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条房产新政出台,长沙大学生购房新政策该如何选择

沈阳下发22条房产新政 毕业未超5年大学生购房零首付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3月1日电&日,沈阳市政府下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包括对个人购买住房市区两级给予奖励政策;公积金最高贷90万;土地供应减半;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等22项房产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全文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房地产业是我市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良好,但结构性矛盾应当引起重视。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实现同比增长10%的目标,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力争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 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个别配套滞后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发企业可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减。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五、支持项目开工建设。各地区政府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落实我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意见。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六、支持开发企业调结构。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七、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奖励政策。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住宅和非住宅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惠民楼盘”将给予购房人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和家装补贴等让利优惠。各地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召开区域房交会,自行出台优惠政策。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10%。家庭或个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贷款购买两套房,第二套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前次贷款已还清的,再次申请贷款的视为首次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以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九、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二手住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一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购买房产面积大于出售房产面积的,按面积差每平方米补贴50元。  十、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可以视为住宅,交易税费按照住宅标准缴纳,同时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已经购买的用于自住的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十一、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二、大力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从今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三、高端人才购房享受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盛京人才”战略,对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等,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  十四、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  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限由6个月降为3个月,首付比例实行“零首付”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十五、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落实“两权”可抵押贷款政策,简化收入证明要件和担保手续等,为进城购房的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一市三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支持政策。  十六、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居民为子女就学购买商品住房的,将入学条件由“以落户时间为准”改为“以居住时间为准”,居住时间自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算起。  十七、支持两地分居家庭、农民工和外籍人士购房安家。两地分居家庭在沈购房安家的,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的安家费。农民工在沈购房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外籍人士在沈购房不受套数限制。  十八、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出台我市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九、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置到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征收。取消建设项目的安措费、社保费收缴和拨付。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未公开的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二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淘汰“ 僵尸企业”。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避市场风险。  二十一、大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支持在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可以领取3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向外来务工人员、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等倾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壮大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各地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摸清并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各地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建立考核制度。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化解房地产库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求实、积极作为、综合施策,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自觉性。各地区政府要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净地出让、配套建设、闲置土地回收、组织区域房交会等管理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提高房地产调控的协调性、一致性、互补性,积极引导开发企业顺应市场形势,配合政府惠民政策,诚意让利促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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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
5月11日,湘潭经开区出台《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高校、中职在校生和毕业生购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规定,高校、中职在校生和在园区就业的毕业生购房享受每平300元的购房奖励。
湘潭经开区产业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购房奖励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全日制的大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二是毕业3年内在经开区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本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奖励,每户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征拆购房奖励、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补贴或其他购房奖励政策不在此列)。
据了解,此次奖励政策实施时间为2年,从日至日期间,在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且所购住房在湘潭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没有合同注销记录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大学生都可以申请补贴。请购房者准备以下资料:①商品房电子合同复印件;②申请审核登记表;③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资料;④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毕业生),在校证明(在校生);⑤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证明;⑦承诺书。
各位符合奖励政策的大学生,请牢记购房奖励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制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意见&区人社局窗口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区产业发展局出具审核意见&园区房产管理处比对&录入&区财政局拨付。
温馨提示:人社局窗口受理地址位于九华大楼2楼& &联系电话:&
房产局业务咨询电话:
举例说明:在湘潭大学读书的刘同学看中了九华的房子,她如果买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总价在32万左右,首付两成则只要7万元左右,如果园区能补助3万元,就只要出4万元首付就可以拿下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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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游客 您好,欢迎进入新浪地产网!
