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最低服务期限年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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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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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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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去参加公务员工作后的五年之内都不可以辞职。规定明确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旦辞职就会禁考3年或5年,根据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简单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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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  背景  本人于2012年参加公务员考试被乡镇政府录用,8月30日报到,2013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期转正,、2015三年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日前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务员职务,人社局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以服务不足5年为由,拒绝办理辞职。  我认为这样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法无明文规定,且不涉及  《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相关国家规定也没有对普通岗位公务员做出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当时所报考的职位没有年限的要求,所以《公务员法》第一十三章第(一)款,与我不涉及。  不可否认,个别特殊岗位公务员可能涉及最低服务年限,聘任制公务员也涉及合同期限,所以《公务员法》上才会提出这么一条。当初《公务员管理条例》也只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关于聘任公务服务期限:《公务员法》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关于招录公告:《2012年朝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中关于年限的要求是: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2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这里面只是说不达到年限不可以流动,也没有说不可以辞职。  二、引用法规有误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日联合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视为国家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参考”对象而不是依据对象。  参见刑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性规定。  本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以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宪法规定,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表现,所以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可以制定。  2.违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既包括由国务院直接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包括由国务院直属的有关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应当注意,本条仅限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都不属于本法所指的国家规定。  三、适用对象有误  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我于日按期转为“公务员”,已经不是“新录用公务员”,所以不适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四、条文解释存疑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这个解释存在分歧。  对辞职的要求:《公务员法》提出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前提是“国家规定”的。也就是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与《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一)款,没有联系。  对象:一个是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规定,一个是对“公务员”的规定。  内容:一个任职的,一个是辞职的。  效力:一个是部门规章,一个是国家规定。  法规上面不存在一个字的漏洞,也没有一个字的多余。并没有说“公务员”从录用起必须服务满5年。只是字面上相近,就以此作为所谓的“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是望文生义,牵强附会,偷换概念。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后,才是“公务员”,也只有任职之后成为“公务员”身份了才有资格提出辞职,而“新录用公务员”只能是取消录用。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只有第四款可以关联到《公务员法》,也不存在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  疑问  新录用公务员由于没有转正,没任职定级,其五年服务期规定从何而来?约束谁的?如果是结束“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完成考核的期限,那么“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后就不涉及这个五年期限。如果这个约束的是“公务员”,那么就不必有“新录用”字样。  所以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 只是具有参考意义,强制推行涉嫌越权甚至违法。  同理,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中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估计也是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引申而来。那么中央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么?  顺便说说机关。这里的机关,不是特指某个(首次录用的)用人单位,所以以这条规定限制公务员5年内不得流动,也是不合适的。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要求的3年内不得流动的规定,有何依据,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我就不得而知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事部门以部门规章(非国家规定)关于新录用公务员(非正式公务员)的规定内容(且解释存疑)拒绝普通岗位公务员(没有签订相关服务期限协议)提出的辞职申请,违背依法治国的行政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精神,是极不负责的行为。  我信心满满,跃跃欲试,想好好理论理论,哪怕对簿公堂呢——咱有理,怕啥?  ……然并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看懂了么?  提请辞职,**用《公务员法》加一个非“国家规定”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回绝。  提起申诉,仲裁的就是**,解释权也在**。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  此致  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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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岫岩孤岛 唧几革儿定一个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立法初衷不是我们幻想的出于保护公务员权益,而是限制公务员权力,方便管理。所以即使法律存在漏洞,司法实践中也不会纠正,只会将错就错,这是国情。
  四川出了一个更奇葩的东西叫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于没有规定服务年限的招考公告,县级人社局仍然坚持认为“其实是有的”,而且人社局竟然说省委组织部无权解释中组部的文件和公务员法。。对于到底有几年最低服务年限、到底是什么文件规定的也是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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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申请调动。是什么意思?在5年之内,我再考其他事业单位,或银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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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明确,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新录用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的所有机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另一种理解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所考录的原机关服务满最低的年限。因该条文仅规定了“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所以就导致了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很多公务员系统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将该条文理解成了新录用公务员录用到所招录的机关以后必须在自己原机关干够五年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五年。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也就是前文中的第二种理解方式。对这两种理解方式,到底如何取舍可以采用法理学上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来予以澄清。
  一、立法的目的解释
  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
  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条中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与之类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
  二、法律自身演变的历史解释
  从立法演变上来看,“最低服务年限”的字眼最早出现在1993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个“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本意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不是限制公务员调动或者交流。
  1997年国务院人事部根据上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颁布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第一条内容“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是根据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确定其职务级别而订立的。那么该暂行规定的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也不应当是限制公务员内部流动的,而是限制公务员辞职并且用来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作准备的。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三、从国家政策和治国方针来看
  首先,从现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面向基层的遴选招考、各级国家机关面向基层的选调以及我国法院系统上级法院面向下级法院的遴选等许多合法调动的情况来看,国家是鼓励和允许公务员在机关内部调动交流的。国家的这些人性化政策和制度之目的也是鼓励公务员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更上一层、更能发挥自己特长的岗位申请考试,并在这些岗位上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举例而言,最近几年中央国家公务员的遴选考试中就明确规定了有基层两年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可以报考的职位。这就说明了中央国家公务员局、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的国考并不是要原公务员必须在原单位服务完最低服务年限,而是鼓励他们进一步进取,争取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现阶段我国明确提出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其中以人为本就是充分要尊重人的自由性,给广大民众以充分发挥其主观积极性的空间。这一指导思想也必定要贯彻到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作为国家的公务员机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更应率先贯彻和实施这一指导思想。如果将“最低服务年限”理解为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原机关服务满五年的话,举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这就变相的将这五年期间演变成为了必须“服满五年有期徒刑”。即使是服刑人员,我国刑法也非常人性化的,对其中表现较好、无再犯可能的服刑人员规定有减刑、假释等制度。难道说我们就一定要强硬的将原本很人性化的“最低服务年限”理解得这么机械吗?
  一名学法律出身的基层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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