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购黄金收购多少钱一克时买到假的了,签了买卖协议的,报警有用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英贤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三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英贤,又名李忠航。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福鹏,律师。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二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英贤犯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英贤及其辩护人王福鹏、被害人付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周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英贤假称自己为部队高官或者中央高官,伙同高民辉、刘荣美、王海侠、邓某、张军、张咸军等人(均已判刑),以有能力安排他人上军校、为他人办理职务晋升或将涉嫌犯罪被羁押的人“捞出”为由,骗取付某、高某、颜某等人13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12月,被告人李英贤通过他人为高民辉、邓某办理了假军人身份。2012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的陈某甲因涉黑被抓,付某、卢某、赖某找到自称中央高官和部队高官的刘荣美、张咸军、高民辉、李英贤等人,李英贤、高民辉等人以能够将陈某甲“捞出”为由,先后骗取付某、卢某、赖某共计720万元。后李英贤给予王海侠5万元,给予自称中央警卫局人员的张军50.5万元用于办理陈某甲之事。期间李英贤两次安排高民辉带领邓某等人身着军装,冒充军人前往深圳与赖某等人会面,以骗取其信任;付某、赖某等人发现可能被骗后,李英贤、刘荣美多次与付某、赖某等人交涉,意图继续骗取其信任。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李英贤退还付某200万元。(二)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英贤冒充部队高官,以能够找中纪委的人为高某办事为由骗取高某100万元;以能够将高某的朋友余某甲“捞出”为由,骗取高某100万元。李英贤将其中的35.8万元给予贾某甲办理余某甲之事,后贾某甲退还李英贤30万元。(三)201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英贤伙同高民辉、张咸军、邓某等人,以买卖“老黄金”的名义骗取上海亚银公司杨某200万元。(四)2011年6月,廖某通过张咸军结识被告人李英贤与高民辉,李英贤、高民辉冒充部队高官,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以帮助廖某协调事宜以及为廖某的表兄姚某甲办理职务晋升为由,先后骗取廖某100万元和400万元,张咸军以为廖某协调事宜为由骗取廖某15万元。(五)2011年7月份,被告人李英贤冒充部队高官,以能够给颜某的女儿颜某甲办理上军校为由,骗取颜某80万元。案发后李英贤的亲属退还颜某10万元。(六)2012年,被告人李英贤伙同蒋国荣以能够将涉嫌犯罪被抓的康某甲“捞出”为由,骗取康某甲的女婿饶某50万元。其中李英贤非法占有10万元,蒋国荣非法占有40万元。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2012年,被告人李英贤告知高民辉、邓某、高海涛、朱某甲可以花钱办理军人身份,后由邓某出资300万元,朱某甲出资900万元,李英贤先后找到黄某、蒋国荣(另案处理)办理军人身份,后蒋国荣找到唐某甲、黄某甲、王某(均另案处理)办理。李英贤给邓某、高民辉、高海涛、朱某甲等人发放了军官证、军装、军衔、资历牌、姓名牌、臂章等物品。案发后侦查机关在李英贤处扣押军官证两个、军人驾驶证一个,在邓某处扣押军官证两个,在朱某甲处扣押军官证一个,经有关部门鉴定均为伪造的军官证。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付某、高某、颜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高民辉、张咸军、邓某等人的供述,书证及被告人李英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英贤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危害了国防利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英贤当庭辩称:1、诈骗第1起,不认识付某,是高民辉委托办理。2、诈骗第2起,不认识高某。3、诈骗第3起,当时黄金的真假程度我也不知道。4、诈骗第4起,只拿到300万,另外的100万是邓某给蒋国荣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兰陵县公安局对该案无管辖权。2、询问部分被害人、证人是在宾馆内进行,取证地点不合法。3、诈骗第1起,对付某实施诈骗的是卢某和赖某,李英贤与付某不认识,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与赖某签订办事协议系高民辉所为,与李英贤无关;汇给高某甲的钱与李英贤无关,不应由李英贤承担责任;付某、赖某给的钱是要用于聘请律师组成律师团的,没有虚构事实;一直在积极协调,后来又退还200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诈骗第2起,相关事宜都是王海侠一手操办,问高某要钱的是王海侠,与李英贤没有关系。5、诈骗第3起,老黄金的真假及含量没有进行权威鉴定,认定老黄金是假的证据不足,属于因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6、诈骗第4起,李英贤将廖某打来的钱全部给了蒋国荣用于办理姚某甲提拔一事,未从中获利,李英贤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7、诈骗第5起,是颜某主动联系的李英贤,李英贤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说过不退还,只是介绍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8、诈骗第6起,李英贤将钱交给了蒋国荣办理,只是起介绍作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9、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主观方面没有伪造的故意,是转手者,不是伪造者,也是被害人。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英贤自称部队高官或者中央高官,伙同高民辉、刘荣美、王海侠、邓某、张军、张咸军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有能力安排他人上军校、为他人办理职务晋升或将涉嫌犯罪被羁押的人“捞出”等为由,骗取付某、高某、颜某等人15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12月,被告人李英贤通过他人为高民辉、邓某办理了假军人身份。2012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的陈某甲因涉黑被抓,付某、卢某、赖某找到自称中央高官和部队高官的刘荣美、张咸军、高民辉、李英贤等人,李英贤、高民辉等人以能够将陈某甲“捞出”为由,先后骗取卢某20万元、付某600万元、赖某100万元。后李英贤给予王海侠5万元,给予自称中央警卫局人员的张军50.5万元用于办理陈某甲之事。期间李英贤两次安排高民辉带领邓某等人身着军装,冒充军人前往深圳与赖某等人会面,以骗取其信任;付某、赖某等人发现可能被骗后,李英贤、刘荣美多次与付某、赖某等人交涉,意图继续骗取其信任。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英贤退还付某20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卢某的陈述:我做酒水生意,凌某经营酒店,我常去给他送酒。一次他问我能否找人保释陈某甲,陈某甲是有身价的人,肯定得感谢我。我知道陈某甲的来头不小,好处肯定少不了,就把自己的钱拿出来给他跑。赖某和我做一个牌子的酒,我问他能否办陈某甲的事,赖某说找领导问问。我就把凌某发给我的信息转发给赖某,过了两天,赖某说领导说能办,前期费用50万。凌某和我一块去北京把20万现金给了刘荣美,刘荣美就是赖某认识的北京大领导,刘荣美又把钱给赖某,让赖某交给一个叫高民辉的了,另外30万往赖某提供的他家属的账号打时,因写错姓名退了回来,我只损失了20万。赖某还把购房合同押在付某那里借了好几百万办这个事,付某又陆续给刘荣美那些人钱,最后陈某甲没保释出来,我的20万也没退。我见过刘荣美、高民辉、李英贤。高民辉、李英贤自称是哪个部门的记不清了,反正都说是中央的领导。(2)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卢某是我的客户,她得知我认识刘荣美,以为刘荣美和中央某些部门关系熟,就通过我认识了刘荣美,后来卢某又介绍付某认识了刘荣美等人。2012年1月份,我和卢某、凌某一起到北京找刘荣美,介绍凌某与刘荣美认识,因为卢某认识刘荣美,是他们谈的,谈完后卢某拿出20万现金给刘荣美,刘荣美让我交给高民辉,高民辉给写了个20万的收条,同意给我们办理。春节后,刘荣美联系我说高民辉、邓某、张元瑞、张咸军等人要来,我在彭年大酒店安排住的,当时高民辉、邓某穿着军装。住了两三天,刘荣美说办的差不多了,正月二十左右陈某甲就能出来,就回去了。结果陈某甲没出来,一个叫陈某东的放出来了,他们说放错了人。刘荣美说要想捞陈某甲需要花很大代价,需要1000万元才能摆平。我把这个情况告诉卢某,让她不要做了,卢某说不办的话让我赔她20万,我说那你与凌某联系联系再说。卢某就找到付某,付某说能出700万,卢某能拿出200万或300万。汇款之前我去了趟北京,刘荣美说只要钱到位一个月之内人就出来,我接着又给付某发了李英贤和高某甲的账号,付某给高某甲打了450万,给李英贤打了150万,期间我也用我妻子张某华的账户给李英贤打了100万。