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a股符合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场的规则吗

A股纳入MSCI就会大涨的想法很幼稚
&美国明晟公司最近召开会议,讨论其编制的MSCI指数(也称明晟指数)是否接纳中国A股的问题,这已经是该公司第三次就此事项进行研究。和前两次一样,这次他们还是拒绝纳入A股。当然,表述依旧委婉,说是“暂缓”接纳。说白了,MSCI认为A股与他们认定的国际标准存在距离,因此现在只能继续将A股排除在外。
  中国股市初创时,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这也就使得境外资金对中国股市望而生畏。为吸引外资而开设的B股市场,经历短暂的繁荣就陷入长期停滞,一些需要海外资本的公司只能去境外上市募资。到了2000年以后,开始提出“国际化”的要求,通过系列改革,在制度上逐渐与国际接轨。也因为这样,才有后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实施,海外机构投资者得以正式进入中国股市。
  但问题是,一方面国内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程度,很难做到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国内又存在管制过度、审核项目过多的现象,对正常金融活动的开展构成制约。10多年来,QFII也经历了由相对活跃到较为冷清的过程,规模扩张十分缓慢。
  前两年推出的沪港通,目地在于让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互联互通,但从实践看,现实状况与当初的设想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交易额度被大量闲置就是很好的证明。这次MSCI讨论接纳A股的问题,在海外市场开设中国股票的衍生品方面就引起了争议。国际通行做法,只要进行相应的备案就可以了,但目前中国要进行实质性审核。去年以来,海外市场提出的这方面申请,基本上都没有获得通过。于是有人就提出:在没有金融衍生工具作为对冲的情况下,海外资金怎么能大规模入市呢?显然,这就是源于监管规则的问题。事实上,此次MSCI拒绝A股,这也是一个重要理由。
  说到底,A股的制度设计在具体操作方面还是存在很多薄弱之处。特别是去年股灾后,为了稳定市场,监管层采取了不少有违市场化原则的临时性措施,这些措施在当时是有必要的,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东西。国际市场对中国限制股指期货交易的措施,普遍持不认同态度。作为这一措施的延伸,中国对海外市场开设A股衍生品交易不予审核同意,也就成为这次MSCI拒绝A股的理由。显然,如果不对现行一些不符合国际惯例、并且有违市场化原则的规定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中国证券市场要真正被国际投资者认可是不现实的,A股也就难以成为世界主要金融指数中的样本品种。
  A股未能进入MSCI消息公布当日,沪深股市低开高走,这种现象可以理解。换个角度来说,即使是出于某种特别的考虑,MSCI接纳了A股,也并不意味着海外资金会大量进入。很简单,海外的确有不少基金是跟踪MSCI的,实际操作中,跟踪行为并非都是被动的,相当一部分是主动增强型的,也就是不一定完全模仿MSCI来进行投资配置。
  因此,那种认为一旦A股进入MSCI,就会有大量外资前来购买,价格也会大幅度上涨的观点实在是很幼稚。对于成熟的投资者来说,他不可能不考虑股票的内在价值,也不会不考虑市场的规范化程度。现在,境内市场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仓位都不高,两融余额处于一年半以来的最低位,这个时候即便A股被纳入MSCI,恐怕也不会有多少外资进入。所以,这次A股没有被接纳,理性的投资者大可不必太遗憾,关键是找到问题的关键,对症下药,加快改革,推动A股走向规范,与国际规则接轨。做到这一点,只要价格合适,外资入市就不会成为问题。
具体的每日操作策略,我将只在微信里发布:qczw88
联系QQ:想学习的建议关注!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A股决战MSCI再遭暗杀 制度性改革是唯一出路
来源:财经记者报道
A股决战MSCI再遭喋血。北京时间6月15日凌晨,MSCI宣布延迟将A股纳入新兴市场指数。MSCI称,我国当局为满足国际投资者需求,对A股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显著改善,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QFII每月资金赎回不超上年净资产20%的额度限制尚存;中国交易所对涉及A股的金融产品预先审批的限制未解决;QFII额度分配、资本流动限制进展、交易所停牌新规仍需时间观察。  MSCI被拒 我国学者怎么看?  证监会回应称,中国已经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A股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正在逐步提升,任何没有A股国际指数都是不完整的,此次MSCI延迟纳入的决定,不会影响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  MSCI(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即明晟公司,是美国著名的指数编制公司,从1968年推出第一只指数产品至今已有47年,全球影响力巨大。据悉,MSCI新兴市场指数拥有来自全球投资者的1.7万亿美元投资规模,A股纳入其中,将有利于增加股市资金来源。  在最终结果公布前,市场悲观信息接连不断。MSCI董事总经理谢征傧表示,取消ETF等A股挂钩衍生产品海外上市的预审权对于A股纳入MSCI至关重要,而A股还未满足这项要求。美银美林13日研报也称,尽管许多被动型基金乐见A股纳入MSCI,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主动性基金持相反意见,而MSCI约六分之五的客户为主动型基金,这将对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A股纳入MSCI指数被拒MSCI给出的理由冠冕堂皇,一系列技术专业用语,不免让人听得云里雾里。不过,业内权威的解读很实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橙新指出,A股入MSCI最大短板,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不达标的因素,这是制度层面的问题。  他分析称:“A股市场存在过度行政干预,哪家企业有资格ipo,IPO时间和价格,市场和投资者没有话语权。证监会有权随时关闭一级市场,暂停IPO,也有权随时开启一级市场,重启IPO。所有新股上市首日必须统一封杀在44%的涨停板上,且随后必须连拉10个涨停板,有的新股可以连拉30个涨停板,这是世界级笑话!”  MSCI为何看A股不顺眼?  董橙新的分析一语中的。制度性而非技术性因素,是A股被挡在MSCI门外的核心所在。以IPO注册制为例,在公开透明的成熟市场环境下,IPO是发行方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通过市场发现和审核机制,能极大降低IPO发行成本,并有效满足企业和投资者的共同需求。  我国股市的核准制度则扭曲了市场过程,政府机构而非投资者,成为IPO公司投资价值的主导者。在这个过程中,权力寻租、价格操纵不可避免,谁与政府部门关系深厚密切,谁就具有IPO发行权力,IPO发行价格暴涨,上市企业、劵商、基金和政府部门成为受益一方,但却是以扭曲市场价格信号为代价,并使市场投机更加猖獗。  这反应出股市的尴尬处境。众所周知,股市本质上就是圈钱融资的工具,一切利益向上市企业(尤其国企)一方倾斜,通过分红带给投资者的回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美国,上市公司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包括苹果等高科技公司,甚至积累起庞大现金,随时以回购方式来确保公司股票的市值,并保障投资者利益。相比之下,我国投资者可称之为二等投资者。只能在变幻无常的市场环境下“与庄共舞”,以图赚取短期收益。  不同的起点,自然形成不同的投资者结构。美国股市是典型的“机构市”,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共同基金群体。资料显示,截止日,美国拥有8,000多只共同基金,其净资产高达12.22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市场股票总市值的73%,这是美国股市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之一。  我国股市则是典型的“散户市”,散户占市场交易量的80%以上,由于市场信息封闭、监管不到位、投资专业化不够等各种因素,势单力薄的散户投资者长期以来成为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庄家)所“鱼肉”的对象。市场情绪化尤为浓烈,让A股市场朝无序化方向发展。  由于完善的退市机制,美国股市遵从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凡是不符合持续挂牌要求的企业,一律要求退市。通过不断推陈出新,美国股市拥有一大批高质量,持续高盈利的公司,位投资者带来长期丰厚回报。中国退市机制则相同虚设,导致市场充斥大量垃圾股、概念股。在缺乏盈利状况下,加剧了市场投机炒作成风现象。  我国股市弊端还有很多,总之,如果不从市场职能、投资者结构、监管和融资模式、信息披露等制度层面入手转变,很难净化市场投资环境,难以改变国际机构的态度,纳入MSCI恐怕遥遥无期。A股需要真正“顶层设计”,需要从上而下系统性革新,这一天会到来吗?  本文由星火记者联盟(微信ID:cctv11227)供稿,于无声处听惊雷,敢讲话、讲真话,是财经爱好者不可多得的内参!回A股标准确定 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原来就这几家 _ 东方财富网
回A股标准确定 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原来就这几家