新乡出台22条房产新政 7月6--12月31购房享契税补贴50%
&&新浪乐居新乡讯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7月6日,新乡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22条促进平稳健康发展的策,这22条新政着力于推进棚改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强化引导和供应调控、积极推进住房消费、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调整保障房供应方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等七大方面。以下是公告内容:&&按照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银监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新乡实际,现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着力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国家有政策、百姓有需求、投资有成效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加快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是当前遏制房地产投资下滑、稳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一)有序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充分发挥计划引导和规划管控作用,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又要重点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位置重要、对优化城市布局和促进房地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二)有效破解拆迁征收瓶颈。市棚改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责,不断健全强化以规划引导、土地供应、补偿安置、市场监管、项目推进、政策支持为内容的“两改”制度体系建设,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助推“两改”工作。辖区政府要创新工作,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服务引导、预征收、提前搬迁奖励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拆迁征收进度,推进土地分宗出让,实现项目滚动发展。&&(三)有力推进项目联审联批。要强化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破解手续办理周期长的瓶颈制约,对拆迁、土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倒排时限,明确限时办理和交叉推进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包括项目准备、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三个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辖区政府确定改造意向并申请规划选址意见;市规划局按照改造更新单元规划或结合控规,提出改造项目的四至边界、用地面积和主要规划控制指标;辖区政府组织对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成本及收益情况进行测算评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组织对辖区政府的测算情况进行鉴定;市棚改办根据鉴定结果出具确认函。&&在项目审批阶段,根据改造项目测算和鉴定情况,如涉及控规调整的,由辖区政府商市规划局按程序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市国土局根据宗地规划条件按程序并商辖区政府,提出土地出让意见,报市土地资产会审定;土地出让或分宗出让,原则上出让宗地应拆为净地,经棚改例会研究,土地出让或分宗出让地块在拆迁完成80%以上,辖区政府作出限期完成拆迁承诺后,市国土局可先行启动出让准备程序,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必须达到净地标准;开发企业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市住建委在施工图经过审查、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可办理工程质监、安监手续,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但辖区政府要督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实行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和商品房预售的联动监管。按照“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辖区政府应向市房管局提供安置房建设的位置、栋数、套数和面积等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核查安置房确已开工建设并形象进度快于商品房进度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项目开工后,辖区政府持拆迁补偿成本及收益情况测算报告、改造项目确认函,向市财政&&局申请土地出让收入支持政策。市财政局根据鉴定报告和棚改办出具的意见,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省规定的计提项目和市财政代垫的原测绘、评估等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用于该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土地转用、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归还贷款。&&对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棚改例会及时专题研究,并跟踪督察落实。适时选择一些重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为实施联审联批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形成秩序规范、协同有力、履职担当的工作机制。&&二、强化规划引导和土地供应调控&&以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优化房地产结构和布局,以发挥土地的总闸门作用调控市场供需关系。&&(四)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市房管部门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为制订土地供应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市国土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和建设用地使用的实际情况,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控制好住房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对全市房地产供地和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市场需求;对项目布局结构、建筑体量、风格影响较大的调整,须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一般性调整由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后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对已供未开发用地,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创新型产业、品牌商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对长期闲置的未开发用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盘活存量,支持大型和资信良好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三、积极推进住房消费&&(六)实施税费减免和补贴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的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在本文印发之日起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新乡籍家庭〔包括辉县、卫辉、原阳(含平原示范区)、延津、获嘉和新乡县居民,下同〕,日前购房的,市财政按实缴契税的50%给予补贴;日至6月30日购房的,市财政按实缴契税的30%给予补贴,切实减轻购房者负担。&&(七)加大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驻新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支持个贷的优惠政策,优先满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需求,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地方法人银行及市、县(市)财政、社保、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对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参照地方法人银行执行。各商业银行应加快刚性住房需求信贷审批进度,缩短放贷审批时限。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加快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缩短办理时限。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八)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款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个人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计算贷款额时以缴存职工实际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为准,不再提供收入证明。开展“商转公”贷款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普通住房需求的贷款业务,提高个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比例;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房价、契税、毛坯房装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支出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志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和相关租赁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本行政区域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凭未就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加强归集执法检查,维护职工权益,将更多非公企业职工纳入制度保障。要为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广大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积极研究制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和房屋装修费的实施细则。&&(九)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把推进货币补偿安置作为促进住房消费、消化库存、加快拆迁改造进度的重要措施,要上门入户“一对一”宣传,通过算账对比、环境对比、安置满意度对比,积极引导拆迁居民选择货币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等多种奖励和限期内购房契税补贴;对在日后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且同意采取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日前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财力状况另给货币补偿款中用于购房金额的3%左右购房补助,平原示范区可参照市区标准制定购房补助政策。