后来事没办成,我就问刘荣美和李英贤要钱,说不退我就报案,2013年春节前李英贤退了200万给付某。陈某甲的事最初是卢某跟我说的,她说她兄弟凌某的一个朋友陈某甲被抓了,如果能找人给“捞”出来的话,陈某甲的家里人会拿几百万的好处费感谢我,我就给刘荣美联系,刘荣美找李英贤、高民辉、张咸军他们操办的。卢某对我说陈某甲家里人把500万放在凌某那里的,如果把陈某甲“捞”出来,那500万就是我们的,这样卢某就让她姐妹付某出了600万,我拿了100万,卢某拿了20万,这件事应该是陈某甲家里找了凌某,凌某找到了卢某,卢某找了我,我找了刘荣美,刘荣美找了张咸军、高民辉,高民辉找了李英贤办的。刘荣美自称在总参上班,后调往国家民政部,后又升为驻泰国武官,他与中央各部门都很熟;高民辉自称总参情报局局长;张咸军自称中组部领导的秘书;李英贤自称军委情报部部长;高某甲自称是情报局高民辉局长的家人。(3)被害人付某的陈述:我经卢某介绍认识了赖某。2012年3月份,深圳宝安区一个叫陈某甲的因开设赌场被抓了,卢某说陈某甲家里愿意出钱把他保出来,要我先垫一笔钱,到时连本带利还给我,还说赖某在北京有个叔公叫刘荣美,是高官,肯定能搞定。我给赖某打电话,他说可以办,陈某甲一个月就放出来,钱就可以回来。赖某给我发了李英贤和高某甲的银行账号,我就给李英贤打了150万,给高某甲打了450万。2012年6月份,我又给了刘荣美30万现金。2012年5月份,刘荣美、高民辉还有一个姓张的(张咸军),一个姓邓的(邓某)来东莞,当时高民辉和姓邓的穿军装,刘荣美说他俩是部队上的,他们说事办好了,来跟陈某甲家属碰面。2012年11月底,赖某带我去北京找高民辉、刘荣美要钱,刘荣美又带我找到李英贤,刘荣美说他是情报部的。后来赖某就叫他们还钱,不然就报警,他们可能害怕,2012年12月份,李英贤分两次给我返还200万,钱打到我妹妹付甲的账户上了。2、证人证言(1)证人凌某的证言:我和卢某是通过湖南一个公路项目认识的,她还推销冬虫夏草酒,因为我是开酒楼的,就和她成了朋友。2012年1月份,我和卢某一起吃饭,说起报纸上登的一伙人涉嫌赌博被抓的事,卢某说她能搞定,问我有没有办法和对方联系上,还说她姐夫在公安局,我就联系了陈某甲的一个老表,他说不让我搞。后来,我又看了报纸,给卢某说案子挺大让她别弄了,她说跟宝安区区委领导很好,也去北京找过刘部长(叔公),过年前能把陈某甲搞出来。2012年2月份,卢某带我去北京见了刘部长,我觉得他不是部长,在北京我还见了赖某,赖某和卢某还去取了30万给刘部长。2012年3月份,卢某带付某找到我,我们就认识了。后来付某跟我说卢某为了把陈某甲搞出来借了她不少钱。月份,刘部长还有三个穿军装的来到东莞,其中一个高局长(高民辉)挂了两杠四,另外两个人挂了两杠二,赖某说这几个人是情报部门的,可以解决陈某甲的事。后来,赖某、付某还和我一起去北京问刘部长要过钱。(2)证人程某(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月份,张军给我说深圳那边有个涉黑的案件,家属那边托了一个很大的领导,领导托他办这个事,问我能不能接这个案子,给了我10万元的差旅费,我就介绍了在深圳干律师的同学谢某,后来我们去东莞与谢某、陈某甲家人见面,张军的领导还安排了两个穿军装的保镖(高民辉、邓某)护送我们去东莞。张军说的领导是个少将,可能叫李忠航。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刘荣美的供述:2012年1月份,卢某通过赖某认识了我,赖某又通过我认识了张咸军。2012年春节前,我和高民辉、张咸军一起喝茶,赖某打电话来问能否有关系协调深圳一个赌博案,可以给1000万,张咸军说可以办,让把具体情况发一个短信过来,接着我把赖某发给我的短信转发给了高民辉,高民辉说问一下领导。过了两三天,高民辉说可以办,让深圳那边的人来对接一下。腊月二十七,卢某、凌某、赖某到北京,赖某给凌某介绍说我是总参领导,赖某这样介绍就是让对方知道我有这个能力来办理陈某甲的案子。因为高民辉说先要20万作为活动经费,腊月二十九,我和卢某、凌某去银行取了20万,卢某不想让凌某和赖某见面(因为卢某答应出1000万来办这个事,但卢某问凌某要的更多,后来听说是5000万,卢某怕凌某和赖某见面后说穿了露馅),就让我把钱交给赖某。我到宾馆把钱交给赖某,到了晚上,高民辉穿着大校军装来拿钱,我就给赖某说高民辉是总参情报部的局长,事情就是找高民辉来办的。我就让赖某把那20万交给高民辉,高民辉就给打了收条,还说过了年正月初八在深圳会合。正月初八,我到深圳,接着高民辉和邓某两个人穿着军装也来了,在宾馆登记的时候,邓某要用军官证,高民辉没让用。后来王海侠、张咸军、张元瑞也来了,高民辉给我介绍说王海侠是首长派来的。第二天,赖某取了3万元现金给高民辉,高民辉交给王海侠拿着办事去了,晚上王海侠回来说事情落实了。到了初十,我和赖某就各自回家了,高民辉、张咸军、张元瑞、邓某他们回广州了,王海侠去哪里我不知道。十五这天我赶到北京,晚上在紫檀花开酒店吃饭,有张元瑞、张咸军、我、李英贤、高海涛、邓某等人,张咸军给我介绍李英贤说这是李部长。正月十六,我去茶楼找高民辉,高民辉正和李英贤、高海涛等人在打牌,高民辉说事情已经搞定,让我赶快通知赖某把1000万打过来,我就给赖某打电话,赖某说马上打。后来,4月3日、5日分两次打来700万,赖某说还差300万,让我给高民辉作保。后来知道这些钱大都是付某的,其中600万是付某打的,100万是赖某房产抵押借付某的。700万打完后,高民辉说人放了,让赶紧把那300万打过来。赖某说人没出来,后来落实放出来的人是陈某东,不是陈某甲。一直到2012年5月份,陈某甲的事还没办成,赖某就打电话催我,我对赖某说“姐夫”(李英贤,具体办理“陈某甲”的事的人,高民辉的领导,都喊他李部长)已经安排好了,可判处缓刑。我还给卢某说陈某甲的事情很大,广东省领导、深圳领导、还有北京一大圈人都在帮忙,我是为了让付某他们知道我们正在办理,让对方放心。我就经手了那20万,让赖某转给高民辉了。2012年4月底,凌某、付某、卢某他们发现高民辉他们办不成这个事,就让我帮着把钱追回来,我说不能硬要。因为我两头跑需要费用,就问凌某借了50万,后来付某把凌某的30万转给我,我转给赖某5万(因为我来深圳吃饭、住宿、飞机票,赖某已经给我花费了5万),剩下那25万让我买酒、茶叶和烟送给高民辉、邓某和李英贤他们了。我送了27箱酒、57斤茶叶、5箱坛装酒、30条黄鹤楼香烟。27箱酒,张咸军和张元瑞拉了20箱,高民辉要了两箱。57斤茶叶,其中25斤直接寄给高民辉,另外7斤是他们在茶馆喝茶没有茶叶我带过去的。那5箱酒,李英贤、高民辉、邓某、高海涛、张咸军每人一箱。30条黄鹤楼中的10条是凌某买的,余下20条是我买的。茅台冬虫夏草酒每箱我进价1680元,我按5400元一箱给凌某算账;酒每箱进价8600元,我按2.5万一箱给凌某算账,这样光酒我就能挣163840元,茶叶、烟我都没从中赚钱。后来凌某问我要那30万,我就让付某转给凌某一个费用说明。(2)同案人高民辉的供述:我和刘荣美是通过张咸军认识的,赖某称刘荣美为叔公。2012年春节前,我和李忠航、张元瑞等人在茶楼打牌,刘荣美来找李忠航,说一个叫陈某东的因赌博被抓了,刘荣美还拿出短信让我们看,信息上写着陈某东的个人信息、被抓时间等,问李忠航能否把陈某东给放出来,李忠航给王海侠打电话,把陈某东的信息发给王海侠了,过了几天,王海侠给李忠航说陈某东过完春节初十之前就可以出来,我又通知刘荣美说这个事可以办,要200万。过了几天,刘荣美就带赖某来北京找到我们,赖某同意先拿20万作为前期活动经费,是我跟着赖某、刘荣美去宾馆拿的,我给赖某打了20万的收条。后来李忠航又从这20万中拿出几万给了王海侠让她去深圳找人。2012年春节,我穿着军装回江西老家过年,初六或初七接到李忠航的电话,说陈某东初十前肯定出来,让我和王海侠去深圳把那180万拿回来,正好邓某、张咸军、张元瑞到我老家给我母亲拜年的,李忠航就让我们四个人一起去,还安排我和邓某穿着军装去,我还问穿着军装合适吗?李英贤说我们已经是军人了。我们四个人初九到了深圳,王海侠也坐飞机到深圳,我们住进了赖某开好的宾馆里,王海侠说陈某东初八就出来了,赖某就说去向陈某东的家里要那180万。初十早上,赖某和刘荣美一起来到我们住的酒店,说搞错了,是要放陈某甲的。我们当时就和赖某、刘荣美发生了争执,我给李忠航打电话,李忠航说赖某就是想赖账的,当天我和邓某、王海侠飞回北京,张元瑞和张咸军开车回北京。元宵节之前,刘荣美从深圳回来了,给我们解释说由于不会打“垚”字,短信就打成了“士”,李忠航说姓名可以打错罪名不可能打错,想办这个事情让他家来个说话算数的。过了几天,赖某、刘荣美来茶楼找我和李忠航,还是想办理陈某甲的事,赖某说陈某甲的家人都躲起来了,陈某甲的表哥委托他处理这个事情,李忠航说打听打听再说。过了几天,李忠航提供了陈某甲被抓的相关信息,刘荣美、赖某就相信李忠航有这个能力办。赖某就让刘荣美来问办理这个事需要多少钱,李忠航说全部办好要3000万,先付1000万,办完之后再付2000万,这1000万是聘请律师的,要组成一个律师团。过了几天,刘荣美打电话给我说那方只能凑700万,李忠航就让先把钱打过来,把高某甲的账户发给我,我又发给刘荣美。李忠航的意思是往高某甲的账号上打200万,往他自己的账户上打500万,结果对方朝高某甲账号上打了350万,李忠航嫌打的多,他们又朝李忠航的账户上打了350万,我给赖某打了700万的收条。月份,李忠航让我陪张军去一趟深圳要陈某甲直系亲属的委托书,李忠航给我介绍张军是中央警卫局的。我和张军到深圳后,和赖某、一个姓付的女的、一个姓凌的男的一起吃饭,吃饭时张军问姓凌的要了电话。第二天,张军说要去广州办事,李忠航就让我回了北京,我就没再参与这个事。后来知道,姓凌的男的找姓付的女的和赖某来运作这个事,答应给这二人5000万。打给李忠航的700万是姓付的女的和赖某先凑的(姓付的出500万,赖某出200万)。后来姓凌的和张军认识后,把姓付的女的和赖某抛弃了,姓付的女人和赖某没有得到钱,就想把李忠航的那700万要出来,李忠航退了200万,其他的没退,一直拖到现在。(3)同案人张咸军的供述:去深圳捞陈某甲是李英贤安排的。当时我和张元瑞在江西吉安高民辉的老家给高民辉母亲拜年的,李英贤给高民辉打电话,让我和张元瑞、高民辉、邓某一起去深圳,是李英贤安排让高民辉和邓某穿军装的,军装是李英贤发的,李英贤要是不让穿他俩也不敢穿,穿军装是给陈某甲那边的人看的,让对方相信李英贤有实力,能办成事。(4)同案人邓某的供述:2012年1月份,李忠航说我和高民辉、高海涛的军人身份办下来了,可以穿军装回家过年了,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套军装,过年的时候,我穿着军装回老家过年。正月初五,我从重庆去高民辉老家(江西省吉安县)拜年,第二天,张元瑞和张咸军开着车也去高民辉家,中午吃饭时,李忠航打电话让高民辉去深圳办一件事情,高民辉让我们一起去,高民辉和我就穿着军装和张元瑞、张咸军一起开车去深圳,我们直接去了彭年大酒店,刘叔公(后来知道叫刘荣美)和赖某在酒店等我们,张咸军给赖某介绍高民辉和我说这是“高局”和“邓团长”,之后就各自回房间了,第二天,我在高民辉房间见到了王海侠,第三天,高民辉和赖某、刘叔公谈完了事情,我去给王海侠、我、高民辉订的回北京的机票,张元瑞和张咸军开车回去的。因为第一次去深圳没说好,李忠航安排我们又去了一次东莞,这次去是谈钱的事,看对方能出多少钱。