中国证券报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CDR来了!回A股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原来就这几家  CDR(中国存托凭证)呼之欲出!  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完善各项配套规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  其中,市场最为关注的创新企业盈利指标问题首次得到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具体来看,《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  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  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者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1,试点企业选取标准是什么?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主要包括:  已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意见中所称的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美股及港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概股市值超过320亿美元的有11家,除去已在国内上市的、、、以及不算创新企业的之外,符合CDR发行条件的仅有6家,分别是、、、、、。港股仅有腾讯一家符合要求。  2,试点企业的选取机制是什么?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咨询委员会由更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3,试点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在境内发行上市?  证监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出台相应融资工具,设置相关的制度安排,供企业选择。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  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发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5,如何解决试点企业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问题?  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了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6,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有什么具体制度安排?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二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境外基础股票的发行为基础,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境内存托凭证的发行,并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股票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总体来看,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中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存托人和托管人应当承担存托协议及托管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7,试点企业的上市及交易相关制度将如何安排?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8,如何防范试点中可能存在的过度炒作风险?  针对试点企业概念题材多,易受市场追捧,上市后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的市场风险,证监会将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是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9,信息披露有哪些特别要求?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  试点企业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规定,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10,试点企业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要求?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驶权利。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11,证监会对本次试点工作推进有何总体考虑?  考虑到创新企业巨头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着重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有序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12,本次试点将何时启动?  若干意见已经发布,证监会将抓紧制定试点相关的配套制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向市场公布。同时,会同有关方面,精心组织实施试点。  市场分析  CDR会采用怎样的制度设计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CDR制度设计上会借鉴ADR的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预计CDR可能是融资型、参与型、设立门槛的公募型的存托凭证。  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有何影响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预计政策会统筹规划新老经济上市,未来一年A股首发融资约亿元,虽高于17年的2300亿元,但低于07年和10年4800亿元水平,未超出A股承载能力,整体虹吸效应不大。  对成长股有何影响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新经济龙头企业上市会对进一步增加A股成长股的分化。新经济龙头更受青睐,估值与基本面不匹配的成长股会面临出压力。  是否会导致资金从“旧蓝筹”流向“新蓝筹”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新蓝筹”市值仅为“旧蓝筹”的1.2%,整体体量较小;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更多的是导致资金在成长板块内部分化,资金不会大规模从“旧蓝筹”流向“新蓝筹”。  附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  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试点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  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试点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  (三)稳步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四)切实防控风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四、试点方式  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五、发行条件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六、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  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一)参与主体。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  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  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二)存托协议。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三)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跨境转换。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七、信息披露  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八、投资者保护  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九、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法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托人或托管人违反本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组织管理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开展。证监会要根据证券法和本意见规定,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教育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
(责任编辑:DF120)
[热门]&&&[关注]&&&
请下载东方财富产品,查看实时行情和更多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东方财富产品
关注东方财富
扫一扫下载APP
关注天天基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风 国际市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