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要重点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住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鼓励各辖区团购商品房安置拆迁居民,并可在享受上述优惠和让利的基础上探索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搭建居民市场化购房服务平台,开展房源信息推介活动,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通过购房服务、奖励、补贴、补助等方式,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十)培育新的住房消费增长点。充分利用我市的自然禀赋、教育医疗、交通区位和产业基础等优势,加强城市对外宣传,吸引外来人口来新置业、就业、创业;对外地户籍人口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日前在新乡市区购房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发挥县城落户成本较低、人文环境相近、进城农民有较强归属感的优势,各县(市)、平原示范区要制定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财税政策。金融机构应支持非本地居民的住房贷款需求,并研究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调整完善个贷业务设计,为外来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购房提供支持。&&(十一)以品质引导住房消费。房地产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和存量房时代,新常态特征凸显,要发挥规划调控和市场引导作用,既要提升建筑造型、风格、户型设计和质量水平,追求产品人&&性化,打造绿色、宜居、智能建筑,以建筑品质占领市场;又要注重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并及早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便出行、就医、入学、购物和娱乐等多层及需求;还要由传统的单纯拼价格、拼区位向拼产品创新和品牌质量转变,以大品牌、高品质、新业态促进改善性住房消费。&&四、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十二)切实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市直有关部门要站在稳增长、促发展的高度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在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首席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能简则简,能快则快,能后置则后置,通过实施并联审查、交叉办理、预约办公、现场协调等措施,加快办证速度,解决项目办理手续周期长、开工难等突出问题。特别要对2015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省台账项目和计划开工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市直有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各司其责,加强配合沟通,确保7月底办完相关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项目各环节手续办理再梳理、再优化,切实推进项目建设;市监察部门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畅通优化发展环境监督举报渠道,对有关部门服务企业、推进项目情况跟踪问效,坚决遏制懒政、惰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十三)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放宽房屋预售条件,对低层和多层(6层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1层、中高层(7层至9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2层、高层(10层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3层且符合其他预售条件的予以预售。&&放宽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规划部门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财政部门出具的出让价款缴纳50%及以上的凭据,将相应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提交审议,文探、物探等前期手续同步进行;在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后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调整城市配套费征收方式,分办理规划许可证前(70元/㎡)和竣工验收时(50元/㎡)两次征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散装水泥费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调到竣工验收备案时收缴,缴费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四)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经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修改意见应在1天内反馈项目单位,修改到位后提交下一审批程序,不再重复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组织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最低时限设定为30天,公示期间,规划部门提前做好批准规划的准备工作。对一般性土地(规划)审批事项,由国土(规划)部门先行按程序办理后,报最近1次市土地资产会(规划委员会)备案。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停车位设置、建筑面宽及棚户区(城中村)安置区停车位配建比例进行调整并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后施行。无论在建项目或新开工项目,一律取消“70/90”的限制性规定。&&(十五)支持房地产转型发展。推进房地产企业优胜劣汰和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引导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形式形成企业集团;支持企业跨区经营、多元化经营。鼓励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城市组团、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发展新型业态、增强核心竞争力;以合理的土地出让评估价格鼓励支持新兴产业、创新型产业、品牌商业、养老产业和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的发展。&&五、调整保障房供应方式&&(十六)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整合中央、省、市保障房补贴和公租房易地建设资金,2015年~2016年要集中分批购买部分存量房源用于公租房。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其单套户型面积标准可分别放宽为144㎡和90㎡;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十七)调整公租房建设模式。考虑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全市改造规模较大、安置用房比例较高,已发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作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配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应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公租房单套户型面积可放宽到90㎡。&&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尚未配建的在建项目和已取得土地的未开工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结合市场需求按配建新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各县(市)、平原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商品房小区配建公租房的比例、户型面积、建设模式等实行差别化政策。&&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十八)健全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强化统计、住建、发改、房管、国土、规划、税务等部门的房地产运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交流平台,共享土地供应、新开工面积、住房供应和销售、房价变动等市场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订防范预案,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九)加强开发企业资信评估。建立健全开发企业实力评估机制,严把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关。辖区政府在引进开发企业时须先对其资金实力、开发业绩、纳税情况、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实力评估审查,必要时应引入专业机构对目标企业开展第三方尽职调查;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时也要把对潜在竞拍人的综合实力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努力引进知名度高、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参与我市的新城开发和旧城改造。健全强化项目实施阶段的信用评估机制,重点对项目的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开发进度、项目品质、工程质量、交付使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开展评估。市住建委牵头,市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辖区政府各司其职,强化日常监管,加大采信力度,定期对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完善曝光机制,将在开发和销售环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列入重点监控,直至给予竞买土地限制和资质处理等。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差别化监管,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可预见费监管比例。&&(二十)严格部门联动监管。市住建、规划、房管、国土、发改、工商等部门与辖区政府要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强化对项目规划与实施、宣传广告、价格备案、工程质量、拆迁责任的管理,规范开发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二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及时将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用地供应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完成情况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十二)强化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开辟专栏宣传报道房地产新政,引导公众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本文件涉及的各项措施和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新乡市人民政府日(编辑 李佳 微信号:lejuxx)【新乡买房就找大波】微信 号:155 &欢迎加好友, 随时接受免费咨询!【新浪乐居购房QQ交流群】2821814&聚众人智慧分享经验解答疑问!【新浪乐居看房团QQ交流群】&买房跟团走 团购省钱省心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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