明了包括本案在内的被告一莫凤娜所有对外借款除相当一部分被高利贷利息所吞噬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赌博,以及出借人并非善意债权人的铁一般的事实。复印件病历本1门诊记录3门诊收费票据2CT诊断报告单1报警回执单1伤害鉴定意见书2第五组证据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整理(内容:被告二莫凤娜被李循运、黄华娟、黄文云等人胁迫更改借据)2被告一莫凤娜证明被告一莫凤娜的债权人均知道莫凤娜借款用于赌博,而非夫妻共同生活,而且被告二罗宗志对借款不知情的事实。复制件第六组证据催款函及催款手机短信记录31被告二罗宗志证明被告一莫凤娜隐瞒被告二罗宗志对外巨额举债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其赌博**;以及被告二罗宗志是最大受害者的事实。复印件第七组证据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12被告二罗宗志被告一莫凤娜证明被告一莫凤娜利用案外人梁宏章银行卡(卡号:01 )支付高额利息;指使梁宏章开电话卡(152-965****54)交给赵孟使用冒充罗宗志骗取5家小贷公司39万元,相当部分被高利贷利息所吞噬,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二罗宗志不知道被告一莫凤娜对外巨额举债的事实。复印件第八组证据经济收入证明1广西民族大学证明被告二罗宗志2015年有20多万元的工资收入,足够家庭生活开支,没有必要借钱的事实。复印件税收缴款书1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复印件第九组证据无房证明1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证明被告二罗宗志有足够的家庭生活开支收入,无论是读书费用、医疗保险、日常生活开支(如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的交纳,柴米油盐的支出),还是购置大件商品,如购买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的集资建房和购买汽车,其款项来源都是清清楚楚的,全部是用被告二罗宗志的工资收入,或者由被告二罗宗志向银行借贷,由被告二罗宗志向银行还贷;被告一莫凤娜所借的高达600余万元的债务没有一分一厘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复印件居住证明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集资建房合同1广西民族大学购集资房发票1广西民族大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8中国银行还房贷银行交易明细清单6中国银行机动车销售发票1广西弘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1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还车贷银行业务凭证1中国农业银行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收据2广西民族大学医疗保险4广西民族大学水电等支出5广西民族大学第十组证据离婚证1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证明被告二罗宗志与被告一莫凤娜已经离婚,离婚前夫妻没有共同债务;被告一莫凤娜借款相当部分被高利贷利息所吞噬,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属于莫凤娜的个人债务;被告二罗宗志不知道被告一莫凤娜对外巨额举债的事实。复印件离婚协议书2被告二罗宗志第十一组证据正高职称证书1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明被告二罗宗志是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大学教授、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优秀中青年专家、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广西政府奖获得者、广西民族大学优秀**员,非常注重个人名誉与信誉,不存在与第一被告莫凤娜合意对外巨额举债又不予偿还的可能的事实。复印件博士毕业证书1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证书1中山大学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优秀专家证书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入选文件8广西壮族**教育厅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入选文件6广西壮族**党委组织部优秀**员荣誉证书2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1广西壮族**人民政府&第二起案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罗宗志,男,壮族,教师,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XXXXXXXXXXXXX号房,身份证号码:450XXXXX7,联系电话:134XXXXX10。被上诉人:王丽红,女,汉族,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XXXXXXXXXXX房,身份证号码:450****23XXXXXXXX27。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或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令上诉人对被告莫凤娜所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上诉事实和理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严重违反程序,应予撤销。上诉人具体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在该《民事裁定书》中,一审法官认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纰漏,应予补正。并在该《民事裁定书》的第二段对《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做了实质性的更改,这既是极其错误的,也是严重违反诉讼法的。一、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官认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纰漏,这是错误的。所谓纰漏,就是指简单的失误,比如说,出现写错字的笔误,出现把原告写成被告的错误,标点符号写错,出现多字、漏字等等。而在该《民事裁定书》所讲的“纰漏”,是案件的实体判决,案件的实体判决是个十分严肃地问题,也是案件最重要的问题,这属于“纰漏”吗?二、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裁定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共列举了十一项,在该条法律条文中,没有裁定可以适用于“纰漏”的规定,只有可以适用于“补正笔误”的规定,而改变案件的实体判决显然不属于“笔误”的范围。仅从这一点来说,该《民事裁定书》就是违法的。三、一审法官用《民事裁定书》来直接改变《民事判决书》的实体判决严重违法如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书》对裁定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共列举了十一项裁定的适用范围,几乎都是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的,而不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在该法律条文中,我们没有看到可以使用 “裁定”来改变 “判决”的规定。使用 “裁定”来改变 “判决”的内容在实践中也可谓闻所未闻,看来是本案一审法官的一大“创造”。但一审法官的这一“创造”性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四、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一项法律常识,法官作出一项判决或一项裁定,除了要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作依据外,还应当有法律依据,即作出判决或裁定所使用的法律条文,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能够看懂,能够理解。然而,在该《民事裁定书》中,是找不到作出该《民事裁定书》的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到底一审法官是根据哪一部、哪一个法律条文作出该《民事裁定书》是看不出来的,真希望一审法官告诉我,到底你是根据哪一个法律条文作出了这一民事裁定?作为一个法官,连这种低级的、常识性的问题都犯错误,能说的过去吗?会不出错案吗?五、上诉人不明白对该《民事裁定书》能否上诉?如能上诉的话,上诉期是多少天?首先,关于上诉人能否上诉的问题。如前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共有十一项,但当事人不是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所有裁定都能上诉的,而是只能对其中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即只有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不予受理的;(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裁定才能上诉,而本案的裁定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范围。而且,按照常理,如果可以上诉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对上诉的法院、上诉的时间都会写清楚的,而在该《民事裁定书》中也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内容。按照以上两点分析,似乎这样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可是这一裁定又涉及实体权利。这样的裁定让人摸不着头脑,让人不得其解,甚至让人怀疑这是不是法官所作出来的。其次,关于上诉期是多少天的问题。允许对该裁定上诉的话,那么上诉期是多少天?如前所述,因为该裁定书既没有写是否可以上诉,更没有写上诉期限。而裁定内容又涉及到案件最重要 、最本质的实体争议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十五天,不服裁定的是十天。本案是用裁定的形式作出的处理,但确实对案件的实体判决进行了改判,谁能告诉我,对这样的裁定,如可上诉,那么上诉期是多少天?综上所述,因为上诉人收到的是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而这样的《民事裁定书》不仅在逻辑上是混乱的,而且在内容方面更是存在严重错误,严重违法,严重违反程序,因此上诉人在此仅就程序问题,即该《民事裁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提出上诉,而先不就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撤销该裁定。为此提出上诉。另外,上诉人还有一个想法,该案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真心希望把该案交给**、政协讨论,或交给新闻机构、交给社会民众讨论,对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对帮助像该案一审主办法官这样的法官提高审判能力应当都是有意义的。此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罗宗志日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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