去之前,高民辉问李忠航穿军装吧,李忠航说穿军装去,我就和高民辉穿着军装(夏装,半袖)和张军、张军的一个朋友一起去的,我们穿军装去就是为了让对方认为我们是真军人,能办成陈某甲这件事,增加谈判的筹码,让对方多出钱。让张军去是因为李忠航说张军中纪委有关系,让他去协调关系。赖某、付姐、刘叔公在机场接的我们,晚上吃饭前,高民辉穿上军装,也让我穿上军装。第二天,因为有急事我就回北京了,高民辉和张军在东莞待了有三四天,后来我听说付姐那边给李忠航、高某甲(家是河南的)的账户上打了700万左右。张军和李忠航关系很好,有军官证,住宿的时候是用军官证登记的。后来张军就绕开李忠航和高民辉,直接和陈某甲那方的一个姓凌的联系了。李忠航他们没给把事情办成,赖某追着要钱,我听说退了200万。我和高民辉是假军人,军装是李忠航发的,李忠航找蒋国荣和黄某甲给办的。(5)同案人王海侠的供述:2012年1月份左右,李忠航给我发了一个信息,说他一个朋友叫陈某东的在深圳被抓了,让我帮忙找人弄出来。腊月二十九,我坐飞机到深圳,通过我老公的朋友“彬哥”(郭某,香港人)找公安的朋友问的,说过了年初十之前就能放人,我就回北京了,李忠航说让我初七八左右再去趟,到时安排人接我。过完年,我又去了深圳,在彭年大酒店见到高民辉和邓某(穿军装),高民辉说他和邓某是保护我的,我是他们的领导。第二天,高民辉给了我3万块钱让我交给了“彬哥”给请的律师,律师让家人去看守所提人,我没去看守所,直接坐飞机回北京了。过了几天,李忠航对我说人放错了,是陈某甲不是陈某东,我又问了“彬哥”,“彬哥”说陈某甲是黑社会,他的事谁也办不了,我就给李忠航说了,李忠航就没再联系我。陈某甲的事李忠航给我5万,说办好这事给我10万,结果只给我5万,托人打听办事花了一部分,剩下的我自己用了。(6)同案人张军的供述:一年前,我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李忠航,李某甲介绍我是中央警卫局的,我当时就默许了。后来李某甲对我说王某乙找到他,深圳有个大老板叫陈某甲,能不能找人捞出来,我找了程某,程某要了30万信息费,我和李某甲商量下要了50万,又要了5000元做路费,接着王某乙把钱打给了我,我给了程某5万,给了程某找的律师25万,给了李某甲10万,剩下的10万让我还信用卡了。后来深圳的律师打听出了陈某甲关在什么地方的影像资料,李忠航安排我、高民辉、邓某去一趟深圳,对高民辉、邓某介绍我是高官的司机,我没有解释,是让他们相信我有能力办事。我拿着自己伪造的军官证、高民辉、邓某穿着军装我们一起去深圳,带着深圳的律师和陈某甲的家人见面,陈某甲家人看过视频后,陈某甲的表哥凌某直接找到我,想让办陈某甲的事,我说我办不了。我的假军官证是总参的,军衔是中校,是打路边办证电话办的,花了70元钱,我上北京的公园时就用假军官证。后来我和高某、王海侠在广州的宾馆见面时,我拿军官证给他们看了,让他们相信我是军人。(7)被告人李英贤的供述:2012年1月份,我和高民辉、高海涛、邓某在茶馆喝茶,我把军装发给了他们,说我们的军人身份办下来了,可以穿军装回家过年了。我发给他们每人一套正装,高民辉的是二杠四星,高海涛的是二杠二星,我的也是二杠四星。发服装给他们时我只穿了军用毛衣和军装裤子,没有穿上衣,因为茶楼那里督察多,怕被查着。这些服装都是蒋国荣提供的,我找蒋国荣办理的。我诈骗了付某、卢某720万元。2012年春节前一天,我和高民辉、邓某、张元瑞、张咸军、刘荣美等人在大明湖茶楼喝茶,刘荣美说深圳一个叫陈某东的因为赌博被抓了,想让我们找人把陈某东放出来。我联系了王海侠(王海侠说深圳有朋友,黑白两道都有人,什么事都能办),过了几天,王海侠给我说过完春节初十左右就可以放出来,我又把这个信息反馈给高民辉,高民辉和刘荣美谈的,赖某出价200万,我负责把这个事办好。又过了几天,刘荣美带着赖某来大明湖茶馆找我们,当时张元瑞、高民辉都在场。最后谈的条件是,赖某先拿出20万作为活动经费,我负责在春节过后把陈某东给放出来。这20万是高民辉跟着赖某和刘荣美去宾馆拿的,拿回来给了我,我给了王海侠5万,让她去深圳协调这个事,其他的分给高民辉、邓某、高海涛、张咸军、王海侠当作过节的费用了。王海侠从深圳回来之后,说过完年后初十左右可以把人放出来,我说等初七八左右让她再去一趟深圳,到时候安排人接应她。过完年初六左右,我给王海侠打电话让她去看看,安排高民辉一起去,把余下的180万拿回来。后来听说是邓某、高民辉、张元瑞、张咸军一起去的,听说穿着军装去的。到了之后,陈某东已经放出来了,但赖某说他们要放的那个人是陈某甲,当时发信息的时候把陈某甲发成陈某东了。高民辉给我说的时候,我说赖某想赖账,就让邓某、王海侠、高民辉他们回北京了。2012年元宵节,刘荣美从深圳回来,和我、高民辉、刘荣美、邓某、张咸军、张元瑞等人一起吃饭,刘荣美又解释说不会打“垚”字,打成了“士”字,还想让我们继续办陈某甲这个事,我说让他家来个说话算数的。过了几天,赖某和刘荣美又来找我,赖某说陈某甲的家人跑了,陈某甲的一个表哥委托他来处理这个事。过了几天,我把了解的陈某甲涉黑、贩毒的情况编了短信发给高民辉。赖某问需要多少钱,高民辉最后跟他们谈的是5个亿,先付1000万作为前期经费聘请律师。后来赖某那边只能凑出700万,高民辉给我说了这个事,我说700万就700万吧。我的意思是往我的账户上打500万元,往高某甲的账户上打200万(因为杨某买黄金那事,我们要从高某甲手里买黄金,就挪用了一下),结果对方朝高某甲账户上打了400万,往我账户上打了300万(付某200万,赖某100万),后来,高某甲又退给我200万,高某甲手里余下的那200万至今也没有退给我。收到钱后高民辉给赖某打了收条。我找了王某乙(自称是发改委的),给了他50万,王某乙又找了李某甲(与中纪委关系不错),后来听说王某乙只给了李某甲5000元让李某甲请人吃饭。后来对方要我们证明确实有能力办这个事,王某乙就找了张军,张军说让人从深圳把有关陈某甲的影像资料带来,要505000元作为经费,5000元是深圳那边来人的机票钱,50万是给他们的报酬。后来,张军让人把陈某甲在看守所的影像资料给带过来了,我安排高民辉、邓某、张军(我给高民辉介绍张军是中央警卫局的)一起去了一趟深圳把资料给赖某及陈某甲的家人看,自称是陈某甲表哥的一个叫凌某的和他们见的面,凌某要了张军的电话,他们就单独联系,我就不插手这个事情了。我总共得了500万,那200万在高某甲那里,除了我给王某乙和张军的钱,退给付某200万,我手里还余199.5万,这些钱我打给蒋国荣办理我们五个人的军人保障卡的事了。陈某甲这个事是凌某找了卢某,卢某没有钱,又找了付某,他们又找的赖某,赖某又找刘荣美,刘荣美又找高民辉和我,刘荣美、高民辉把我说成部队高官李部长来忽悠赖某、付某他们,我也没有反对。在赖某和刘荣美一次通话时,我还接过电话对赖某说这个事全部安排好了,这几天判缓就直接出来了,我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让赖某他们相信我有这个能力,能把陈某甲经过判缓刑放出来,因为那时凌某、付某想把钱要回去,我想稳住他们。我们不是军人,刘荣美和高民辉对赖某说高民辉是总参的局长,刘荣美是总参的领导,说我是部长,是高民辉的领导。我本人是1982年入的伍,1997年转业没安排工作。后来我找黄某办了一个假军人身份,并且有军官证,部别是成都军区营房部副部长,大校军衔。我拿着黄某办的总参假军官证给别人看,别人说我是总参的,我就默许了。后来,我又找蒋国荣,蒋国荣又找老唐,老唐又找黄某甲,黄某甲又找王某给我办了个贵州国防军校的工作证。4、书证:(1)协议书二份,证实日,赖某与高民辉签订协议,约定赖某委托高民辉办理事情两件,分别付给高民辉500万、200万,办事期限30天,如办不成,三日内退款。(2)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付某于2012年4月分三次向李英贤汇款150万,分七次向高某甲汇款450万;张某华(赖某之妻)向李英贤汇款100万。共计700万;2012年12月-2013年1月,李英贤分两次向付甲(付某妹妹)汇款200万。(3)刘荣美手写的关于30万元的支出花费说明。(二)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英贤冒充部队高官,以能够找中纪委的人为高某办事以及将高某的朋友余某甲“捞出”为由,骗取高某现金200万元。李英贤将其中35.8万元给予贾某甲办理余某甲之事,后贾某甲退还李英贤3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2006年,我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建设镇开矿,矿区内有当地人私挖,当地政府一直不给处理,我就想找中纪委的人帮忙查一下。2012年12月底,我到北京办事时认识了王海侠,王海侠自称是总参三部的情报员,我跟她说了矿上的事情,她说找总参三部的李副部长,和中纪委关系很好,可以派人去查,带着我上北京万寿路的茶楼和李部长见面,李部长说让中纪委派人去查,让我准备举报材料,我准备好材料后给了李部长。过了一个星期,王海侠对我说,李部长找到中纪委安排人下个星期去办,先准备100万的活动经费,我觉得不妥,王海侠就说李部长有四辆车,两辆Q7、两辆A8,办不成可以把车抵给我,还带我去看了车,说是走私的,她能想办法上军牌。王海侠发给我一个账号,户名叫李英贤,我分两次向李英贤账户打了80万、20万。我还向王海侠提过张某乙调动工作的事,王海侠领着我去找黄某,黄某自称是总参三部的局长,能把张某乙调动的事办成,让我给200万,王海侠让我给黄某打100万,留100万放在她那里,我就把100万元打到黄某的账号上,100万打到王海军(王海侠弟弟)的账号上。2012年12月份,黄某事没办成,钱也没退,王海侠说李部长嫌我找黄某,黄某没有这个能力,让我再打100万给李部长,说打这100万把矿上的事和张某乙、余某甲的事一起办好,我按照王海侠给我的账号又给李部长打了100万。今年5月份,我去报警,海滨区刑侦大队把黄某抓了,当时王海侠不让我告李部长。张某乙是我的朋友,是信用社的理事长,想调到省里工作。余某甲是我朋友,因为嫖宿幼女被抓了。后来李忠航被王海侠逼的没办法了,就把一个叫张军的介绍给王海侠,说张军是高官的警卫员,王海侠又和张军到广州,说是找福建省委书记的侄子尤某办理我的事情,张军说他和尤某关系不错,尤某说这个事情他能办,张军就问我要了30万办事费,我让王海侠从100万里划给张军30万,后来也没办成。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王海侠的供述:2012年12月份,高某(高某)说福建有个矿,有人偷矿石,地方政府不管,想找中纪委查查,我说这个事你找总参三部的李部长。我带着高某去和李英贤见面,李英贤说让中纪委去查,让高某把材料准备下。过了几天,高某把举报材料给了李英贤,李英贤要高某先付100万的活动经费,高某觉得不妥,我说李部长有两辆Q7、两辆A8,如果办不成,就把车就抵给他。我领高某去看车,高某说走私车上不了牌,我说送一辆给军方,能办三套军牌。高某就分两次(一次80万,一次20万)给李英贤打了100万,后来事没办成,钱也没退。李英贤不是部队上的人,没有什么正当职业。2012年底,高某向我提过张某乙调动的事,我领着高某找到黄某,为了让高某相信黄某有能力办事,我介绍黄某是部队上的领导,黄某自称是总参三部的局长,还给我们看了他的军事侦察证。高某把张某乙的情况给黄某说了,黄某说需要200万。我让高某打100万给黄某,留100万放我这里,高某就给黄某打了100万,把另外100万打到我弟弟王海军的账户上,我又转到我的卡上,后来事没办成,黄某没退钱。我通过朋友知道黄某的军人身份是假的,我和高某就去了海淀区公安局报警。我对高某说我找黄某的事我给李部长说了,李部长说黄某没有这个能力,我让高某给李部长打了100万,我说这100万是矿山举报的事、“捞”余某甲的事一起办的,高某就把100万打到李部长账户上,后来事没办成,李英贤又带我找到张军,李英贤介绍说张军是高官的秘书,我们托李英贤的事张军能办成,张军说他以前是海军,后来被领导看中了,干警卫秘书。我给高某介绍了张军的情况,说一周内把张军领到福建,张军认识福建省委书记的侄子尤某。过几天,张军说他到福建了,我和高某也去福建,张军还把他的军官证给我们看,高某把矿上的事、他的一个伙计被抓的事、三明一个信用社的副主任提拔的事给尤某说了,尤某当着我们的面打了几个电话,然后对我们说包在他身上。后来张军说李英贤让他来办这个事没给他费用,高某就让我给张军打了30万,后来事没办成,张军也没退钱。我退给高某10万,手里还有60万,我拿其中15万给李英贤办户口了,剩下的钱让我花了。(2)被告人李英贤的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海侠打电话说高某在福建有个矿,有人偷矿石地方政府不管,想找中纪委的人查查,我说我有关系,后来我们在北京万寿路的茶楼见面,王海侠给高某介绍我是总参的李部长,我说认识中纪委的副书记,让他派人去查,让他准备举报材料给我,我和王海侠商量先让付100万的活动经费,王海侠把我的银行账号提供给高某,高某分两次(一次80万,一次20万)把100万打给了我。打完钱后,王海侠领高某去看了我的走私车,后来事没办成,钱也没退。又过了一个月左右,高某找王海侠办余某甲嫖宿幼女的事,王海侠又找的我,我们商定了100万,高某往我账户打了100万,我答应把余某甲“捞”出来,后来事没办成,钱也没退。王海侠知道我手里有高某的钱,就借了80万,后来还了60万,还有20万没还。后来我和聂某甲、贾某甲一起喝茶,贾某甲说余某甲嫖宿幼女的案子他能办。聂某甲说贾某甲很厉害,公安部、安全部、中央军委、中办、国办都有身份,对外称贾部长,我当时就给了聂某甲5万现金(通过聂某甲认识的贾某甲),第二天聂某甲让我给他汇了10万,分两次汇的,5万汇到聂某甲账户,另外5万汇到聂某甲女朋友的账户上,后来聂某甲说以后直接打到贾某甲的卡上就行,我又给贾某甲打了30万,后来贾某甲又以办事为由问我要了5.8万,后来事没办成,贾某甲退了我30万,聂某甲没退钱。我没有能力办这两件事。王海侠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能力办这两件事,她就是拉着高某上当的,没有王海侠高某不会上当受骗,王海侠知道高某给我打钱,她才向我借钱。我们2007年就认识,王海侠没有能力办事,她在北京花钱比较大方,喜欢赌博、喝酒,她靠给别人办事为由坑别人的钱为生。高某一共给我打200万,我给王某100万(60万现金,40万转账)让王某也办这事,后来事没办成,这100万我没得到好处。后来的100万,王海侠得了25万元,贾某甲得了5.8万,聂某甲得了15万,我得了54.2万。王海侠找过黄某,听王海侠说,高某找王海侠给张某乙办调动工作的事,王海侠把高某介绍给黄某,事没办成,黄某让北京公安抓了。高某又找张军办的,也没办成。王海侠向高某介绍我是总参的李部长,是为了让高某相信我是总参的,有能力办事,她知道我没有正当职业。3、书证(1)银行交易记录,证实高某于日、28日、日,分别向李英贤汇款8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共计200万元;李英贤于日,向聂某甲汇款5万元,于日,向贾某甲汇款8000元;贾某甲于日向李英贤汇款10万元。(2)高某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证实其与标记为总参李部长的联系人的短信联系内容:①余某甲,可以保证回家过年,叫家人放心。日;②要节后,节前太忙,省委政府又要调班子。日;③等下定,正和他们正(政)法委的人吃饭。日。(3)自李英贤处扣押的高某、刘某的实名举报信,证实高某向中纪委举报大田县冶金化学矿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某等人徇私枉法。(三)201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英贤伙同高民辉、张咸军、邓某等人,以买卖“老黄金”的名义骗取上海亚银公司杨某20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0年10月份,我通过亲戚朱某认识了张咸军,他自称是山东枣庄市人民日报社记者,能帮我购买罚没车、铜和黄金。2011年9月份,张咸军给我说他朋友高民辉有清代皇家库存的黄金,让我到北京去看样品。第一次是在北京大明福茶楼,张咸军、高民辉、邓某三个人带了两三根金条去让我看的,我一看含量是36.8%,可以冶炼完了用,觉得生意可以做,就于日给张咸军汇款200万元。我让他们拿大批量的黄金给我看,后来在一个茶楼,张咸军、李英贤、高民辉、邓某四个人带了一箱金条,大约有50斤,箱子上面写着大清金库库存,老式文书。我看这箱黄金的含量在87%,以为他们会让我把这箱黄金带回上海,但他们没让我拿,说会把黄金送到上海。2012年5月份,张咸军把一箱黄金带到上海,在宾馆里,我们的人用钻头打了个洞,一看是假的,就让张咸军带回去了。后来我就问张咸军、高民辉要黄金,他们就说快了。后来我问他们要钱,他们也是一直推,到现在也没退钱。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张咸军的供述:三年前,上海亚银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总杨某通过我认识了高民辉。2011年12月份,我们一起在北京吃饭,高民辉说他那里有一批老黄金。第二天,高民辉、邓某、杨某和我在大明福茶馆见面,邓某拿黄金给杨某看,杨某看后说先进200万的货,因信不过高民辉,就让我当中间人。杨某回去后就给我打了200万,我打给高民辉195万,过两三天,又打了10万(多打5万给高民辉作为费用)。过了三四个月,李英贤拿了一铁箱金块(上面写着大清金库库存,老的文书)让我去上海给杨某,并交代我千万不要打碎,还说是皇家库存里的,一定要保管好。我就去了上海,杨某找人用电钻打了个小孔,一化验含金量为千分之一,杨某说这金子不行,我就拿回去交给了李英贤,说金子含金量不行,杨总不要。李英贤说是不是搞错了,再去问问,就拿金子走了,我问李英贤金子在哪买的,他说从河南姓潘的那买的,姓潘的说从高某甲那买的。老潘和高某甲联系不上,就给老蒋(浙江人)联系,让老蒋去弄黄金,也没消息。直到被抓,这事也没有落实。(2)同案人高民辉的供述:2011年底,李英贤说他那里有老黄金,张咸军就联系了上海亚银的杨某来北京看黄金。李英贤把两个小金条(不是很黄,稍带黑颜色,长7-8厘米,长方形的)交给我,让我带到大明福茶楼给杨某他们看,我让邓某和张咸军拿去给杨某看的,杨某说这个金条可以,想看整箱。过了几天,李英贤拿来一箱子金锭(一箱50块,每块10两,共25公斤)到苗英会茶楼,我和张咸军开车拉到杨某住的万寿宾馆给他们夫妇看的,杨某说比上次的好,就问价格,我和张咸军拉着黄金回到苗英慧会茶楼,李英贤说200元一克,谈多了是我们的,后来是张咸军给杨某谈的。杨某夫妇回上海后先打了200万元的定金,李忠航让张咸军给我打了195万,后来我问张咸军是否有好处费,张咸军就又给我打了10万,两次一共给我打了205万。过了几天,李英贤提供了蒋国荣的账号,我就往这个账号上转了110万左右,又过了几天,李英贤又给了我一个账号(蒋国荣老婆),我又把剩下的转到这个账号上,张咸军给的那5万就留在我的账号上了。我们在北京拿给杨某看的金条和金锭不是真的,李忠航让张咸军和张元瑞带了一箱黄金去上海给杨某,杨某找人化验是假的,又拉回来了。(3)同案人邓某的供述:月份,我和李英贤、高民辉、张咸军、张元瑞、刘叔公等人在茶楼喝茶,李英贤拿出几块长条形黄色的东西,说是老黄金,他手里还有好多,含量低一点,问我们有没有朋友想买。当时张咸军说他有一个朋友,上海亚银的杨总,是做纪念币的,需要黄金,李英贤就让张咸军去给联系。之后张咸军把杨总带到北京,当时我和李英贤、高民辉等人在喝茶,李英贤又把上次给我们看的老黄金拿出来给杨总看的,杨总看了看说黄金含量太少,李英贤说他手里还有很多,杨总说让张咸军送到上海检验看看。之后时间不长,李英贤带了一箱老黄金拿给我、高民辉、张咸军看,里面还有大清朝的出库单,李英贤介绍说这些都是大清朝遗留下来的东西。看完之后,李英贤把黄金搬回到他的A8车里了。过了几天,李英贤让张咸军把几箱老黄金拉到上海给杨总看的,经检验含量太少,杨总不要,又让张咸军拉回来的。我听张咸军说杨总给李英贤200万买黄金,高民辉和张咸军在中间具体操办这件事。李英贤给杨总的黄金是假的,颜色是黄色的,上面印着“大清内务府”、“金锭十两”,李英贤从哪里弄的黄金不知道。李英贤给杨总看的黄金和后期卖给杨总的黄金不是一样的,后来卖给杨总的是假的。当时高民辉说他有事情要办,给杨总说声他就先走了,让我拿给杨总看的,是李英贤交给高民辉的,正看着的时候李英贤就过来了。(4)被告人李英贤的供述:上海亚银杨某被骗200万的事,是杨某和张咸军联系的,张咸军又找的高民辉,高民辉又找的我,因为当时我通过一个叫潘某的找黄金做民族资产备案用的。高某甲那有黄金,潘某就找到高某甲,并把高某甲的账户提供给我,所以最初付某打来那些钱时,我让打到了高某甲的账户上,就是买那批黄金的。杨某把钱打给张咸军,张咸军又给了高民辉,我让高民辉把钱转给蒋国荣了,因为当时正在急着筹钱为我们五个人办理军人身份。当时,高民辉知道我手里有黄金,就忽悠杨某来买,杨某来北京时,我拿了一箱(25块或50块)黄金去茶馆给他们夫妻看的,他们以为是真的,就打了200万定金,钱让我们挪用办身份了,这些黄金是假的,是江西造的,纯度很低,后来这钱就没有再还给杨某。3、书证(1)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杨某于日向张咸军汇款100万元,另注:有一张100万元汇款单遗失;张咸军于日向高民辉汇款195万元。(2)借条,证实张咸军于日给杨某出具借条,借杨某人民币200万元。(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金锭照片及说明,证实侦查人员于日在李英贤处扣押金锭六个,张咸军、高民辉、邓某供认该金锭就是带到上海给杨某看的金锭。(四)2011年6月,廖某通过张咸军结识被告人李英贤与高民辉,高民辉、李英贤冒充部队高官,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以帮助廖某协调事宜以及为廖某的表兄姚某甲办理职务晋升为由,先后骗取廖某100万元和40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2011年,我的柳州市传统文化发展研究会想征一块办公用地,我通过刘某(男,自称湖南某县级市副市长)认识了张咸军,张咸军又带我认识了高民辉,最后认识了李英贤,李英贤、张咸军他们说得要500万,日,我叫公司的会计余某先给打到高民辉账户100万,又通过我公司账号向北京市麒逸源酒业有限公司转账400万。事后,张咸军以要好处费的名义向我要了15万元(日,余某通过工商银行汇给张咸军5万,日通过农行,从我卡上向张咸军汇了10万)。期间我请他们吃饭,带我表哥姚某甲一起去的,他们见过几次。2012年年初,他们来广西,我们一起吃饭的时候张咸军叫我别催了,不行就帮我表哥提个级别,安排到政府中任个副厅级的副市长。当时张咸军、高民辉、李英贤他们都说过,我见这个钱要回来不易,就答应了,结果事情一直没办成。2、证人余某的证言: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月份,我公司老板廖某安排我往外打过款:2011年1月份,通过我的农行账户向张咸军汇款10万元;日,通过我的农行账户向高民辉汇款100万元;2011年12月份,通过公司账户向北京麒逸源酒业有限公司汇款400万元;日,通过我的工行账户向张咸军汇款5万元;2012年,通过我的农行账户向李英贤汇款55万元。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张咸军的供述:广西柳州的姚某甲提拔的事是李英贤一手操办的。姚某甲不认识李英贤,姚某甲的表弟廖某和湖南益阳的副市长关系很好,我经他认识了廖某,又介绍廖某认识了高民辉,廖某又通过高民辉认识了李英贤,这样,姚某甲也就认识了李英贤,姚某甲提拔的事李英贤没办成,被李英贤骗了500万元,钱应该是廖某出的。李英贤直接安排廖某把钱打到邓某公司的账户上把钱弄出来的。后来我和李英贤、高民辉等人在茶楼喝茶时,邓某用放烟的箱子抬了一箱子现金给了李英贤,具体数目李英贤不让问。姚某甲和李英贤在北京见了五六次面,有一次李英贤让我带姚某甲去中旅维果大酒店去和中组部的人见面,姚某甲出来后说挺好的,他也说不准那人是不是中组部的。2012年下半年,廖某在柳州干人防工程,还有他朋友的工程在防城港,让我给协调关系,给过我15万的差旅费,这个事和姚某甲提拔的事没有关系。(2)同案人高民辉的供述:月份,张咸军说廖某有个表哥是国企的,想去某市做个副市长,让我去找李忠航问问能不能办。李忠航说认识中组部的人,要500万。廖某就把这笔钱打到邓某的公司(李英贤说他没有银行卡),后来邓某提了300万元现金给李忠航,李忠航说送给中组部的了,李忠航还让邓某给蒋国荣打了100万,后来也没给办成。(3)同案人邓某的供述:月份,广西柳州的廖某通过张咸军认识了高民辉和李英贤。张咸军说李英贤是总参的领导,什么事情都能办。廖某有个表哥叫姚某甲,是个处级干部,想弄个副厅级,廖某就经常到北京找李英贤联系这个事。2011年12月份,廖某就把400万打到我公司的账户上,李英贤让我提300万的现金给他。过了几天,我提300万现金用一个大纸箱子装着给李英贤送过去,李英贤当时在茶馆喝茶,高民辉、张咸军、高海涛都在场。另外100万李英贤让我转到蒋国荣的银行卡上。后来廖某来北京找李英贤问事情怎么样了,我才知道廖某打到我公司的那400万元的用途。李英贤说廖某打来这400万有一部分用于办理军人身份是扯淡的,他是为了推卸责任,他想赖也赖不掉,好几个人都知道。姚某甲的事没办成,李英贤没有能力办。后来,廖总来北京说李英贤安排张军去广西给协调了一次,也没有协调成,张军还问廖总要钱,应该得了几十万,广西的事没办成,也没退钱。(4)同案人蒋国荣的供述:姚某甲是广西柳州一个国有企业的正处级干部,想提升到副厅级。月份,姚某甲的亲戚找到高民辉,高民辉找的李英贤,李英贤又找的我,我又找的肖某(通过唐某甲认识)办的,我没有给肖某钱,因为他在办理向某的事情上还欠我100万,后来肖某办不了,我又找的田某(原本在国家旅游局上班),给田某打了38万,后来事没办成,田某也没有退钱。这钱也是李英贤给我那570万里边的钱。(5)被告人李英贤的供述:2011年夏天,高民辉找到我说起姚某甲正处提副厅的事,我让他们带简历上北京找我,我找蒋国荣,蒋国荣安排中组部的和姚某甲见面,说可以办。姚某甲回去后,廖某回去拿钱打到邓某的公司,高民辉向他们要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办事都是走邓某的瑞祥恒宇科技公司的账,邓某提出300万现金,用放酒的纸箱子装着,在万寿路上的大明湖茶楼给的我,当时给高民辉、邓某等人办军人身份急需钱,我就带着现金到了万寿宾馆给了蒋国荣,在宾馆外面,从我车上将钱倒到蒋国荣的车上。当时是蒋国荣找的中组部的,因为高民辉与廖某产生矛盾,事情就拖下来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邓某公司账户上的钱怎么用的我就不知道了。4、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日,余某向高民辉汇款100万元;日,广西烘圣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麒逸源酒业有限公司汇款400万元;日,余某向张咸军汇款5万元;日,廖某向张咸军汇款10万元;日,廖某向李英贤汇款55万元。(五)2011年7月份,被告人李英贤冒充部队高官,以能够给颜某的女儿颜某甲办理上军校为由,骗取颜某80万元。案发后李英贤的亲属退还颜某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颜某的陈述:2012年8月份,我女儿高考成绩不错,我侄子的同事陈某说他舅李英贤能帮忙上军校,我就上陈某家和李英贤见面,当时李英贤穿着军装,佩大校军衔,开着军车,他说办理上军校男生60万,女生80万,能安排到总后指挥学院,毕业后分到总参、总后。他自称是中央军委保密局的,很有能力。我回家凑了80万到北京一家宾馆门口找到李英贤,他开着一辆奔驰轿车,我把钱搬到李英贤的车里了。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张主任,李英贤说是张主任给办理,张主任说李英贤是他们首长,首长指示他这件事一定能办好。到了9月3号,陈某叫我不要和张主任联系了,他没办好,李英贤亲自办。以后我每次打电话陈某总是找事由推托,还说李英贤正在十八大搞保卫。我给李英贤打电话,他说总后指挥学院去不了,上南京指挥学院,给我一个号码,说是中央军委的一个王处长,负责协调南京指挥学院。我给王处长联系,对方说“中央军委到学校检查,先等等”。我等了三天,这个王处长一直说忙,我就给陈某打电话,陈某叫我到北京,说另有安排。我到北京后找到一个宾馆住下,过了一个小时,李英贤带着一个中年男子开着黑色桑塔纳军车来找我,李英贤说中年男子是北京军区营房管理局的,这个男的说首长(李英贤)很有能力,肯定能办好。李英贤让我把孩子的档案复印了一份,让我回去等消息,到现在事也没办成。2012年9月份左右,我和李英贤见第二面的时候,李英贤说国家成立了中华民族复兴委员会,他是一把手,可以给我安排大校职务。2013年春节后,李英贤给了我一套完整的春秋装,说先发军装,下一步办手续,安排大校军衔。后来事没办成,我问李英贤要钱,李英贤一直编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也没退钱给我。2、证人陈某的陈述:颜某是通过我和他侄子牵线认识的我舅李英贤。有次俺舅李英贤穿军装回老家被他侄子看见了,认为俺舅能办理上军校的事情,让给说说给他表妹颜某甲办理上军校,这样他们就认识了。李英贤被抓后,颜某上我家里要钱,我妈就操持了10万元钱让我打给颜某,颜某让打到他老婆华某的农行卡上,这样我就往颜某的老婆华某的农行卡上打了10万元,退了10万元后,其他的家里就没有钱了,就把我舅李英贤的一个翡翠玉缸两三个瓷盘、瓷碗都给了颜某。3、被告人李英贤的供述:月份,颜某通过老乡找到我给他女儿颜某甲办理上军校的事,给我80万办事费,当时张元瑞在场,问我要这80万,我不信任他,就没给他,后来这事他没再过问。钱被我挪用了,没有用这个钱给她办军校的事,而是借给要开珠宝店的蒋某(浙江义乌人)50万,另外30万帮诈骗被抓的高海涛退给受害人了,我拿了钱之后还给过颜某甲一套军装,是高海涛从部队带过来的,颜某去北京找我的时候,穿我的军装照过照片。4、物证照片及说明,证实李英贤确认侦查机关扣押的提包是颜某送给其装80万元现金的提包。(六)2012年,被告人李英贤伙同蒋国荣以能够将涉嫌犯罪被抓的康某甲“捞出”为由,骗取康某甲的女婿饶某50万元。其中李英贤非法占有10万元,蒋国荣非法占有4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饶某的陈述:月份,我岳父康某甲被检察院抓了。邓某说有一个姓李的朋友,能量很大,认识很多领导,就把我带到北京万寿路上的大明福茶楼和姓李的见面,当时高民辉也在场。姓李的问了我岳父的情况,说即使进去了也能办,并叫我写一份简单的材料,编成信息让邓某转发给他。过了两三天,邓某打电话,说姓李的说能办,要50万的费用。因为我没有那么多现金,就自己拿了18万,邓某给我垫了30万,加起来是50万,我们从银行取出钱后去了大明福茶楼,把50万现金给了李忠航,他说绝对没问题,保证能办出来,并当场写了收条。后来我岳父判了刑,邓某说找李忠航要钱,李忠航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感觉邓某有点怕李忠航。我没有直接向李忠航要钱,只是隔三差五的问邓某,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给。2、证人邓某的证言:2011年7月,我同学饶某的老岳父因贪污受贿被抓了,饶某让我找人帮忙。我就给高民辉说了,高民辉又给李英贤说了,李英贤让拿50万的费用。饶某说手里只有12万的现金,我就从银行提了38万现金,一起去给了李英贤,当时高民辉也在,李英贤还给打了一张收条。后来事情没办成,钱也没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蒋国荣的供述:康某甲是邓某一个同学的岳父,因为受贿被抓了,邓某找到李英贤,李英贤又找到我,我又找的蔡某(一个报社的记者),李英贤给了我40万办这个事,我给了蔡某40万,当事人又给法院打了8万。后来事没办成,蔡某又把这40万退给我了,这钱让我用了,没退给李英贤,后来一共给李英贤打了一个550万的条。(2)被告人李英贤的供述:2012年夏天,邓某同学的岳父康某甲因行贿被抓了,邓某找我帮忙把人捞出来。我找到蒋国荣,蒋国荣要50万,邓某准备了50万现金给我,我在五洲酒店给了蒋国荣40万元现金,让蒋国荣打了一张50万的收条,后来康某甲家里直接又打了10万给法院,蒋国荣也找人了,但没办好,蒋国荣也没退钱。我不知道蒋国荣是干什么的,他说这事没问题,我相信他。4、书证及办案说明(1)收条复印件,证实日,李英贤以李忠航名义向邓某出具收到办事款50万元的收条,若事情不妥,如数退还。办案说明,证实该收条原件被被害人丢失,上述收条复印件系在兰陵县公安局民警王树启邮箱内提取。(2)收条复印件,证实日蒋国荣向李忠航出具收到办事款(康某甲之事)40万的收据。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2012年,被告人李英贤告知高民辉、邓某、高海涛、朱某甲可以花钱办理军人身份,后由邓某出资300万元,朱某甲出资900万元,李英贤先后找到黄某、蒋国荣(均另案处理)办理军人身份,后蒋国荣找到唐某甲、黄某甲、王某(另案处理)办理。李英贤给邓某、高民辉、高海涛、朱某甲等人发放了军官证、军装、军衔、资历牌、姓名牌、臂章等物品。案发后侦查机关在李英贤处扣押军官证两个、军人驾驶证一个,在邓某处扣押军官证两个,在朱某甲处扣押军官证一个,经有关部门鉴定均为伪造的军官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高民辉的供述:我现在的老婆李某的同学张某是李英贤的情人,我通过张某认识了李英贤,李英贤比我大,我就叫他姐夫。李英贤当时穿着大校军装,他说在北京有关系,有事情可以联系。认识之后,我又介绍邓某认识了李英贤,两三个月后,李英贤给我说总参要增加两个情报站,一个西安站,一个杭州站,要是有钱可以建个站,需要5000万,我把这件事告诉了邓某,邓某说最多拿1000万,后来李英贤说和总参领导沟通了,3000万就可以建。于是我给朋友朱某甲(在福州做汽车发动机生意)打电话说了建情报站的事,朱说可以拿1000万,我给李英贤说3000万凑不出来,不行就给我们几个人办个军人身份吧,李英贤说办军人身份至少要1500万,朱某甲就打了900万到邓某公司的账户上(我手里没有钱,让朱某甲垫的),之后我和邓某与李英贤在茶楼见面,邓某当场填了一张500万的现金支票给了李英贤,李英贤让写的收款单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二部”,之后李英贤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多次要钱,邓某又填了几张现金支票给李英贤,李英贤没让填收款单位(说是给领导的好处,不能签收款单位),他说自己填,前后总共给了李英贤1300多万。期间,李英贤拿他自己的军装带我、邓某、高海涛、朱某甲去照相馆照的相,还拿来表格让我们填。2011年底,在大红袍茶楼,李英贤让司机把军装拉到茶楼给我和邓某、高海涛、朱某甲(因朱某甲没来,由我转交)每人发了一套军装,臂章是总参的,军官证是总参二部。李英贤说可以穿军装回家过春节了,并说我们的入伍手续已经通过总参传到我们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和公安部门,过完年让我们去当地武装部办入伍手续,再到公安部门注销户口,回到北京他再带我们去单位报到。正月初六下午,张咸军、张元瑞开车去我老家江西吉安给我父母拜年,初七上午邓某也穿军装来了,我打电话问县武装部有没有总参的机要文件,武装部说没有,邓某说也没收到。过完年回北京后,元宵节这天,我、邓某、李英贤、高海涛等人一起吃饭,李英贤说我们明天就可以报到了,过了好几天也没有动静,我和邓某、高海涛急了,去问李英贤,李英贤说我们没有文凭,经不起查,要从根本上办(指办文凭)。过了个把月,李英贤拿来四本贵州国防军校的工作证,并让我们到网上去查贵州国防军校第七教学部,我们打开网站还真能查到,在师资力量一栏,有我、邓某、高海涛、朱某甲的照片、名字等,我们觉得李英贤很有本事。后来,李英贤又说我们分到了十四军,先到十四军过渡,再调到总参谋部,这样到了2012年5月份,李英贤带我,邓某,朱某甲(高海涛因诈骗被无锡警方抓了)去昆明,李英贤说蒋国荣(李英贤说是省长的堂弟)正在办这件事,期间,蒋国荣请我们吃了一顿饭,李英贤说日之前我们肯定能调到总参,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也没到十四军去过渡,我们又回了北京,李英贤又让我和邓某(穿军装)、张咸军去东莞办陈某甲的事。到了号,李英贤说中央军委正在调整,报到的事缓一下,春节之前肯定办完。春节前,邓某每天都在催我,我就去找李英贤,李英贤说蒋国荣有事情,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又说找了一个叫王某的给办的,正在办理。之后,王某来北京,说是给我们办军人保障卡,之后李英贤让我和邓某于2012年腊月二十八日晚上去中央电视台的梅地亚中心找王某拿保障卡,我们等到凌晨1点也没等到王某,打电话他关机了,我把事情告诉李英贤,他无话可说。腊月二十九我回江西老家过年,正月初四,我接到邓某电话,说王某的手机打通了,王某说李英贤挑拨他们夫妻间关系,他被老婆砍了,所以关机。2013年3月份,李英贤让我和邓某去昆明找王某,在那里呆了十几天,王某一直说在办理中,让我们耐心等待,之后王某又随我和邓某一起到北京,说再去中央军委找关系办。2013年4月底,王某说中央军委要捐100个亿成立中国监察西南局,号挂牌,让我们加入,说发手枪、办持枪证,要我和邓某每人交了18600元的费用,到了7月1号也没有挂牌,又推到8月1号建军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在被抓前几天我和王某通了电话,他说让我12月7号到北京总部报道、培训,还说服装、枪支、持枪证都发到昆明了,培训结束后就到中国监察西南局报道。(2)同案人邓某的供述:2012年1月份,我和李忠航、高民辉、高海涛四个人在大红袍茶馆喝茶时,李忠航说我们三个人的军人身份办下来了,可以穿军装回家过年了。当时李忠航给我们三个人每人发了一套军装,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去了。(3)同案人高海涛的供述:2011年年底,在海淀区万寿路大红袍茶馆,李忠航给我们发了军装,叫我、邓某、高民辉、还有一个叫朱某明的加入总参的,发军装时朱某明没有去。过年的时候,李忠航给我们发证件,向我要100万元(当时高民辉说我没钱少交点,那100万我也没给,以帮李忠航给一个叫彭金华的办上军校的事相抵的),我听朱某明说他的是900万至1000万上,邓某的是陆陆续续花的。贵州国防军校第七分校的事是李忠航办的,李忠航给我们表格我们填的,我们穿李忠航的军装照的相。(4)同案人黄某的供述:我给蒋国荣办过军人身份,比给李英贤的办理的早,当时给李英贤办的是李忠航的这个名字。陈某自称是中央军委预备役政治部主任,另一个身份是国际财团中国区域首席执行官,说可以给我筹备5个亿的资金,使用期限十五年,还把国际财团的公章给我看了,我就相信了。他介绍我认识高某,把高某的身份说的很神秘,说高某后台很厉害、关系特别广、能量很大、能办军人身份。后来蒋国荣想办军人身份,当时一个是5万,我俩给高某10万,高某给我和老蒋办的身份,大校军衔,具体职务忘了。办身份的时间是2007年9月份,光给了我军官证,没给军装,军官证我上公园的时候用过,不用买票。后来,李忠航也想办军人身份,我就介绍李忠航认识了高某,这次李忠航花了30万找高某办的,办的是成都军区营房部副部长,高某从中拿2万给了我。因为找高某办的那个军官证到期了,我想再办一个,就通过朋友认识了安全部的张主任等人,张主任说需要几十万,我没钱办他就说等我保障卡下来后从保障卡里扣。在世纪华天大酒店张主任让我填了一张总参三部的表格,过了一个月左右,张主任给我六套军服,这次是在2011年办理的,军官证上的名字是黄克强,大校军衔。时间不长,又给了我一个二级侦察员的证件,又过了一段时间,发了个保障卡给我,保障卡上的名字是黄某,说是名字打错了,让我留着做个纪念。在我办第二个军人身份之前,我和李忠航说认识一个张主任,能办军人身份,李忠航给他朋友一谈,他们也都相信了,后来李忠航找到我,说想办五个军人身份。我给张主任打电话,他说可以分两批办,300万一个,五个人是1500万,后来因为一个姓高的身份有问题,去掉一个,1200万,最后因为什么原因又去掉一个人,三个人900万,最后李忠航给张主任谈的是800万。谈好后,张主任让人给我送来两份总参三部表格,我把这个表格给李忠航拿给他小兄弟看,李忠航回来后说可以办,但至少要拿三份表格,还要马上发保障卡,张主任就不想给办了。填表之前,他们好像先打了一张300万的支票,看完表格后又打了500万的支票,我给李忠航打了800万的条。因为李忠航要保障卡和军官证一起发,和张主任谈崩了,我就把我先收到的300万还给李忠航了,剩下的500万李忠航给我后我就给了管钱的郭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退。我没有能力办军人身份,我的军人身份是假的,他们办不成,我还找人到总政干部科查,没有查到我的身份。(5)同案人蒋国荣的供述:我和李英贤总共给人家办过四次事情,分别是办高民辉、邓某、朱某甲、李英贤的军人身份的事,广东省江门市向某转业的事,四川省康某甲行贿的事,广西柳州姚贵仁提拔的事,都是李英贤找我办理的,总共打给我570万。因为李英贤找黄某办军人身份时保障卡一直不下来,我就和李英贤说唐某甲有能力办,李英贤就陆续的打给我550万(包括办理其他事情的钱),我就约李英贤、唐某甲见面,见面前先给唐某甲打了140万(可能是日),唐某甲说没问题,他是找朋友给办的,把他朋友(后来知道就是黄某甲)说的很神秘,后来,我又给唐某甲打了30万。过了段时间,黄某甲就让唐某甲拿了一批军装,让我给李英贤、高民辉、邓某、高海涛、朱某甲他们。后来,因为军人保障卡一直下不来,唐某甲才让黄某甲跟我和李英贤见的面,我们就又分多次给了黄某甲140万。后来黄某甲说必须先从文职过渡,让唐某甲把这五个人的文职服装、工作证(绿皮)给了我,我给李英贤他们说衣服是从总后勤部领出来的,是为了让他们相信我找的人有能力,我还跟李英贤说黄某甲是陈炳德的朋友。后来保障卡还是下不来,黄某甲就让我们去昆明,李英贤、高民辉、邓某、朱某甲四个人也到了昆明,晚上我们一起吃饭,第一次见到了高民辉、邓某、和朱某甲。第三天,黄某甲带我和李英贤去见的王某,一开始还给王某准备了20万的红包,到了王某办公室,黄某甲叫王某三哥,我们觉得情况不对,就走了,那20万也没有给王某。李英贤还问王某要了电话,从此他们就直接联系了,我就没再参与这个事。(6)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蒋国荣找到唐某甲,唐某甲又找到我,让我给李英贤五个人办军人身份,我找了汪某甲(自称在贵州国防军校任招生办副主任),先让汪某甲给办文职干部,我给唐某甲说先从文职干部过渡,唐某甲把我的话转给了蒋国荣,蒋国荣又转给了李英贤。汪某甲给了我五张贵州国防军校干部职工审批表,汪某甲说办成一个文职大约10万左右,五个人共50万。我把表格发给唐某甲,唐某甲又转给蒋国荣,蒋国荣又转给李英贤他们五个人。过了十几天,李英贤、高民辉、邓某、高海涛、朱某甲把填好的表传给我,表上贴的相片都是普通的,之后,唐某甲转到我卡上40万。汪某甲开车到重庆拿了12万现金,我把李英贤他们的审核表一起交给了汪某甲,后来又通过银行转给汪某甲20万,剩下的8万被我自己花了。过了二三个月,可能是2012年3月份,汪某甲把李英贤他们五个人的文职教员的工作证给了我,让我转给李英贤,这五个人的照片都在贵州国防军校第七教学部的网站上,职务都是教员。之后,我把文职教员的工作证及网站的情况告诉了唐某甲,唐某甲又把证件转给了蒋国荣他们。后来,蒋国荣、唐某甲又找到我,让我给李英贤他们办理正式军人的军官证,蒋国荣直接把80万打到了我的建行卡上,我没有能力办军官证,这80万全部让我花了。2013年的5、6月份,汪某甲带我去云南昆明和他的师父许某见面,唐某甲也一起去的,后来蒋国荣也来昆明,给我说李英贤也在昆明,我们就见面吃饭,李英贤结的账,期间,李英贤从卡里提了30万,因为之前蒋国荣、唐某甲、李英贤三个人商议找王某给办军官证的。吃完饭,汪某甲开车带我、唐某甲、蒋国荣、李英贤去了王某在云南省防空指挥部二楼的办公室,都叫王某王主任,聊了一会,李英贤觉得王某办不了,我们就走了,这30万也没给王某。月份,唐某甲让我再帮忙和王某联系办全套军人身份证(包括军官证、军人保障卡、军装)的事,蒋国荣给了我30万现金作为给王某前期办事的好处费,我联系王某,王某说五个人至少得1000万,我就把蒋国荣给我的30万给了王某28万,我自己留了2万。我让唐某甲转告蒋国荣至少需要1000万,之后就没再经过我的手给王某钱了。我给他们说军委里有人,其实都是我父亲的老战友的关系,他们都退了,根本用不上,我吹牛的。(7)同案人唐某甲的供述:月份,通过黄某甲为蒋国荣的五个朋友办理军人身份,黄某甲说必须先从文职过渡到正式军人,之后黄某甲给我5份简历表,我给了蒋国荣,蒋国荣拿回去让他们填的。蒋国荣分两次给打给我150万,我给了黄某甲125万,黄某甲给李英贤五人办理了贵州国防军校的工作证,证件是假的。(8)被告人李英贤的供述:月份,我通过陈某认识了黄某,陈某说黄某是总参的,黄某说他可以办理军人身份,我就给了黄某30万,过了大约十天,黄某就给我办理了军官证(成都军区营房部副部长,大校军衔)、军装,还说七日内办好所有手续,过了很长时间也没消息,期间,黄某让高某给我送来了军用衬衣,大衣,后来知道我的军人身份是高某给办的。后来,黄某给了我一份总参三部的身份档案登记表,我就拿给高民辉、邓某、高海涛他们看了,他们都很认可,都想办这个身份,邓某当时钱不够,高民辉就找了窦某,窦某也想办这个身份但不想出钱,就找了在福建做生意的朱某甲,让朱某甲替他们出钱。黄某说办一个军人身份每人需要200万。由于窦某腿有残疾,黄某说不行,窦某就没有再参与。朱某甲就转了900万到邓某公司账户上,先打的600万,又打的300万,我又把这个钱分两次用支票(一张500万,一张300万)走邓某公司账户转给了黄某,剩下100万,是我经手转给黄某的,黄某又找的郭振(自称总参三部的)和一个姓冯的(也自称总参三部的),打完钱之后,只是让填了表,军官证和保障卡都下不来,大家都很着急,就多次催黄某,黄某一直给我们拖。后来蒋国荣说黄某办不成这个事,他能办(蒋国荣是通过黄某认识的,蒋国荣的军人身份也是黄某通过高某给办的)。蒋国荣又通过老唐(自称部委领导)找了黄某甲,我们就去找黄某要钱,黄某退了我们300万,还差330万(包括我第一次给他的30万)。这时,高海涛弄来五辆走私车我们就拿出黄某退还的300万中的100万、高民辉又拿出80万买走私车。我们就把给杨某买黄金的200万,黄某退的那300万中的200万,朱某甲又出了100万,邓某又拿了300万,共计800万打给蒋国荣,都是经我的手陆续打给蒋国荣的,让蒋国荣给我们办军人保障卡。时间不长,蒋国荣就给我们五个人发了军装,由于没有保障卡,这些服装我就暂时没发给他们。后来,黄某甲说必须从文职过渡到正式军人,又让老唐(唐某甲)把文职服装寄给蒋国荣,还有文职的工作证(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第七教学部)。过了有半年时间,快到2012年春节了,红证件下来了,我、高民辉、朱某甲的是总参的,邓某的是总后勤部油料部的,高海涛由于当时在无锡出事了,就没给他办军官证。然后,我在大明湖茶楼就把高民辉、邓某、朱某甲的衣服和工作证发下去了。我发衣服的时候说我们的军人身份办下来了,可以穿军装回家过年了,但在北京别穿,别太招摇。发服装给他们时我只穿了军用毛衣(带国旗、五星)和军装裤子,没有穿上衣,因为茶楼那里督察多,怕被查着。这些服装都是蒋国荣提供的,我找蒋国荣办理的,此前蒋国荣也发过一次衣服和军官证,后来军官证又让蒋国荣收去了,说要办理新证件。由于说好年前二十八九左右把保障卡和衣服一起发下来的,但保障卡一直没有发,邓某、高民辉急了,我们就找蒋国荣,蒋国荣再找老唐,老唐就把黄某甲从重庆带到北京,我和黄某甲接触后发现他办不了保障卡,蒋国荣说黄某甲有能力办。后来,黄某甲请我们去昆明,通过黄某甲介绍又认识了王某,黄某甲是找王某给我们办身份的,我感觉王某这人办不成事,我们就回北京了。我们又催蒋国荣,王某就来北京,王某说保障卡已经办好了,很快就能发下来了,说得很好,我就带邓某、高民辉去见王某。后来我们三个人又去的昆明,高民辉、邓某没和我一起回来,后来,高民辉就说王某有能力办我们的事。再后来王某又来北京,约高民辉和邓某的,因为王某听说这个钱都是邓某和朱某甲出的,就想单独找邓某和朱某甲,朱某甲在福建,而邓某就听高民辉的,王某想约邓某,必须约着高民辉,我正好福建有个事,是一个叫余某甲的嫖宿幼女被抓了,我就想找王某来协调这个事,以此来看看王某的能力,正好王某也想去福建接触朱某甲,王某就吹嘘他在福建有关系。我给了王某100万,打他账户上40万,给现金60万,王某也没给我办成余某甲的事。高民辉和邓某和王某认识后就和王某靠上了,王某问他们要钱邓某就出钱,后来高民辉又介绍了何大师、季某某、张咸军等好几个人给王某认识,让王某给帮着办身份。后来王某又给我发了一个军官证,我的是总参机要局助理,大校军衔,邓某的是总后油料部助理,上校军衔,高民辉是总参情报部参谋,大校军衔,朱某甲是总参通讯部参谋,也是上校军衔,我的证件是高民辉转给我的。后来,邓某和王某走得近,邓某又把高民辉甩了,高民辉又回来找我,最后高海涛来撮合我和高民辉和好。后来,王某给高民辉一个总参西南局的副局长,高民辉没有钱,王某又把这个副局长给邓某了。高民辉利用王某在昆明的关系,结识了不少人,王某最初还找了个姓尤的女的(外号尤三斤,特能喝酒)来笼络高民辉,后来高民辉又拿下了尤三斤,尤就把王某底细给说了。高民辉就又慢慢的疏远了王某,又来找的我。在办理我们几个军人身份的事上我没有渔利,都是让我打给蒋国荣,至于蒋国荣给老唐、黄某甲、王某多少我不清楚,办身份这事我给了黄某530万,给了蒋国荣800万,共计1330万元。我的军人驾驶证是假的,是找北京军区某仓库车管助理周某办的,是2011年8月份办的,当时给高民辉、邓某、汪志全和我各办了一本,高海涛也可能有。我们不是军人,我本人是1982年入的伍,1997年转业没安排工作。后来我找黄某办了一个假军人身份,并且有军官证,部别是成都军区营房部副部长,大校军衔。后来,我又找蒋国荣,蒋国荣又找老唐,老唐又找黄某甲,黄某甲又找王某给我办了个贵州国防军校的工作证。2、书证(1)银行交易记录①工行网银汇款凭证,证实朱某甲于日-12月27日分四次向邓某的北京瑞翔恒宇科技公司汇款900万元。②兴业银行进账单,证实邓某于日分两次通过北京中电天下贸易公司向黄某汇款500万元。③李英贤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黄某于日向李英贤汇款200万;李英贤于日向蒋国荣汇款20万元。④建行网银电子回单,证实邓某的北京瑞翔恒宇科技公司公司于日-28日向蒋国荣汇款280万元。⑤建行网银电子转账凭证,证实北京麒逸源酒业有限公司于日、20日向蒋国荣汇款共计120万元。(2)成都军区联勤部政治部保卫办关于对“李忠航”相关信息核实的情况,证实经核实,未发现该部有符合“李忠航”相关信息人员,其所持军官证(证件编号:成字第2093568号)系伪造。(3)贵州国防军事职业学校第七教学部情况说明,证实因招生工作需要,该校于2011年4月招用高民辉、高海涛、朱某甲、李英贤、邓某等人作为学校招生工作临时宣传员,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工作证,并在学校网站登记,其5人并非该校正式在职职工,该校未向其配发过军装等军用品,其5人也未对学校进行过有效的工作,用工关系已自动解除。(4)北京卫戍司令部证明,证实经核查,蒋国荣驾驶证(JZ)、李忠航驾驶证(JZ)、邓某军官证(空字第号、参字第110691号)、李英贤军官证(陆字第号)、朱某甲军官证(参字第0510978号)系伪造,根据《警备条令》和部队相关规定,该部将上述证件收缴。(5)李英贤、邓某、蒋国荣军官证复印件,李忠航、蒋国荣军人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该三人所持有的伪造的军官证、军人驾驶证的情况。(6)贵州国防军校第七教学部网页照片,证实李英贤、邓某、朱某甲、高民辉等人的姓名及军装照片出现在该网站师资介绍一栏。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发破案经过,证实:日,刘典爱、顾欣、梁春华、陈鹤鸣、萧文学、黄震六人穿军装到兰陵县公安局招摇撞骗被民警识破后当场抓获。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通过对刘典爱、梁春华等人的审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张咸军、周长胜等人抓获。张咸军供述自2011年,伙同高民辉、李英贤以卖黄金为名诈骗上海亚银公司杨某200万元。2012年1月份,刘荣美与李英贤、高民辉、邓某、王海侠等人冒充部队高官,以有能力将涉黑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捞出”诈骗付某、卢某720万元。该局将涉案人员上网追逃,邓某于日被北京朝阳分局抓获,李英贤于日被深圳罗湖分局抓获。日电话通知王海侠、刘荣美到苍山县公安局说明情况,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发现陈建忠、黄某、蒋国荣的犯罪事实,该局将陈建忠、高海涛、黄某、蒋国荣上网追逃。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将陈建忠抓获移送兰陵县公安局,陈建忠供述伙同高海涛等人以有能力办理上军校为名诈骗他人钱财。日黄某被抓获归案,供述自2013年冒充总参干部,以办事、“捞人”为由诈骗高某100万元,日蒋国荣被抓获,供述以办军人身份、办理上军校、“捞人”为由诈骗他人钱财。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日,侦查人员对李英贤世纪金源商务中心11楼B座进行搜查,扣押军服、军用品、军官证、军人驾驶证、李英贤穿军装照片、诈骗用的金锭等物品一宗;日、18日、21日,侦查人员分别自邓某、高民辉、高海涛处扣押军装、军官证等物品一宗。3、广西省靖西县公安局武平派出所于日出具的李忠航身份情况调查报告,证实李忠航,曾用名卢忠航,男,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广西靖西县武平乡武平街念屯17号,此人前天到靖西县公安局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发现有许多户口登记方面的可疑,要求到武平派出所核实。经查,此人自报原名叫李忠权,当过兵,原户籍地是辽宁省锦州市,北镇满族自治县人,现暂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用名李忠航。自称当兵时户口已注销,按其提供地址和姓名经上网查询,提示为查无此人。自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武平乡武平街念屯一家叫卢大峰的人为干儿子,由于当时户籍管理不严,没办任何手续,卢家人就到武平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用名卢忠航,并办理第一代身份证,日,又到派出所办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要求改名李忠航。经询问李忠航本人,自报其妻名叫阎某,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二台街25号1-2-5。女儿:李某,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二台街25号1-2-5。网上查询确有此二人,由于跨省只能查个人信息,无法查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二台街25号1-2-5李忠航是否是本户成员。就目前其本人户口来源尚有疑点,我们提出让其到原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满族自治县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二台街25号1-2-5开具有关证明以及原在部队当兵的有关证件材料,等手续齐全再请示领导后方可确认户口登记问题,现第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已暂扣,其本人已劝返回。4、广西省靖西县公安局武平派出所于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卢忠航曾于1998年在该所登记有一户口,资料如下:李忠航,曾用名卢忠航,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为广西靖西县武平乡武平街念屯17号,日我所经核对发现本辖区不存在此人后注销了该户口。5、李忠航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李英贤以李忠航的名字在广西省靖西县的户籍登记情况。6、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治安大队于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英贤,男,日出生,此人2011年11月持2001年所办的旧户口本及单位证明到三号桥派出所补登了户口身份证号码××,2012年9月咸宁市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该人持有多户口,经查实后,该局将此人持有的身份证号码××的户口注销。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英贤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有两份登记信息:(1)李忠航,曾用名卢忠航,男,壮族,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靖西县武平乡武平街念屯17号。(2)李英贤,男,汉族,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33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个人身份,夸大个人能力,以能帮助他人办理上军校、职务晋升或将涉嫌犯罪被羁押的人“捞出”等事项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买卖的方式非法获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且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英贤犯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六起诈骗事实,诈骗总额为1500余万元,起诉书将李英贤的诈骗总额表述为1300余万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兰陵县公安局对该案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与被告人李英贤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咸军因涉嫌在兰陵县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抓获,其后供述了伙同李英贤等人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其与李英贤等人系共同犯罪,兰陵县公安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并无不当,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询问部分被害人、证人是在宾馆内进行,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大部分证人均不在我市居住或生活,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办案居住的宾馆进行询问,系工作需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证据表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英贤所提“诈骗第1起,不认识付某,是高民辉委托办理”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诈骗第1起,对付某实施诈骗的是卢某和赖某,李英贤与付某不认识,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与赖某签订办事协议系高民辉所为,与李英贤无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贤与被害人付某虽无直接联系,与赖某签订办事协议亦是高民辉所为,但其指使高民辉等人冒充部队高官,谎称有能力将陈某甲捞出,通过刘荣美骗取赖某、卢某等人的信任,进而骗取三被害人巨额资金,其系诈骗行为的主导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汇给高某甲的钱与李英贤无关,不应由李英贤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汇钱给高某甲系基于李英贤的安排,李英贤亦供称汇给高某甲钱是挪用于买老黄金与杨某做生意,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付某、赖某给的钱是要用于聘请律师组成律师团的,没有虚构事实”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贤供称该720万元中,先期给付的20万元除5万元给予王海侠外,其余用于给高民辉等人发放过节红包,后期收到的700万元有200万元挪用于向高某甲购买黄金,其余用于办理军人身份,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一直在积极协调,后来又退还200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贤本身无正当职业,更非部队高官,其根本没有能力办理被害人委托之事,其所谓的协调,是投机行为,并非正当途径,其后退还200万系因担心被害人报案而被迫退还,不影响对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英贤所提“诈骗第2起,不认识高某”的辩解理由,经审理认为,王海侠带领高某到茶馆找李英贤帮忙处理矿山事宜的事实,除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外,被告人李英贤与王海侠在侦查阶段均予以供认,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其所提该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诈骗第2起,相关事宜都是王海侠一手操办,问高某要钱的是王海侠,与李英贤没有关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贤通过王海侠骗取高某的信任后,进而通过王海侠要求高某支付办事费用,其与王海侠系共同犯罪,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英贤所提“诈骗第3起,当时黄金的真假程度我也不知道”及其辩护人所提“诈骗第3起,老黄金的真假及含量没有进行权威鉴定,认定老黄金是假的证据不足,属于因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该起诈骗中黄金的真假,除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外,被告人李英贤在侦查阶段亦供称“黄金是江西造的,纯度很低,是假的”,且有其同案张咸军、高民辉、邓某等人的供述在案佐证,其当庭改变供述无正当理由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其所提该辩解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英贤所提“诈骗第4起,只拿到300万,另外的100万是邓某给蒋国荣的”辩解理由,经审理认为,同案人邓某、高民辉均证实其余的100万之所以打给蒋国荣是出于李英贤的安排,故该100万也系由李英贤支配,应计入其诈骗数额。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诈骗第4起李英贤将廖某打来的钱全部给了蒋国荣用于办理姚某甲提拔一事,未从中获利,李英贤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诈骗第6起,李英贤将钱交给了蒋国荣办理,只是起介绍作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贤明知自己无任何能力为他人办理提拔之事而冒充部队高官,无根据的向被害人承诺能办成事,向被害人索要巨额办事费用,后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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